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经济的主要法律问题与对策

发布时间:2017-01-19 02:49:22
   摘要:共享经济作为一种优化资源配置、高效社会治理的新经济模式, 在为人们提供便捷服务的同时, 由于共享平台法律性质模糊、用户隐私保护与信息安全面临挑战、协同监管体系尚未建立等原因, 其发展一度遭遇瓶颈。捋顺共享经济的相关法律关系, 建立科学的共享经济治理体系, 是未来共享经济健康有序迅速发展的必由之路。
  
   关键词:共享经济; 法律性质; 个人信息; 监管体系;
 
    
  从 2016 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到党的十九大报告, “大力支持和引导共享经济发展”已成为国家经济政策的热门议题。短短几年间, 在互联网技术的助力推动下, 共享经济经历了超速的蓬勃发展。1但共享经济改变人们生活理念和生活方式的同时, 在平台责任界定、用户权益保障、行业治理等方面暴露出的问题引发人们的反思。2合理规制共享经济, 保障其平稳健康有序发展, 充分发挥共享经济的功能和作用, 是当下政府、企业和消费者追求的重要目标。
  
  1 共享经济的一般理论
  
  1.1 共享经济的含义厘定
  
  “共享经济”最早出现在美国德克萨斯州立大学社会学教授马科斯·费尔逊 (Marcus Felson) 与伊利诺伊大学社会学教授琼·斯潘思 (Joe L.Spaeth) 于1978年合作的一篇论文中, 其大意是“将自己的闲置资源分享给有需求的人, 在获得报酬的同时还产生额外的附加值”.共享经济的核心在于资源共享, 调动闲置资源的同时, 平台、需求方和供应方都获得“利益”, 可将其称为共赢性利益。共享经济是个问题纷繁复杂的领域, 试图以遏制求稳定, 以同一进路统一规制, 既不现实, 也不合理, 当今关于共享经济含义, 学术界对其认识尚处于探索阶段。把共享经济作为一个涵盖性术语, 置于不同的经济背景之下, 用于特指那些含有共享特征的经济活动。主流观点是指:透过社交网站平台, 基于非商主体之间获取、给予或分享商品和服务的经济活动。基于以上的分析, 我们将共享经济的含义解读为:需求方借助第三方交易平台, 利用供应方闲置资源, 完成商品或服务交易的共赢性经济模式。
  
  1.2 共享经济的特征
  
  与共享经济的含义类似, 人们对共享经济的特征也有不同的理解和认识。国外学者认为共享经济包括三大特征:一是网上中介;二是P2P服务的市场;三是通过降低成本便捷交易。我国学术界有观点认为共享经济建立在网络基础上, 不发生所有权转移的前提下利用闲置物品, 与陌生人之间达成信任、互动、开放、互惠以及包容的五大特征。但是上诉观点主要从经济学角度考量, 从法学角度来看, 共享经济具有如下三大特征。
  
  1.2.1 参与主体的广泛性
  
  在共享经济平台中, 理论上来说所有自然人都可以参与到平台中, 都可以将自己闲置物品共享于他人以此获得收益, 需求方也都可以通过共享经济平台选择物品或服务进行消费, 参与主体的门槛低极大地推动了共享经济的活力。
  
  1.2.2 以使用权流转为主
  
  与传统经济模式不同的是共享经济的本质在于以使用权作为交易对象即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客体, 用户重视的在于物品的短期使用, 或者重在消费体验, 并非像传统消费观念去购买产品。
  
  共享经济通过互联网技术将供需两方主体连接一起, 一方面实现双边网络效应, 另一方面通过信息的匹配使交易更快捷和更准确, 需求方可以通过网络评价、排名等选择适合的进行交易。同时虚拟市场交易不仅有利于节省资源, 更有利于根据用户需求选择恰当的消费品质, 最大程度实现资源优化配置。
  
  2 共享经济中的主要法律问题
  
  共享经济是一种经济发展趋势, 它不仅可以实现资源优化配置, 还可以创造就业岗位, 在未来还有可能导致社会结构和分工的变革。近几年来, 共享经济在高速发展的同时, 也暴露出了很多法律问题, 亟待解决。
  
