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使用“伪基站”设备违法犯罪特点及打击对策

发布时间:2015-07-24 10:49:57
  摘 要:针对非法使用“伪基站”设备违法犯罪这一新型违法犯罪行为,从基层侦查角度对其特点、危害性进行分析,并提出在侦办该类案件中需要采取的打击手段及侦查对策,旨在为更好地打击非法使用“伪基站”设备违法犯罪提供侦查思路,降低其对国家安全及社会稳定带来的影响。
  
  关键词:伪基站;违法犯罪;危害;侦查对策。
  
  近年来,非法使用“伪基站”设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日益猖獗,区别于传统的违法犯罪形式,该违法犯罪主要以“伪基站”设备为工具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其后果是不仅扰乱正常的移动通讯秩序,侵害公民合法权益及隐私安全,而且有可能危害到国家安全,社会危害性极其严重。结合近三年来破获的多起涉嫌非法使用“伪基站”设备违法犯罪的案件,笔者拟从公安基层角度出发对非法使用“伪基站”设备违法犯罪形势及打击策略作一简要探讨。
  
   一、非法使用“伪基站”设备违法犯罪行为及特点。
  
  (一)非法使用“伪基站”设备违法犯罪行为。
  
  非法使用“伪基站”设备违法犯罪行为主要是指通过“伪基站”设备发送犯罪信息,借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非法经营广告业务,或者发送虚假广告,甚至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伪基站”设备作为违法犯罪活动的主要工具,其工作原理为:“伪基站”设备在开机后,会获取该设备周边一定范围内的移动用户的电子串码,依靠其信号强度优势强行使移动用户脱离运营商的正常网络造成用户无法正常使用运营商的网络及通信服务,根据电子串码将自己要发送的短信发送到这些移动用户的手机上,以达到传播违法犯罪信息的目的,然后再将已接收到短信的移动用户剔出设备的短信发送列表,使其回到运营商的网络。在这一过程中,由于用户手机脱离运营商网络,造成用户手机处于无网络状态,无法正常使用,侵犯公民合法权益。[1]“伪基站”设备的安置载体包括行人背包、电动自行车、轿车等,有些“伪基站”设备则固定安放在建筑物内。
  
  非法使用“伪基站”设备违法犯罪行为不仅破坏正常电信秩序,危害公共安全,而且损害公民财产权益,侵犯公民隐私,社会危害性严重。
  
  (二)非法使用“伪基站”设备违法犯罪特点。
  
  非法使用“伪基站”设备违法犯罪较之传统违法犯罪来说,主要有以下特点:
  
  1. 投入成本小,方式简便。
  
  从公安机关已起获的“伪基站”设备来看,所有的设备均未标明生产地、生产厂商等信息,可以推断出该设备是由非法“小工厂”生产出来的“三无产品”,生产成本较小。根据违法犯罪嫌疑人交代的情况来看,“伪基站”设备的销售价格日益降低。同时设备安装简单,违法犯罪分子在购买到设备后只需要卖家通过电话远程指导,就可以组装好,接通电源,在电脑的操作界面上相对应的对话框内输入所要发送的短信内容,就可以实现短信群发。
  
  故“伪基站”违法犯罪因投入成本较少、易于操作,众多违法犯罪分子趋之若鹜。
  
  2. 具有明显的时间性及地域性。
  
  由于非法使用“伪基站”设备违法犯罪活动的目的是向周边群众发送非法短信,违法犯罪分子从事这类违法犯罪活动主要集中在人口比较密集的时间段和地区,这就造成了非法使用“伪基站”设备违法犯罪具有明显的时间性及地域性。在已破获的非法使用“伪基站”设备违法犯罪案件中可以发现,违法犯罪分子通常会驾驶载有“伪基站”设备的车辆在人们出行的早晚高峰期进行活动,地区也主要集中在车流量大的主要道路以及其他人口密集地区等。在非出行高峰期间,违法犯罪分子会将车辆停放在路边、大型商场的停车场休息,但也不排除继续驾车在道路上行驶。在查处非法使用“伪基站”
  
  设备违法犯罪过程中还发现,违法犯罪分子在晚上20 时以后会将车辆停放在酒店楼下,多数会选择规模较大的酒店停车场,向酒店住宿客人群发短信,而短信的内容通常是招嫖信息。
  
