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民法典》的颁布再次从法律层面上认定了网络虚拟财产的可保护性,然而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仍面临着缺乏具体法律依据、与隐私权存在权利冲突、财产价值难以评估及分割等问题。因而本文试图通过对这些问题加以探讨,以期为我国以后的网络虚拟财产继承问题研究提供有益借鉴。
关键词:网络虚拟财产; 继承权; 保护;
一、网络虚拟财产概述
随着互联网科技的不断发展,网络虚拟财产这一新型财产形式也逐步受到人们的关注。目前学界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认定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观点,狭义说将网络虚拟财产定义为用户在网络游戏中花费金钱所购买的电子货币、游戏皮肤以及武器等虚拟物品;而从广义说将网络虚拟财产概括为一种具有相当的经济价值且可以被自然人支配的账号、域名、游戏账号等网络虚拟物。本文所讨论的网络虚拟财产采用了广义说的观点,以便于当下及未来可能出现的网络虚拟财产都能够涵盖在内进行更好的保护。
二、网络虚拟财产继承中存在的困境
(一)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缺乏具体法律依据
毫无疑问现阶段围绕我国网络虚拟财产继承问题的最大困境就是案件适用是缺乏法律依据的。由于我国前期互联网发展速度较慢,且由于法律的滞后性,我国法律并未对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一系列问题在立法上做出相应规制。虽然《民法典》第127条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网络虚拟财产应当受保护,但该法律规范仅是带有概括性质的一般性条款,并未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内容做出详细规定。在《民法典继承编》中也仅仅简单规定了可继承的遗产是公民的合法财产,而网络虚拟财产作为一项新兴财产权益,其可继承性在此并未被明确提及[1].我国作为成文法国家,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相关法律规定的缺失将导致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只能依靠法官结合法理行使自由裁量权进行裁判,极易产生同案不同判的结果,难以维护当事人应当享有的合法权益,进而导致法律天平的失衡。
(二)网络虚拟财产继承权与人格权的权利冲突
除了上文提及到的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缺乏相应的法律规范之外,隐私保护也是阻却网络虚拟财产继承实现的一大事由。由于网络虚拟财产中还可能存在被继承人生前所记录的照片、记载的文字等内容,部分学者认为在继承过程中可能导致用户的个人隐私外泄,进而侵犯权利人人格权[2];在司法实践中也不乏网络运营商以其在网络服务协议中承诺对用户的隐私安全负责为由拒绝继承人行使继承权,但网络虚拟财产的种类具有多样性,并非每项都会涉及用户的个人隐私,若网络运营商若以此为由在用户去世后对其账号进行注销、清空信息等一系列操作,拒绝继承人行使继承权是极不合理的。因而,在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中,如何评价继承权同用户隐私权之间的关系,以及当二者权益发生冲突时又该运用怎样的方式进行协调平衡,这是虚拟财产继承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三)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难以评估分割
当网络虚拟财产涉及到多个继承人时,就需要我们先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价值评估后,才能进行财产分割。但网络虚拟财产作为一种新型的财产,其和实物财产的价值评估无法同一而论。实物财产会随着使用而带来不同程度的损耗,而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稀缺程度,网络运营商的初始定价与网络用户自行交易价格差距较大,国家物价部门在此也没有出台相应的价格标准,这导致网络虚拟财产价值波动大。此外,在前文中也已提及网络虚拟财产具有多样化的特征,其中具有经济价值性的网络虚拟财产还可以通过技术手段较为准确地进行价值评估,但想要对那些蕴含人格或精神财富意义的网络虚拟财产进行价值评估,则是一件较为艰难的事情。无论是一个满级的游戏账号亦或是一个信誉度较高的网店,无不是网络用户耗费许多金钱、精力经营出来的,而这些东西又如何用金钱衡量。从国家角度而言,遗产税的征收也需要对所涉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进行准确有效的评估,所以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评估不仅牵扯继承人一方的利益,还关乎国家利益。
