摘 要:法治社会建设中的道德问题,除了加强社会成员的德性培养之外,还需要通过制度尤其是法律来解决。立法和司法是法律解决道德问题的两种重要途径。道德问题的立法解决,是将道德适度转化为法律,实现主流道德价值观的制度化,强化道德约束力,引导社会成员崇德向善;道德问题的司法解决,是通过司法的救济机制,倡导合道德行为,抑制非道德行为,弘扬和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立法和司法双管齐下,能够整合多元价值,协调利益冲突,凝聚社会成员的价值共识,增强道德认同,构建具有良好道德风尚的社会。同时,社会道德水平的整体提升,又为法治社会建设提供了重要支撑。
关键词:法治社会建设;道德问题;法律解决;
中国社会正在发生的深刻转型,使社会共同体的利益关系,日益呈现复杂性、多元性和不确定性,深刻改变社会成员的存在方式和发展样态。在社会的现代化发展过程中,社会成员个体性的崛起,在赋予社会成员现代性意识的同时,也导致社会成员在价值选择和社会诉求等方面具有多样性和多变性,存在道德认知和行为选择的困境。在法治社会建设背景下,通过良法实施,为社会成员提供合理的价值观念和行为准则,构建社会的理性秩序,则是社会良性运行的必然选择。因此,探讨道德问题的法律解决途径,便成为加强道德建设的重要议题。
一、法治社会建设背景下解决道德问题的法律选择
中国传统社会是一个"人情""关系"社会,公共理性规则欠发达。在中国社会由传统向现代的转型发展过程中,因公共理性精神的缺失,导致社会成员价值判断多元、利益矛盾冲突,成为诱发道德问题的重要因素。现代社会生活的实践表明,通过培育社会成员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升社会成员的道德能力和德性修养,实现社会成员的自我管理和约束,来解决道德问题是不够的。这是因为,道德是内在的、软性的社会规范,虽然有个体自律和社会舆论压力保障实施,但是难以驾驭现代复杂多变的社会关系,在弥合社会的价值分歧,协调社会关系等方面功能弱化。
在现代法治社会,社会成员公共理性的发展程度,是实现社会善治,提升社会治理水平的核心所在。塑造社会共同的价值观,协调各种利益关系,需要培育社会成员的公共理性,为社会成员提供价值共识和行为指引。"法本身就是规则化、形式化、客观化的公共理性"[1],在整合多元价值,协调社会关系,调节利益冲突等方面发挥主导作用,为社会成员提供了合理的、稳定的价值观念和行为准则,是构建社会理性秩序的最佳选择。道德只有与法律相结合,发挥法律的治理优势,对道德问题进行制度规范,才能有效预防道德问题的发生,构建具有伦理性的美好社会。选择法律解决社会生活中的道德问题,一方面由于法律具有明确性、可预期性,通过权利义务关系的设定,及国家强制力的保障实施,能够有效调节社会关系;另一方面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只有通过权威的司法裁判这道最后屏障,才能有效化解社会成员的利益冲突和矛盾纠纷,维系社会共同体的存续发展和文明进步。
法律对道德问题的解决,有立法和司法两种途径。在立法方面,通过科学合理立法,把道德适度转化为法律,通过法律手段建设符合现代社会要求的道德,可在宏观上预防道德问题的发生;在司法方面,通过正义的司法判决,既救济了合法利益,抑制了非法利益,也弘扬和传播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同时,社会成员接受了道德和法律的双重教育,使具体的道德问题在微观上得以解决。
二、道德问题的立法解决:道德适度转化为法律以强化道德约束
立法解决道德问题,是通过立法方式将道德转化为法律,赋予道德权威性、强制性,以解决社会生活中的道德问题。立法解决道德问题,不仅在理论上是可行的,而且有着丰富的实践依据。
在理论层面,道德向法律的转化之所以能够实现,就在于道德和法律之间具有共通性。博登海默认为:社会交往的基本道德正义原则,通过转化为法律规则,增强了道德原则的约束力,赋予其法律性质的强制力量[2].道德与法律的内在关联表现为:一是道德和法律具有义务的内容。道德和法律通过对义务的规定,指引和约束社会成员的行为。社会成员遵守道德,过上有道德的生活,主要是履行了道德义务1.法律更强调权利,但也不排斥义务,通过对权利义务的创设,发挥社会规制作用。没有法律义务的履行,法律权利也无法实现。但是,道德义务和法律义务的实现机制,存在自律和他律的区别,而且在义务的内容方面,道德义务涉及社会生活的各领域,比法律义务更为广泛。伴随着现代社会生活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倾向,道德义务向法律义务转化的趋势愈来愈明显。二是道德和法律的调控范围具有相容性。