  不同于车载设备,有些“伪基站”设备是固定安放的,或安放在某些人口密集场所的建筑物内,或为了商业宣传,将该设备安放在公司内,向公司周边过路群众发送广告短信。
  
  3. 作案方式隐蔽,不易识别。
  
  由于非法使用“伪基站”设备违法犯罪活动均是通过“伪基站”设备来实现的,该设备通常安装在车内,从外观上无法发现嫌疑车辆,故公安机关在打击非法使用“伪基站”设备违法犯罪活动时需要借助“伪基站”检测设备进行。但由于相关仪器检测的是以仪器为中心周边 360 度范围内的“伪基站”信号,故检测到信号后侦查员并不能马上确定“伪基站”设备的准确方向,需通过周边多次查找才能确定“伪基站”信号的具体位置,识别难度较大。
  
  尤其是对于在移动交通工具上的“伪基站”设备,侦查员驾车在公路上即使发现了“伪基站”信号,但由于路上车辆较多,且都在行驶中,很难最终认定违法犯罪车辆。
  
   二、非法使用“伪基站”设备违法犯罪的危害。
  
  非法使用“伪基站”设备违法犯罪成本小,收益高,已成为越来越多违法犯罪分子热衷使用的手段,给社会带来巨大的危害。
  
  一是侵害用户数量巨大。通过对“伪基站”
  
  设备的短信发送日志进行整合后可知,每台“伪基站”机器每天可以发送广告短信数万条到十余万条不等,由于“伪基站”设备短时间内不会向同一手机重复发送广告短信,因此可以看出“伪基站”设备每天侵害手机用户数量巨大。在案件侦办过程中,通过勘验我们发现,起获的设备每天均能影响用户数一万人以上乃至数万人。根据 360 互联网安全中心发布的《2014年中国伪基站短信治理报告》显示,2014 年 4 月至 12 月,360 手机卫士在北京市拦截的伪基站短信数量达 6.61 亿条。[2]由此可以看出非法使用“伪基站”设备违法犯罪所侵害的群众数量不可谓不大。
  
  二是侵害内容多样化,给用户带来多方面损失。
  
  非法使用“伪基站”设备违法犯罪的侵害主要体现在发送非法短信的内容上。侦查中发现,“伪基站”违法犯罪中发送的短信内容以房地产、个人投资等广告为主,通过发送广告短信来代替散发传单、小广告卡片等。随着“伪基站”违法犯罪行为数量大幅度上升,短信的内容也不再局限于广告,而是涉及其他诸多违法犯罪活动,成为越来越多违法犯罪团伙实施违法犯罪的手段,卖淫招嫖、销售虚假发票以及经济诈骗短信已占据“伪基站”违法犯罪的绝大部分,给群众的财产安全、社会的安定造成了巨大的损害。另外, “伪基站”设备在侵入用户手机过程中,会强制将用户手机脱离运营商的正常网络,使用户手机丧失正常的通讯功能,在生活乃至经济上给手机用户造成无法避免的损失。
  
  三是对未成年群体的成长带来不利影响。随着时代的进步和生活水平的提高,手机早已普及到了未成年群体中,未成年人对社会缺乏必要的认知,分辨能力与判断力较弱,在收到含有非法内容的短信后无法分辨。例如未成年人收到诈骗短信后,陷入犯罪分子诈骗陷阱的概率要远远高于成年人,给其经济甚至人身安全带来极大的隐患。卖淫招嫖的短信对未成年人也具有诱惑性,一旦抵制不住诱惑就有可能断送自己的大好前程。
  
  四是容易被极端犯罪分子所利用。由于“伪基站”违法犯罪具有传播速度快、传播范围广、传播方式简便快捷等优势,故很容易被反社会的极端犯罪分子利用,成为其非法言论的传播工具,某些非法宗教势力也可能利用“伪基站”传播其所谓宗教教义,宣扬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对国家的统一、社会的稳定带来巨大的危害。
  
   三、对非法使用“伪基站”设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策略。
  
  面对非法使用“伪基站”设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日益猖獗的严峻形势及作案隐蔽、难于抓捕等挑战,公安机关必须采取多种打击手段,降低其给群众带来的财产损失,减少非法使用“伪基站”设备违法犯罪案件的发生。
  
