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文明视角下科技发展与自主创新立法反思

发布时间:2016-08-13 06:45:40
  摘要:生态文明建设有赖于绿色技术的创新、发展,然而更为关键的还在于科技创新与进步的全面生态化。目前我国现有的科技发展与自主创新立法仍停滞于工业文明阶段。文章认为,科技发展与自主创新立法的制定、实施唯有树立生态文明理念,全面引入生态理论及规律,并将科学技术定位成在环境生态功能可承载范围内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工具,方能引导科技发展及其自主创新成为生态文明建设的核心推动力。
  
  关键词:生态文明;科技;自主创新;立法;反思。
  
   一、绿色技术创新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推力。
  
  建设生态文明是构建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题中之义,也是解决我国生态环境与经济社会发展所面临的诸多矛盾的战略选择。生态文明作为反映当代人类社会发展、进步及开化程度的文明形态,其是在对工业文明的弊病及由之引发的环境危机进行反思的基础上提出的。
  
  自人类产生以来,人们基于社会实践所取得的各种进步都影响着环境生态功能,甚至以侵害、牺牲环境生态功能为代价。从本质上看,工业文明社会产生环境危机的根源在于人类基于对物质利益、经济利益的极端不合理的盲目追求,从事污染、破坏环境等行为造成了环境生态功能超阈值的减损甚至丧失,致使人的生态需要无法得到充分满足,并进而导致人的环境利益的实现障碍与冲突,威胁到了人类正常的生存、繁衍及可持续发展[1].在此背景下,为了保障人类的可持续发展,人们必须对工业文明的缺陷和弊病进行反思并在此基础上过渡到新的文明形态。生态文明作为人类文明的一种高级形态,以肯定人的生态需要、尊重生态环境和维护环境生态功能为着眼点,以保护、增益环境生态功能为手段,以尽可能保障人类环境利益充分、公平、有序的实现并维护人类的可持续发展为目标。生态文明强调应适用“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理念去分析、解决问题[2],尊重人类所赖以生存的环境系统及自然资源,遵循自然规律并在生态环境可承载的限度范围内寻求社会发展、处理社会问题[3].
  
  生态文明建设是一项系统的工程,有赖于众多学科、部门、环节的支撑。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是推动人类社会变革的强大动力和要素,建设生态文明离不开科学技术,特别是绿色高新技术强有力的支撑,而绿色技术的发展又有赖于技术创新的不断推进。鼓励自主创新,是响应十六大号召,建设创新型国家,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局面的重大战略举措。绿色技术创新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必要条件、必由之路[4],非经由此,很难完成工业文明向生态文明的真正过渡。具体来看:首先,生态文明强调在保持良好环境生态功能、不超越环境承载能力的前提下促进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而“良好环境生态功能”、“环境承载能力”均为抽象层面之概念,其需要诸如环境改善指标、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基础标准、环境方法标准等一系列的指标、标准将之量化,而此类量化标准的制定及其时时更新均有赖于绿色技术的不断发展与创新。其次,环境质量的改善、良好生态功能的保障增益,很大程度上有赖于诸如清洁能源的开发、清洁生产的实现、废弃物的资源化、能源的综合利用、污染物的零排放等绿色技术的不断的创新与发展。再次,对因环境生态功能减损而引发的各类救济的实现,如对受损的生态环境的修复、对因环境生态功能减损而引发的人身利益和财产利益损害的环境侵权的救济,都离不开绿色技术的创新与发展。最后,对环境利益的确认及其与其他利益(特别是经济利益)冲突的协调、保障也离不开各类绿色技术的发展与创新[5].
  
   二、生态文明建设更有赖于科技创新的全面生态化。
  
  科技发展及其自主创新是一把 “双刃剑”.工业文明时期,人们将科学技术作为征服自然、统治自然的工具,科技及生产力飞跃式的发展助燃了人类对物质利益、经济利益的极端不合理的盲目追求,加上长期以来,人类环境利益的实现处于无竞争的状态,致使人们把环境生态功能视为可以随意享用的公共物品或非稀缺性的资源,使其成为经济利益追逐过程中的牺牲品并最终导致环境危机的产生。从很大程度上看,工业文明社会产生环境危机的根源在于对人类正常的生态需要的忽视、对环境生态功能独立价值的蔑视以及对不合理的物质性(经济性)需求的放纵并基于此而做出的超出环境生态功能阈值的环境污染和破坏等行为,最终导致了环境生态功能的不可逆转的减损甚至丧失,从而致使人类的生态需要得不到正常、充分的满足。而这一切,从很大程度上说均是伴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创新与发展而来的,并随着技术创新的加速发展而日益恶化[6].
  