道德调控涉及社会各领域,凡属法律调控的领域,往往也受道德的调控。反之,道德调控的领域,则未必是法律的调控范围。法律是底线道德,只针对社会生活中的重大社会关系进行制度性调控,其调控范围相对道德而言明显较窄。法律对社会成员的行为要求较低,是不可逾越的行为底线,否则就要受到国家强制力的制裁。道德不仅涉及重要的、基本的社会关系的调控,而且还把塑造高尚道德情操的人,作为自身的神圣使命,且在道德和法律重叠的调控领域,道德对法律具有服从性[3].三是道德和法律的价值取向一致。正义是法律的内在价值,法律具有正义性,是其能够被社会成员所遵守的根本原因。亚里士多德认为,促成人民进行正义和善的制度,应是法律的实际意义所在[4].正义是道德的内在精神,道德的产生及其发展,是社会成员同非正义作斗争的结果,反映了社会共同体建立公平社会的价值追求。正义成为道德和法律共同的价值目标。四是道德和法律都具有完善个性的功能。道德是软调控,主要依赖社会成员的信念和自律发挥作用。而法律是硬调节,其具有稳定、明确的行为模式,并以国家强制力作后盾。道德和法律要在社会生活中更好地发挥调控作用,客观上需要社会成员将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对社会成员来讲,不管知不知道,愿不愿意,道德和法律总是在发挥调控作用。正是道德和法律调控作用的客观存在,社会成员才认同和更好地遵守道德和法律[5].因此,道德和法律都具有完善个性的功能,使社会成员积极向善,促进社会的文明进步。
在实践层面,通过道德的法律转化,解决道德问题是通行的做法。国内外都存在将道德转化为法律的实践。我国《宪法》从国家根本法的高度,对公民在法律面前的平等权、尊重和保障人权、尊重社会公德等予以宪法确认。我国《民法典》总则编,明确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载入法律,转化为法律规范的具体要求,使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了法律载体,将有力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社会生活实践;规定了民事活动的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原则,为民事活动提供了行为指导和行为规范。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对夫妻、子女与父母之间义务,优良家风、家庭美德、家庭文化建设,离婚经济帮助等规定,也是将忠诚道德、孝道等道德要求转化为法律规范,以加强家庭道德建设。我国《刑法》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规定了严厉的刑事制裁措施予以规制;对国家公职人员违反清正廉洁的行为,设定了相应罪名,规定了相应的刑事惩罚措施,就其实质而言,是对清正廉洁道德的法律转化。在西方立法实践中,1863年的《撒克逊民法典》第858条规定,在契约的履行过程中,应遵守诚实与信义的原则。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第242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契约的给付义务,要恪守诚实原则,讲究信用,并以交易习惯来行事。《美国统一商法典》第703条规定,要以诚实信用原则,履行本法规定的义务或合同[6].可见,西方的民商事法律,把诚实信用原则予以立法确认,作为民商事活动的基本原则。1994年的《法国刑法典》第223-6条对他人遭遇危险,有能力救助而不救的行为进行刑事规制。
通过道德的法律转化,实现对社会成员非道德行为的规制,也使法律具有了道德性。道德规范具有结构层次,层次越低越是具有普适性,对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在社会生活实践中,能够普遍化的道德标准,社会成员才有义务服从,如果行为标准不能够普遍化,要想做到人们永远服从,那往往是不可能的,社会成员有义务不遵守这种行为准则[7].较低层次的道德,具有可普遍化的特性,决定了其向法律转化,并通过法律强制的可能性。同时,能够立法的道德是规范性道德,而不是美德。规范性道德调节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社会成员的行为规范,而美德是社会成员对善的内在追求,而形成的内在信念,注重对个体的精神需求以及精神的意义。道德转化为法律,其实就是规范性道德的立法。法律不可能,也没必要对美德,即社会成员的思想领域进行介入,否则就会导致"思想专制".
