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水质型缺水是当前淮河流域中下游水资源短缺的主要问题,而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运行可以最大程度地截留污染物。一方面可以降低排放水体中的污染物浓度,进而起到保护接纳水体的水生态环境作用;另一方面城镇污水经过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后,达到一定的水质标准,可为工业生产、城市杂用及农林业用水供给水源。水资源管理部门可以通过再生水的合理配置置换出水质较好的水源供给对水质要求较高的用水户,以此达到“分水分用,优水优用”的合理水资源开发利用模式,对于水资源的节约与保护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本文主要针对电厂项目使用再生水作为供给水源时经常遇到的几个问题进行探讨分析,并提出相关建议,为资质及监督部门提供参考。
二、污水再生水论证重点。
1.污水再生水源来水量分析。
建设项目水源可靠性分析主要分为水量可靠性和水质可靠性两个部分,本文主要针对污水再生水源水量可靠性进行简要分析。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SL322-2013)(以下简称《导则》)中没有明确提到污水再生水源来水量的计算方法,考虑污水生产量与城市污水收集范围内的用水户的用水量有关。对于规划建设的污水处理厂,通常论证采用的方法是根据用水户的用水量情况使用折污系数法进行预测。根据《生活源产排污系数及说明》(2011 年修订版),一般生活污水及其他污水产物系数取 0.85,因工业回用及用水效率较高,在混合排污情况下折污系数一般取经验系数 0.8.
污水处理厂来水量预测受服务范围内用水户的组成、用水户的用水效率、污水收集管道情况等因素影响,仅采用折污系数法对污水处理厂来水量进行预测存在较多的不确定性,会在一定程度上导致预测的来水量结果偏差较大。因此,对于已经建成运行的污水处理厂,来水量预测应建立在污水处理厂运行的实测数据基础之上,并结合折污法进行趋势预测可以取得较好的预测结果,进而确定不同水平年的污水再生水可供水量。
2.建设项目可利用水量分析。
在污水再生水源可靠性分析时,根据《导则》要求分析污水处理设施的实际处理能力、污水收集系统、水质、已有用水户用水量及污水处理设施的进出水量资料,估算再生水可供水总量及建设项目可利用水量。在水资源论证工作中往往关心的是对建设项目的可供水量,建设项目的可供水量需要计算污水处理厂可供水总量,在此基础上扣除已有用水户的用水量,进而确定建设项目可利用水量。
三、关于污水再生水利用的几个问题探讨。
1.项目选址位置无污水再生水源可利用问题。
当前再生水的利用并没有形成集中的供水系统,在《导则》及相关规范中并没有提到建设项目使用污水再生水的范围,因此给项目建设单位及审批单位带来极大困扰。当前,污水再生水没有形成集中供水系统,污水再生水均为无偿供给,管道为项目建设单位自费建设。因此污水再生水厂距离项目的远近是项目建设单位较为关心的大事,距离较远则投资成本将会随之变大。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中经常遇到此类情况,即已经确定项目选址,但在已经确定的项目选择位置却没有符合水资源管理要求的水源。
建设项目之所以会遇到无水可用的尴尬局面,就是在可研选址阶段没有深入了解当前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水资源管理要求,选址时没有做到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约束下的“水通”.因此可研单位在选址时要做好前期调研工作,水资源论证单位也应及时介入,协同做好“水通”工作。
2.供水强度分析深度及辅助水源问题。
在污水再生水源的可靠性分析中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是对于污水处理厂相关运行数据的收集,依据收集到的数据进行供水强度分析。供水强度分析有利于保证项目逐日取水水源可靠性及稳定性,提高项目供水保证率,是供水总量分析的细化。一般采用污水处理厂现状年全年逐日处理后的水量与本项目日均需水量和日最大需水量进行分析比较:(1) 当建设项目最大需水量小于等于污水处理厂全年逐日处理后的最小水量时,认为建设项目用水是可靠的,此时定性分析即可;(2)当建设项目需水量介于污水处理厂全年逐日处理后的最小水量和平均水量之间时,应对可供水量进行计算分析,依此设置辅助水源;(3) 当建设项目需水量大于全年逐日处理后的平均水量时,需要辅助水源联合供水。
在建设项目需水量不能满足保证率要求时,需要辅助水源提高供水保证率,进而达到建设项目的保证率要求。基于此点,可以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项目是否需要辅助水源。
3.关于供水保证率问题的探讨。
供水保证率是评价供水工程供水能力的重要指标,在水资源论证中一般定义为:建设项目需水量完全满足的年份占计算总年数的百分数,作为供水保证率。相比于自然径流,污水处理厂再生水来水量相对更加稳定,来水量受区域的降雨、径流影响较小,受服务范围内用水户的用水量影响较大,且污水再生水一般缺乏长系列数据,直接难以确定保证率条件下的可供水量,仅能间接推求。
以污水再生水作为使用水源时,其供水保证率应具有新的内涵,又或者需要新的保证用水的衡量指标,如:通过辅助、备用水源等工程手段提高项目的供水保证率,进而达到建设项目用水保证率的设计要求。
4.关于何时需要备用水源问题的探讨。
根据《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GB.T50335-2002),在污水再生利用工程方案中需提出再生水用户备用水源方案。根据《导则》要求,使用污水再生水作为水源的,原则上不予安排备用水量;但经论证确实需要备用水量的,应根据建设项目的取水要求和用水特点,综合考虑污水处理系统运行的可靠性和建设项目用水保证率要求,确定备用水量规模。
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中二者并不矛盾,对于需水量较小的电厂,仅仅需要建立蓄水池备用水量,以蓄水池作为备用水源提供备用水量,满足项目用水保证率要求;需水量较大的电厂,依靠建设储蓄池的办法基本较难实现,因此需要设置备用水源。同时,在水资源论证过程中建设项目是否需要备用水源还需要考虑项目的重要程度及是否可以由储蓄池替代等因素进行确定。
四、结语。
污水再生水的开发利用不仅能够置换优质的水资源供给对水质要求较高的用水户使用,也可以减轻污水处理厂尾水对生态环境的危害。做好污水再生水的合理利用,对于水资源的节约与保护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在水资源论证工作中应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提出满足用水保证率要求的供水方案,同时考虑建设项目的重要程度确定是否需要备用水源。污水再生水水源论证的最终目标是为建设项目确定符合其利用要求的水源,无论是利用辅助水源联合供水,还是设置备用水源,都是为建设项目正常运转服务的,因此水源方案的可靠、可行性是本章节论证的内涵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