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法国, 警察制度作为政府实现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利器, 与其组织和职能制度化的趋势直接相关。17世纪, 警察在维护王权和巴黎公共秩序的需求下应运而生, 但其组织松散、职能和权属模糊。19世纪前半叶, 虽政权更迭频繁, 但警察机构的制度化趋势从未中断, 职权清晰、等级明确的警察制度逐渐成型。以对生计物资的监管为例, 行政警察事无巨细地依法规训市场, 对贸易地点、时间和参与者实施监管, 有效预防犯罪;司法警察则着重调查侵害私产行为, 追捕、押解或审判罪犯, 打击违法行为。无论是行政还是司法职权, 警察制度都依附于法律权威, 按照严格的司法程序实施压制, 保障公民获取生计物资的天生权利和私产不受侵害的权益, 得到普遍的接受和认可。鉴于法国警察在社会治理方面的成功经验, 其逐渐成为国家机器中重要的组成部分。
关键词:法国; 19世纪前半叶; 警察制度; 社会治理;
A Study of the French Police System in the First Half of the 19th Century
Abstract:In France, the police system is a useful instrument for the government to achieve modernization of its social governance.Its instrumentalization was directly linked with the institutionalization of its function and organization.In the 17th century, the police emerged under the demand for defending the crown and maintaining the public order in Paris, but its organization was slack, its power and function were unclear at the beginning.In the first half of 19th century, despite frequent regime changes, the institutionalization of police institutions were never interrupted.Police system with clear power and function, as well as explicit hierarchy gradually took shape.Take living supplies as the case, the administrative police meticulously regulated the market pursuant to the law;they took charge of the trading time, places and participants, and effectively prevented criminal acts.The judicial police focused on investigations of personal property infringements;they chased, arrested, escorted or judged the criminals and cracked down on any kinds of violations.Clinging to the authority of law, the police implemented suppressions in strict accordance with judicial procedures.They ensured that citizens would get living supplies and their properties would not be harmed.As a result, the police system was widely accepted and recognized in France.In light of French police's success in social governance, it gradually became an important component of the state apparatus.
Keyword:France; first half of the 19th century; police system; social governance;
警察制度是维护社会治安的主要工具。法国警察在草创阶段只是一个时而为地方政府服务、时而效力中央的权属不明的组织, 肩负维护巴黎地区公共秩序和王室贵族生命安全的重任。时至19世纪前半叶, 法国政府的治理思路有所调整, 以树立法律权威、任用警察执法为主要方向。警察权力由此不断巩固, 表现为行政和司法职能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在社会治理现代化进程中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查尔斯·蒂利提出, 法国武装的、军事化的、集权的警察制度属于民主建制 (1) , 肯定了警察制度对这一趋势的助力, 但这一解读过于强调其压制功能, 对警察制度的两个主要职能未作细致考查, 故而未能全面剖析其以法律权威规训社会, 既预防和压制违法行为, 又顾全中下层民众利益的复杂面相。
学界关于警察制度发展史的研究已相当成熟和系统。贝尔里埃尔、勒维、蒂拉尔等学者在政治和社会语境中追溯了各时期法国警察制度的发展历程, 或从整体史、或从区域史、或从微观史的角度, 描绘出该制度的若干方面 (2) .但是, 他们的研究成果大多着眼于警察制度的流变, 对警察制度与社会治理现代化之间的关系着力不深。有鉴于此, 本文首先追溯警察机构形成定制的基本脉络, 其后以19世纪前半叶的生计物资市场为切入点, 爬梳行政警察对市场的监控进而实现对社会的规训的经历, 考察司法警察通过依法追捕、审判和惩罚侵害私产行为, 形成得到广泛认可的压制力的过程, 突出法国警察制度在社会治理现代化过程中的重要功能。
