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由于监管缺位、暴利驱使等原因, 近年来, 网络生产、销售假药愈演愈烈。网络假药犯罪具有智能化和隐蔽性, 涉案人员众多、地域广、家族化、专业化, 打击难度空前。公安机关要树立网上作战意识, 建立情报体系, 与食药监等部门密切合作, 联动打击源头犯罪等措施, 及时遏制网络生产销售假药的发展态势。
关键词:网络; 假药; 侦查对策;
目前, 社会已进入互联网时代, 方便了商家、消费者的经营和消费活动。与此同时, 网络生产销售假药犯罪活动也迅速扩张。其中, 利用网站、淘宝、微信、陌陌、微店等平台销售假药日渐增多, 相对于传统的假药犯罪, 手段更加隐蔽, 方式更加多样, 预防和打击难度增大, 给侦办打击工作带来困难。
一、网络生产销售假药犯罪的概念和种类
网络生产销售假药犯罪是犯罪分子利用网站、网店和微信、陌陌、QQ等即时聊天平台宣传销售假药, 通过支付宝、微信等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转账、银行汇款、物流代收货款等渠道交易, 依托快递物流将假药发往全国各地的新型犯罪模式。在公安与食药监等部门的密切配合下, 仅2015年就侦办销售假药案件5.8万余起, 其中超过八成是通过网络实施且金额近千万的重大案件, 捣毁非法生产、销售假药窝点709个, 破获利用网络销售假药违法犯罪活动涉案总金额达217亿元, 取得了丰硕的成绩[1].
常见网络假药犯罪分为三类:一是在医药、招商、保健咨询等网站上投放非法药品广告;用明星、专家、教授代言假药;假借国家权威部门名义指定或推荐该药为治疗某种疑难杂症的特效产品, 夸大疗效, 骗取患者信任;通过电话、在线订购方式销售假药。二是利用淘宝等网店, 采取以非药品冒充药品、真假混卖、“挂羊头卖狗肉”等手段销售假药。三是利用手机微信、陌陌、QQ等互联网即时聊天工具联系, 建立不同层级的假药销售、交流群, 对假药进行精准推广和销售。
二、网络生产销售假药犯罪案件成因
(一) 监管存在空白
新型网络生产销售假药案件, 多利用微信、陌陌、QQ等即时聊天平台进行假药的宣传与销售, 其中部分网络社交网络平台属于非法定药品交易平台, 现有法律并未对此行为进行细致划分, 现行法律滞后于网络销售现状。同时, 由于监管部门没有掌握有效的技术手段, 造成日常监管缺位。此外, 还有通过在医药、招商、保健咨询等网站投放非法药品广告销售假药, 在淘宝等网站采取“挂羊头卖狗肉”等手法销售假药, 都给日常监管带来困难。
(二) 巨大暴利驱动
马克思曾经说过, “一旦有适当的利润, 资本家就胆大起来。如果有10%的利润, 它就保证到处被利用;有20%的利润, 它就活跃起来;有50%的利润, 它就铤而走险;为了100%的利润, 它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2].网络生产销售假药犯罪既要追求利润最大化, 又要风险最小化, 一般多采用以次充好、低廉原料加工药品等手段, 以假冒美容针剂案件为例, 使用低廉的原料灌装微整针剂, 成本价与终端客户销售价格天壤之别, 一支微整形药剂注射终端价格达万元, 利润堪比毒品犯罪。国家法律规定, 经营网上药店, 必须建立实体药店, 同时具备《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资格证》《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 才能网上销售药品, 而且, 网店销售药品种类有着严格限制。而非法的网上售药行为成本极低, 这种行为门槛低、制假成本和运营费用低廉, 犯罪分子可以轻松获得数十、上百倍的高额利润。不法分子在利益驱使下, 大肆生产、销售假药谋取暴利, 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