  生态文明建设有赖于各类绿色技术的不断创新与发展,然而仅单方面着力于推动绿色技术的创新、发展是远远不够的,其更有赖于整个科技自主创新的全面生态化,即当代的科技自主创新应当以生态文明为理念,将生态文明理念贯穿到科技自主创新的各个环节中,以寻找出理性、合理的技术创新路径。
  
  具体来看:首先,应利用生态文明理念修正科技发展及自主创新的目标。工业文明时期,人们将科学技术作为谋求物质利益、经济利益的工具,当时的科技自主创新只单纯的追求社会物质财富的累积及经济效益的增加,而毫不顾及生态环境与自然资源的承受能力。生态文明时期,应将生态学理论和规律引入科技自主创新的全过程,以促进人类社会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三者间的平衡、协调发展为目标,将科学技术的发展及其创新作为在环境生态功能可承载范围内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重要途径,尽可能使科技创新活动最大限度地降低自然资源和能源的消耗,不断提高自然资源和能源的利用率,减少废弃物的排放量,减少生产活动对生态环境的不良影响,增强资源和生态环境对经济发展的持续支撑力。
  
  其次,应利用生态文明理念修正科技发展及自主创新的评价体系。工业文明时期,人们评判一项科学技术“是否先进”、“是否属于自主创新”多仅从技术角度,以其新颖性、独创性、先进性为其评判标准;评判一项科学技术的社会贡献度也多以其所能取得的经济效益为考量标准,而并未考虑该技术的耗能度及其对环境的友好度。生态文明时期,应对科技自主创新的评价体系进行“绿化”,即除从技术角度考虑其先进性外,还应对之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除考量其所取得的经济效益外,还应对其能取得的环境成本及效益进行综合核算。只有那些对生态环境功能负面影响最小化、对资源能源利用最优化的技术创新才是符合生态文明的,值得全社会支持和推崇的科技自主创新。
  
  再次,应利用生态文明理念修正科技发展及自主创新的价值观。“科技自主创新”一词产生于工业文明时期,其最初系经济学之范畴。在工业文明社会,科技自主创新的核心价值是纯经济的,即其主要以获得尽可能多的利润、更高的市场占有率为导向,而不计其间所耗费的生态成本,从而造成了极大的资源浪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而与之不同的是,生态文明时期的科技创新应建立在节约能源、保护生态环境的价值共识基础上,应构建经济、社会、生态多向度的价值取向,应在生态环境承载范围内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对经济利益的追求也应建立在降低对自然资源与能源的消耗、保护生态环境的基础之上[6-7].
  
   三、我国科技发展与自主创新立法反思。
  
  我国历来重视科技强国,关注通过各种手段提升科技自主创新能力,而立法则是其中最为核心的手段之一。特别是进入21世纪后,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陆续出台,强有力地推动了我国科技水平的提升及自主创新能力的发展。
  
  目前看来,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制定的法律层面,比较典型的有《科学技术进步法》(2008年)、《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年)等;在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层面,比较具有代表性的如《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2003年)等;在各地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层面,比较典型的有《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2006)、《重庆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2009)、《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2010)、《武汉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2011)、《青岛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2011)、《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2011)、《宁波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2012)、《江西省科技创新促进条例》(2013)、《辽宁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2014)等。上述相关立法极大地调动了各方主体的积极性、主动性,推动了我国科技的发展,切实增强了自主创新能力。然而,客观来说,我国现有的关于科技发展及其自主创新的立法总体看来仍停留于工业文明阶段,即仍仅将科技的发展、自主创新能力的提升作为人类获取物质利益、经济利益的手段,仅以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作为科技自主创新的目标,而并未在生态文明建设的背景下进行相关立法。具体分析如下:
  
