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从盈余管理的角度, 分析了公司IPO效应对公司的影响, 分析了公司IPO效应制度上的原因, 提出了完善会计制度、强化法人治理、改革上市制度、健全证券监管、加强外部监督等方面的政策建议来避免公司IPO效应。
关键词:IPO效应; 盈余管理; 对策;
一、公司IPO效应的影响
公司IPO上市会帮助企业迅速扩大经营规模和提高市场竞争力, 因而通过IPO获得上市的公司应该具有比IPO前更好的经营业绩。事实上很多企业IPO上市后业绩下滑, 出现了IPO效应。对于IPO企业来说, 适当的盈余管理可能会给企业在短期内带来一定的积极影响, 根本上则有害于企业的健康和良性发展, 长期来看对企业的负面影响更大, 在外部性上还可能给投资者带来重大损失, 妨碍资本市场的配置效率, 损害证券市场的公平和公正性。
二、公司IPO效应的制度原因分析
(一) 会计准则缺陷
根据我国现行的制度安排, 虽然形式上是在会计准则下对部分财务会计问题的处理进行更新调整, 但除了对具体财务会计问题的处理意见予以明确以外, 实际上还有部分涉及会计准则实施口径问题。在实施口径方面, 鉴于会计准则规定过于原则和抽象, 为了防范IPO申报企业藉此随意对经营成果进行会计处理和报表粉饰, 有时会对部分会计准则的执行进行一定的变通处理, 例如关于无形资产资本化、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计量、工程或劳务完工百分比法的适用等。证监会的变通处理虽然意在确保企业业绩坚实而没有水分, 但客观上也造成了IPO企业在企业会计准则方面与其他非上市企业, 以及上市公司形成了事实上的差异, 这也是部分IPO企业上市后调整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的重要原因。
(二) 法人治理缺陷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企业制度重建的重要成果就是建立并完善了现代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但是, 众多IPO企业股权结构不合理, 不少国有控股上市和民营控股企业一股独大, 或者股权形式上分散, 实际上则存在着内部人控制, 缺乏有效制衡, 造成股东之间事实上存在“零和博弈”的问题;其次, 监督机制不健全, 导致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独立的监督力量未能有效发挥功能;再次, 经理人员报酬与激励机制存在不足, 缺乏长期激励措施, 使得经理人员为企业创造价值的动力不足, 短期行为难以根除。
(三) 上市制度缺陷
IPO上市制度主要由上市条件、申请与审核、发行与承销、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规则与要求组成。我国目前的A股市场包括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 其中主板和中小板的上市条件规定相同, 但实际运作上对业绩规模要求略有不同, 创业板则对上市条件有独立的规定和实际要求。由于我国目前在发行审核上实行的是核准制, 强调对IPO企业业绩的实质判断, 实质审核时还关注企业的持续盈利能力, 为追求上市“入场券”, IPO企业会基于熨平业绩波动和美化财务报表诉求, 或多或少进行各种形式的盈余操控。
(四) 证券监管缺陷
我国A股市场尚处于完善阶段, 现行法律对盈余管理的规制不够全面, 对于IPO企业上市前后利用会计准则的特性进行盈余操控缺乏相关的法律规制, 对过度盈余管理, 包括IPO上市过程中的财务欺诈行为制裁措施过于单薄软弱, 造成违法成本过低, 难以对违法违规、违反准则的盈余管理, 甚至欺诈行为施加有效的遏制。面对日益高发、复杂、隐蔽、智能的证券违法违规行为, 我国的证券监管执法效率有待提高和亟待加强。证监会相关人士曾经坦言, 证券稽查执法效能的进一步提升仍受违法违规行为多变、制度供给相对不足、各项法定执法措施落实不到位、执法资源与人手相对不足等问题和因素的制约。
(五) 外部监督不足