  2.1 共享经济平台的法律性质模糊
  
  共享经济平台的法律性质将直接影响到劳动关系的认定、侵权责任的承担以及税收等问题。以网约车平台为例, 有观点认为平台属于纯信息中介, 仅仅提供信息匹配, 起到撮合交易的作用, 而车主与需求方才是直接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合同;还有观点认为这是存在多方协议的交易关系, 需求方与平台、供应方与平台、需求方与供应方之间的多方协议。也有观点认为, 平台与司机之间是一种雇用关系, 将平台认定为承运合同中的承运人。
  
  2.2 用户隐私保护与信息安全面临挑战
  
  平台企业发展过程中会收集到越来越多的用户个人信息, 积累起大量的日常行为数据, 这些反映用户隐私的信息一旦发生泄露, 或被不正当利用, 将威胁到用户权益甚至人身财产安全。虽然一些国家对网络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等有明确规定, 对平台企业也提出了具体要求, 但在具体落实上还需各方共同努力。在缺乏有效监管的情况下, 如何有效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安全, 成为未来共享经济健康发展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2.3 协同监管体系尚未建立
  
  协同治理是共享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 也是其必然结果, 政府、企业、社会组织、用户都应分别发挥重要且不可替代的作用。从实践中看, 共享经济的全面发展对政府治理创新产生了显着的“倒逼”效应, 也为构建多方参与的治理模式提供了经验积累、技术与数据支撑, 但相对完善的协同治理体系尚未完全建立, 有待各国进一步探索。此外, 在共享经济走向全球化的过程中, 还会遇到制度文化差异以及国际协同治理等诸多难题。
  
  3 共享经济规制的法律对策
  
  3.1 共享经济平台法律性质认定
  
  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已于2019年1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 其中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界定明确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在电子商务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 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由此可以看出共享经济平台被纳入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范围, 因此, 对营业资格、平台的权利义务应当适用本法。但本文认为, 共享经济平台虽然具有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一般属性, 但由于其与传统的电子商务平台仍存在区别。因此, 应当将共享经济平台予以区分, 明晰共享经济平台的法律权利与义务。
  
  3.2 建立健全个人信息保护立法
  
  不仅是在共享经济方面, 个人信息的保护在各个领域都是一个棘手的问题, 尤其是在这个大数据、互联网、人工智能的背景下个人信息的潜在价值逐渐凸显。本文认为, 在共享经济背景下, 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应当主要从收集、储存、处理、利用等方面重点保护。首先, 对个人信息应当征得信息提供者的明确认可, 同时信息的使用不得超过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目的, 还应考虑到国家安全等因素。其次, 当共享经济平台再次使用用户个人信息或者超过授权范围时, 应当再次征得用户同意。最后, 应当建立健全个人信息的保护立法, 对于泄露私人信息的平台或个人应加大处罚力度。
  
  3.3 建立合理监管制度
  
  “一管就死, 一放就乱”这句话来描述对共享经济的监管再恰当不过了, 因此共性经济的监管需要对症下药。首先, 坚持适度监管原则, 通过设置政府管理边界, 政府通过与企业之间签订监管协议, 或者制定行业自律的公约条例等方式。其次, 根据共享经济的特点, 坚持公共治理的原则, 承认和鼓励软法之治, 充分利用网络平台的特殊性。最后, 充分利用信息监管手段, 共享经济充分利用了网络技术和信息手段, 可以通过建立网上巡查平台的方式来加强对共享经济活动的监管。
  
  4 结 论
  
  共享经济作为一种新生事物, 在对传统产业巨大冲击的同时, 其自身也表现出一定的不适性。既要保障共享经济的健康发展, 又不能太限制共享经济的创新性。虽然当前学界和立法者对共享经济的法律规制没有形成统一认识, 但随着平台涉及范围的不断扩大, 对共享经济平台、个人信息保护、企业监管等方面进行法律规制将成为一种必然, 通过有效规制, 来推动共享经济的有效治理和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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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沈岿。互联网经济的政府监管原则和方式创新[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 2016 (2) .
  
  注释
  
  1 截至2017年, 我国参与共享经济的人数超过7亿人, 共享经济的市场交易额是4.9万亿元。  
  2 共享经济是个问题纷繁复杂的领域, 试图以遏制求稳定, 以同一进路统一规制, 既不现实, 也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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