一、政府代理身份的确立:法国警察制度的设置及职能变迁
法国的警察制度延续了古希腊、罗马时期的部分功能。警察 (police) 一词源自古希腊语politeia, 指涉存储、善意与生活的愉悦, 之后引申为维护民众出生、健康和生存物资的机构, 其职责是增加公民人口、保证公民健康、监管空气与水的卫生、食物药品质量、医生执业和人的品行 (1) .罗马帝国时代, 警察主要负责城市公共设施、公民安全、生存物资、买卖、度量衡、技艺、表演、小麦进口、公共粮仓、赌博 (les jeux) 、建筑、公园和公路的修葺 (2) .在法国, 17世纪起, 警察机构才开始承担社会治理的要务, 其地位与集权政府的兴衰息息相关。随着王室对维护自身安全的重视, 警察机构逐渐成为近代国家机器运转的重要部件, 协助中央政府“纠正流弊、阻止混乱” (3) .路易十四统治时期, 巴黎的治安问题堪忧, 贵族和高官们对频繁的偷盗和劫杀问题头疼不已。国王和科尔贝尔 (Colbert) 在首都建立起独立于外省、组织严密的警察制度。外省仍遵循旧制, 以市镇为单位由行政官维护治安。总之, 在警察制度发展初期, 法国形成了巴黎-外省二元并立的特征。
随着绝对主义君主制的确立, 组建一支完全听命于国王、维护日常统治秩序的武装力量十分必要。1674年法国政府设警察副官 (Lieutenance de police) 一职, 赋予其巴黎的司法权和治理权。警察副官协助巴黎法官 (Prév8t de Paris) (4) 履行两项职权: (1) 民事参事和副官 (conseiller et lieutenant civil) 负责民事工作, 包括人事行为、合约、遗嘱、承诺、慈善或教会事务、印章、财产清单、监护、财产管理、发布启示及抗争和个人司法问题以外的一切事务; (2) 与治安事务相关的参事和副官, 其职责包括确保城市、子爵领地和辖区安全, 在各港口肃清各种违法武器, 清扫街道和公共广场, 在火灾和水灾期间维护秩序, 了解城市补给物资, 熟悉店铺及其商品价格, 认识从事河道巡查工作的专员 (commissaire) , 捆绑和运送牧草、处理肉贩的摊位及其投标问题, 造访中央市场 (les halles) 、集市 (foire) 和一般市场 (marché) , 监视旅馆和客栈, 执行各项敕令、决议和规则等。治安副官 (lieutenant) 办公地点在夏特莱法院 (Ch�{telet) , 他们每天在民事庭 (Chambre civile) 听取警员报告后作出简短判决 (5) .其中, 治安副官就是近代警察的前身 (6) .
启蒙时代, 警察权力不断扩大, 作为国王权力的代理, 警察副官虽无部长之名, 但享部长之权, 警察副官同时对王室和高等法院负责, 其职权延伸至宗教信仰、道德教化、健康、生计物资、道路、公共安全和稳定、科学与文艺、商业、生产与机械工艺等方面 (7) .这种权职界定的模糊使警察获得寻租空间, 警察副官一方面可自由支取国库资金收买“线人”获取情报, 另一方面其权力不受明确的主管部门监管, 造成严重腐败和滥权。
大革命爆发后警察的权属问题出现多次反复。《1791年7月22日法》规定警察机构隶属于市镇 (municipalité) , 中央政府不再统一管理这一部门。但1795年8月15日起, 中央政府的行政委员会 (Commission Administrative) 重新接管警察, 一年以后, 改由中央署 (Bureau central) 接手。1795年10月25日革命政府颁布《轻罪及刑罚法典》 (Code des Délits et des Peines) , 明确将警察分为行政警察和司法警察两大类, 此一划分为后来政府沿用。1796年督政府设立共和国总警察部 (Ministère de la Police générale de la République) , 执行与共和国安全和稳定相关的法律 (1) , 但其运作由地方政府提供财政支持, 受制于地方。
1799年拿破仑·波拿巴发动雾月政变, 因得到时任警察部长富歇的支持而成功, 警察部的权力可见一斑。为牵制富歇的权力 (2) , 第一执政拿破仑亲自任命巴黎的警察专员, 并创建完全受命于他的警察机构。他颁布《共和八年雨月敕令》界定巴黎警察总局长 (le préfet de police) 职责 (3) , 其主要负责首都生计物资补给, 具体工作包括监管税收和价目表, 确保生计物资的自由流通, 管理营业税的征收和核查, 严查禁售商品, 巡查巴黎、索城 (Sceaux) 、普瓦西 (Poissy) 、拉夏培尔 (La Chapelle) 和圣德尼 (Saint-Denis) 市场。同年, 《风月17日决议》宣布巴黎警察局 (Préfecture de Police de Paris) 成立, 规定警察局的开支由巴黎市政府承担 (4) , 杜波瓦伯爵被拿破仑任命为第一任警察局长 (préfet) , 由专员、治安官员 (officier de paix) 、中央市场和市场监督员 (inspecteur) 、宪兵、消防员 (sapeur-pompier) 和反间谍警探辅助, 此配置成为定制。
中央政府为保证对警察的直接控制, 在政府预算中拨出较大份额维持其运作。从第一帝国和复辟王朝的政府预算来看, “内务与警察”一项支出在总预算支出中所占比例仅次于“陆军部”和“公债”两项开支:帝国时期“内务与警察”支出为8 600万法郎 (总预算支出约为12亿法郎) ;第一次复辟时期捉襟见肘的政府预算中该项支出不减反增, 高达9 400万法郎 (总预算支出约为8.3亿法郎) (5) .可见, 警察已成为由国家财政负担的独立部门, 其在政府内部的分量也越来越重。
进入19世纪, 警察的职权逐渐由一系列不断修订的法律固定下来。《1811年6月11日章程》 (réglement) 第78条将警员和公共武装人员 (agents de force publique) 等同起来, 他们有相同的义务和职权。接到命令之后, 他们负责逮捕罪犯并将之押解至相关法庭;在履职过程中, 他们都得到《刑法典》第224条和《1819年5月17日法》第10条的保护 (6) .《1829年8月29日敕令》宣布由市政府任命办事员 (appariteur) 或警员 (agent) , 警察有权实施监督。职权和辖属关系逐渐明晰的警察制度为巴黎治安的好转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各国政要纷纷向巴黎警察总长“取经”, 法国的警察制度成为欧洲最为成功的维稳机构 (7) .
