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世纪三四十年代,出于对“尾大不掉”的担忧,国民政府对各种地方武装力量顾忌重重。为了遏制中共革命的蓬勃发展,国民政府创立地方武装组织是一种无奈之举,也是一种现实需要。地方武装组织虽可配合政府掌控地方,却也造成地方势力分割国家权力。因此,当局时常处于限制与发展地方武装的两难困境。与此同时,地方武装力量越强,经费的开支越多,民众的负担越重,又加剧了民众与政府的疏离与对立。
关键词:国民政府;地方武装;中共革命
地方武装即县以下民间组织的武装力量,国民政府时期,国家治理严重依赖基层政权,创立各种地方武装组织是当局处理纷乱社会的一种权变办法。与古代相比,国民政府的地方武装组织规模之大和覆盖面之广为历史所少见。在不同的社会背景下,地方武装组织之演变也有相当不同的表现。从中共革命的角度对民国时期的地方武装组织加以分析,不仅可以更深入地了解民国社会,而且对国共关系史的研究亦有所助益。[1]
一、保安(卫)团与保安队
民国初年,政局多变,军阀混战,地方多处无政府状态,为维护治安,地方社会多仿照保甲制度组建自卫武装组织。这些组织统称团防,且日渐被地主豪绅所控制,称霸一方,为所欲为。经过兼并后的团防头目成为团阀,往往控制当地政府,“视县长若厮役”.[2]
为整合地方武装组织,以及对抗中共的游击战术,1929年7月,国民政府颁布《县保卫团法》,各县地方原有乡团及其他一切自卫组织,均改组为保卫团,保卫团编制为,每闾为一牌,以闾长为牌长,每乡或镇为一甲,以乡(镇)长为甲长,每区为一区团,以区长为区团长,县为总团,以县长为总团长。[3]
鉴于抵抗中共武装力量的需要,国民政府饬令各县办理保卫团的同时,要求“剿匪”区各县办理反共团。为避免反共团与保卫团名称不同而导致歧义,当局规定各县在“剿匪”期间先行组织反共团,俟肃清“匪患”后,再取消反共团名称,办理保卫团。苏维埃区域一旦收复,地方政府即组织民众编组保甲,成立“铲共团”.国民政府政训处在各地召集民众,举行“铲共大会”,要求所有地方壮丁一律加盟,并于左臂刺青“铲共”二字,表示与中共势不两立[4],“铲共团”即为变相的保安团。
1932年,国民政府规定,各县原有保卫团、常备队以及未经改编之自卫团体,在“清剿”期间,由民政厅一律编为保安队,各县保安队得酌量情形,编为保安总队或保安大队,县长兼保安队总队长或大队长。各县保安队官兵须有殷实绅商二人以上联保,如有中共嫌疑、侵蚀饷项及拐枪潜逃等情事,联保人须负责赔偿。士兵每半年更换三分之一,其更换缺额由铲共义勇队(以下简称义勇队)补充。各县保安队应按照各县地方情形,分配驻扎,以资防守,并按月调防,轮流训练。关于“清剿”事宜,得会同当地义勇队协助办理,并与邻县互相联防。其经费来源为亩捐,县政府统筹统支,不足时,由县政府召集会议,负责筹措,呈报省政府核准。官兵薪饷由县政府派员,点名发放。由此,国民政府将保安队的武装力量先集中于县,归县长统一指挥,再集中于行政区,归行政督察专员兼保安司令统一指挥,最后集中于省,归省保安司令统一指挥。[5]
