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中央高原地区王权在全法境内的确立与强化

发布时间:2014-10-09 13:39:20
   摘 要:16-17世纪是法国王权逐步确立并强化的时期, 其中最明显的就是王室司法机构的迅速扩张。在以奥弗涅为首的中央高原地区, 王室司法机构不断深入, 审判范围逐渐从城市转向广大农村, 对当地领主法庭构成了极大的威胁。起初, 为了得到地方贵族的支持, 王室司法机构常在审判中偏向他们, 使贵族获得了较多经济利益, 由此则更加依赖王室司法机构, 从而拱手让出了领地的司法裁判权。大审判是王权强化的集中表现, 通过司法手段王权从根本上铲除了中央高原地区贵族的有生力量, 极大地打击了他们的势力, 最终实现了对该地区的掌控。王权对如此偏远、封闭的中央高原地区的成功渗透, 也预示着王权在全法境内的最终确立。
  
   关键词: 近代法国; 王权; 中央高原地区; 贵族司法权; 领主法庭;
  
   Abstract: The 16 th and 17 th centuries were the period in which the French Crown was gradually established and further consolidated.Its most obvious manifestation was the rapid expansion of judicial institutions of the crown.In the Massif Central with Auvergne as its representative, the royal judicial institutions penetrated deeper and deeper.Their jurisdiction areas spread from the cities to the countryside, posing agreat threat to the seignior courts.At first, to win the support of local nobles, the royal judicial institutions were often partial to them during the trial.As a result, the nobles acquired lots of economic benefits.They were more and more dependent on the royal judicial institutions, and thereby handed over the jurisdiction of their manor.“Les Grands Jours”epitomized the strengthening of French crown.Through judicial methods, the crown rooted out the power of nobilities, and finally controlled the Massif Central.The successful penetration of the crown to the judicial power of outlying, enclosing Massif Central indicated the final establishment of the crown all over France.
  
  Keyword: modern France; crown; the Massif Central; aristocratic jurisdiction; seignior court;
  
  16-17世纪, 法国王权逐步确立, 国家机构日趋成熟。对于在这个过程中地方贵族与中央王权之间的权力争夺与妥协问题, 一直是史学界关注的焦点。关于近代法国王权的构建, 一部分学者主要从社会经济角度进行探讨①, 一部分学者则从王室行政和司法机构的健全、完善角度进行考察②, 还有一部分学者从对军队的掌控和部署上探讨王权的兴起③。在王权不断强化的进程中, 作为传统社会精英的贵族是如何反应的?围绕这个问题, 学界曾在20世纪八九十年代展开过两次大讨论①。在论战中, 大部分研究者认为, 16-17世纪法国中央王权的集中并不是以牺牲省区自治为代价的, 由于地方贵族势力的强大和顽强抵制, 因此法国中央王权的建立植根于贵族与王权之间的联盟②。这个观点得到很多区域史研究者的支持。詹姆士·柯林斯以布列塔尼地区为例, 考察贵族与王权在税收上达成的一致③。詹姆士·伍德指出, 在宗教战争时期, 由于王权军事力量的薄弱使得它无法用武力强行迫使巴约地区贵族实施其政策, 因此只能与贵族妥协④。洛朗·布尔坎对16-17世纪香槟地区贵族的财产状况进行了研究, 结果发现他们的势力依然很强大⑤。莎伦·凯特琳通过对艾克斯地区的研究, 揭示出王权依靠地方贵族来保障其权力, 并努力处理好双方的关系⑥。威廉·贝克通过对朗格多克地区的探讨, 指出当地贵族从中央政府中获得利益, 以王权来巩固自己的社会地位⑦。这些研究成果对笔者都很有启发。本文将以法国中央高原地区 (Massif Central) 为例, 从司法角度来探讨近代王权对当地贵族势力的渗透和当地贵族对王权“入侵”的反应。
  
  中央高原地区位于法国中南部的山地高原, 平均海拔约七百米。它的古老核心为现今的奥弗涅省 (Auvergne) , 这里是法国最早有人居住的地方, 也是法国中央高原地带的典型代表, 高低不平的地势、偏僻的山区、凸起的高原、恶劣的气候等自然条件, 使该地区的交通非常不便, 在16-17世纪与外界的交流甚少, 经济发展较为缓慢⑧。之所以选择中央高原地区为考察对象, 正是由于当地的封闭和保守, 如果王权能渗透到这里, 那么就预示着王权在全法境内的确立与强化。
  
   一、中世纪的法国, 贵族不仅拥有世袭领地, 在经济上占主导地位, 而且在政治上、法律上拥有至上的权威, 而领地司法裁判权则是贵族法律权力的基础。
  
  一般来说, 较大的庄园都设立领主法庭。领主法庭依据习惯法, 审理领地及其周边地区农民、商人等提出的诉讼案件, 并拥有一批执法人员来保证判决的效力。由此, 领主法庭在领地上扮演着正义裁判者的角色, 显示了领主在司法上的控制权。
  
  在地方上, 领主法庭作为最基础的地方司法机构, 对于调解农民之间、农民与贵族领主之间的矛盾, 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拥有封土的贵族一般都有领主法庭的司法权, 对他们来说, 这同时也是一条生财之道。按照习惯法的规定, 对于大多数违法行为, 一般都是判处罚金作为惩治措施, 而罚金和诉讼费则往往落到领主手中。由于领主所拥有的司法裁判权不仅是一种权威的象征, 而且具有经济效益, 因此他们紧紧抓住这种权力不放⑨。与此同时, 根据习惯法规定的“由同等地位者审判或领主进行审判”的原则①, 凡涉及领主的案件, 只有由同级的领主组成的法庭, 才能对他进行审判和裁决。这个原则使领主之间相互庇护, 逃避很多法律的制裁, 对农民极为不利。
  