如果说现代国家是为了在国内保持安定, 在国外策动战争的需要创建的 (8) , 那么作为社会治理利器的警察制度的主要职责则是维护国内治安。中世纪以来政府和民众均默认人民有获取生计物资的自然正当权利, 生计问题是实现社会安定的第一要务, 规训生计物资市场故而成为警察职责的重中之重。
二、预防犯罪:法国警察制度的行政职能
根据查尔斯·蒂利的观点, 压制 (coercion) 、资本 (capital) 和承诺 (commitment) 这三个因素决定统治体制的组织 (1) .三种因素的强弱决定国家的“强”或“弱”.有专制特质的“强国”有可能实现民主, 而且强国比弱国更容易推进民主化进程 (2) .笔者认为, 查尔斯·蒂利过于强调压制因素对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推动, 而忽视政府代理对公众权益保障机制的促进。法国绝对主义君主制建立初期, 王朝政府建立的征税制度从农村中抽取了大量资本, 这种抽取在危机时期对农民的打击是毁灭性的, 因此国家必须在某些问题上向这些被统治者妥协并得到他们的认可, 甚至不惜冲撞统治阶层的利益。只要这种让步不与国家本身在控制人民、抽取税收和军事录用方面的根本利益相冲突 (3) , 那么政府通过警察制度对生计物资的监管就是上述原则的体现。其具体做法是:警察执行各项法律法令和规章制度, 事无巨细地监管市场内公民获得生计物资的所有环节, 相关程序逐步制度化, 切实保障政治地位低下且不享有免税特权的消费者的权益。
巴黎是法国生计物资的集散地, 也是最大的消费市场。有鉴于此, 巴黎警察对生计物资的监控相当严密, 这充分体现在其职能的划分之上。为从实处预防犯罪、避免群众性骚乱及政治动乱, 整个巴黎被分为48个区 (arrondissement) , 每个区配备一个制服警察维持日常的秩序和卫生, 特殊情况由市政警察长处理 (commissaire chef de la police municipale) , 并得到下属分队的支援, 每个分队由一个治安官指挥, 治安官负责的区域和事务划分明确。根据《1854年9月17日敕令》, 市政警察士官 (sergent) 和督导 (inspecteur) 负责监管12个区, 专门负责在固定地点监督运粮车;主干部队监督中央市场的日常事务;警员负责追查罪案 (crime) 和轻罪 (délit) 以确保局势稳定 (4) .这种层次分明的人事安排保证了日常监管工作的开展, 指定了每一类监管工作的责任承担者, 提高了整体行政效能。
警察的行政职能包括协助政府监督生计物资贸易, 保障底层民众获得粮食的权利。曾在警察机构任职的特鲁利认为, 警察对受苦的和需要帮助的民众提供了人性化的、慷慨的和灵活的帮助 (5) .嘎兹耶认为, 警察的行政职能是建立在人民与政府对生计物资达成的共识之上的:生计物资是公众财富的一部分, 属于公民与生俱来的权利 (6) , 一切破坏生计物资安全的行为实则侵害这种权利。瓦雷开门见山地表态, 警察被赋予权力是为了维护公共秩序、自由、财产和个人安全 (7) .在这些基本原则的指导下, 警察的行政职能体现为, 监督以巴黎为主的城市的消费物资补给;保证所有生计物资在公共市场售卖;制定宏观和具体的规章制度, 让贸易各方有法可依;督促行政官员遵守相关法律;追查垄断和滥用职权行为;预见饥馑, 并采取措施;保证并恢复物资的充裕;制定最合理的食物价格;惩罚操纵贸易和欺诈行为 (8) .
