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隐性采访的法律界定

发布时间:2016-02-20 03:01:45

  【摘 要】随着社会科技飞速进步和新闻事业的不断发展,隐性采访新闻报道以其真实、鲜活、能够吸引受众眼球的特点,直观迅速、真实可信的优势为国内越来越多的媒体所接受,也赢得了越来越多一线记者的青睐,如《焦点访谈》《新闻调查》等。同时社会法制日益健全,权利界限越来越清晰,“隐性采访”的合法性一度引起争议,本文就隐性采访的合法性进行了分析,并提出意见。
  
  【关键词】隐性采访 法律规范
  
  近些年,随着我国各级电视台新闻舆论监督栏目的开办,新闻舆论监督的加强,隐性新闻采访手段运用越来越多,但由此产生的新闻纠纷和新闻诉讼也呈上升趋势。不少人反对隐性采访,是因为即使记者是出于维护社会正义和公共利益的目的,这种通过欺骗获得的新闻素材,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甚至由于一些记者为了获得采访信息,无视法律规定,滥用隐性采访。因而,隐性采访的合法性问题仍然是一个大问题。所以,弄清新闻隐性采访的法律界限,对规范新闻采访行为、保护采访者与被采访者的合法权益、建设社会主义法制都具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新闻隐性采访的概念
  
  隐性采访的概念是相对于常规采访而言,也是人们通常所说的暗拍暗录暗访。新闻记者在被采访对象不知晓的前提下,利用摄、录设备秘密采集新闻事实。理论界至今没有对隐性采访给以明确的界定,从称呼上隐性采访通常又称为隐匿采访、私密采访、偷拍、暗访等等。
  
  二、新闻隐性采访的积极意义
  
  这种非常规的采访手段可以避开不必要的干预和阻碍,更真实更客观地获取第一手材料,增强报道的说服力和可信度。
  
  隐性采访具有无可争辩的实证性,使受众有参与感和代入感,满足其对新闻真相了解的欲望。隐性采访可以使新闻材料得到完善,能够获得新闻事件完整情节,从而提高新闻的质量。
  
  在现代社会中,由于科技的发展和公众需求的变化,需要新闻媒体提供大量真实的、有意义的新闻,特别是在揭露社会阴暗角落,推进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隐性采访满足了社会和公众的需要,因而受到群众的欢迎和肯定。实践证明,隐性采访对新闻单位进行舆论监督是必要而有效的。
  
  三、新闻隐性采访的合法性
  
  目前,我国的法律并没有对包括新闻采访在内的隐性采访的权限进行明确规定,对隐性采访的合法性一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1.包括隐性采访在内的新闻采访权是《宪法》赋予公民言论自由权利的延伸。我国是人民当家做主的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来自于人民。我国《宪法》第27条、35条、41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与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所以,我国现行法律赋予了公民的知情权和言论自由权,同时也赋予了新闻单位的舆论监督权,因此,新闻单位的隐性采访,其实是行使知情权、言论自由权和舆论监督权,它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解释。在民事诉讼中,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印件,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它在一定程度上使暗拍暗录的取证方式有条件地合法化。这一新的司法解释当然也适用于新闻界的隐性采访。
  
  四、新闻隐性采访的前提条件
  
  新闻媒体进行隐性采访具有合法性,但应该深刻认识到,这种采访手段在使用的时候也是有条件限制的。
  
  1.公共利益条件限制。新闻隐性采访必须以社会公共利益需要为前提。法律上指的隐私是说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秘密,如果与社会公共利益有关,那就不再是法律保护的范围。所以在采访中遇到对与社会公共利益有关的人和事,那么涉及个人隐私的内容在新闻报道时要有所筛选,与公共利益没有关系的内容就不要披露。
  
  2.法律条件的限制。任何新闻采访不能跨越法律禁区。新闻隐性采访需要严格遵守一切法律,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要特别遵守法律条件限制。
  