地方武装组织收归县政府以后,各县或采取单独“清剿”方式,或会同邻县互相联防。一有情况,县长即督饬保安团队严密戒备。遇有小股红军,伺机“防击”.遇有大股红军,则电请附近国民党军队“剿办”.各县联防对中共武装力量造成了不利的影响,当然,有时国民政府一方亦遭受损失。如1933年10月,中共卢东生、夏曦等率部千余人,由湖北长阳县李田窑分三路包围,与长阳保安队第一中队第二分队激战,毙、伤班长覃适金及士兵数名,损失十余枪枝,生擒第二分队长刘谦及兵站处李副官。[6]
诚然,保安团队在维护地方治安方面确实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由于人数众多,各县经费窘迫,尚未实行统筹统支,或虽属统筹,而仍系摊派等方式。保安经费以亩捐为主,商铺捐为补助,绅富捐为预备,财务委员会负责统收统支。亩捐由业主负担,县长饬令各区保甲长按户确切查明田地亩数,详细记载后呈报区长,迨抽查完毕再由县府汇订成册,按亩抽捐。亩捐捐率以每亩田地年收银元1角为原则,原有捐率不及1角,且保安经费足敷应用者,仍照旧征收。各县团款均以田亩捐和商铺捐为来源,农田岁有丰歉,商业亦有萧条时期,县府每因征收不齐,以致积欠团款,财委会无款可拨,乃将亩捐收据分发各保安分队。一旦各中队就地筹款,流弊丛生。[7]
省府大多无力补助保安经费,皆听任地方各自为政,或随粮带征,或就地派募。一省之内,饷额发放,县与县有所差异。无“匪”县份,保安队人数少,财力较为充裕,有“匪”县份,豪宗殷户大都“挈眷远逃”,用款愈多,筹款愈窘。中共退出苏区之后,逃避者陆续归来,因“未身受匪之打击,亲见御匪之困难”,取巧抗捐,所在皆是,保安队人数多,保安经费反而少。甚至一县之内,区与区亦彼此悬殊,所有团队经费收支,不仅省政府莫能详悉其内容,县政府亦“不甚了了”.各县由于税收短绌,只有极少数县份能每月实发保安队薪饷,一些县份仅支伙食费。为此,国民政府变通办法,令各县从速规定减成发饷办法,官长不得超过半薪,以免积欠,并严禁保安队士兵下乡催收。[8]
保安团队给养困难,官兵既不能自筹经费,县府又不能按月发给薪饷,谁肯出“死力”�I卫地方,而与中共武装力量对决?不仅各分队长懈怠职守,“渐不服县长指挥”,对于勤务,一概置之不理。官长如此,士兵更容易任意放纵,动辄哗变,肆行抢劫。以致国民政府认为,各县保安团队“成为变相之流氓集团”,此种团队“无事则鱼肉乡里,有警则闻风先逃”,一遇饷款不给,即有“哗溃之虞,肘腋之患”,若不予以改革,听之任之,徒然养成团阀习气,地方受累无穷。为此,国民政府下令各县彻底整顿,缩编保安队,一律裁汰老弱及外籍士兵,并补助整理团队经费。在改编期间,各县保甲及壮丁队,应加紧组织,担任巡查、放哨勤务,以免“零匪”发生。[9]
各地保安队缩编之后,多出的武器无论堪用、待修、废枪,一律汇齐解送省政府。由省府派员会同保安处、修械所详加检查,列册存卷、备查,堪用枪枝,上油钉箱,加意保存。遇各该县扩编保安队,仍发还使用,否则估价代售,所得价款交原解送县份,作为保安经费。不堪修理之废枪,除有适用零件由修械所存留外,其余枪身等项,由省府派员销毁。[10]
1933年1月,国民政府颁布《剿匪区内各省民团整理条例》,凡保安队官佐、士兵,均须取具殷实商铺或区保甲长或当地稍负有声望者二人以上之联保切结,保证不“通匪”“济匪”,不侵蚀饷项,不煽惑部队拐枪或避役。保安团队士兵以土着为原则,在大县,保长较多,采取军队编制方法,将所有保长编为一团,县长兼任团长,保安队主任或训育部正副主任兼任团副,保安队中队长兼充营长,保安队或公安局下级干部为连长,排班长由曾受军事训练之保长充任。在小县,保长较少,分批训练,采取省保安队编制,编成一大队或数中队。[11]