在执行上述法律过程中, 警察职权涵盖生计物资从生产到消费终端的各个环节, 警察管理贸易地点、买卖双方身份和交易物资, 以保障生计物资流通的正常秩序。首先, 谷物和其他生计物资不能在政府规定的市场以外摆卖, 销售行为必须在政府指定的区域内进行, 粮缺价高之时谷仓和店铺等场所严禁摆卖。警察必须执行法律规定, 监管佃农 (fermier) 和商人的存货, 严禁商人直接接触谷物售卖者在粮道上交易 (9) .其次, 警察依法执行中央市场和一般市场的运营规定:每个市场都有特定的开放和关闭时间, 所有买卖活动只能在市场开放时进行。此外, 商贩必须向警察申请获得摊位才可进入市场;菜农必须在警察指定地点停靠其车;禁止腐烂、残缺和坏品质的水果蔬菜出现在市场。最后, 警察负责监督每个市场摆卖的商品, 确保专门的物资在专门的市场售卖。黄油、鸡蛋、海鲜和禽肉等商品在市场以拍卖形式销售;唐普尔市场 (Temple) 专卖旧衣、旧皮鞋和废铁;瓦莱市场 (Vallée) 专卖绿色植物。牲畜商人按照牲畜头数交纳费用, 并前往特定市场售卖牲畜 (1) .市场摊位需向警察机构申请, 被批准后由总督导 (inspecteur-général) 发放许可证。巴黎警察分派市场督导和专员负责监督每个市场的执法情况。
行政警察不仅要保证生计物资的销售在特定区域和时段内完成, 还要确保各类买家遵守进场时段次序, 以保障普通消费者采购谷物的优先权。采购谷物的时间分三段: (1) 供普通居民选购的时间; (2) 面包店主购买的时间; (3) 大宗贸易商采购的时间。普通居民被允许首先进入市场购得生计物资, 这种做法显然旨在照顾普通民众利益, 保障其获得生计物资的“天生权利”.面包店主肩负补给店面邻近地区居民食物的重任, 因此在普通消费者之后入场。这一群体被视为城市居民食物补给的中介被警察严密监视, 自1801年始, 警察把巴黎的面包店数量精确地控制在601个。这个数字随居民数增加而变动, 每1 800个居民需配置一个面包商, 面包商要向警察申请方可经营 (2) .确保民众的生计问题得到解决后, 逐利的商人才有资格从剩余的生计物资中牟利 (3) .此外, 为稳定生计物资的价格, 警察还要在参考谷物质量、数量、利润和成本等因素后制定食品市场价目表 (mercuriale) , 卖方必须以此价售卖, 不得任意升降价格。
生计物资买卖双方进入流通领域之前, 其身份和活动要接受警察审查和监控。为实现有效管理和控制, 政府勒令从事谷物贸易的个人前往司法书记处登记姓名、身份与资产、合作伙伴及其店铺地址等信息 (4) .生计危机期间如出现囤积居奇行为, 警察部门能立即按图索骥查处非法商人或农民。此外, 进入市场的人数和参与贸易的个体身份受到严格控制, 避免人数过多、身份过杂而难以管理。首先, 警察要防止佃农和农民 (cultivateur) 采购完种子后参与谷物交易。其次, 警察要将磨坊主排除在谷物贸易之外, 保证他们忠于其职研磨面粉以供应市场。最后, 法官、警察和税官等市场管理者不能直接或间接参与谷物贸易 (5) .上述人员如违反规定需缴纳一定数额的罚金、其货物可能被充公, 情节严重者还可能被判入狱或苦刑。
总体而言, 行政警察对生计物资市场的监督有以下几方面的意义。第一, 将小麦或面粉的交易限定在官方认可的市场销售, 为执法划定明确和有限的地理空间。第二, 警察对市场秩序的维护既能保障普通消费者的利益, 又能利用供需平衡原则使生计物资高效运转, 促使生计物资从富余地区流向饱受饥馑之苦的地区。第三, 警察机构对生计物资市场的规训实际上是对整个社会的规训。警察根据现实因素确定生计物资的价格 (生产者有一定的定价权, 警察参考成本和利润制订食品市场价目表) , 使其保持在一定的水平, 有利于稳定市场秩序, 避免粮价大起大落引发社会动荡。
实际上, 行政警察的日常监察工作不足以震慑为追求个人私利铤而走险的人, 在预防的方法不能有效维护公共安全的情况下, 司法警察以强制手段介入, 追查、审理、判决和惩罚违法行为。
三、追查罪案:警察的司法职能
恩格斯曾言:“18世纪的质朴的法国人就不讲文明民族而讲警察民族 (nations policées) .” (6) 他对警察制度的压制功能非常警惕, 认为警察遵循特定的法律法规维护统治阶层利益。生计危机带来的饥馑问题使民众与政府之间形成一定张力, 但依附于法律权威的警察以行为的属性而非受害者的身份为标准进行裁决并实施处罚, 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二者的紧张关系。19世纪前半叶生计危机期间, 部分犯罪源自市场失序, 许多家庭无法支付生计物资的费用。司法警察一方面依法追捕、严惩侵犯他人财产的案件, 另一方面从轻发落为维护“天赋权利”而造反和阻粮外运的罪犯。