(三) 网络物流发达
网络生产销售假药犯罪利用网络做掩护, 利用多重虚拟身份实施各种生产销售假药犯罪活动, 加之快递物流业异军突起, 犯罪分子利用一部手机就可以实施网络销售假药犯罪。比如, 犯罪分子在各种医药、招商、保健咨询等网站上投放包治疑难杂症的药品广告, 冒充军队、国家卫计委等下属医疗机构, 辅以大量“官员”、“专家”、患者绝对化承诺言语, 骗取患者信任, 只接受电话、在线订购, 交易通过银行汇款和快递代收完成。
(四) 消费者识别能力差
多数消费者不知道网上售药必须经由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没有把药品当成一种特殊的商品, 通常以网上购买其他商品的经验来购买药品。犯罪分子利用消费者对网购药品辨别力不高的特点, 采取以次充好、以假乱真、“挂羊头卖狗肉”等手段生产销售假药, 利用微信朋友圈内高频度、高覆盖率的发布假药虚假宣传, 对消费者进行“信息洗脑”, 利用朋友圈天然的“亲密感”、“信任度”引诱受害人上当。以网络销售假冒美容针剂案为例, 犯罪分子从朋友圈熟人下手, 夸大微整形的神奇效果, 加上很多年轻女性追求颜值至上, 跟风微整形风尚, 加之贪图便宜, 就会选择“三无”美容机构, 网购各类仿冒针剂进行微整。
三、网络生产销售假药犯罪案件特点
首先, 网络生产销售假药犯罪涉及人员多、地域广。犯罪分子依托互联网编织犯罪链条, 使用暗语、“黑话”等方式在虚拟空间发布帖子或留言, 按照金字塔结构建立层级销售网络, 成员间使用微信等即时通信保持联系, 利用支付宝、微信转账等平台完成“非接触”的交易, 通过快递物配送假药, 辐射全国各地, 涉案人员众多, 假药销售区域呈现分散化和全国化趋势。实战中, 很难对其犯罪网络彻底追根溯源, 给公安机关侦破带来巨大难度, 作案风险与办案成本显失平衡。
其次, 网络生产销售假药犯罪具有智能化、隐蔽性。依托高效、便捷的网络, 犯罪分子能够轻松地跨区、跨国实施假药犯罪活动, 还会采取境外代理、无线网络、在安全管理薄弱的公共场所上网, 租赁网络服务器在网络上推广、销售假药, 在淘宝、微信和网站上注册的虚假身份信息, 使用银行和手机“黑卡”, 通过微信等网络即时通信保持联系, 利用支付宝、微信转账完成假药交易, 通过快递物流将药品邮寄往全国各地, 很难查明其真实身份信息。犯罪分子还常变换手机和微信号, 工作、生活微信刻意区分, 居住和制售假药窝点严格分离, 将多处生产、存储假药窝点安排相距甚远, 分散被打击的风险, 给案件侦破带来巨大困难。
再次, 网络生产销售假药案件呈现家族化、专业化。随着网络生产销售假药犯罪活动日益猖獗, 呈现地域化、团伙化、家族化、专业化趋势。《刑法修正案 (八) 》将生产销售假药修改为行为犯, 大大降低入刑门槛。为了逃避打击, 制售假药团伙内多是同乡、亲属等密切关系, 分工十分明确, 事先制定攻守同盟, 很难逐一突破。网络生产销售假药分为网络宣传、网店管理、货物发送、赃款管理等环节, 每个环节分别由团伙中骨干人员负责, 具有严密的组织结构和分工。制售假药窝点多选城乡结合部, 团伙内部分工明确, 有人负责原材料采购, 有人在窝点组织生产, 有人联系网站运营维护, 有人负责电话推销和回访, 专人负责将赃款转移等。犯罪团伙中成员具有明显的地缘性、亲缘性特征, 团伙成员来自同一个地方, 关系多为亲戚或同乡。在大部分利用网络销售假药犯罪案件中, 犯罪分子往往以血缘、亲情、地缘为纽带纠集起来, 形成犯罪团伙, 类似于一个“家庭企业”[3].