  一是宣传、普及非法使用“伪基站”设备犯罪的防范知识。通过报纸、网络、电视、张贴标语等形式宣传、普及相关知识,使群众对非法使用“伪基站”设备犯罪有一个清晰的认识,在收到短信时能够不被其迷惑。教育群众在收到招嫖、销售假发票短信时能够做到抵制诱惑,不要轻易拨打短信上的联系电话,以免在助长犯罪分子嚣张气焰的同时也使自身成为法律打击的对象。
  
  二是发动群众举报非法使用“伪基站”设备违法犯罪线索。由于目前对非法使用“伪基站”设备违法犯罪的打击方式还停留在侦查员携带“伪基站”
  
  信号检测仪对重点区域进行无目的筛查的阶段,效率低,难度大,故发动群众对违法犯罪线索的举报是打击非法使用“伪基站”设备违法犯罪手段的重要补充。群众在收到广告短信后将收到短信的时间、地点以及短信内容通过线索举报平台提供给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将线索进行汇总提炼,并组织侦查员对案发频繁区域及时间进行重点侦测排查,可以有效提高侦查效率,更好地打击非法使用“伪基站”设备违法犯罪行为。
  
  三是建立多部门协同作战机制。查处“伪基站”设备涉及移动通讯公司、无线电管理局等多个部门。
  
  移动通讯公司、无线电管理局的全区域基站信号侦测、基站设备勘验等技术手段在监测、发现非法使用“伪基站”设备进行违法犯罪方面具有非常高的效率及实用性。因此,建立移动通讯公司、无线电管理局等相关部门与公安机关的协同作战机制,将多种科技手段同公安机关的侦查手段相结合,充分发挥各部门的领域优势,各取所长,才能最大限度地对非法使用“伪基站”设备违法犯罪进行打击。
  
  四是促进跨省、跨区域的联合作战。“伪基站”违法犯罪涉及生产、销售、使用三个环节。由于“伪基站”发送短信只有在人口密集地域才能获取最大收益,故作为人口、科技高度发达的地区,北京成为违法犯罪分子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首选地域。但从根本上杜绝“伪基站”犯罪,对“伪基站”设备的生产、销售环节进行清理整治便成为打击该犯罪的重中之重。“伪基站”设备的生产、销售及使用等环节涉及全国不同省份,各地公安机关在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后,即便获取到设备来源等线索,但依靠自身也很难完成对销售乃至生产环节的打击。
  
  故促进跨省、跨区域的联合作战是从根本上打击“伪基站”违法犯罪行为的一项釜底抽薪的手段。2014年 3 月,公安部指挥全国公安机关并联合最高检察院、最高法院、安全部、工商总局等多部门开展“伪基站”违法犯罪第一次集中打击行动,依法捣毁非法生产窝点 24 个,缴获“伪基站”设备 2623 套,打掉犯罪团伙314个,抓获嫌疑人1530名,[3]给予“伪基站”违法犯罪以沉重的打击。但从长远利益上来讲,只有将该联合行动常态化、体系化,形成链条打击机制,才能在最大程度上维护公共通讯秩序的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五是对已侦破案件进行梳理,总结犯罪规律,予以重点打击。如,在已侦破案件中,通过对已到案违法犯罪嫌疑人的户籍所在地进行梳理能够发现一定的地域性规律。故应在运用刑侦、科技等手段打击非法使用“伪基站”设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同时,发动各社区民警对本辖区内相关地域的流动人口进行核查,建立相关档案,作为打击“伪基站”违法犯罪活动的补充手段,通过核查来收集涉嫌“伪基站”违法犯罪的线索,协同刑侦部门建立一套完善、有效的打、防机制。
  