1808年拿破仑颁布的《刑事诉讼法典》 (Code d'Instruction criminelle) 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了司法警察的权职:区分犯罪 (crime) 、轻罪 (délit) 和违规 (contravention) 等行为, 为每种刑事犯罪、普通违法行为提供判决标准 (1) .第1卷“关于执行该法典的司法警察和警察官员”第1章第8条规定, 司法警察追查犯罪、轻罪和违规行为, 搜集相关证据并将罪犯逮捕至法庭惩处 (2) .《法典》还规定了司法警察的权属及其人员组成:司法警察由皇家法庭主管, 由乡村和森林护卫员 (gardes champêtre et forestiers) 、警察专员 (commissaires de police) 、正副区长 (maires et ajoints de maire) 、皇家法官及其代理 (procureurs impériaux et leurs substituts) 、治安法官 (juges de paix) 、宪兵 (gendarmerie) 、普通警察专员 (commissaires généraux de police) 和预审法官 (juges d'instruction) 组成 (3) .该部《法典》实施长达一个半世纪, 直到1958年4月18日才被重新修订 (4) .据统计, 1849年隶属于公共部的司法警察共由158 309名人员组成, 其中包括2 847名治安法官、36 819名区长、1 069名警察专员 (由3 828名办事员协助) 、15 699名宪兵 (分成2 891个小分队) 、10 047名森林 (渔业) 护卫员和2 517名海关官员 (douanier) (5) .
司法警察的组织规范化以后, 其职权的制度化趋势也日益明朗。19世纪以前, 许多司法调查行为由预审法官 (juge d'instruction) 执行, 警察甚少干涉司法调查程序 (6) .《法典》问世以后, 镇压、调查罪案和维护公共安全成为司法警察的主要职责。司法警察有权动用国家武装力量, 在有明显犯罪迹象的情况下可以直接逮捕被告;他们下令治安法官签署逮捕证和传票交付宪兵执行;受理投诉与请愿;作为公共部官员, 司法警察还能在普通警察法庭传唤被告与证人, 结案并责令执行判决 (7) .普通警察法庭审理权限之外的犯罪, 司法警察据罪行轻重和性质将嫌疑人押送至轻罪法庭或重罪法庭, 向这些法庭提供犯罪现场搜集到的罪证, 传唤证人, 之后呈交相关报告。
司法警察在19世纪前半叶四次生计危机 (8) 期间处理的案件呈现了其依法维护政府权威、保护公民权益的职能。大多数情况下, 受害者私利受损会立即邀请警察介入, 启动追捕、检控程序, 司法警察以财物或人身损失为立案标准展开调查并实施惩罚。危机期间的偷盗行为被严厉打击。1816-1817年危机期间轻罪警察上诉分庭 (Chambre des appels de Police correctionnelle) 和贝藏松、博姆、蒙贝利亚尔和彭塔尔里埃轻罪法庭 (Tribunal correctionnel de Besan9on, de Baume, de Montbéliard et de Pontarlier) 的审判结果中 (9) , 偷窃罪占多数。1816年10月至1817年7月宣判的37宗轻罪中, 偷窃案 (包括偷盗同谋) 就有36宗 (10) .同期, 隆斯-索尼埃高等法庭 (Tribunal Supérieur de Lons-le-Saunier) 和轻罪法庭 (Tribunal Correctionnel) , 多尔、阿尔博瓦和圣克洛德轻罪法庭 (Tribunal Correctionnel de Dole, d'Arbois et de Saint-Claude) 所记录的41宗轻罪中 (11) , 全部与偷盗有关, 赃物以谷类为主的共22宗, 占全部案件的50%以上。该区的盗贼还“光顾”了多尔中央市场 (la Halle de Dole) , 有鉴于此, 当地法庭对偷盗行为的惩罚十分严厉。1817年3月21日, 阿尔博瓦轻罪法庭对一起企图盗窃罪 (tentative des vols) 主犯处以入狱15个月的重罚 (12) .