最后, 网络生产销售假药犯罪打击难、力度小。网络生产、销售假药具有智能商业化、犯罪团伙隐蔽化等特点, 加上互联网销售额的突飞猛进, 涉案药品销售区域遍布全国各地, 导致日常网络监管和案件侦破难度较大, 此类案件的成功侦破往往需要长期经营, 耗费人力、精力、财力巨大。就公安机关来讲, 执法办案证据标准高、取证环节多, 部分基层公安机关发现和打击犯罪能力不高, 经营网络犯罪的意识不强, 都给侦破此类犯罪带来巨大困难, 多数违法犯罪行为不能得到及时有效打击。一起网络案件成功的侦破往往需要倾注数月, 甚至一年多的精心侦办, 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侦破该案。
四、网络生产销售假药案件侦查与对策
“惩罚的警戒作用, 决不是看处罚得厉害与否, 而是看有没有人漏网。重要的不是严惩罪行, 而是使所有的一切罪案都真相大白。”[4]公安机关要研究网络制售假药犯罪特点, 不断提升打击网络制售假药的综合打击能力。
(一) 坚持终身学习精神, 树立网上作战意识
网络假药对于公安机关来说是一个新课题, 涉案物品种类繁多, 制假手法不断翻新, 办理假药案件需要较多的专业知识。目前, 公安机关药品专业人才凤毛麟角, 基本上都是“门外汉”, 多数是“摸着石头过河式”的搞案子。个别民警对法律理解过于片面, 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 在对犯罪的构成要件、罪与非罪界限的理解上存在着认识不清、掌握不好的问题。具体到办案中, 会出现不敢管、不愿管、怕担责等畏难心理。要想补齐这一短板, 必须加强学习培训, 省级以上公安机关要经常组织培训, 邀请药品专家给一线民警授课, 提高专业素养, 增强识假、打假的本领, 这是打开侦破假药案件的第一步。俗话说:“打铁还需自身硬”, 民警也要自觉更新知识结构, 提高快速识假辨假的技术水平。娴熟掌握和应用法律和专业知识, 准确把握网络制售假药犯罪的内在规律特点, 增强证据、程序意识, 并将其与工作实践紧密结合。苦练打击网络制售假药犯罪的基本功, 通过信息化培训, 使民警树立网上作战意识, 学习国内外办理网络制售假药的技战法和经验, 掌握微信、淘宝、陌陌和网站运作模式, 增强了打击网络食药犯罪能力和水平。
(二) 建立情报体系, 研判案件线索
公安机关必须注重网络生产销售假药案件高发区域信息, 做好发案区域、犯罪手段、虚拟信息的分析、研判工作, 建立省级以上食药情报导侦平台, 随时发布预警信息、侦查技巧、作案方法等信息。提升基层办案人员梳理研判能力, 主动发现犯罪规律和作案方法, 进一步强化对案件的动态管控, 着重梳理高危犯罪人群归属地的情报输出和交流, 为实战中精准锁定嫌疑人提供情报, 有针对性地安排侦查力量进行深挖扩线。提升网络技术手段和电子证据固定在实战中运用效果, 对涉案的网站虚拟信息查询, 抽丝剥茧获取关联信息。还可以利用网络技术手段, 对贴吧、微信、微博、陌陌和QQ等虚拟账号, 进行落地查证。最后, 结合公安信息资源, 对人口系统、车辆系统等情报数据进行综合研判, 确定目标涉案人员身份信息。积极筹建网络假药信息体管控平台, 由国家网络监管部门、金融业、快递管理部门、公安等部门联合规范治理, 进一步强化网络店铺、网站实名登记制, 对新入网商家进行实名备案审验。实现信息共享, 通过主动检测网络假药敏感词汇, 全天候监管网络店铺和网站, 能够快速接受群众线索举报, 并迅速指令各地对涉案线索进行核查。上级的考核指向是一线实战部门的风向标, 为了调动基层工作的积极性, 侦查部门要将此类犯罪案件列入考核之中[5].
(三) 部门联动合作, 形成打击合力
打击网络假药犯罪公安机关不能唱独角戏, 要完善行刑无缝衔接的合作机制, 调动各方积极性, 主动参与, 形成合力。公安机关要与市场监督管理局、卫计委、邮政等部门做好联动, 做好打击网络假药犯罪和日常监管。该类犯罪涉及虚拟网络, 行政机关发现案件线索后, 可以将情况通报给当地公安机关, 经审查立案后, 采取暗访摸排、调取电子证据等方法, 通过“网上侦查、技术侦控、数据整合、信息碰撞”等工作, 还原每层级犯罪嫌疑人真实身份、车辆信息、家庭住址、活动规律, 分析快递单号、银行交易、支付宝交易等信息, 假药犯罪团伙成员的真实身份、实际居住地、手机号码等信息逐一查清, 勾画出网络生产、加工、销售假药的犯罪团伙结构图, 便于深挖扩线。权威部门的鉴定意见对于假药案件至关重要, 公安机关要依靠市场监管、卫计委等行政部门, 发挥优势专长, 随警作战, 结合对涉案药品翻译、主治功效、适宜人群等方面, 及时作出权威的产品检验检测报告。网络犯罪涉案区域广阔, 公安机关要及早与检法机关沟通, 邀请检法机关提前介入, 就案件定性、证据规格、管辖权争议等重点问题进行会商, 确保涉案人员的逮捕、诉讼、审理工作的顺利完成。