保卫团未改编为保安队以前,士绅权力至为“优越”,各区团长直接抽收亩捐,处办盗匪,官府不敢过问。改编以后,地方武装组织直隶县政府,士绅开始失势。公正士绅对于地方事业,不愿过问,“必多方敦请,始允与闻县事”.[12]可以认为,无论是抗战前,还是抗战时期,在维护地方治安方面,保安团队都发挥了一定的作用。抗战以后,为对抗中共越发强大的武装力量,保安团队再度扩编,甚至一些省份已组织保安旅,或改编为保安警察队,人数更为庞大。
在各省边区县份,由于中共游击队星散,目标较小,行动又极为“飘忽”.保安团队分驻各地,无论是“追剿”“防剿”还是“堵剿”,均须行动迅速,否则会坐失时机。此为当局不能彻底肃清中共武装力量的重要原因之一。为此,国民政府决定将各省边区县份保安团队全部划归各该县县长指挥。各地保安团队“不必等候命令”,“见匪便剿”,“绝对不分畛域,跟踪穷追”.[13]
二、保甲壮丁队与铲共义勇队
1932年以前,地方民团多操诸地方豪绅之手,团队编制既无一定标准,饷额也无一定的限度。为整合地方武装组织,1933年,国民政府将民团一律改编为保安队。同时,针对中共武装组织有红军、游击队与赤卫队三种,国民政府在国民党军队与保安队的基础上,亦加了一个壮丁队或义勇队。国民党军队对抗正规红军,保安队应对小股游击队,壮丁队(义勇队)应付中共无数的赤卫队。[14]
根据《剿匪区内各省民团整理条例》,“各县应特编之武装民团”,一律改为各县保安队,“武装不健全之民团及武装之壮丁”,在未被中共“侵扰”县份,一律改为壮丁队,曾受中共“侵扰”县份,一律改编为义勇队,俟各该县中共人员完全退出后,义勇队仍改称为壮丁队。义勇队或壮丁队编制均以保为单位,一保内,不论人数多寡,凡年满18岁以上45岁以下,编成一小队,保长兼充队长。保队之下分若干班,甲长充任班长。一乡或一镇有两保以上时,编成一联队,联保主任兼充联队长。一区范围内,各联队编成一区队,区长兼充区队长。一县之内,合各区队编成一总队,县长兼充总队长。义勇队或壮丁队器械为民有枪枝、梭镖、刀、矛,其任务包括巡逻、放哨、搜捕、转递公文、守护交通设备、运输、修筑碉楼堡寨以及救护与抢险等事项。[15]
国民党认为,壮丁队或义勇队成员出自保甲户口,其成员来历清楚,组织严密,聚之可成劲旅,散之各有职业,可为国家实施征兵制的后备力量。县区乡镇保甲长兼充各级壮丁队(义勇队)指挥,不仅系统分明,避免土劣把持,还可节省经费。按照规定,壮丁队或义勇队的武器装备为刀矛器械。若准其使用枪枝,政府顾虑枪枝散落民间,壮丁队或义勇队将成为变相的保卫团,“御匪不足,殃民有余”.但边远县份,常有中共武装人员出没,若一律不准使用枪枝,则其自卫力量不足,且军队又不能常年驻扎,地方治安必受影响。故而,国民政府变通办法,有“匪”的地方,县府将保安队编余枪枝发给壮丁队(义勇队)使用,并责成该管保甲长仿照登记民枪办法,编号烙印,发给执照,取具五家联保连坐切结,载明不得发生械斗及非法事件,无“匪”时,把枪收回。[16]
义勇队(壮丁队)在枪支编制上无明确规定,“有一二百枪枝者,有数十枝枪者,有一枪一兵者,有人多枪少者,有人少枪多者”.购枪经费多由联保主任或队长就地筹措,无定额薪饷,无确实预算。联保主任或队长大多既无军事学识与技能,又无军事训练与政治训练,以致纪律废弛,抢劫、敲诈层见不穷,民众“怨声载道”.[17]
