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事诉讼程序体制建设研究

发布时间:2017-08-01 16:01:38
   摘要:人事诉讼程序作为民事诉讼程序的一个构成部分, 审理对象系特定的身份关系, 与一般的财产案件相比具有鲜明的身份性特点。大陆法系国家普遍确立有关于人事诉讼程序制度的规定, 目前, 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对人事诉讼程序作出规定, 也未对其进行单独立法, 有关人事诉讼案件的规定也只有很少一部分散落在其他法里面, 规定得很零散, 而且涉及的内容很少不系统。但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 人民认识的超前发展, 涉及身份关系的纠纷数量越来越多, 内容也越来越复杂, 司法体制处于滞后的状态, 已经无法满足纷繁复杂案件的需要。然而随着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逐渐深入, 立法人士和学术界对人事诉讼程序的研究和讨论表明, 在未来构建一个独立的人事诉讼程序是必然的。构建一个专门的人事诉讼程序是为了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同时也是为了能在保障当事人实体权益的基础上使法院更高效更专业地解决案件, 进一步健全我国的司法体制。本文在借鉴外国关于人事诉讼程序制度先进立法经验的基础上, 对我国现行制度进行了研究, 简单地提出来一些关于构建我国人事诉讼程序的浅见。
  
   关键词:人事诉讼; 程序; 法制;
  
   1、构建我国人事诉讼程序的立法体例
  
  人事诉讼程序的确立, 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我国应采用何种立法模式。从两大法系来看, 关于人事诉讼程序的立法体例主要有三种模式:第一种是德国模式, 此种模式主要是把人事诉讼程序作为独立的一编, 将其单独规定在民事诉讼法中, 德国的《民事诉讼法》第六编就是关“家事事件程序”的规定;第二种是日本模式, 将人事诉讼程序规定在民事诉讼法之外单独立法, 制定成单行法;第三种是前苏联模式, 主要指不区分人事诉讼与一般民事诉讼, 把涉及身份案件的主要类型专门作出一些零散性的规定, 这也是我国现行的做法, 但这种模式与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不匹配, 存在很多弊端。从我国国情出发, 我国在构建人事诉讼程序时可以考虑采用德国模式的立法体例, 因为人事诉讼案件实质上仍属于民事诉讼案件的范畴, 民事诉讼法中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程序制度仍然适用于人事诉讼案件, 所以在民事诉讼法中将人事诉讼程序作出专门的规定, 更符合我国实体法和司法实践的需要, 至于是将其单独规定成编还是单独规定成章, 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总体立法结构来安排。这样的安排不会对现行的民事诉讼法体系构成破坏, 反而有利于完善我国的法律制度。
  
   2、我国人事诉讼程序的适用案件范围
  
  不同性质的案件所适用的程序是不同, 程序法的制定也是依据实体法的规定而设立的。各国关于人事诉讼程序所适用的案件范围都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但各国的案件范围内容上不尽相同。在对我国人事诉讼程序的受案范围进行研究时, 首先应该从我国的实体法入手, 其次也需要借鉴国外关于人事诉讼程序受案范围的规定, 综合归纳出我国人事诉讼程序所调整的案件类型。从我国案件类型的整体上看, 适合我国人事诉讼程序受理的案件类型主要包括三类:婚姻关系案件、亲子关系案件和收养关系案件。
  
   3、我国人事诉讼案件的审判组织
  
  国外人事诉讼程序的审判机构有两种模式, 一是在法院内部设立家事法庭, 二是单独设立专门的家事法院。我国在设立人事诉讼审判机构时应该要有所创新, 在设立专门的审判机关时一定要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从我国的立法现状和世界各国的规定来看, 设立专门机构来处理人事诉讼案件, 主要是从人事诉讼案件标的特殊性来考虑。但就我国目前的法院设置来看, 要设立于与基础法院平级的专门法院可能性很小, 我国长期司法实践中形成的法院体系具有较强的稳定性, 若要改变, 则涉及诸多法律的修改, 工程量大, 成本高, 短时间内无法实现。比较可行的方案是在现有的审判机构框架内进行微调, 在法院内部另设家事法庭或将现有的民事审判庭之一改为家事法庭更具有现实可能性。设立专门的审判机构处理人事诉讼案件, 由专门的法官来负责此类案件的审理, 有利于对案件进行专业化处理, 提高案件审理质量。同时, 为了更好协助法官做好相应的工作,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可以在庭内配置或聘请专业调解员和调查人员。
  
  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 社会意识对社会存在具有能动的反作用, 正确把握和理解好两者之间的关系, 有利于推动我国长远发展。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结构的变化, 人的意识也随之发生变化, 甚至出现超前发展的状况。例如当一个地方出台一个政策--限购令。限购令是以家庭为单位, 一个家庭只能在当地限购一套房, 所谓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现实生活中就会出现假离婚的现象, 一个家庭变成两个个体, 这样就可以多购一套房, 再如为躲避计划生育而假离婚的也大量存在, 家庭暴力等严重影响社会公益, 违背社会道德的行为, 不断向法律和道德挑衅。此时就需要国家用公权力来维护法律的权威, 因为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及近亲属不会主动提起诉讼, 就需要检察官以公益人的身份提起诉讼, 从而保障社会公益的实现, 维护我国法律的权威, 实现公正、公平与效益的统一。
  
  参考文献
  
  [1]冷罗生。日本现代审判制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3.  
  [2]杨荣馨。民事诉讼原理[M].法律出版社, 2003年版。  
  [3]齐树洁。德国民事司法改革及借鉴意义[J].中国法学, 2002, (3) .  
  [4]章武生。民事诉讼法新论[M].法律出版社,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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