  五、新闻隐性采访的法律界限
  
  1.严格遵守有关保密法规。新闻是泄露国家机密的一种通道,许多国家情报机关从新闻媒体发布的各种信息中获取情报机密。如果记者通过隐性采访方泄露国家机密,无疑会造成非常严重的后果。所以,严格保守国家秘密是每一位公民的义务,新闻记者更要坚守国家机密安全,避免隐性采访不当造成国家安全机密的泄露。例:《科学技术保密法》及《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条例》都把国家秘密、科学秘密、商业秘密和军事秘密等作为禁载禁播的内容。对军事禁区等保密场所,新闻记者也不能进行隐性采访。
  
  2.严格遵守有关未成年人保护法规。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给予了未成年人特殊保护,其中第四章第三十条中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个人隐私。第五章第四十二条中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判决前新闻报道、公开出版物、影视节目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姓名、照片、住所以及可能推断出其身份的资料。因此,对未成年人进行隐性采访是严令禁止的。
  
  隐性采访不得违背有关未成年人保护法规。
  
  3.严格遵守有关隐私权保护法律规定。隐性采访过程中记者隐藏自身真实身份,使被采访者放松警惕,极易获取他人的隐私。这种新闻事实虽然不是虚假的,但公开披露也可能对公民名誉权和隐私权造成侵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明确规定:“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因此,以个人隐私为内容的隐性采访是绝对禁止的。
  
  4.严格遵守商业机密的规定。在市场经济下,商业机密的价值越来越重要,并受法律保护。新闻记者的隐性采访题材大多为贪污受贿、非法经营等不法行为,这种采访是合法的,符合社会公众的根本利益。记者在对企业进行隐性采访时,如果对某一事物判断错误或处理不当,就有可能会将本属于企业的合法的商业机密泄露曝光。
  
  5.严格遵守有关司法机关法律规定。如我国对法庭审判的新闻采访就有严格限制,规定法庭的审判活动不能进行隐性采访。《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十条规定:“新闻记者旁听应遵守本规则。未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和摄影。”
  
  六、新闻隐性采访的违法行为
  
  1.冒充党、政、军、警及执法人员进行采访。隐瞒身份是隐性采访的一大特点。但记者在进行隐性采访时,并不是所有的角色都可以充当的,尤其是记者不能假扮党、政、军、警和各类执法人员。
  
  2.隐性采访时引诱别人违法或犯罪。在隐性采访时,记者不能设圈套、布陷阱,引诱别人从事违法或犯罪的行为。为了证明某地有色情活动,记者打扮成嫖客,与卖淫女共入暗室。记者的这种做法,在某种程度等于诱使别人违法或犯罪。
  
  3.为了隐性采访报假警。为了检验“110”的工作效率和可信度,记者冒充被抢劫,谎报险情等情况。首先,这种做法违背了新闻的真实性原则。整个事件发生过程中,人物是虚假的,环境是虚拟的,情节是虚构的, 因而便失去了可信性。第二,这种采访办法扰乱正常的社会治安秩序。
  
  由此可见,隐性采访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也就是说要有个“度”.否则就可能成为一种违法行为。
  
  七、新闻隐性采访的建议
  
  1.加快新闻隐性采访的法制化建设。我国至今都没有专门的新闻法,这对约束媒体及新闻工作者的行为是非常不利的,仅仅依靠宪法来约束新闻工作者、保护公众的权益是远远不够的。在涉及到隐性采访相关法律的时候,应该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2.建立健全媒体内部管理机制。新闻隐性采访不能完全依靠法律的约束和社会的监督,媒体内部应该建立健全新闻隐性采访的管理审查制度。对于新闻隐性采访的申报、审批、播出进行严格管理,并有相应的奖惩机制。
  
  3.加强学习提高新闻记者法律知识。新闻单位应该加强新闻工作者的法律知识学习,提高新闻工作者的个人素质。做到在新闻隐性采访中依法办事、明辨是非、自我约束,充分利用法律武器做好新闻舆论监督。

  【参考文献】

  [1]《论隐性采访的道德与法律的双重制衡》王玉茹;
  [2]《论隐性采访与新闻侵权》赵丽;
  [3]《隐性采访的法律意识和行为规则》吴怡;
  [4]《隐性采访法律规制研究》殷君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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