表1 法国重罪法庭在三次生计危机期间判处的两大类型的罪案及定罪率
数据来源:《法国罪案司法管理汇总报告》, 1825年、1836年和1846年。
从全国的数据来看, 重罪法庭对偷窃行为的定罪率大大高于人身侵害行为。据1825年起政府编修的《法国罪案司法管理汇总报告》 (下文简称《报告》) (1) , 1825年司法警察移交重罪法庭审理的5 654宗指控, 其中1 547宗是侵犯人身安全的犯罪 (27%) 、4 107宗侵犯财产 (73%) (2) .1836年司法警察共移交重罪法庭4 700宗指控, 其中1 558宗侵犯人身安全 (33%) 、3 142宗侵犯财产 (67%) (3) .1846年重罪法庭共受理6 608宗指控, 6 908名被告, 其中1 878名罪犯侵犯人身安全 (27%) 、5 030名罪犯侵犯财产 (73%) (4) .此外, 从1831年起, 由司法警察移交重罪法庭的政治和出版轻罪 (délits politiques et de la presse) 逐年减少 (5) .
值得注意的是, 参与造反或阻粮行为的罪犯不是被从轻发落, 就是被无罪释放。粮食大省北滨海省 (C8tes-du-Nord) 曾发生设障阻止生计物资流通的违法行为。根据当地轻罪法庭的记录 (6) , 迪南 (Dinan) 的司法警察逮捕了一名在运粮要道上设障的罪犯并将之押送至轻罪法庭, 但这一罪行被从轻发落:犯人仅被判2日监禁、3法郎罚款 (7) .1825年被判造反罪 (rebellion) 的犯人中, 12%被处以苦刑、17%被改为轻罪、71%的被告无罪释放 (8) .1846年, 造反和对公职人员的暴力罪只有104宗, 相对于1826-1830年年均199宗和1831-1835年年均382宗的水平 (9) , 此类罪案的数量持续减少。
综上所述, 司法警察搜集罪证、检控罪犯、移交罪犯至轻罪或重罪法庭或在普通警察法庭直接判决的职权已制度化, 警察的这一分支以暴力镇压的手段达到依法保全公民个人财产和基本权利的目的。从《报告》呈现的信息来看, 盗窃罪出现峰值与生计危机发生的时间几乎重合, 但造反和骚乱爆发的数量却在逐年下降, 这表明饥馑确实迫使一些人违法犯罪, 但有组织的规模犯罪在司法警察的强大压制下已大为减少。从某种角度来看, 这种压制力以保障民众基本权益为目的, 因而有广泛的正当性。社会治理需要这种压制力, 故而政府极力加强司法警察的权力, 后者在普通警察法庭获得审判权并在其所属的公共部全面接管司法工作, 迎合了这一需求。
四、结语
19世纪前半叶, 警察机构和职能日渐制度化, 警察因在社会治理方面的突出作用而得到统治者的重用, 成为国家机器的重要部分。行政警察和司法警察不但在全国演绎了广泛的公民-代理关系, 且将这种关系建立在法律框架之内, 获得普遍认可。生计危机期间, 警察的职权表现为严格依据法律法规, 由行政警察规训生计物资市场;司法警察着重针对侵害财产的犯罪行为实施追查、逮捕、审判和惩罚。可以说, 警察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地预防和镇压了犯罪。鉴于警察在社会治理方面无可取代的作用及其依托法律而非个人权威的事实, 这一机构超脱于政党和意识形态, 无论在王朝政府还是共和政府内部均能屹立不倒, 是确定和稳固工业社会经济秩序的重要工具, 也是维护个人利益和自由的利器。19世纪前半叶警察制度初步形成, 为完善现代警察制度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陪审团”“预逮捕证”“上诉”等今天我们熟悉的法律术语在当时的司法报告中业已出现。
在社会生活日新月异和社会治理日趋现代化的背景下, 法国警察制度在技术层面的现代化亦未曾中断。19世纪60年代起, 执法程序的规范化、制服警察、警察来源备案 (录用的警察必须无犯罪记录) 和警员素质考核成为改革的新方向。同时, 交通方式的革命性进展提高了人员流动性, 带来新的治安隐患, 依靠人事网络追查案件的传统方法已不适用, 这要求警察学习和采用全新技术手段和思路打击罪案。19、20世纪之交, “技术和科学警察” (la police technique et scientifique) 和警察局现役专业实践学校 (Ecole pratique professionnelle des Services actifs de la Préfecture de Police) 的创办, 标志着现代警察制度的推陈出新。一言以蔽之, 法国警察制度的现代化与社会治理的现代化是同步的。
注释