   四、非法使用“伪基站”设备违法犯罪的法律适用分析。
  
  目前从公安机关破获的非法使用“伪基站”设备违法犯罪案件来看,使用“伪基站”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主要包括三种情形[4]:一是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受雇或自身使用“伪基站”设备进行商业性质的广告宣传;二是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受雇或自身使用“伪基站”设备发送具有违法性质的短信,如开具虚假发票、办理假证件、招嫖短信等;三是利用“伪基站”设备从事诈骗违法行为。对于第一种和第二种情形,公安机关在立案审查以及检察机关在对违法犯罪分子进行逮捕起诉时,主要是针对使用“伪基站”群发短信这一违法犯罪行为。对于第三种情形,则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断是单纯追究其非法使用“伪基站”的违法犯罪行为还是要追究其涉嫌诈骗的违法行为,或者二者兼而有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依法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伪基站”设备案件的意见》(公通字 [2014]13 号)为依法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伪基站”设备案件提供了依据。但由于涉及的罪名较多,实际案件千差万别,相关违法犯罪行为到底适用什么罪名,尚无详细明确的界定,这就导致不同地区对“伪基站”违法犯罪行为适用的罪名较为驳杂。就北京地区而言,对于非法使用“伪基站”设备违法犯罪案件来说,适用较多的包括破坏公用电信设施、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等罪名。对于适用这些罪名是否准确,在此笔者拟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破坏公用电信设施。
  
  《刑法》第 124 条规定:破坏公用电信设施,是指故意破坏正在使用中的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伪基站”设备运行过程中会强制中断用户手机同运营商网络之间的联系,造成用户手机同正常基站之间的联系中断。这就说明,“伪基站”发送短信已经对基站设备的运行造成影响,客观上造成了公用电信设施的破坏;同时本罪中的危害公共安全,一般是指只要使公用电信设施失去原有功能,造成不特定的多数人或单位无法使用电信设施,并由此可能引发严重后果,那么就足以成立该罪名。2013 年 9 月,北京首例“伪基站”犯罪案件嫌疑人张某,驾驶机动车载着“伪基站”设备发送广告短信,造成 8 万余用户手机受到影响,后因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5]
  
  (二)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占用频率,经责令停止使用后拒不停止使用,干扰了无线电通讯正常进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使用“伪基站”
  
  设备属于该罪名中的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并占用基站频率,同时“伪基站”设备强制中断用户与基站之间的联系也符合干扰无线电通讯正常进行这一要件,但在公安机关查获“伪基站”设备抓捕违法犯罪嫌疑人过程中并不存在责令其停止使用这一环节,故公安机关将案件认定为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并对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难度较大。
  
  (三)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根据《刑法》中的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中的个人信息包括国家机关、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在履行职责或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对于本罪最大的争议点在于什么样的信息属于公民个人信息,关于这点,目前尚无权威解释。就非法使用“伪基站”设备违法犯罪而言,“伪基站”设备发送短信首先要截获周边移动通信用户的号码及身份识别信息(IMSI),但这些信息在《刑法》中并不属于第 253 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所谓个人信息应具有明显的社会特征,无论是公开或者隐私的信息对于公民个人而言都应该具有社会意义,如若被违法犯罪分子非法获取有可能对公民个人的正常生活及人身安全造成影响。而用户的号码及身份识别信息(IMSI)只对通讯公司内部的计算机数据有意义,即便被人非法获取也无法利用该信息匹配到公民个人,故笔者认为就目前来说不宜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对非法使用“伪基站”设备的行为追究刑责。
  
  北京作为全国的政治中心,其特殊的政治地位决定了打击非法使用“伪基站”设备违法犯罪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公安机关在打击非法使用“伪基站”设备违法犯罪过程中唯有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综合运用多种侦查及科技手段,强强联合,并充分发动群众,才能对非法使用“伪基站”设备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有效打击,遏制其日益增长的势头,竭尽全力将“伪基站”犯罪彻底铲除。
  
  参考文献:
  
  [1] 杨雪瑾 . 浅析伪基站的工作原理和治理方法 [J].CHINARADIO,2014(3):15-17.  
  [2] 吴琳琳。伪基站为何扎堆北京[N].中国青年报,2015-01-20.
  [3] 朱隆 . 公安部等 9 部门联合开展伪基站犯罪治理行动取得重大成效 [J].中国防伪报道 ,2014(3):10-11.  
  [4] 袁强 .关于“伪基站”犯罪相关刑事责任的分析报告 [J].法制与社会,2014(11)( 上 ):88-91.  
  [5] 首例伪基站案告破:群发短信8万手机用户被骚扰 [EB/OL].(2014-05-22)[2016-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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