  然而, 从16世纪起, 随着近代社会的不断发展, 司法审判制度不断理性化、复杂化和专业化, 审判逐渐变得困难, 因此领主法庭开始任命职业法官来审理案件。此时, 领主法庭一般由法官、司法长官 (其主要职责是协助法官审判, 当法官不在的时候可以代替法官审理案件) 、检察官、记录员 (也是公证员) 各一名和一些执法人员 (主要职责是分发传召令、逮捕违法居民、协助讨还债务等) 组成②。领主必须为这些法庭官员支付薪酬, 这渐渐成为一笔较重的负担。
  
  16世纪, 在较为封闭、保守的中央高原地区也开始了同样的进程。在中央高原地区的核心奥弗涅省, 16世纪王室司法机构主要集中在城市, 并以三个大城市---赫奥姆 (Riom) 、克莱蒙 (Clermont) 和蒙特费朗 (Montferrand) 的初等法院和司法总管法庭---为中心, 审判范围也局限在城市内部和周边地区, 对广泛的乡村地带则较少涉及。同时, 王室司法机构缺乏执法人员, 与领主法庭人员的比例大约为1:5③, 因此也不可能深入到乡村内部。然而, 奥弗涅却是以乡村为主的地区, 领主法庭的作用非常巨大, 在乡村社会生活中的各项纠纷, 都上诉到领主法庭进行审理, 农民们也普遍认为领主法庭的判决是正义的裁决, 较少层层上诉的事例。因此, 在司法机构中, 领主法庭是最基础、最根本的单位。
  
  奥弗涅省的法庭通常在每个星期四开会讨论, 星期五开庭, 从星期六开始到下星期的前几天会有较多案件提交。每年6月或7月, 奥弗涅各个法庭还将审理的案件集中在一起, 整理回顾, 并修订当地的治安法规。“1500年, 奥弗涅省萨勒斯地区领主法庭共授理189项案件, 其中债务案件有123项, 财产纠纷案件18项, 打架斗殴 (无生命危险的) 案件16项, 缴纳领主地租纠纷5项, 其他27项;1548年, 领主法庭共审理了121项, 其中债务案件有66项, 财产纠纷案件18项, 打架斗殴 (无生命危险) 案件5项, 缴纳领主地租纠纷4项, 其他28项”④。领地上主要的纠纷是关于债务和财产, 1500年债务纠纷所涉财物的价值数额平均为1里弗尔 (livre) 19苏 (sous) , 1548年为3里弗尔4苏⑤, 可见数额并不是很高, 大多数发生于农民之间、农民与领主之间。债务纠纷涉及的财产数额较低, 说明奥弗涅省的经济发展水平不是很高。从1500年到1548年, 当地打架斗殴的比例明显下降, 说明法庭对于领地治安的作用还是卓有成效的。从领主法庭授理案件的社会阶层上看, 大部分原告和被告都是农民。1500年, 189项案件中, 有122项原告是农民, 30项是商人或市民;被告方有176项是农民, 7项是商人或市民。1548年的121项案件中, 68项原告是农民, 35项是商人和市民;被告方94项为农民, 18项为商人和市民⑥, 贵族和教士很少在法庭上抱怨。这不仅说明当时农民阶层所占的比例很大, 奥弗涅省还是农业型社会, 而且显现出农民处于社会的最底层, 涉及较多债务、地租等经济案件。
  
  领主法庭最为常见的惩处方式是罚款, 还有当众忏悔、道歉, 不过后者通常用于侮蔑、诽谤他人的案件。1500年, 在奥弗涅省萨勒斯城的妇女安东尼亚·维达拉 (Anthonia Vidala) 在市场上买东西时, 与商人皮埃尔·科默莱 (Pierre Comolet) 发生口角, 安东尼亚侮辱皮埃尔是谋杀犯, 皮埃尔随即将她告上法庭, 并要求精神和物质上双重赔款, 最后法庭宣判安东尼亚当众向皮埃尔道歉, 并处以50里弗尔的罚款⑦。
  
  16世纪, 奥弗涅省萨勒斯地区领主法庭的监狱以及国王派驻地方司法总管法庭的监狱, 都设在萨勒斯城堡的主塔里, 关押在监狱里的几乎都是无力偿还欠债的人。当地领主法庭很少有刑事犯罪案件, 以至于1501年萨勒斯城的绞刑架因为长期不用而破烂不堪。
  
  可以看出, 领主法庭在16世纪以奥弗涅为首的中央高原地区作用是比较明显的, 它能够在第一时间里处理大部分的民事纠纷和刑事案件。当然, 如果不服从领主法庭的判决也可以向上申诉, 依次是奥弗涅山区王家裁判所、上奥弗涅司法总管法庭、奥弗涅初等法院、巴黎高等法院, 但是这种情况较少。1564年王家裁判所常驻在了萨勒斯城①, 由此拉开了领主法庭和王家裁判所矛盾冲突的序幕, 也预示着王权势力在法国外省地区的延伸, 与地方贵族阶层展开了长期的权力争夺拉锯战。
  