(四) 联动打击源头犯罪, 净化网络经营环境
随着犯罪形势日趋严峻, 犯罪手段的不断更新, 传统的阵地控制工作在一定程度上已经不适应信息化侦查的要求。实践中, 不法分子通过快递公司将药品邮寄给消费者, 实施非接触交易, 大大增加了案件侦破难度。首先, 公安机关要与快递取得联系, 做好物流快递等部门的阵地控制, 从中发现涉食药类案件线索, 根据情报信息, 提早安排打击方案, 及时固定、收集犯罪证据。其次, 公安机关要借鉴社区警务工作模式做好网络管控, “变虚拟为现实”, 将网络制售假药前科、嫌疑人员纳入“实有人口网络化管理”中来, 着重搜集假药犯罪前科人员信息, 纳入刑嫌管控, 实时掌控网上活动轨迹, 将网站社区作为现实社区管理, 尝试建立“网络警务室”, 做好与快递公司、银行等部门的联动, 创新网络制售假药的阵地控制。再次, “打击是手段, 预防是目的”, 积极占领网络宣传的制高点, 利用微信公众号、微博等平台, 定期发布权威“官宣”, 宣传识别假药的知识, 营造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打击网络制售假药的氛围, 达到净化网络, 切实保证百姓用药安全的目标, 促进网络药品销售的规范化。
借鉴电信诈骗快速冻结反应机制, 进一步简化涉药品犯罪银行查询、冻结审批手续, 消除部门障碍, 提高案件侦破效率。公安机关要联系阿里巴巴、腾讯、京东等互联网企业, 签订打击网络食药类犯罪战略合作机制。以河北为例, 2017年11月15日, 河北省食药监局、河北省公安厅阿里巴巴集团签订《打击治理涉网食品药品领域违法犯罪合作备忘录》, 依托企业大数据平台优势, 有的放矢推送有利于侦查破案的信息, 在数据分析中挖掘“信息富矿”, 提升打击网络制售假药犯罪的综合打击能力。河北省在全国率先建立案件协作对接平台, 大大缩短了调证时间, 减少办案成本。办案单位遇有网络假药案件时, 通过协作对接平台, 也可迅速拿到分析好的电子数据, 高效、精准地打击网络食药犯罪。同时, 还要完善对涉案的淘宝、微信、陌陌等虚拟账号和网站的查封和管控, 要做好与网络平台企业联系的同时, 及时封杀注销涉案账号。政府网信部门要集中力量清理网上非法销售假药信息, 依法严格查处非法销售假药平台和网站, 尤其, 对服务器设在国外的网站, 要采取封堵措施, 加强巡查监管, 严防违法网站死灰复燃。
(五) 强化审讯攻坚, 完善证据链条
打击网络生产销售假药犯罪最后一个环节就是审讯工作, 办案民警要针对不同的审讯对象做足不同的功课。由于审讯对象的生活经历、地位、年龄、性格和反侦察能力各不相同, 在进行审讯工作之前, 办案民警针对每级犯罪嫌疑人特征, 分别制定针对性极强的讯问提纲, 按照法律规定高标准、严要求地反复推敲、完善证据, 最终确保所有涉案人员的逮捕、诉讼、审理工作顺利完成。对于层级较低审讯对象, 采取分化审讯的办法, 以讯问提纲为基础, 结合个人层级和性格, 开展有针对性的讯问攻坚工作, 灵活运用强制措施, 软硬兼施、分化突破, 达到了“为我所用”的审讯效果。针对网络制售假药犯罪团伙中的核心人物, 社会阅历丰富、思想相对顽固的特点, 民警将掌握的证据巧妙的穿插到讯问中, 强调政策、法律和道德常识, 随机应变, 循序渐进、层层深入, 达到审讯的要求和目的。
总之, 当前社会活动已步入网络化、大数据时代, 犯罪手段也随之升级, 网络已成为各类犯罪滋生的温床。公安机关预防和打击网络犯罪的能力还有待提高, 开辟网上战场已经成为公安工作的必然选择。公安机关要不断创新侦查思路, 更新工作理念, 会用、善用高科技信息化手段, 就能在与网络犯罪分子的“博弈”中始终立于不败之地。
参考文献
[1] 李华。外媒:中国假药每年致死30万人网络成售假温床。[EB/OL].http://bbs.tiexue.net/post_11462657_1.html. (2012-08-28) [2016-05-12]
[2] 马克思。资本论 (第一卷) [M].北京:人民出版社, 1958.839.
[3] 董哲, 杨馨。我国网络销售假药犯罪现状研究[J].法学研究, 2012, (10) :141-142.
[4]刘佳。药品制假售假的整治对策[J].中国药事, 2014, (5) :39.
[5]李春雷, 任韧。我国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违法犯罪问题研究[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 2014, (4) :54-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