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年来不良校园贷案件呈高发态势, 因其手段隐秘、形式多变、危害大, 已成为当前理论界和实务界亟须解决的问题。本文在法律的视角下研究大学生在校园贷案件中的权利救济机制, 在分析校园贷特点及危害、调研校园贷法律规制现状等的基础上, 从立法、司法执法、高校等角度提出了大学生在校园贷中的权利救济措施。
关键词:校园贷; 大学生; 权利救济; 法治;
一、高校校园贷概述
(一)校园贷概念界定
“校园贷”目前没有明确出现在法律法规中,还不是一个法律概念。理论界关于“校园贷”概念和内涵的探讨很多,但尚未形成定论。校园贷是伴随着互联网金融的迅速发展和消费分期理念的普及而产生的一种互联网贷款形式。这种形式的贷款主要面向在校大学生,因具有贷款门槛较低、贷款手续和程序简单、放款快等特征,在大学生群体中迅速蔓延开来。广义的校园贷内容很宽泛,主要有4种形式:1.类似“京东白条”“蚂蚁花呗”等以电商为背景的借款平台;2.银行机构面向大学生提供的金额贷款;3.P2P贷款平台;4.消费金融公司提供的分期消费金融产品[1].但互联网金融市场准入门槛低、监管不到位、法律法规不健全等原因导致当前的校园贷产品良莠不齐。不良校园贷案件频发,主要表现为以虚假宣传、隐瞒资费标准、设置低息或无息骗局等非法手段诱骗大学生办理业务,又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方式进行催债。在校大学生由于经验不足、法律意识淡薄、承受能力较差,经常会因无法偿还校园贷款或不堪忍受非法催债而结束自己的生命。
(二)不良校园贷的特点分析
1.不良校园贷的对象特征鲜明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互联网金融的普及,大学生的消费观念较以往有很大的改变。他们对手机、电脑、高档护肤品或衣服的购买欲望较强,普遍存在超前消费或过度消费的行为。在这种消费需求旺盛的背景下,不良校园贷现象迅速滋生。大学生群体对于金融贷款有较大的需求,且年龄小、涉世未深、经验不足、思想单纯,容易成为校园贷机构的“猎物”.此外,在校大学生作为弱势群体,其自我保护和维权能力差,这直接导致不良校园贷的各种违法追债行为易得逞。
2.不良校园贷的形式多种多样
当前不良校园贷的形式多种多样,其隐蔽性、多变性使得国家监管和治理起来非常困难。笔者将当前危害大学生的不良校园贷归纳为以下几种类型:1.过度消费型;2.刷单兼职诈骗型;3.代理传销式诈骗;4.乘人之危式裸贷。不良校园贷案例数不胜数,令人触目惊心。2016年3月,河南某大学二年纪学生郑某以自己和28名同学的身份,在分期乐、优分期等互联网校园贷平台上贷款近60万元,最终因无力偿还巨额贷款而选择跳楼自杀[2].同年10月,河北某高校有人以做兼职刷单为由,吸引学生注册校园贷款平台账号并办理贷款,向学生保证不用偿还贷款,甚至还打了“借条”,每单向学生返现20~50元。几个月后该人失联,多所高校超20人受骗,涉及贷款诈骗金额高达100万元。
3.不良校园贷骗局具有隐蔽性
不良“校园贷”没有任何风险防控机制,互联网金融平台或者各种宣传广告中经常见到“10秒审核,2分钟到账”等类似承诺,这样的随意承诺不符合正常民间借贷常规。此外,不良校园贷存在虚假宣传,其标榜的“零首付、零利息”“低息”等只是个幌子,实质上是隐蔽性较强的高利贷。
4.不良校园贷经常会伴随非法催债
办理不良校园贷的大学生如不能按时还款,将会遭受非法催债迫害。主要的非法催债手段有:催债专员进行电话骚扰;暴力殴打、非法拘禁;通报家人,骚扰父母,全家负债;“裸条”“裸贷”借款的,以公布裸照相威胁;通过诉讼将大学生列入失信名单,利用信用污点等任何能够刺激、威胁学生的非法方式进行催债[3].很多大学生不堪忍受非法催债压力,最终走上离家出走、失踪甚至自杀的绝路。
5.不良校园贷钻法律空子、打法律“擦边球”
在银监会、公安部门的严厉打击下,校园贷机构不敢明目张胆地开展不良校园贷业务。但在利益的驱使下,不少机构“穿上马甲”,摇身变成“回租贷”“颜值贷”等,继续制造骗局。“回租贷”等本质上是依然是校园贷,仍然是钻法律空子、打法律擦边球的“校园害”.当前我国法律法规对校园贷的规制较少,只是散见于相关部门的通知中[4].法律法规的不健全为校园贷钻法律空子提供了便利,也是校园贷猖狂发展、屡禁不止的主要原因。
不良校园贷主要表现为采取虚假宣传、降低贷款门槛、隐瞒实际资费标准等不合规手段积极诱导学生过度消费或给学生恶意放贷。不良校园贷虽形式多样,但本质上都是低成本发放贷款、高额收益。贷款机构通过逼债,把魔爪伸向每一个家庭,实现非法利益最大化。
二、不良校园贷法律保障现状
为了遏制不良校园贷愈演愈烈的趋势,保护大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网络金融市场秩序,国家相关部门先后出台了多项法律法规对其进行管控。2016年4月,教育部与银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校园不良网络借贷风险防范和教育引导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各高校建立校园不良网络借贷日常监测机制、实时预警机制、应对处置机制。2016年8月,银监会针对校园贷问题提出“停、移、整、教、引”五字治理方针[5].2017年5月,银监会、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贷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暂停网贷机构开展校园网贷业务,对涉嫌恶意欺诈、暴力催收、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移交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17年9月,教育部财务司副司长赵建军表示,为了满足学生金融消费的需要,将鼓励正规的商业银行开办针对大学生的小额信用贷款。