若各县经费均由省库补助,省政府必定无法支付。为此,国民政府颁发《匪区各县铲共义勇队收容办法》,未收复县份,队丁确系壮丁,并携有快枪、土枪、土炮以及努力“剿匪”的义勇队,由当地驻军收容,正式改编为保卫团,否则,暂编为保卫团,迨县城收复后,仍恢复义勇队组织,编制与名称一律照旧。诚然,一些县份因国民党军队不能长久驻扎,中共武装力量又时常“窜扰”,义勇队不仅没有缩编,反而一再扩充。相对而言,保安团队缩编以后,武装实力有所下降,壮丁队(义勇队)配备一定的枪枝以后,实力无疑有所上升。譬如通山县,该县区队长3人,联队长14人,小队长176人,队丁12963人。大刀369口,茅11023把,土枪434枝,快枪539枝。[18]
显然,快枪数量已超过土枪数量,两者相加,数字更大。但是,子弹稀少,每名队丁平均最多不过十余发。地方武力薄弱,一有情况,不免“无济于事”,保安团队也一再呈请县府发给子弹。尽管如此,相比中共退出各苏区后所留的游击队的人数和武器配备情况,国民政府的地方武装组织仍然占据着一定的优势,因此,在维护地方治安和对抗中共武装力量方面,壮丁队和义勇队也发挥了一定的作用,迫使中共游击队的活动范围常压缩至边境深山。1934年9月,肖克部队途径湘南,采用避实就虚战术,走山间僻静小道,由阳明山,经新田、蓝山、嘉禾,进入广西,但在横水界、贺家寨等处遭到国民党军队和湖南保安部队以及义勇队“防剿”,损失惨重。[19]
三、自卫队
抗战爆发以后,日本侵略日趋紧迫。为做好充分抗敌准备,国民政府将社会军事训练总队及国民兵义勇壮丁队改编为国民自卫队,并将原有义勇壮丁常备队及其他地方自卫武装组织(如警卫队、巡查队、巡护队、警备班等)统编为自卫队,隶属于国民自卫总队,专司地方治安责任。县设自卫总队,下设大队、中队、分队、班,以年满18至30岁者编为预备队,分期轮训,担任乡土警备。31岁至45岁编为后备队,随时担任地方工事、交通、运输、救护等补助任务。按照一倍以上的配额,将预备队征集编成常备队,以备补充兵员及协助军警、承担治安责任。[20]
1939年,国民政府在国民自卫队基础上组编县(市)国民兵团,县(市)长兼团长,县以下设乡队、保队、甲班。1940年3月,国民兵自卫总队直属常备队改为新兵招待所机构,负责接纳新兵,“随征随拨,不负责训练”.1942年,国民兵团废止,县以下仍称国民兵自卫组织,编制照旧。自卫队作为国民政府重要的地方武装组织,在抗战期间,不仅针对中共领导的人民武装,有时亦能配合政府军队,给日军以有效打击。与此同时,自卫队武装被地方豪绅把持,欺压民众事件时有发生。[21]
抗战胜利以后,为充实民众自卫力量,推进“清乡”工作,防止中共武装人员或便衣“窜扰”.1946年,国民政府授权收复省区政府主席,积极发展民众武装,巩固地方政权,安定社会秩序,以达成“复员建国”使命。凡“匪患”严重各县,国民兵自卫队改称民众自卫队,隶属于省政府,并受当地军事长官指挥。县设总队,乡(镇)设大队,保设中队,中队以下设盘查哨、守望哨、递步哨、侦察组、向导组、救护组、供应组、运输组、工程组等。民众自卫队由年满18岁以上45岁以下之壮丁编成,以不脱离生产为原则。必要时,其干部“得固定其职务,确定其薪给,以为自卫队之骨干”,经费由各县县政府、县参议会会商筹措,呈请省政府核定。[22]