三、完善网络虚拟财产继承保护的思路
(一)进一步明确网络虚拟财产在我国法律中的地位
出于社会发展的需要,2020年颁布的《民法典》已经开始对网络虚拟财产做出原则性的规定,其中第127条和第1122条更是为虚拟财产的合法继承奠定了基础,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也将"网络侵害虚拟财产纠纷"作为一项新的案由,然而以上规定仍无法解决司法实践中网络虚拟财产继承中出现的问题,网络虚拟财产继承想要做到有法可依还有大段路要走[3].首先我们需要修改相关法律,承认网络虚拟财产权并明确其法律属性,法官们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理解不同,将直接影响其对案件的审判。其次在具体法律设计上,需要将网络虚拟财产明确纳入可继承的遗产范围,要对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主体及顺序、客体、继承程序、网络运营商的法定义务等系列问题加以明确,进而更好地指导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司法实践。在现阶段不宜修改法律的情况下,可先行制定相关司法解释,填补这一法律上的空白,从而为日渐增长的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纠纷提供规范性依据。
(二)协调人格权与继承权之间的冲突
依据《民法典继承编》关于遗产范围规定的立法精神,即便是涉及到隐私的网络虚拟财产,其继承性也理应被肯定[4].如果被继承人生前已订立遗嘱表明该网络虚拟财产归属,即可以理解为被继承人放弃了自己的隐私保护;即便是法定继承,网络运营商以隐私权为由拒绝继承权的行使也是不合理的,其不是死者隐私保护的适格主体;此外,在过去的遗产继承案件中,也不乏继承人继承死者生前留下的日记、随笔等私人物品,我们并未据此认为继承权的行使会侵犯被继承人的隐私,却认为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会侵犯隐私权,未免有失公允。我们还可以借鉴美国在这方面采取的措施,在用户签订网络服务协议时,就对用户意愿进行确认,拟定相应的格式条款选项,让用户对于其网络虚拟财产是否可以继承进行选择。如果用户选择同意,可以视作用户对这一部分隐私的放弃,则这一网络虚拟财产可以被合法继承;若不同意,在用户去世后网络服务商应该依照服务协议将网络虚拟财产进行销毁处理。这一做法可以在极大程度上尊重了被继承人的意志[5].
(三)建立科学的网络虚拟财产价值评估机制
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网络虚拟财产的种类也在不断增多,为了解决司法实践中网络虚拟财产评估难的问题,需要我们建立科学的网络虚拟财产价值评估机制,在多个继承人就网络虚拟财产价值无法协商达成一致的情况下,由独立、专业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进行评估,从而更好地维护各方利益。价值评估机构需要一个合理的定价依据,笔者认为可以参考借鉴韩国对游戏账号价值的的评估方法,综合考虑以下几点:第一,是根据用户投入的成本,当用户在某一网络虚拟财产中投入大量的精力和心血时,该虚拟产品的价值自然会相对较高;第二,网络运营商的定价,这是网络虚拟财产价值最直观的反映,第三是该网络虚拟财产私下的交易价格,这一价格可以反映市场上对该财产的供求关系,以此作为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参考标准之一,也是顺应现代市场经济规律的体现,具备一定的合理性,可以使得机构的定价标准较为客观、真实。
参考文献
[1] 王涛。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问题[J].天水行政学院学报,2018,19(01):85-88.
[2] 余澜,贾浩杰。民法典时代网络虚拟财产继承制度研究[J].三峡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0,42(06):89-94.
[3] 孙山。网络虚拟财产权单独立法保护的可行性初探[J].河北法学,2019,37(08):2-18.
[4] 李珊珊,黄忠。《民法典》下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及其可继承性辨识[J].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21,36(01):108-117.
[5] 黄忠。隐私是阻碍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理由吗[J].财经法学,2019(04):50-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