国家对于不良校园贷的政策和法律规制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校园贷恶性蔓延,对于明目张胆的校园贷诈骗行为起到了良好的治理效果。虽然法律法规文件健全,但是网络监管仍然不够规范。调查显示,仍有不少网贷机构无视规定,披上“创业贷”“毕业贷”“培训贷”“求职贷”“颜值贷”等“外衣”继续向大学生放贷,校园贷尚未从本质上彻底根除。
三、不良校园贷中大学生权利救济
“无救济就无权利”,大学生在不良校园贷中的权利救济应该得到充分重视。笔者从立法、司法执法、高校三个层面探讨了大学生在不良校园贷中的权利救济问题。
(一)立法层面
大学生在不良校园贷中有效开展自主权利救济的前提是熟知法律对其合法权利的确认和保护的相关规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遭遇的不良校园贷仅仅是合同借款、民间借贷等民事法律关系时,大学生应该依据以下法规维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时受法律保护,能够被法院支持。大学生如在校园贷中遇到年利率超过24%的无理要求时,可以该条法规拒绝给付,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我国《刑法》中目前没有针对“校园贷”设立专门的罪名。根据刑事司法实践和刑法理论,校园贷实施过程中可能涉及的刑事罪名有:非法经营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传播淫秽物品罪、寻衅滋事罪等[6].利用上述罪名对不良校园贷进行刑事打击,可以起到短暂的震慑和紧急权利救济作用,但却不能精准、全面地打击不良校园贷犯罪。不良校园贷是一种新生事物,现行《刑法》中对其的规范并不完善,若以传统刑事罪名去治理、规制此新类型犯罪,必然会有所遗漏。在强调依法治国的今天,为了依法全面治理不良校园贷犯罪,笔者认为国家需要专门针对不良校园贷增设罪名,以贯彻罪刑法定和罚当其罪的法治理念。
(二)司法和执法层面
从执法层面,提高网贷门槛、多部门联动执法、落实违约处理机制可以有效遏制不良校园贷的发展。行业协会等组织要加强监管,提高网贷企业自律性,严格市场准入资格,明确监管主体,建立社会投诉机制等。司法部门要加强对高校大学生校园贷案件的程序性权利保障,由专门法官负责该类案件的审理。不良校园贷案件多发生在互联网平台,证据的收集和固定存在较大困难,因此国家要完善大数据证据规则,为此类案件的顺利解决提供程序性保障支持。大学生属于社会的弱势群体,无经济来源、诉讼成本高是造成大学生面对校园贷不敢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重要原因,所以,有关部门应减免此类案件的诉讼费用,成立专门的校园贷法律援助律师队伍,加大法律援助的投入。
(三)高校层面
不良校园贷引发的各种悲剧破坏了高校的安全稳定和正常校园秩序,给学校带来了极为不利的负面影响。高校作为高等教育的实施者、组织者和管理者,有义务保障在校大学生的生命健康权和财产安全权不受侵犯,应该采取综合措施预防、治理不良校园贷问题。首先,高校应对大学生加强正确价值观和理性消费观的教育,引导学生自觉抵制校园贷[7].其次,高校要重视有关校园贷的普法教育,对当前的“大学生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进行改革,将“法律基础”单独设为一门公共必修课并请法律专业教师授课。教学中除讲解基本法律常识外,还应专题讲授校园贷等实践中易发的相关法律问题,使作为弱势群体的大学生能够“懂法”,并在此基础上敢于“用法”维权,给不良校园贷以强烈回击。再次,高校的救助体系必须应时而动。如现在有的高校自行设立了校内无息贷款机制,既能解决学生的燃眉之急,又可以避免受骗事件发生。最后,高校应加强大学生法律援助队伍建设,成立由公益律师、法学专业教师、法学专业研究生组成的大学生法律援助队伍,为不慎陷入校园贷而需要法律帮助的学生提供无偿援助,以帮助其更好地维权。
不良校园贷对大学生权利的严重侵害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立法机关、司法机关、执法机关和高校需要共同配合,形成合力,才能从根源上彻底遏制校园贷的“野蛮生长”,切实保障大学生的各项基本权利,营造良好、有序、和谐的校园环境,助力大学生成长成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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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陈红梅, 闫惠。禁止“校园贷”的法理依据[N].中国社会科学报, 2018-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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