各县财政大多短绌,自卫队制服、食米、薪饷等各项支出浩繁,有些县份甚或到了“山穷水尽”地步,自卫队伙食亦无款发放。1948年,国民政府为解决自卫队费用问题,饬令各县(市)政府征收自卫实物(包括稻谷、小麦与棉花等),县乡政府只能采取摊派方式,严厉催征,有时还以武力来强迫摊派,民众自卫队甚至“趁火打劫”.普通民众要么“叫苦连天”,要么一再请求省(县)府予以制止。但对政府而言,无论是协护桥梁与铁路(公路)交通,还是对抗中共武装力量与维持地方治安,民众自卫队都不可或缺,以致政府未能彻底改善上述弊端,反而授予保长更多的职能。[23]
四、盘查哨、守望哨与递步哨
20世纪30年代,为加强封锁苏区,防止商民运输物品接济中共,国民政府制定了壮丁队守岗放哨暂行办法,饬令所属各县遵照执行。岗哨设置于各保内扼要路口,每一哨所由保甲长派定,每班壮丁至少3名以上。壮丁各自携带武器,编定班次后,轮流守岗放哨。每日上午5点钟起至晚上9点钟止,各哨所遇有贩运大宗食品、食盐、火油、药材等物品,尤其详加盘查。遇有形迹可疑之人,哨丁押送保(甲)长办公处,保甲长进行审问。之后,解送该管区公所或附近驻防团队,转解县政府。夜间9点以后至翌日上午5点钟止,除携有公文书之公务员及确有特殊事由之“良善住民”外,其余一律不准通行。各哨所如发现“重大匪警”,且自身实力不能抵御时,即连续鸣枪二响或敲锣报警。其附近20里以内及枪声(锣声)所能达到区域之壮丁队或驻防团队,应立即驰往援助。[24]
从任务的角度来看,哨所大致可分盘查哨、守望哨、递步哨三类。首先是盘查哨,乡村盘查哨地点由各乡镇保甲长按照当地水陆交通网情形设置,呈报上级部门备查。不脱离生产之壮丁轮流担任盘查哨勤务,乡镇保甲长负责编定轮值时间,昼间设单哨,夜间设复哨。保甲长时常巡查,考核哨丁勤惰情形,随时呈报上级部门,分别予以奖惩。[25]顾名思义,盘查哨的主要任务是严密盘查行旅。无论何人,须持有身份证明(如良民证、通行证、保甲证明单、身份证等)。对入境人员,尤其是僧道、乞丐、相命、小工、小贩、难民以及江湖卖艺者等,更是留心考察。如查出形迹可疑之人或违禁物品,人犯与物证将被送交当地区(乡)公所或附近驻防军队讯办。
其次是守望哨,守望哨哨长由保内各甲长轮流担任。守望哨设置于碉堡空隙前方,或荒无人烟且能监视远方之处,或地方复杂、容易窝藏盗匪之处。主要任务是守护公路、铁路以及沿线电线等,维护交通安全,及协助军队作战事项。每哨哨兵4至6名,携带武器。内设土炮或铜锣一面,守望不分昼夜。夜间须用双哨,轮流担任警戒。遇有“匪警”时,设法缉捕,力量不敌时,一面鸣锣或发炮,一面将对方人数、枪枝数目、行动方向、发现地点与时间详细“飞报”乡公所,并迳直报告附近军政长官。[26]
其三是递步哨,县城为总哨所在地,县政府委任所长一人。保办公处为各条哨线的分哨所所在地,保长兼任分哨所所长。递步哨事宜由县政府督饬各区区长负责办理,水陆孔道及边境要隘地方均为设置地点,每条哨线配置若干哨站(所),竖立路标。为便于连络,每哨距离纵横不得超过五里,各哨站一律借用民房。如附近无民房可借,即搭建棚屋。哨站设正副哨长各一人,哨丁4至6人,配备武器,由哨线附近壮丁轮充。分昼夜两班,上午6时至下午6时为换班时间,按月替换一次。哨长承该管联保主任及保长命令,主要办理公文传递事宜,亦侦查“匪”情及盘查“奸宄”.每日上午10时为递送文件时间,遇紧要文件,不受时间限制。各哨所接到文件时应于文件上加盖印章,填明收发时刻,迅速跑步传递指定邻哨。各哨丁送达文件后,必须掣取收据,回原哨所销差。哨丁伙食一律自备,灯油费准向本保居民摊收,每月每户以100文为限。[27]
