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认罪服法是罪犯改造的思想基础和重要前提,是罪犯重塑自我、回归社会的根本保证。对罪犯实施教育改造的目的,在于使他们认罪服法,改恶从善。实践证明,绝大多数罪犯是能够改造好的,但不论在什么时代和环境下,罪犯不认罪服法现象始终存在,他们的表现方式虽不尽相同,但目的却只有一个,都是为了逃避刑罚惩罚,推卸和减轻自己的罪责。及时总结罪犯不认罪服法的表现,并采取相应对策进行教育改造,对维护监管改造秩序具有深远的意义。
关键词:罪犯; 认罪服法; 现状; 对策;
一、罪犯不认罪服法的现状及表现分析
近年来,随着国家刑事政策的趋紧,罪犯的改造心态也发生了较大的变化。据2017年、2018年罪犯申诉情况的统计及对新入监罪犯认罪服法情况的调查分析,我们发现部分罪犯对改造的态度由关注减刑向寄希望于申诉和改判转变,不认罪的现象较为突出。罪犯的心态不同,不认罪服法的表现方式也会不同。上半年,我们对10个押犯单位共68名不认罪、不服判、闹申诉的罪犯进行了一个摸底统计、个别了解和改造表现调查。经分类归因,我们认为,当前在押罪犯不认罪服法现状基本上可以归纳为以下6类,共13种表现。
(一)认为法院定罪量刑不当类
在定性上,狡辩和诡辩是不认罪服法罪犯惯用的伎俩,他们故意混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把自己的犯罪行为说成是违反了国家的一般性法规,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危害不大或者没有危害,不应被判刑坐牢。有的罪犯通过对比,认为法院量刑不当,判刑过重等,因而不认罪服法。
一是有错无罪论。即承认违法,不承认有罪。有些贪污犯认为,自己所占有的钱财已如数退还,没有给国家造成损失,罚一点款就可以了;有的罪犯因讨还债务采取犯罪手段而被判刑,他们认为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抢回属于自己的钱何罪之有,等等。其实他们自己也知道抵赖不了,就采取避重就轻的方法,来推脱罪责。
二是轻罪重判论。对自己犯罪的性质情节等进行歪曲辩解,避重就轻,进而认为定性不准,量刑不当,轻罪重判,或者在形势政策上作文章,认为正好碰到"风头"上,有的罪犯只看到自己退赃了、自首了,可以从轻,却看不到自己还有从重处罚的情节,认为判刑太重,便不认罪服法。
(二)认为外因导致类
"外因导致"这种说法其实是有些罪犯的一种借口,有时候,他们故意把自己的社会环境和生活背景说得很糟糕,以此达到让别人同情和谅解的目的,其主要表现有:
一是生活所迫论。把自己的犯罪全部归咎于家庭经济困难,认为子女没钱上学,亲属没钱就医,外出无工可打,下海无事会做,经济负担沉重,不得已才去犯罪的。
二是罪错客观论。把自己的犯罪原因说成是外界环境导致的,认为自己犯罪是别人教唆、跟他人学坏的。有的认为是受不健康的电影、电视、录像、小说内的暴力、色情情节影响和刺激而造成的。还有的把自己的犯罪归咎于市场经济的负面影响,认为人性道德失范、贪欲横流,社会不正之风、腐败现象等是导致自己犯罪的主要原因,从而否认自己的犯罪主观因素。
(三)心理变态类
这类罪犯一般是在实施目标的过程中,受到社会阻碍,致使难以或无法达到目的,进而产生一种仇视情绪。其行为大都极为暴戾,性格冲动,具有较强的攻击性,最明显的表现方式为:逆反社会型和行凶报复型。