   二、法国中央王权的建构与扩张是一个漫长而曲折的过程, 其间伴随着与贵族阶层反反复复的斗争和妥协, 而对地方司法权的争夺和王室司法机构逐渐在地方建立与深入, 则是非常重要的环节。
  
  1461年, 路易十一继承王位后, 运用多种手段, 致力于扩张法兰西的版图, 利用英法百年战争后贵族阶层势力削弱的时机, 加强常备军, 打击地方贵族, 巩固中央王权。同时, 路易十一为了分散过于集中的司法权力, 除贵族把持的巴黎高等法院外, 在格勒诺布尔、波尔多、第戎、奥弗涅等地增设了高等法院, 选取自己中意的人当法官。15-16世纪, 法国建立了很多地方王室法庭, 一大批人获得法官和律师职位, 进入法院工作。从1450年到1550年, 法国法院的数量增加了50倍, 法官的数量更是迅猛增长②。
  
  王室司法机构扩张的过程在闭塞的中央高原地区进行得较为缓慢, 但仍在不断深入。1509年, 法王在萨勒斯城增加了奥弗涅山区王家裁判所、司法总管法庭等机构, 审判范围渐渐扩大。起初, 王室司法机构只设在莫里亚克、奥里亚克、圣-弗洛等一些较大的城镇, 主要审判范围还是在城镇。但是, 从16世纪中叶开始, 随着王室司法机构的逐步设立和增加, 有着明显向乡村深入的趋势。不过, 在王室司法机构渗透至乡村的初期, 遇到了地方贵族的极力反抗, 他们领导农民不去王室法庭申诉, 垄断司法审判权。为了赢得地方贵族的支持, 王室司法机构在受理的纠纷案件中, 判决都偏向于地方贵族, 使他们从中获得了不少经济利益。如1587年, 奥弗涅乡村贵族吉奥姆向领主法庭上诉, 要求夏霍村的佃农们偿清拖欠的地租, 法庭宣判佃农应立即交纳, 然而以大佃农马丁·梅迪为首的村民仍然拒交, 领主法庭力量衰微, 无法执行判决。于是, 吉奥姆又上诉到奥里亚克区的初等法院, 法院维持领主法庭的判决, 并派遣多名执法人员到夏霍村, 监督佃农交纳欠租, 如不能偿清, 则将他们的财产没收并公开拍卖。通过王室法庭的督促执行, 拖欠的租佃渐渐收回③。在奥弗涅地区马泽罗勒领主的经济活动中, 最突出的是与王室司法机构的联系。马泽罗勒领主在购买自领地、租佃权和借贷活动中遇到的纠纷, 几乎都是通过王室司法机构解决的。马泽罗勒领主也非常善于经营, 在他们的借贷活动中, 主要对象就是王室司法官员和商人等中产阶级, 这是一个社会地位逐步上升的阶层, 马泽罗勒领主与中产阶级的借贷关系不仅比较可靠、保险, 因为他们大多有能力来偿还借款和利息, 而且更为重要的是, 他们能为马泽罗勒领主带来较多司法权益, 在解决各项纠纷时倾向于领主一方, 由此谋得更多利益, 形成一个良性循环④。在这个过程中, 可以看出领主法庭的权力已经越来越微弱, 王室司法机构不断发展起来, 派驻到地方上的司法人员也不断增多, 从而保障了判决的法律效力。同时, 当地贵族开始对王室司法机构产生依赖, 从某种程度上也反映出他们向中央王权靠拢的趋势, 逐步拱手让出了自己的司法审判权。到16世纪晚期17世纪初, 王室司法机构已经包揽了中央高原地区大多数的诉讼案件。
  
  16世纪中央王权控制地方暴力武斗的措施, 同样强化了地方王室司法机构的职能。从16世纪50年代开始, 中央政府强调在解决地方冲突时, 用诉讼的方式取代暴力斗争, 但许多贵族仍然保留他们享有行使私人暴力裁决的权利, 决斗在16世纪中叶依然是一个活生生的现实, 这时的公正还建立在双方的肉体格斗中①。1547年, 国王亨利二世主持了法国历史上最后一次司法决斗。在观看了一方用剑残忍地将另一方杀死的过程后, 亨利二世宣布废除用决斗解决司法争端的方式。据统计, 17世纪早期法国每年约有350名贵族死于私斗。这种滥杀越来越遭到人们的反感, 贵族出门都要高度警觉, 带好武器和贴身仆从, 随时做好战斗的准备, 渐渐地他们也厌倦了这种无意义的相互杀戮。蒙莫朗西-布特维尔伯爵, 出身于法国最显赫的家族之一, 有着典型的贵族特质, 将战争视为艺术, 把决斗作为评判公正的唯一方式;从15岁开始, 他就参加了决斗, 到他28岁被判处死刑时, 已经参加过22场决斗②。当时的国王路易十三和首相黎塞留因为其家族尊贵地位, 所以一直容忍他的杀戮行为, 但也警告他, 不要再挑战国王的耐心, 然而蒙莫朗西伯爵仍然不听。1628年, 蒙莫朗西伯爵在巴黎聚众武斗。这一举动促使国王下决心采取行动, 逮捕了蒙莫朗西伯爵, 并交给巴黎最高法院审理, 判处死刑。国王借此表明, 他有审判贵族的权力, 这也意味着国家拥有暴力的垄断权。从对蒙莫朗西伯爵的审判开始, 中央王权就带动地方高等法院开始了一场反对司法混乱、反对武斗的运动, 由此形成了范围广阔、影响深远的大审判。
  