总之,道德问题的法律解决,或是法律介入道德领域,并不是将所有的道德问题诉诸法律,而是要坚持适度性原则,保持合理的限度。在社会生活中,道德和法律各有自身的功能优势和局限,二者要功能互补、有效互动、协调配合,并在各自的调整领域发挥调控作用。法律解决道德问题,只是对社会成员在现实生活中的权利义务,在法律上进行合理分配,从而增强道德的权威性和约束力。道德和法律作为两种不同,但又有联系的社会规范,虽然调控领域存在交叉重合现象,例如,家庭暴力既是道德调整的范围,也是法律调控的领域。但是,有些社会生活领域是纯属道德调整的空间,法律难以也不适宜介入,否则就会加大社会治理的成本,造成法律资源的浪费,甚至渗入社会成员的私人领域,这是与法治社会建设的精神相悖的。法律调整的领域,应是道德难以解决,且又威胁到社会公共秩序,只能通过法律评价和规制的社会关系。对不受法律评价和调整的行为,应由道德进行评价和规范。因此,在社会生活中,那种用法律取代道德的"泛法律化"做法,既不现实也不可行。法律仅调控社会领域的一部分,只能由法律管的事,法律才真正管起来[8].反之,社会生活会变得森严。
三、道德问题的司法解决:弘扬和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法律生成于现实的社会生活,是对社会生活中重要社会关系的立法确认,并形成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实现对社会生活的规范性调控。由于现实的社会生活是复杂多变的,重要社会关系的立法选择与确认,具有某种程度上的滞后性,往往难以做到对社会生活和社会关系的事先建构。例如,对电信诈骗行为的立法规制,是因为存在电信诈骗这种现象,并对社会和他人的财产利益造成危害,道德规范不足以调整这种行为的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等三部门才出台相关司法解释2,对电信网络诈骗等行为予以刑事规制。
司法判决则是通过对具体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实现对利益关系的恢复和协调,对违法(非道德)行为予以矫正。司法实践中的每一个具体案例,都源于现实的社会生活。司法通过对案件事实的查明,对矛盾纠纷予以有效化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维系社会生活的安定有序。具体案件的审理,特别是公开庭审和过程公开,除了具有增强社会成员法律认知的功能之外,也向社会成员传递了社会生活公认的行为准则,传播了社会共同体普遍认可的价值观。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司法判决不仅宣示了法律制度[9],也彰显着社会的主流道德价值,具有弘扬和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功效。
从司法过程来看,法律的运用过程,也是道德说理、价值辨别、道德普及的过程。当事人参与司法过程,围绕具体的矛盾纠纷,依据事实和法律阐明对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意见,即当事人有效控辩或辩护,对行为的合法性,有了更为清晰和深入的认识。由于法律总是蕴含着一定的道德价值,当事人在庭审中既接受了法律教育,也受到道德价值的熏陶。同时,司法过程为社会成员奉上了一堂堂生动的法治和道德课,社会成员通过深入庭审现场,旁观庭审过程,在不同的具体案件中,受到法治和道德的宣传教育。从司法结果来看,司法判决根据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准则,通过严格运用法律实体和程序规定,"剥夺不法者的不当得利和补偿受害者的损失来恢复平等",实现"对损害的平等纠正和惩罚"[10].司法的判决意见向当事人鲜明地表达,形成当事人服从法律的主体性自觉,并有效内化为当事人的道德价值,在社会生活中转化为自觉行动。因此,司法判决对违法(非道德)行为的有效矫正,把道德失范行为,引导到符合道德的轨道上来。司法对道德失范行为的矫正,因其具有法律的强制力和权威性,从而具有较强的社会公信力和执行力,引导社会公众尊重和理性认可司法判决。同时,司法判决书通过现实生活中的真实案例,借助各种媒体平台向社会大众广泛传播,旗帜鲜明地表达了司法拥护什么,反对什么。社会公众也会认识到什么行为是违法的,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怎样做是合法的,是法律和社会道德允许的。因此,通过公开具有强制性和权威性的司法判决,为社会公众快速准确的传递了法律价值和道德价值,提供了具有权威性、普遍性的行为准则,为社会成员提供了源自社会生活实践的具体行为指引[11],潜移默化地影响着社会公众的行为选择,对于加强道德建设,有着不同于道德说教的功效。
在现代法治社会,司法具有正义性,是其弘扬和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前提。社会正义的最终实现,要靠司法正义的保障,从而司法正义处于社会正义的根本地位[10].具有正义性的司法判决,蕴含着道德性,彰显着社会主流的道德价值和道德精神,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道德风向标的作用。从这个角度来说,司法判决具有解决道德问题的功用,且具有基础性、强制性和权威性,是预防和控制道德失范行为的最后屏障。同时,司法对案件的审理,是由法官来实现的,需要法官主观能动性的充分发挥。司法判决在社会生活中,体现法律价值和道德价值的程度,与法官的素质息息相关,这就客观要求不断提升法官的素养。
总之,司法判决促进了法治与德治相结合,是法治和道德宣传的重要载体。司法不仅通过对矛盾纠纷的解决,促进社会文明、和谐,而且通过对社会公众法治观念的形塑,引导社会主流价值观,对社会公众进行道德教化,使社会成员的思想和行为,具有特定的指向性和规范性。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司法判决对社会公众主流道德价值的塑造,实现了过程性和结果性的统一。
结语
法律通过对重要社会关系的建构,着力从立法层面解决道德问题。但是,通过立法解决道德问题,并不必然带来社会处处都是道德的行为,也不可能避免社会出现不道德的事情。即便社会的道德水平普遍较高,不道德和违法的行为还是可能发生。司法判决通过每个微观的具体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不仅解决了矛盾纠纷,也培育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了社会整体道德风尚的形成。无论立法还是司法,不断地向社会输出主流道德价值观,能够为社会共同体弥合价值分歧,凝聚价值共识,促进规则与道德认同,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力解决社会生活中的道德问题,并为正义司法的实现提供道德保障,为法治社会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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