  在国家立法层面,我国于2008年修订实施的《科学技术进步法》第1条明确指出该法制定和实施的目的系为了“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的作用,促进科学技术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并进而最终实现“推动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之最终目的。同时,该法第4条明确“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应当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第10条明确国务院及各级人民政府负有“保障科学技术进步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之职责;第31条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科技发展规划“应当体现产业发展的需求”.客观来说,该法以科技推动经济发展为其主要导向,通篇未有提及并考量生态环境保护与生态文明建设的内容。我国于2015年最新修订实施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1条明确指出该法制定的目的是为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加速科学技术进步”并最终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而该法其后包括“组织实施”、“保障措施”、“技术权益”等各章节均在此目的指引下展开。虽然该法在第3条规定了科技成果的转化活动应“有利于保护环境、合理利用资源”,但此内容却与应“有利于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结合”、“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有利于促进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维护国家安全”等内容相并列。同时,虽然该法在第12条中规定国家应通过各种方式支持“能够合理开发和利用资源、节约能源、降低消耗以及防治环境污染、保护生态、提高应对气候变化和防灾减灾能力”的绿色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但其仅作为应予以支持的项目类型之一与“能够显着提高产业技术水平、经济效益或者能够形成促进社会经济健康发展的新产业的”、“能够显着提高国家安全能力和公共安全水平的”、“能够改善民生和提高公共健康水平的”项目相并列。总体上看,该法仍将科学技术主要定位为获取经济效益的工具,强调其对经济发展的促进。虽然该法顺应当代趋势,考虑了科技对生态环境的保护,但其并未突出当代环境保护的优先性及生态文明建设的贯穿性,更未在生态文明背景下全面考量科技进步与自主创新所应有崭新模式。
  
  在地方性立法层面,如福建省于2013年修订实施的《科学技术进步条例》,该条例第1条明确其以“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快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并最终“推动本省经济社会发展”为目标。其后,该条例中有关“企业技术进步”、“高新技术研究与产业化”、“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科学技术人员”、“闽台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保障措施”等各章节中的内容均是在此目标的指引下设置的,其间并未考虑到生态环境保护、生态文明建设等内容。再如辽宁省于2014年颁布的《自主创新促进条例》第1条明确,该条例的制定与实施系“为了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推动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同时,该条例第2条关于自主创新的界定仅从技术角度考虑,而并未考虑其对生态环境的友好度及对生态文明建设的贡献度;此外,第4条对自主创新原则的确定只强调“以市场为导向”,而并未有与环境保护与生态文明建设相关的内容;而该条例其后其他章节的内容也基本基于此思路展开。虽然该条例在其第14条规定应鼓励企业开展“资源与环境”、“节能减排”等领域的自主创新,并在第28条中明确对科技人员的考评、报奖机制应综合考虑“经济、社会、生态效益”,但客观来说,该相关规定均仅是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点源性的内容,而并未提升到生态文明建设的整体层面加以考量,且相关规定的可操作性不强。其他各省市的相关立法内容也多未超越上述范围,此处不加以详述。通过分析可知,从发展角度看,我国有关科技发展及自主创新的立法以党的十八大为分界点,大致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的立法普遍没有关注生态环境的问题,第二阶段的立法多从改善民生的角度提倡通过发展绿色技术来实现生态环境的保护和环境质量的提升。但总体看来,目前我国有关科技发展及自主创新的立法主要是在工业文明的背景之下设计的,虽有部分立法已经关注到了绿色技术的发展,但其并未将科技发展及其自主创新放置在生态文明建设的大背景下,对科技自主创新进行全面生态化。
  
   四、完善我国科技发展与自主创新立法的相关建议。
  
  如前文所述,生态文明建设有赖于绿色技术的不断创新、发展,然而更为关键的还在于科技创新的全面生态化。鉴于此,作为促进科技创新全面生态化的重要工具,我国科技发展与自主创新的相关立法应不断提升,努力跨越工业文明阶段,从而实现对整个生态文明建设的支撑、推动。
  