   三、作为法国中央高原地区核心的奥弗涅省, 由于地理环境封闭、偏僻, 王权的渗透较为缓慢, 因此是最目无王法、难以管理的省份之一。
  
  地方贵族蛮横无理, 滥用特权, 并与领主法庭、王室司法机构相互勾结, 纵容了许多贵族无视王国法令, 肆意妄为的举动。早在亨利三世在位期间, 就曾有人这样描述奥弗涅:“这里每天都会发生违法案件, 有些甚至是重大的刑事犯罪, ……当地贵族用一种近乎‘巫术’的方式统治农民, 他们收取高额地租, 采用高压来平息贫苦农民的不满情绪, ……贵族控制地方司法公正, 以误导农民, 使他们顺服……”③在中央政府的印象中, 奥弗涅一直被认为是混乱不堪的。长期以来, 国王派驻到奥弗涅省的总督总是抱怨该地区贵族蔑视王法, 难以管理。1661年, 奥弗涅总督让·德·拉·里布 (Jean de la Ribe) 曾向财政总监柯尔伯写信道:“这里一片混乱不堪, 社会的方方面面都毫无法纪可言, 贵族恣意仇杀, 商人讹诈欺骗, 司法官员徇私庇护, 农民揭竿暴动……我无法改变这种状况, 所以难以胜任奥弗涅总督, 请求辞去该职位。”④由此可以看出, 近代早期奥弗涅贵族的猖狂以及社会混乱的程度是何其严重。
  
  奥弗涅的贵族较为狡猾, 经常采取一些特殊的方式来逃脱法律的制裁。他们一般都有一帮行凶的随从, 分布在领地各处, 当贵族们需要报复行凶时, 则将这些随从聚集到一起, 进行攻击, 然后马上分散开来, 逃到领地周边或是其他地区。由此, 这种“来则聚, 去则散”的方式, 很难追捕和调查, 也使真正的幕后元凶---贵族---能逍遥法外。同时, 当地贵族也懂得钻司法程序的空子, 总是能通过层层上诉来拖延时间, 以创造有利于他们的条件。1564年, 贵族蒙泰伊·德·让纳 (Monteil de Jeune) 因利益纠纷, 杀死了商人克洛德·格拉西 (Claude Gracier) .格拉西的妻子控告热纳的罪行, 先后上诉到领主法庭、王家裁判所、初等法院。一直到1582年大审判时期, 又上诉到高等法院, 但因时间过长, 很多调查无法展开, 所以法庭只是将热纳拘捕待审。大审判后, 1588年让纳收买了王室司法顾问, 获得了国王亨利三世的赦免信, 案件就这样不了了之⑤。
  
  16世纪, 因为王室司法机构在地方势力较小, 执法人员也比较少, 所以王权不敢过多地触犯地方贵族的权力。1560年, 贵族让·德·夏吕 (Jean de Challus) 的私生子潘莱福赫 (Pannevère) , 生性好斗, 在领地及其周边地区犯下多项罪行, 并杀死了相邻领地拉·格朗热家族 (La Grange) 的成员。事后, 潘莱福赫逃回父亲的夏吕城堡 藏匿起来。奥弗涅司法总管法院判决潘莱福赫死刑, 却迟迟得不到执行, 原因是法庭没有执法人员去抓捕潘莱福赫。后来, 在司法长官的号召下, 征集了当地一些对夏吕家族不满的小领主、商人、农民等, 到城堡去逮捕潘莱福赫, 遇到夏吕家族的反抗, 经过一番激烈的交战, 潘莱福赫逃离城堡, 最后还是没有抓到①。由此可见, 当时王室司法机构在地方的力量是多么薄弱。
  
  在奥弗涅地区, 贵族盛行以传统的决斗方式来解决纠纷, 这本身就是蔑视法律的表现。贵族家族之间, 贵族与商人、农民之间的纷争, 常常以决斗的胜负来定公正, 由此导致了一系列的相互仇杀。奥弗涅省偏远、高耸蔓延的火山群, 也为当地贵族和农民的暴力行为提供了天然的遮掩, 再加上贵族与司法官员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 使这种无法无天的暴力倾向愈演愈烈, 到路易十三至路易十四幼年时期最为严重。
  
  有鉴于奥弗涅省长期处在司法官员执法不严, 贵族专横跋扈、肆意妄为, 武斗冲突不断的混乱局面, 在16世纪, 法国国王在以奥弗涅省为核心的中央高原地区发起了三次大审判进行整治, 一次比一次历时长, 审判范围也一次比一次广, 直到17世纪60年代中期的大审判, 对当地贵族的打击最大, 影响十分深远。
  
   四、针对中央高原地区的贵族目无王法的现象, 法国国王运用高等法院司法审判的手段, 不断进行整治。
  

  16世纪上半叶, 弗朗索瓦一世开始在伊泽尔省的克雷米厄地区 (Crémieu) 展开司法审判, 以抑制该地区司法、行政的混乱, 并乘机将王国法令和各项政策推行到当地②。16世纪, 在中央高原地区有过三次大审判, 分别是1520年蒙特费朗 (Montferrand) 审判、1546年赫奥姆 (Riom) 审判和1582年克莱蒙 (Clermont) 审判。在这三次审判中, 属1582年历时最长, 持续了近两个半月, 影响范围较广③。但此后17世纪, 克莱蒙大审判 (1665-1666年) 历时更是长达四个月④, 而且正值路易十四亲政时期, 开始大刀阔斧地强化王权, 压制贵族势力, 逐步达到封建君主专制的最高峰, 由此1665-1666年大审判对地方贵族惩治力度最大, 同时范围也扩展到以奥弗涅为中心的多个中部省区。以下将主要探讨影响较大的1582年和1665-1666年大审判。
  