1 查尔斯·蒂利:《1650-2000年欧洲的抗争与民主》 (Charles Tilly, Contention and Democracy in Europe 1650-2000) , 剑桥:剑桥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第28页。
2 目前国内尚未有直接针对法国警察制度的研究成果, 但以庞冠群的研究最为相关, 她梳理旧制度下莫普的司法改革为本研究提供有益的参考 (庞冠群:《莫普司法改革与法国旧制度的崩溃》, 《世界历史》2007年第3期, 第76~84页) .在法国, 警察制度史的成果颇为丰富。贝尔里埃尔的博士论文探讨第三共和国时期警察制度的流变[贝尔里埃尔:《法国第三共和国治下的警察制度 (1875-1914) 》 (Jean-Marc Berlière, L'institution policière en France sous la Troisième République, 1875-1914, thèse de doctorat, Histoire) , 勃艮第大学博士学位论文, 1991年].之后, 他一直密切关注警察制度史, 除了与勒维合作出版关于警察制度的通史性着作《法国警察史 (从旧制度到当代) 》[贝尔里埃尔、勒维:《法国警察史 (从旧制度到当代》 (Jean-Marc Berlière et RenéLévy, Histoire des polices en France de l'ancien Régimeànos jours) , 巴黎:新世界出版社2013年版]、《19-20世纪法国警察的世界》[贝尔里埃尔:《19-20世纪法国警察的世界》 (Jean-Marc Berlière, Le Monde des polices en France aux XIXe et XXe siècles) , 巴黎:康普莱克斯出版社1996年版]之外, 还专门梳理过不同历史时期警察制度的特征, 探讨该制度与共和体制的兼容程度、情报搜集和分权倾向等问题。蒂拉尔 (Jean Tulard) 在研究约瑟夫·富歇 (Joseph Fouché) 的过程中, 爬梳第一帝国时期法国警察制度的变迁[蒂拉尔:《约瑟夫·富歇》 (Jean Tulard, Joseph Fouché) , 巴黎:费雅尔1997年版].
3 (2) (3) 《经推理的科学、技艺和职业百科全书或词典》 (Encyclopédie ou Dictionnaire raisonnédes Sciences, des Arts et des Métiers) 第12卷, 巴黎1751年版, 第905、907、905页。 [发布日期不详]/2016-05-29.
4 这一职位是代表国王或领主执法的大法官bailli的前身。作为政府代理人, 该官员在一切行动中�I卫国王利益, 在夏特莱法院代替国王听证, 并有裁决权 (《经推理的科学、技艺和职业百科全书或词典》第12卷, 第909页) .
5 1667年3月15日敕令[让-马克·贝尔里埃尔、勒内-勒维:《法国警察史 (从旧制度到当代) 》 (Jean-Marc Berlière, René-Lévy, Histoire des polices.De l'ancien régimeànos jours) , 巴黎:新世界出版社2013年版, 附录, 第721~724页].
6 在警察制度出现之前, police一词大多数情况下意为“治安”“保安”.在警察制度确立之后, police多数直接译为“警察”.
7 A.嘎兹耶:《1770年巴黎的警察》 (A.Gazier, La police de Paris en 1770) , 巴黎:巴黎历史协会出版社1879年版, 第2~3页。
8 1802年该部被撤销, 两年后重建, 百日政变期间恢复之后又于1818年被撤销。1818年内政部 (Ministère l'Intérieur) 接管相关事务, 两年后内政部将相关职能下放到各省政府。1852年警察部重建, 但一年以后又被撤销, 自此警察部永远退出法国历史舞台。1859-1870年间, 警察部门隶属于内政部和公共安全总部 (direction générale de la S0retépublique) {P.特鲁利:《法国警察新指南:针对犯罪、轻罪和违规行为的处理--按字母顺序的简介》[P.Truly (Commissaire de PoliceàParis) , Nouveau manuel complet de la police de France.Résuméalphabétique des dispositions législatives applicables aux crimes, délits et contraventions], 巴黎:罗贝尔百科全书书店1855年版, 第227页}.