“剿匪”时期,在电话未设置以前,地方如有紧急情报,各区长责成所属乡(镇)保甲长挨站传递。之后,有些县份架设了若干条电话线。电话通讯虽然快捷,但亦有缺点,装置电话,必先插杆,架设工程材料费用较高,且容易遭受人为破坏,通讯中断时有发生,维护亦属不易。故而,不少县份恢复递步哨编制。抗战胜利后,为加速公文传递,加强行政效能,递步哨依旧有所保留。[28]
不言而喻,各哨所在限制敌对势力的活动、维护地方治安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所以,无论是日伪还是中共,都欲拔之而后快。1946年12月18日,中共武装人员经过罗田县巴源乡第4保盘查哨时,哨兵丁谱登被刺杀,罗田县政府给予了抚恤。[29]当然,国民党军队有时亦派保安团队拔除中共的哨所,杀害中共的哨丁或放信号者,燃放自带号炮、放假信号,以此故意破坏中共号炮的作用。[30]
五、结语
在清代,保甲的职责以治安、户口为重,限于反共与防共的需要,民国时期的保甲与清代不同,已超出一般“联保”的功能。面对“多事之秋”,原本属于平日维持地方治安的保甲,已无足够的力量有效地维持乡村社会秩序。以保甲为基础而衍生的武装组织,遂成为国民政府控制地方的武力凭藉,保甲亦带有浓厚的军事化色彩。一般而论,地方武装势力越大,维护基层社会秩序的力量也越大。在“防共”的同时,虽可配合政府掌控地方,却也造成地方势力分割国家权力。对国民政府而言,在构建地方武装的过程中,自始至终面临着两个问题。一个是控制地方武装的问题,一个是给养问题。为防止地方武装割据一方、逸出政府的控制,国家需要不断的限制地方武装的发展,改编、缩编一再进行,以使地方武装局限于可控范围之内。但限于环境需要,为巩固政权,又不断的给地方武装力量发展“解套”.可是,因地方政府财政困难,地方武装哗变事件一再发生。摊派始终成为筹措经费的重要方式之一,又加剧了民众与政府的疏离与对立。
注释:
[1]相关研究有:黎志辉:《二三十年代的中国共产党和民团---乡村权力结构变动视野下的乡村革命研究》,江西师范大学硕士论文(2004年),黎认为,作为准军事化社会控制组织的民团,既给中共革命造成障碍,但民团落后的组织模式和薄弱的武装力量未能扑灭革命火焰,又推动了乡村社会革命的发展。毕昱文:《抗战胜利后国民党河北省义勇壮丁队组建述评》,《石家庄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7年第5期,毕认为,抗战胜利后,国民党为了实现“戡乱建国”的意图,在国统区组建了一支体系完备、规模壮大的反动的地方武装力量。
[2]《秭归士绅权大,团防胆小如鼠》,《大公报》1933年5月18日,第2张第6版。
[3]《行政院公报》第65号,1929年7月17日,第1-4页。
[4]《国民革命军陆军第一军军司令部密令》(1933年7月16日),崇义县档案馆藏档案:j011-1-00374.