IPO前后的盈余管理操作通常都比较专业复杂、手段隐蔽, 对于普通人来说识别难度很高, 加之于目前的证券稽查力量不足, 无法适应伴随企业IPO上市高涨而日益高发的盈余操控行为, 亟需强化其他外部监督力量建设, 例如新闻监督和公众监督等, 以形成对证券监管良好的互动和协同效应, 促进证券稽查效率效益的提高。然而, 由于被监督行为的专业性、复杂性和隐蔽性, 对监督人员素质要求较高, 从业人员欠缺, 素质也参差不齐, 亟待大力充实和提高。对于公众监督, 目前尚未有一套完善的激励奖赏机制, 对公众和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也不能给予足够重视, 客观上也弱化了公众的举报热情。
三、减少IPO效应的几点建议
(一) 完善会计准则
由于不同企业所处的行业要求和自身业务特性多有不同, 为了使企业可以更加明确的反映自身经营状况, 会计准则也允许企业根据自身情况而选择不同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方法。但当会计准则赋予企业对一种业务类型多种会计政策选择时, 企业就会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考量去进行机会选择。正是因为会计准则的不确定性和不完善性, 给了那些有动机进行盈余管理的企业可乘之机。所以有关部门应该进一步完善会计准则, 减少会计准则中过于抽象或模糊的表达, 明确规定每种业务情况下应该适用的具体会计计量方式, 严格限制企业为了自身利益随意变更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并及时针对新业务制定或更新会计准则。
(二) 强化法人治理
首先要做的就是督促企业建立更加健全的内控制度, 保证内审部门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进一步约束管理者的行为, 防止违规现象发生。其次, 要进一步督促IPO企业优化股权结构, 鼓励在上市前的或上市同时引进战略投资者, 适当安排管理层持股, 提高机构投资者的持股比例。再次, 强化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和监事会的独立性和专业性。最后, 为了更好的预防风险, 对于内控制度的建设是十分重要的, 可在IPO企业中引入内部控制评价, 定期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合理性与完整性监控和评估, 充分发挥外部审计鉴证的作用, 从而逐步强化、完善IPO企业的内控质量。
(三) 改革上市制度
首先, 要改革IPO发行审核制度, 尽快将注册制引入A股, 完善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市场化、法制化发行上市制度。其次, 围绕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市场化改革, 修改IPO上市条件, 适当降低上市要求, 废除在实际审核时人为拔高条件要求的做法。再次, 完善战略配售和网下配售机制。有效的战略配售机制能够在中长期维持公司股权结构和股价的稳定。对于网下配售, 鉴于询价对象参与决定新股定价, 为抑制目前在询价和网下配售方面的机会主义, 可适当延长网下配售的锁定期限, 促进其归位尽责, 真正在新股定价和发行环节成为决定性的制约力量, 抑制IPO企业借助盈余操控进行高价发行。
(四) 健全证券监管
首先要改革监管理念, 尽快在思想意识、制度设计、组织保障上, 大力加强监管机构对IPO企业上市后的持续监管, 统一对同类事项的执法标准, 规范和抑制IPO企业利用会计准则特性和持续监管不足任意进行各类可能损害公司利益和投资者利益的盈余管理行为。其次要完善法律对盈余管理的规制, 针对IPO企业在上市前后利用会计准则的特性进行盈余操控缺乏相关的法律规制, 尽快出台有针对性的规章措施, 填补法律、法规或规章漏洞。对于过度盈余管理, 包括IPO上市过程中的财务欺诈行为制裁措施过于单薄软弱, 违法成本过低, 应尽快修改《证券法》和相关司法解释, 加大行政和刑事制裁措施, 引入惩罚性赔偿机制, 设立独立的证券法院或指定法院专属管辖受理证券案件, 扩大受案范围, 以形成对违法违规、违反准则的盈余管理, 甚至欺诈行为的高压态势和有效遏制。再次, 为有效应对IPO上市前后日益高发、复杂、隐蔽、智能的各类盈余管理和证券违法违规行为, 证监会应当持续保持执法高压态势, 进一步通过改进违法线索处理方式、改革执法体制机制、强化案件调查手段、创新执法方式、优化执法协作和增加执法力量等措施, 持续完善稽查与处罚体制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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