9 (4) J.阿尔封嘎斯:“杜波瓦伯爵, 第一任警察局长 (1758-1847) ” (J.Arvengas, “Le Comte Dubois, premier Préfet de Police (1758-1847) ”) , 《北方评论》 (Revue du Nord) 第39卷第154期 (1957年4-5月) , 第137、127页。
10 (7) A.嘎兹耶:《1770年巴黎的警察》, 第2~3、4, 4页。
11 米歇尔·布鲁吉耶尔:《第一次复辟及其预算》 (Michel Bruguière, la Première Restauration et son buget) , 日内瓦:德洛兹出版社1969年版, 第77页。
12 P.特鲁利:《法国警察新指南:针对犯罪、轻罪和违规行为的处理--按字母顺序的简介》, 第3~4页。
13 帕尔默等着, 何兆武等译:《现代世界史》, 北京:世界图书出版社2009年版, 第147页。
14 查尔斯·蒂利:《1650-2000年欧洲的抗争和民主》, 第46页。
15 蒂利认为, 弱国的民主化路径必然经历反复和摇摆, 而强国一旦进入民主化进程则更为稳定 (查尔斯·蒂利:《1650-2000年欧洲的抗争和民主》, 第54页) .
16 西达·斯考切波着, 何俊志、王学东译:《国家与社会革命:对法国、俄国和中国的比较分析》, 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15年版, 第31页。
17 (5) P.特鲁利:《法国警察新指南:针对犯罪、轻罪和违规行为的处理--按字母顺序的简介》, 前言, 第1、6, 6页。
18 (8) (9) A.嘎兹耶:《1770年巴黎的警察》, 第117、15、118页。
19 埃米尔·杜朗·都·瓦雷:《警员备忘录》 (Emile Durant du Valley, Momento du Commissaire de police) , 阿维尼翁:博耐之子出版社1857年版, 第2页。
20 (2) P.特鲁利:《法国警察新指南:针对犯罪、轻罪和违规行为的处理--按字母顺序的简介》, 第194、86页。
21 (4) (5) A.嘎兹耶:《1770年巴黎的警察》, 第121、119~120、119页。
22 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 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 第133页。
23 克莱门斯·扎克利:“1808年刑事诉讼法典--现代刑法程序的诞生” (Clémence Zacharie, “Le Code d'instruction criminelle de 1808, naissance de la procédure pénale moderne”) , 2008-12/2016-10-10.
24 《法律手册》 (Bulletin des lois) 第214bis卷, 第611号;《刑事诉讼法典》, 1808年11-12月, 巴黎:王室印刷馆1808年版, 第3页。
25 《法律手册》第214bis卷, 第611号;《刑事诉讼法典》, 第3页。
26 新修订的版本仅对司法警察职能的说辞有微小改动:“负责监察违反刑法的行为并搜集相关证据和追捕罪犯。” (参见立法部分, 第1卷, 第1目, 第1章, 第1部分, 第14条。 [发布日期不详]/2016-10-10)
27 《法国罪案司法管理汇总报告》 (Compte général de l'administration de la justice criminelle en France) , 巴黎:王室印刷厂1846年版, 第25页。
28 让-马克·贝尔里埃尔、勒内-勒维:《法国警察史 (从旧制度至当代) 》, 第115页。
29 埃米尔·杜朗·都·瓦雷:《警员备忘录》, 第113页。
30 分别是1816年、1825年、1836年和1846年四次生计危机。
31 (10) “杜省1816年收获以来与生计物资相关的轻罪名录”, 国家档案馆, BB3司法案件系列, 第119号。
32 (12) “汝拉省1816年收获以来与生计物资相关的轻罪名录”, 国家档案馆, BB3司法案件系列, 第119号。
33 1825-1851年的《报告》并不连续, 缺失1827年、1828年、1832年、1842年、1845年和1848年六年的记录, 但缺失年份的主要数据在次年的报告中有部分呈现。
34 (8) 《法国罪案司法管理汇总报告》, 1825年, 第5、8页。
35 《法国罪案司法管理汇总报告》, 1836年, 第3页。
36 (9) 《法国罪案司法管理汇总报告》, 1846年, 第6、8页。
37 1831年671宗、1832年602宗、1833年356宗、1834年219宗、1835年177宗、1836年只有96宗 (参见《法国罪案司法管理汇总报告》, 1836年, 第15页) .
38 (7) “北滨海省1816年收获以来与生计物资和夜间乞讨相关的轻罪名录”, 国家档案馆, BB3司法案件系列, 第1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