  1574年, 亨利三世在法国宗教战争的混乱状态下继承了王位。在他15年的统治时期内, 亨利三世一方面与以孔代亲王路易为首的胡格诺教派贵族作斗争, 另一方面在天主教内部排斥吉斯公爵亨利的影响。1582年奥弗涅的大审判, 是亨利三世统治后期对法国中央高原地区贵族的一次较大冲击。审判从是年9月19日开始, 到11月30日基本结束, 历时72天。
  
  1582年, 亨利三世在奥弗涅的克莱蒙城设立了临时高等法院, 开始大审判。克莱蒙高等法院收回了前几年对当地贵族罪行的赦免权, 在72天的时间里, 共审理了189项刑事案件和102项民事案件。其中, 刑事案件所涉及的阶层分布如下:“教士阶层4件 (2.1%) , 贵族阶层88件 (46.6%) , 皇室驻军17件 (9.0%) , 商人、大佃农等中产阶层29件 (15.3%) , 小佃农阶层44件 (23.3%) , 其他7件 (3.7%) .”①可以看出, 在大审判处理的刑事案件中, 贵族阶层的案件最多, 几乎占到了刑事案件总数的一半。但是, 由于审理时间仓促, 以及地方贵族极力反抗、出逃, 因此很多案件都悬而未决, 或缺席审判。大审判过后, 法庭也不再继续追查, 判决也没有得到执行。结果, 1582年大审判实际处理的刑事案件只有27项, 其中贵族刑事案件的判决有17项, 按惩处的方式分类如下:“死刑判决总数15项 (贵族阶层8项) , 苦役 (流放等) 判决总数2项 (贵族阶层2项) , 罚款判决总数5项 (贵族阶层4项) , 其他判决5项 (贵族阶层3项) .”②
  
  在1582年大审判实际判处的27项刑事案件中, 贵族阶层有17项, 占63%.判决的15项死刑中, 贵族阶层有一半以上, 达到53%.其实当地贵族无法无纪、肆意决斗杀人的案件很多, 但这里宣判死刑的却只有8位贵族, 而且最终执行死刑的则更少, 说明当地贵族的势力还是较为顽强的。这次大审判只是国王对贵族进行的一次威慑和警醒, 但由此也看出王权势力的上升。
  
  在1582年奥弗涅大审判中, 民事案件得到了切实有效的审理和判决。按阶层分类, 民事诉讼案件分布如下:“1582年大审判民事案件总数102件。其中, 教士阶层原告20项, 被告15项;贵族阶层原告18项, 被告17项;司法官员原告31项, 被告28项;商人阶层原告16项, 被告23项;其他原告17项, 被告19项。”③可以看出, 在民事案件中, 对司法官员的诉讼案件最多, 分别占原告和被告诉讼总数的18%和17%.案件大多涉及债务问题, 而司法官员借贷的主要对象还是贵族和部分大商人, 因此可以看出他们之间有着密切的利益关联。
  
  1582年的大审判范围主要限于城市及其周边地区, 惩治对象也主要是省区贵族, 但又不敢轻易触犯大贵族阶层, 只将重审对象界定在没落贵族中。对于数量更大的乡村贵族阶层, 就更触及不到了。这些都充分表明, 在16世纪, 中央王权的力量还不够强大, 虽然在地方设置了司法行政机构, 但是还不足以取缔乡村贵族的权威。
  
  17世纪60年代, 路易十四亲政后, 为了加强王室司法机构在法国中部省份的权力, 打击地方贵族对中央权威和法令的忽视, 再次运用大审判的手段, 对中央高原地区进行全面整顿, 从维莱地区 (Puy-en-Veley) 开始, 到上奥弗涅、下奥弗涅、波旁内 (le Bourbonnais) ④、佛赫兹 (le Forez) ⑤、纳赫博勒 (Narbonne) ⑥等地区。其中最着名、波及范围最广的, 就是从1665年9月开始, 到1666年1月结束的奥弗涅大审判。当时, 路易十四将高等法院临时设在下奥弗涅地区的克莱蒙城, 对当地贵族案件展开全面的调查审判。同时, 还向中部其他省份派驻特别官员, 以监督当地的审判过程和判决的执行。如果说1582年的奥弗涅大审判还只是涉及省区贵族, 那么1665-1666年的审判则已经深入到乡村贵族阶层了。
  
  路易十四选择奥弗涅省作为大审判的重中之重, 是有政治考虑的。奥弗涅的贵族阶层在政治立场和观念上, 大多持中立态度。在路易十三执政时期, 加斯通·德·奥尔良 (Gaston d'Orléans) 的阴谋造反以及后来的福隆德运动, 都没有对奥弗涅贵族造成什么影响, 他们对政治的态度很漠然。在加强中央王权的过程中, 这一点正好符合了路易十四寻找的“出头鸟”的特性。奥弗涅的贵族在中央宫廷上并没有太大的影响力, 政治上又处于中立, 对他们的惩治不会引起党派斗争;同时, 该省区内部的确纷争不断、混乱不堪, 这些因素都使奥弗涅成为路易十四打击地方贵族的“示范省”.在经历过福隆德运动的动荡之后, 路易十四深切地感觉到加强中央王权的迫切性和重要性。这次对法国中部省份的大审判, 就是让贵族们都认识到王权的至高性和国王制定的法律的权威性。由此, 对奥弗涅省区贵族的惩治非常严厉, 带有强烈的政治目的。同时, 高等法院还废除了前20年所有的司法赦免权, 将之前的诉讼案件翻案, 重新调查①。
  