一是逆反社会型。这类罪犯往往自我认识和评价是歪曲的,有些人自我评价过高,认为应该占有大量钱财,获得很高的社会地位,因而对现实社会报酬不满,怨恨社会阻碍了他的发展。在反社会思想的驱使下,他们进行犯罪活动,企图以此来报复社会,改变自己的社会地位,结果受到了法律的严厉惩罚。判刑后,其反社会心理受到强烈刺激,从而进一步得到强化,认为自己坐牢是社会造成的。
二是行凶报复型。这类罪犯往往是心理调节错位,厌世怨人和反社会情绪长期积聚所致,当遇到某种刺激后,不能控制自己,就把所有的怨恨全部发泄出来,表现为语言粗鲁、行为过激,言行往往带有强烈的攻击性。如有的罪犯破坏监内设施及劳动产品来发泄心中不满;有的罪犯为一点小事大打出手;有的罪犯对某民警有意见,专挑其值班时,越狱逃跑或强行冲逃、自伤自残或自杀行凶等。
(四)地痞无赖类
这类罪犯的重要特征有:
一是胡搅蛮缠。这类罪犯往往不顾廉耻、语言粗俗、情趣低级、歪曲犯罪事实、无理取闹,把不认罪服法的思想动机和言行淋漓尽致地表现出来。
二是公开耍赖。这类罪犯不能正确认识自己的缺点,把不认罪服法的偏执言行公开化。他们大多不会硬抗,而是找一些歪理邪说来无理纠缠或找民警诉说他们如何冤枉,但又拿不出一点真凭实据来,其目的是想赖掉劳动、赖掉改造。
(五)消极对抗类
消极对抗是绝大多数不认罪服法罪犯的一种表现形式。这类罪犯尽管能够认识到自己的犯罪事实,但对法院给予自己的判决心存怨恨,产生一种敌视心理。然而,迫于人民民主专政的强大威力,他们不敢将这些怨恨表现在口头以及行动上,而是通过消极抗改、暗中煽动等手段来发泄。具体有以下3种表现:
一是表面随大流,暗中搞破坏。由于这类罪犯大都有些悲观情绪,虽然认为自己有罪,但片面认为罪轻刑重,想抵赖,却又无能改变现实,于是表面上服从改造,暗地里却消极怠工,煽动他犯破坏生产,与民警对抗。
二是图舒服不图表现,图实惠不图成绩。这是消极改造罪犯最明显的特征。他们不希望自己能有什么成绩,而是抱着怎么舒服怎么过、怎么实惠怎么求的思想得过且过,用混日子的态度对待改造生活。
三是随安而安,遇乱而乱。消极因素始终是一种危险因素。组织管理得力,群体思想安定、秩序稳定,这些消极思想便如人体健康乙肝病毒,没有大碍;可一旦发生波动,群体失控,它便迅速在"体"内蔓延,造成难以收拾的后果。当监内秩序发生变化,这类罪犯往往便蠢蠢欲动,借势造势。
(六)欺骗民警类
这类罪犯,表面看来能积极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吃苦耐劳,并以此来赢得民警的信任,背后却与他人勾结,违规违纪、阳奉阴违,或找人托关系通过不正当途经逃避惩罚与改造。主要表现为一下两种情形:
一是内应外合。指使亲属帮助申诉,形成内外联合申诉之势,甚至不择手段找人托关系或贿赂监狱民警来欺骗检察院、法院和监狱等执法机关,达到减刑或改判等目的。
二是伪装粉饰。这类罪犯一般语言行为谨慎,善于伪装自己,以骗取民警的信任,暗中发动外界人员进行各种攻势,来实施缠诉和申诉计划,而逃避处罚。
二、不认罪认罚罪犯的教育改造对策
针对上述6类13种表现,我们应该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以改造人为宗旨,消除一切改造中的不利因素,真正使罪犯能认罪、知罪、悔罪,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监规纪律。那么,对以上不认罪服法的现状,应该采取哪些有效的教育改造对策呢?