[5]湖北省政府民政厅:《湖北民政法规汇编》,湖北官纸印刷局1932年版,第239-241页。
[6]《据九区保安司令吕咸电据长阳县长电称保安队剿匪伤亡人数损失枪支钤记各情形谨电奉闻由》(1933年11月22日),湖北省档案馆藏档案:LS1-4-103.
[7]《呈送保安队状况及整理意见祈鉴核祗遵由》(1934年4月7日),湖北省档案馆藏档案:LS1-3-886.
[8]《为呈复本区团饷减成发放,俟经理处成立再行统筹规定乞鉴核由》(1934年8月28日),湖北省档案馆藏档案:LS1-3-881.
[9]《湖北省第十区保安队改编实施方案》(1934年),湖北省档案馆藏档案:LS1-3-887.
[10]《为拟具监利县呈请变卖修齐编余枪枝及处置各县编枪枝根本办法请核示由》(1933年5月9日),湖北省档案馆藏档案:LS1-3-878.
[11]南京图书馆编:《二十世纪三十年代国情调查报告》(第19册),凤凰出版社2012年版,第102-105页。
[12]湖北省政府民政厅:《湖北县政概况》(第4册),汉口国华印务公司1934年版,第1039页。
[13]《奉省府令据保安处呈报团队一般缺点及应行遵守事项令仰遵照等因仰遵照由》(1937年5月2日),崇义县档案馆藏档案:j033-1-00014.
[14]《湖北地方政务研究半月刊》第4期,1934年7月31日,第16-23页。
[15]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国民党政府政治制度档案史料选编》(上),安徽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第450-457页。
[16]《湖北地方政务研究半月刊》第4期,1934年7月31日,第16-23页。
[17]《据第十三联防区署造具垫付铲共义勇队七、八、九、十各月伙食预计算等件请核发等情检齐原呈附件案卷片送查核办理由》(1936年11月23日),江西省档案馆:J032-1-01151-0199.
[18]《湖北省各县义勇队概况及实力驻地调查表》(1936年),湖北省档案馆藏档案:LS1-3-898.
[19]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等编:《国民党军追堵红军长征档案史料选编》(湖南部分),档案出版社1991年版,第126-127页。
[20]《修正湖北省各级地方政府非常时期应变方案》(1938年7月),湖北省档案馆藏档案:LS1-1-1091.
[21]《为襄阳县自卫队陆新亚仗恃背景,故违政令,渎职贪污,目无法纪,行凶作恶,吞没匪枪哀恳钧署澈查严究以除凶暴而维政令由》(1943年3月7日),湖北省档案馆藏档案:LS74-1-133.
[22]《收复省区民众自卫队组训方案》(地字第1124号,1946年7月19日),湖北省档案馆藏档案:LS5-1-48.
[23]《呈请加派保长职务以专责成由》(1948年7月31日),麻城市档案馆藏档案:110-1-34.
[24]《为赉呈职区区属各县壮丁队守岗放哨暂行办法请鉴核备案由》(1933年11月17日),湖北省档案馆藏档案:LS1-4-150.
[25]《乡村盘查哨设置办法大纲》(1946年3月11日),浙江省档案馆藏档案:L029-006-0280.
[26]《为奉令编组壮丁队守望等因拟具设哨办法及哨位配置表各一份备文呈请鉴核示遵由》(1945年2月9日),江西省档案馆藏档案:J032-1-01399-0114.
[27]《奉令转松滋县呈赉递步哨规则仰核饬遵照等因,已据迳呈钧处录案呈复由》(1933年12月14日),湖北省档案馆藏档案:LS1-4-100.
[28]《宁海县政府设置递步哨办法》(1948年10月),浙江省档案馆藏档案:L029-005-0231.
[29]《湖北省罗田县政府关于巴源乡第四保盘查哨兵丁谱登被匪刺杀恳请优予抚恤代电》(1946年12月18日),湖北省档案馆藏档案:LS1-2-1074.
[30]《国民革命军陆军第一军军司令部训令》(1932年7月25日),崇义县档案馆藏档案:j001-1-0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