  1665年8月31日, 为成立奥弗涅特别法庭, 发布了如下告示:
  
  巴黎, 1665年8月31日
  
  上帝的恩典, 法兰西和纳瓦尔的国王---路易, 致所有人以问候:在过去30年里, 国内外战争导致我们的国家荒废不堪, 不仅削弱了法律的力量, 而且在财政管理和分配上也存在着大量的弊端, 为了改变现状, 我们设定的第一个主要目标, 即致力于国内公共安全, 恢复财政, 重建商贸, ……在离高等法院越远的省份, 情况越为严峻, 法律在那里被蔑视, 人民受到各种暴力和压迫, 弱者和悲惨的人得不到法律权威的帮助, 贵族经常滥用自己的权力, 做出不配其出身的行为, 同时官员太软弱无法抵制这些现象, 因此犯罪行为也没有得到惩罚。为了挽救王室的权威、最高法院和官员们的权力, 我们已经决定成立一个被称为“大审判” (Grands Jours) 的特别法庭, 于今年在克莱蒙市周围省、市发挥作用, 如奥弗涅、波旁、讷韦尔、福雷、博若莱、里昂……②
  
  1665-1666年奥弗涅大审判共审理了352起刑事案件和486项民事案件。其中, 刑事案件所涉及的阶层分布为:“教士阶层5件 (1.4%) , 贵族阶层193件 (54.8%) , 王室驻军29件 (8.2%) , 商人、大佃农等中产阶层64件 (18.2%) , 小佃农阶层58件 (16.5%) , 其他3件 (0.9%) .”③可以看出, 在刑事案件中, 贵族阶层的案件仍然是最多的, 超过了刑事案件总数的一半。由于这次审判时间不像1582年那么仓促, 且王室司法机构的执法人员此时也很充足, 因此审判较为彻底, 判决的执行力度也很强。
  
  大审判的目标是专门惩治贵族的罪行, 以儆效尤。奥弗涅省区第一个被判处死刑的是省区大贵族让·德·卡纳拉克 (Jean de Canaillac) , 原因是他在和圣-梅桑侯爵的弟弟莱热·德·拉·罗什-艾蒙 (Léger de La Roche-Aymond) 的决斗中, 杀死了莱热④。此次大审判被判处死刑的贵族有82名, 执行了67人, 比例高达82%.执法人员还依据判决文书, 强制摧毁了奥弗涅省区多处贵族城堡。这充分说明1665-1666年大审判执法力度之强, 也反映出王室司法机构的力量已经占据了地方司法的统治地位。
  
  在1665-1666年奥弗涅大审判中, 对民事案件同样进行了严格的审理和判决, 惩治了贵族过度征收徭役、人头税等额外租佃以及各种侵犯农民利益的不法行为。486项民事诉讼案件涉及阶层的分布为:“教士30项, 贵族215项, 农民159项, 商人、司法官员等中产阶层78项, 其他4项。”⑤可以发现, 贵族和农民阶层的诉讼案件最多, 分别占诉讼总数的44%和33%, 案件大多涉及农民租佃和债务等经济问题。其中, 在贵族阶层的民事案件中, 涉及农民阶层的比例占69%;而农民对贵族征收租佃、徭役、借贷债务等方面提出的诉讼比例, 更是高达91%.由此可见, 农民对贵族征税、徭役上非常不满, 从某种程度上也反映了贵族对农民的盘剥现象非常严重。
  
  最后, 为了让1665-1666年奥弗涅大审判在人们心里留下深刻的印象, 保证王权的威慑力, 高等法院废除了原来的法令---在贵族被判刑后, 5年内不得拆除他居住的城堡, 以防止误判---而现在则规定, 贵族被判刑后, 应立即拆除他们的城堡。在1665-1666年奥弗涅大审判中, 克莱蒙高等法院调查、审理了很多贵族违法乱纪案件, 处决了67名贵族, 极大地打击了当地贵族的嚣张气焰。
  
  综上所述, 16-17世纪法国中央王权不断强化, 其中极为明显的一个表现就是中央司法权力迅速向地方渗透和扩张。在以奥弗涅省区为首的中央高原地区, 王室司法机构的审判范围从城市逐渐深入广大农村地区, 从单一的初等法院扩展为山区王家裁判所、司法总管法庭、初等法院等一系列司法机构, 对当地的领主法庭构成了极大的威胁和挑战。在人们不服从领主法庭判决时, 可以向王室司法机构申诉。同时, 当地领主的经济活动与王室司法机构也有着密切的联系。在王室司法机构深入乡村初期, 为了得到地方贵族的支持, 王室司法机构常在审判中偏向地方贵族, 使地方贵族获得了很多经济利益, 但由此也使地方贵族更加依赖王室司法机构, 从而拱手让出了他们在自己领地里的司法裁判权。随着王室司法机构执法人员的不断增加, 更保障了判决的法律效力, 由此, 王室法庭逐渐包揽了大多数乡村诉讼案件。大审判是王权强化的集中表现, 它给整个中央高原地区的贵族带来了极大的打击。随着王权的不断增强, 王室法庭与领主法庭的矛盾愈演愈烈。最终, 中央王权通过大审判的司法手段, 从根本上铲除了中央高原地区贵族的有生力量, 实现了王权对该地区司法权的掌控。王权对如此偏远、封闭、保守的中央高原地区较为成功地实现了渗透, 从一个侧面说明此时王权的不断强大, 预示着中央王权在整个法国境内的最终确立。
  