(一)对认为法院定罪量刑不当类罪犯改造对策
对这类罪犯的教育改造,不能只讲日常道理,更重要的是,多讲一些法律知识,特别是关于定罪、量刑的有关知识和原则。
对持有错无罪观念类型的罪犯,要耐心地给他们讲解罪与非罪的界线,此罪与彼罪的性质,说明法院定罪的原则及根据,用事实根据来说服他们。
对认为轻罪重判的罪犯,应当给他们讲清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让他们明白量刑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是哪一个人说了算的。另外,即使同一样的罪,还有从重或者从轻情节,不能单纯地对比数额、次数等。比如,盗窃用于救济地震、洪水灾害的物资与一般盗窃数额同等,前者情节就比后者重。只要对他们的犯罪进行深入分析,就会使他们从不接受转变为慢慢接受。
(二)对认为外界导致类罪犯改造对策
对这类罪犯的教育改造,应首先找其主观存在的问题,不能找其客观理由,让他们明白外界的因素不能影响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对认为生活所迫犯罪的,我们一方面要根据实际情况,解决其家庭的实际困难,使其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和关怀;另一方面要帮助他们提高认识,不能把犯罪全部归咎于家庭经济困难等客观因素。
针对罪错客观型罪犯,主要是深挖其犯罪思想和动机。外因只是起了一定的诱发作用,而这种诱发因素也是可以抵制的。为什么在同一个环境和条件下,绝大多数人能遵纪守法,个别人却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呢?俗话说,"苍蝇不叮无缝的蛋。"他们把党纪国法、父母、家庭的温暖置之脑后,而和社会上的不良之徒一拍即合,这就是他们讲的客观,说到底,还是其犯罪的主观能动性在起作用。所以,还是要督促他们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消除因客观因素影响而导致的错误认识,逐步使其接受应有的刑罚处罚。
(三)对心理变态类罪犯改造对策
针对有逆反社会心理的罪犯,应教育他们正确认识挫折或对待挫折,提高自我意识和社会认知能力,设置符合自己实际的奋斗目标,正确认识自我与社会的关系,认真学习社会学和人类发展史,使其懂得人类社会发展的进程,懂得个体的发展与社会发展的关系,从而改变其歪曲的人生观和社会观,消除其反社会心理。
对行凶报复型的罪犯,要给他们提供一个良好的改造环境,使其少受环境的刺激,培养他们的自我控制力,增强矫正粗暴性格的信心,引导他们进行良好的交往。
(四)对地痞无赖类罪犯改造对策
对胡搅蛮缠的罪犯,必须进行强制性规范学习和接受规范养成,采取强制性劳动改造与针对性教育转化相结合的方式,培养良好的语言行为,让他们明辨是非,从而产生罪责感,端正其改造态度。
对于公开耍赖的罪犯,要单刀直入指出他们的问题所在,指正他们的偏执言行,运用法律知识反驳他们的无理之辞,让他们逐渐明白任何想赖掉刑期、赖掉劳动、赖掉改造的思想是行不通的。
(五)对消极对抗类罪犯改造对策
一是进行人生观、世界观的教育,帮助他们树立远大的理想,使他们认识到人生的宝贵、世界的美好,不要用悲观的情绪、消极的态度看待世界、对待改造。他们应尽快从沉沦中振作起来,认罪服法、积极改造,这样就能早日走向新生,去争取美好的未来。
二是进行改造前途教育,让他们知道,一个人犯了错并不可怕,可怕的是不能知错即改、依旧我行我素。要用正反改造典型事例教育他们,任何违监违纪、抗拒改造的行为,其结果只能在错误的路上越走越远,甚至可能诱发新的犯罪。让他们努力向积极改造的典型看齐,积极投入改造,用蝉蜕般的自新换来光明的改造前途。
(六)对欺骗民警类罪犯改造对策
根据他们的目的及动机,展开政治攻势,经常进行个别谈话教育,促使其自觉接受改造。
针对内应外合闹申诉的罪犯,应适时对其案情进行分析,并指出其应该承担的责任,消除他们存在的侥幸心理,让他们明白托关系或贿赂监狱民警来达到减轻或免除刑罚处罚的行为属犯罪行为,并劝其家属打消无理缠诉的念头,协助做好对罪犯的帮教工作,促使罪犯明白只有老实认罪服法,积极投入改造,才是唯一的出路。
针对刻意伪装粉饰的罪犯,根据他们善于伪装自己的特点,一是肯定他们好的方面;二是从侧面讲解欺骗民警、暗中依赖外界进行申诉对改造的影响和危害;三是结合案情,用相应的法律知识以及类似案件进行比较分析,让其认识到定罪量刑的适当性和合理性,从而打消其申诉的念头。
不认罪服法是部分罪犯判刑后思想和行为的一种表现。对难以接受刑罚处罚和不认罪的罪犯,不妨要求他们进行一次角色换位,让他们站在被害人的角度,替被害人想想,将心比心,促其产生认罪感。不认罪服法的罪犯,也可以从别人不认罪服法、消极改造的恶果中,反省检视、引以为戒。
笔者以为,对狱内不认罪服法的现状,我们应因人而异,根据他们文化层次、性格、犯罪情节和犯罪性质的不同,分别采取不同的教育方式,并在实际工作中进一步探索、完善教育改造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