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媒体新闻侵权的定义与责任界定

发布时间:2014-03-30 14:37:21

  摘    要:大数据时代到来使得新媒体逐渐取代纸质媒体成为大众获取信息的重要渠道.而新媒体作为新兴的新闻载体,具有高效性、交互性强等的特点,正是新媒体的这些技术特点使得其侵权行为也层出不穷.新媒体新闻侵权主体多元化,侵权行为的方式多样,现如今的法律并没有规定详细的归责原则,仅借鉴侵权责任法并不能有效降低该类事件的发生概率.应当结合新媒体的相关特点,在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的归责规定上增加特殊规则,以防止该种侵权现象的发生.

  关键词:新媒体; 新闻侵权; 归责;

  作者简介: 邱雯,女,汉族,江西南昌人,硕士.研究方向:民商法.;

  一、引言

  现今,依托互联网载体的新媒体平台发布的新闻是大多数人新闻资讯获取的主要渠道.新媒体的出现使得传播媒介得到了彻底的变革,其将传统媒介特点与自身特点集于一身,打破了传统媒介的模式,改变了传统社会关系,创设了全新的以用户收集、报道、评论的内容为特点的具有极强即时性与交互性的传播平台.用户由此变为了传播信息的主动方.但其为社会及其成员提供更多快速信息交流机会的同时,也创设了新的侵权监管盲区.各种不实,不良新闻在泛滥,侵权也变得更易发生.

  二、新媒体新闻侵权的概念及特征

  新媒体新闻是机构或个人通过新媒体的传播媒介公开发布的新闻资讯.新媒体新闻侵权是行为人滥用新媒体新闻自由以及利用网络传播的瞬时性和匿名性,而做出的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新闻侵权从实质上来看,是从事新闻相关行业的人员超越法律所赋予其自由报道权利的界限而侵害他人合法权利的行为.新闻侵权行为人不仅包括从事新闻行业的人,也包括非专业的大众,他们既是信息的接收者,也是新闻资讯的产生者.新媒体新闻侵权行为一般具有如下特征:

  (一)侵权主体多元化

  新闻责任侵权主体就是指新闻侵害行为的实施者.在一个完整的新闻报道发行过程中,需要多方主体共同努力才能使新闻与广大群众见面.粗略来看,一般新闻报道需要经过事实发生者-新闻采访者-编辑加工者-审查确定者-新闻发行者等多个主体之手,每个环节主体由于主观态度以及身份差异所导致的追求新闻价值不同,主体间的权利义务也有些许差别.当一篇新闻报道被认定为侵权作品,究其原因一个甚至几个环节的主体都会产生过错,这些主体按照法律规定都有可能成为侵权行为的责任主体.

  此外,大众以及专业的新闻工作者拥有在行为符合法律及政策规定和许可的情况下利用新媒体平台搜集、报道、评论、发表、传播资讯或其他作品自由的权利.再加上网络传播的快捷和分散性,在违反相关规定的侵权状态下的主体就不仅仅只包括新闻媒体组织,网络服务提供者还包括个人及其他社会组织.由此可见,新闻侵权的主体的范围是广泛的,类型是多样化的.

  (二)侵权方式多样

  1.报道失实

  行为人故意捏造、扭曲事实或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使得发布的新闻事件的基本事实虚假,又或为提高阅读量和关注度故意将标题改为与新闻内容严重不符、转载他人未经核实的报道而误导人们对报道事件的认识,导致他人社会评价严重下降的后果,致使他人信赖利益受到损害.这种新闻侵权类型在目前的新闻侵权案件里占绝大多数,是新闻侵权行为最主要的类型.

  2.侵犯隐私

  为满足大众猎奇、窥私心理,未经当事人同意擅自挖掘、发布他人隐私,窥探他人个人信息及私人活动或者在新闻收集过程中得知他人隐私未采取充分措施保护而导致隐私大肆泄漏,违背了自然人对隐私的绝对占有的意愿,达到侵犯自然人隐私权的行为.