   注释
  
  1 费尔南·布罗代尔、厄斯特·拉布鲁斯:《法国经济社会史》 (Fernand Brandel et Ernest Labrouse eds, Histoire econo mique et sociale de la France) 第1卷, 巴黎:法国大学出版社1977年版;丹尼尔·德泽特:《伟大世纪的金钱、权力和社会》 (Daniel Dessert, Argent, pouvoir et societe au Grand siecle) , 巴黎:法亚德出版社1984年版;菲利普·哈蒙:《国王的钱--弗朗索瓦一世时期的财政》 (Philippe Hamon, L'Argent du roi.Les finances de Francois Ier) , 巴黎:法国经济与财政史协会出版社1994年版;理查德·伯尼:《国王的债务:法国财政与政策 (1589-1661) 》 (Richard Bonney, The King's debts:Finance and Politics in France, 1589-1661) , 牛津:克拉汉东出版社1981年版;詹姆士·柯林斯:《绝对君主制的财政限制:17世纪早期的直接税》 (James B.Collins, Fiscal limits of Absolutism:Direct Taxation in Early Seenteenth Century France) , 伯克利:加利福尼亚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 
  2 罗兰·穆尼耶:《法国绝对君主制下的国家机构》 (Roland Mousnier, Les institutions de la France sous la monarchie absolue) 第1卷, 巴黎:法国大学出版社1974年版;乔纳森·德瓦尔德:《省区贵族的形成:鲁昂高等法院的法官们 (1499-1610) 》 (Jonathan S.Dewald, The Formation of a Provincial Nobility:The Magistrates of the Parlement of Rouen, 1499-1610) , 普林斯顿:普林斯顿大学出版社1980年版;阿尔伯特·哈姆谢尔:《福隆德运动后的巴黎高等法院 (1653-1673) 》 (Albert N.Hamscher, The Parlement of Paris After the Fronde, 1653-1673) , 匹兹堡:匹兹堡大学出版社1976年版;罗伯特·哈丁:《剖析权力的精英:近代早期法国的省区统治者》 (Robert R.Harding, Anatomy of a Power Elite:The Provincial Governors of Early Modern France) , 纽黑文:耶鲁大学出版1978年版。
  3 佩里·安德森:《绝对君主制下的世系》 (Perry Anderson, Lineages of the Absolutist State) , 伦敦:维首出版社1996年版;大卫·帕克:《法国绝对君主制的形成》 (David Parker, The Making of French Absolutism) , 纽约:圣马丁出版社1983年版;大卫·帕克:《法国旧制度下的阶层与国家:迈向现代化的道路》 (David Parker, Class and State in Ancien Regime France:The Road to Modernity) , 伦敦:鲁特吉出版社1996年版;罗伯特·曼都:《17世纪初法国的阶层与阶级斗争》 (Robert Mandrou, Classes et luttes de classes en Frnace au debut duⅩⅦe siecle) , 墨西拿:G.德安娜出版社1965年版;查理·梯利:“制造战争与国家构建--如犯罪集团活动” (Charles Tilly, “War Making and State Making as Organized Crime”) , 皮特·伊凡主编:《重建国家》 (Peter Evans, Bringing the State Back In) , 剑桥:剑桥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 第169~191页。
  4 J.H.M.萨蒙:“贵族风暴” (J.H.M.Salmon, “Storm over the Noblesse”) , 《近代史期刊》 (The Journal of Modern History) 第53卷第2期 (1981年6月) , 第242-257页;大卫·布塞罗特:“近代早期法国的王权与贵族” (David Buisseret, “State and Nobility in Early Modern France”) , 《历史期刊》 (The Historical Journal) 第39卷第4期 (1996年12月) , 第1097~1099页。
  5 罗素·梅吉:《从君主制的复兴到绝对君主制》 (J.Russell Major, From Renaissance monarchy to absolute monarchy) , 巴尔的摩:约翰·霍普金斯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马克·侯特主编:《近代早期法国的社会机构》 (Mack P.Holt, ed., Society and Institutions in early Modern France) , 佐治亚:佐治亚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
  6 詹姆士·柯林斯:《近代早期布列塔尼的阶层、等级与社会秩序》 (James B.Collins, Classes, Estates and Order early Modern Britanny) , 剑桥:剑桥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7 詹姆士·伍德:《巴约地区的贵族 (1463-1666) :变革中的连续性》 (James B.Wood, The Nobility of the Election of Bayeur, 1463-1666:Continuity Through Change) , 普林斯顿:普林斯顿大学出版社1980年版。
  8 洛朗·布尔坎:《16-17世纪香槟地区的二等贵族与权力》 (Laurent Bourquin, Noblesse seconde et pouvoir en Champagne auxⅩⅥe etⅩⅦe siecles) , 巴黎:索邦出版社1994年版。