  首先,应全面树立生态文明理念。当代的科技发展与自主创新立法的制定与实施应首先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理念是对事物或现象存在的最全面、最深刻的理性认识,其是一种指导实际行动的最高准则。当代的科技发展与自主创新必须以生态文明理念为指导,否认或者忽略这一事实,将阻碍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并最终无法实现生态文明社会的构建。只有树立生态文明理念,将生态文明建设融入到科技发展及其自主创新的全过程中去,才能突破一贯以来将科技自主创新与促进经济发展单方面挂钩的缺陷,真正使得科学技术成为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核心推动力。仅单方面关注绿色技术的发展,虽能够一定程度上促进环境的保护、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但此种未进行整体布局的点源性的努力必将无法支撑整个生态文明的建设,非绿色技术的非生态化的发展将抵消绿色技术发展的效果,最终阻碍生态文明建设的进展。
  
  其次,应充分借鉴生态理论及规律。立法虽很大程度出自于立法者的主观创制,然而其终究还需遵循客观规律。我国科技发展与自主创新相关立法若想努力跨越工业文明阶段、全面实现生态化,除应从主观上树立生态文明理念外,还应客观借鉴生态理论及规律,进而推动将生态理论和规律引入科技发展及其自主创新的全过程。唯有如此,方能确保相关立法的时代性、科学性,并进而确保科技发展与自主创新的生态化向度。而这也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必然要求,是遏制生态环境恶化的迫切需要,是解决经济增长与资源、环境瓶颈制约矛盾的关键,是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现实途径,也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诉求[8].
  
  再次,应准确定位科技创新。工业文明阶段的立法,立法者仅单纯将科技创新作为谋求物质利益、经济利益的工具,未考虑到生态环境与自然资源的承受能力。生态文明阶段的立法,应将科学技术定位成在环境生态功能可承载的范围内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工具,尽可能通过立法确保科技创新活动能够最大限度地降低自然资源和能源的消耗,不断提高自然资源和能源的利用率,减少废弃物的排放量,减少生产活动对生态环境的不良影响,增强资源和生态环境对经济发展的持续支撑力。唯有如此,方能引导科技发展及其自主创新成为生态文明建设的核心推动力。
  
  此外,应“绿化”科技创新的评价机制。工业文明阶段的立法,立法者仅以获取物质利益、经济利益的多少作为衡量、评价科技自主创新的核心标准。生态文明阶段的立法,应对科技发展及其自主创新的评价、支持体系进行“绿化”.即相关立法除应从技术角度对科技的先进性进行评价外,还应基于我国国情设定可操作性较强的绿色评价标准体系来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只有那些对生态环境功能负面影响最小化、对资源能源利用最优化的科技创新才能被认定是符合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的,从而才能得到财政、税收、金融、知识产权等各项政策的支持和奖励。唯有如此,方能确保科技自主创新的生态化向度。
  
   五、结语。
  
  建设生态文明是构建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根本保障。科技自主创新是当代生态文明建设的绿色引擎,是决定生态文明建设进展乃至成败的核心要素。然而,近年来绿色科技创新项目本身存在“绿色冲突”的案例屡见不鲜,如20世纪90年代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建成的Bright Source Energy太阳能热电厂项目,在向社会提供清洁能源的同时,也对项目建设地莫哈韦沙漠造成了严重的生态破坏。因此,科技自主创新本身也可能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应引起政策层面的关注与防控。当前科技发展与自主创新立法的制定、实施唯有树立生态文明理念,全面引入生态理论及规律,将科学技术定位为在环境生态功能可承载的范围内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工具,方能引导科技发展及其自主创新成为生态文明建设的核心推动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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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戴安良.对建设生态文明几个理论问题的认识---兼论科学发展观与建设生态文明的关系[J].探索,2009,(1):160-164.  
  [3] 蔡守秋.以生态文明观为指导,实现环境法律的生态化[J].中州学刊,2008,(2):72-76.  
  [4] 肖显静.生态文明视阈中的科学技术转向[N].中国社会科学报,2012-09-21(4)。  
  [5] 秦书生,付晗宁.以绿色技术创新促进生态文明建设[J].环境保护,2013,(15):36-38.  
  [6] 何佩佩,邹雄.环境法的本位与环境保障利益研究[J].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15,(3):172-176. 
  [7] 刘新同,胡琼燕.对生态文明理念下技术创新的思考[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3):72-74.  
  [8] 邵璀菊.基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技术创新生态化研究[J].兰州交通大学学报,2011,(2):5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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