  9 莎伦·凯特琳:《17世纪法国的司法权力斗争与城市叛乱:艾克斯高等法院 (1629-1659) 》 (Sharon Kettering, Judicial Politics and Urban Revolt in Seventeenth-Centurv France:The Parlement of Aix, 1629-1659) , 普林斯顿:普林斯顿大学出版社1978年版;莎伦·凯特琳:《17世纪法国的附庸主、中间人和附庸》 (Sharon Kettering, Patrons, Brokers, and Clients in Seventeenth-Century France) , 牛津:牛津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
  10 威廉·贝克:《17世纪法国的绝对君主制与社会:国家权力与朗格多克的省区贵族》 (William Beik, Absolutism and Society in Seventeenth-Century France:State Power and Provincial Aristocracy in Languedoc) , 剑桥:剑桥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
  11 皮埃尔·沙博尼耶:《别样法国-14-16世纪下奥弗涅的乡村领主》 (Pierre Charbonnier, Une autre France, Laseigneurie rurale en Basse Auergne duⅩⅣe auⅩⅥe siecle) , 克莱蒙费朗:中央高原研究院出版社1980年版, 第21页。
  12 马克·布洛赫着, 张绪山等译:《封建社会》 (下) , 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 第584页。
  13 马克·布洛赫:《封建社会》 (下) , 第596页。
  14 (4) (5) (6) (7) 伊波利特·赫弗耶尔:《奥弗涅社会机构史》 (Hippolyte-Ferreol Riviere, Histoire des institutions d'Auvergne) 第1卷, 巴黎:A.马赫斯克·埃内1874年版, 第96~98、128、137、139~140、146页。
  15 阿贝勒·波瓦梯诺:《18世纪下奥弗涅的乡村生活 (1726-1789) 》 (Abel Poitrineau, La vie rurale en Basse-Auvergne auⅩⅧe siècle, 1726-1789) 第1卷, 巴黎:巴黎大学出版社1965年版, 第137页。
  16 让·马勒梅扎:《作为皇家行政代理的奥弗涅山区司法执行官和奥里亚克法官》 (Jean Malmezat, Le bailli des montagnes d'Auvergne et le presidial d'Aurillac comme agents me l'administration royale) , 巴黎:赫格伊·斯赫出版社1941年, 第98页。
  17 乔纳森·德瓦尔德着, 姜德福译:《欧洲贵族 (1400-1800) 》, 北京: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 第131页。
  18 莱昂斯·布伊苏:《15世纪的奥里亚克地区--上奥弗涅地区乡村生活研究》 (Leonce Bouyssou, La region d'Aurillac au XVe siecle.Etude sur la vie rurale en Haute Auvergne) , 奥里亚克:上奥弗涅文学、科学与艺术协会出版社2009年版, 第119页。
  19 米歇尔·雷马利:“上奥弗涅领主的土地租佃” (Michel Leymarie, “Les redevance foncieres seigneuriales en Haute Auvergne”) , 《法国大革命史年鉴》 (Annales Aistoriques de la Revolution Francaise) 第193卷第3期 (1968年7-9月) , 第118页。
  20 马克·布洛赫:《封建社会》 (下) , 第593页。
  21 乔纳森·德瓦尔德:《欧洲贵族 (1400-1800) 》, 第13'2页。
  22 皮埃尔·沙博尼耶:《别样法国-14-16世纪下奥弗涅的乡村领主》, 第909-910页。
  23 阿尔莱特·雷彼格赫:《奥弗涅大审判-17世纪的混乱与镇压》 (Arlette Lebigre, Les Grands-Jours d'Auvergne.Desordre et repression auⅩⅦe siecle) , 巴黎:哈谢特出版社19 7 6年版, 第5 6页。
  24 伊波利特·赫弗耶尔:《奥弗涅社会机构史》第1卷, 第89-91页。
  25 杰奎琳·鲍切:《亨利三世时期的社会与思想》 (Jacqueline Boucher, Societe et Mentalites autours d'HenriⅢ) (博士学位论文) , 法国里昂第二大学1977年, 第127~130页。
  26 艾斯比尔·德·弗朗希:《1665年奥弗涅大审判回忆录》 (Esprit de Flechier, Memoires sur les Grands Jours d'Auvergne en1665) , 巴黎:哈谢特出版社1856年版, 第3页。
  27 1520年的蒙特费朗 (Montferrand) 审判历时46天。1546年赫奥姆 (Riom) 审判历时58天。
  28 1665-1666年奥弗涅大审判从1665年9月26日开始, 延续到1666年1月28日, 历时4个月之久。
  29 (2) (3) 马尔科姆·格林谢尔德:《近代法国的暴力经济:上奥弗涅地区的犯罪与司法》 (Malcolm Greenshields, Economy of Violence in early Modern France:Crime and Justice in the Haute Auvergne) , 宾夕法尼亚:宾夕法尼亚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第158、168~170、180页。
  30 法国中央高原的北部地区。
  31 佛赫兹是法国中部一个旧的省区名, 相当于现在的上卢瓦尔省 (Departement de la Haute-Loire) 和多姆省 (Departement de la Puy-de-Dome) 的一部分。
  32 纳赫博勒城处于朗格多克肩鲁西永 (Languedoc-Roussillon) 地区。
  33 (3) (5) 马尔科姆·格林谢尔德:《近代法国的暴力经济:上奥弗涅地区的犯罪与司法》, 第193、201、206页。
  34 (4) 艾斯比尔·德·弗朗希:《1665年奥弗涅大审判回忆录》, 第8、6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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