  3.侵害着作权

  行为人违反着作权法,未经他人允许又无合法依据,转载没标明出处且不支付报酬、直接抄袭的行为.着作人耗费脑力劳动所创造的作品中天然的包含着多种权利,着作权本身就是一种综合性权利.侵犯着作人的作品不仅可能会侵犯着作权人的财产性权利,更有甚者会侵害着作权人相关的人身权利.新闻报道以其传播的快捷性与简易性将会无限扩大对着作权人的损害,导致着作权侵害无法补救的事实,非常不利于着作权的保护.

  4.评论失当

  发布的新闻评论虽然是按照真实的信息进行报道,但带有毁损他人名誉,侮辱他人人格的言论.或完全背离基本事实、断章取义、扩大评论范围而发布评论肆意直接或间接的侮辱诽谤他人.但是,在新闻评论内容中基本符合事实,仅仅只是个别词汇运用不准确并且并没有明显的诋毁他人人格的词汇,并不能将其判定为新闻侵权行为.

  5.违反审查义务

  从事新闻工作的人员、提供网络服务的人员等行为人违反其应尽的审查及说明义务,对新闻当事人的个人隐私等人格权利益没采取相关的保护措施而使得当事人利益受损.

  6.非法使用

  未经他人允许,擅自使用他人姓名、肖像进行混同使用或者模糊关联,误导公众视听,或使用与新闻不相关的照片,侵害他人利益的.

  三、新媒体新闻侵权的归责原则

  所谓归责,通俗来说就是指在行为人作出侵害他人的行为后,用何种法律依据和标准让他来负责.而新媒体侵权归责原则就是在新媒体新闻侵权案件中,判断行为人是不是应该负担责任,承担何种责任,以及用以确定承担责任范围的原则及法律法规.侵权责任法中侵权分为一般侵权与特殊侵权,其归责原则有三种,分别是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与公平责任.既然我国并没把新媒体侵权纳入特殊侵权之列,自然就要以一般侵权的规则原则进行分析.但新媒体侵权行为有他的特性,其民事归责制度的也应在一般侵权行为规则原则上有所发展.

  (一)转载侵权

  目前关于新媒体平台转载作品的法定许可已被取消,只有报刊和报刊之间才有法定许可.作为一种新媒体载体的网络媒体,使用者在上面转载他人作品时应得到着作权人及首发媒体的允许.否则就是侵权,侵犯了着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其他着作权.也可能在转发虚假新闻的情况下会与作者、首发媒体形成无意识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若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承担各种相应的责任,确定不了的就承担平均赔偿责任.

  (二)特殊侵权责任

  以网络为载体的新媒体新闻侵权作为一种特殊侵权的同时,也是一种媒体侵权.法律明确了明知或应知行为人利用其平台损害他人权益未实施相应措施的,与行为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如果的确不知晓侵害事实但收到被侵害人告知后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在损害扩大的范围和侵权行为实施者承担连带责任;由于不知晓发生的侵害事实,又无从提供行为人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权利人因此无法行使权力的,承担补充责任.

  (三)首发人侵权责任

  发布不实的新闻和对新闻资讯作出不当评论以及发布新闻中揭露他人隐私(即使是如实报道),致使他人社会评价降低的,需要承担新媒体的侵权责任.但有时为了平衡新闻自由与新闻侵权,实践中允许对媒体侵权进行一定的抗辩.媒体采用或者法院支持的事由主要有:基本信息真实、报道特别准许发言、公众人物、权威消息来源、连续的报道、公共之利益等.

  四、结语

  伴随着互联网技术日益完善的今天,越来越多的网络应用(例如:微博、微信等)相比于传统新闻媒体,在新闻传播方式中发挥着无可比拟的优势,人们接触的新闻形式日渐丰富,极大地丰富了人们的文化生活,但也带来了一系列急需解决的法律困扰.新闻侵权作为最为直观且发生频率最高的问题给人们生活造成了诸多困扰.相比于传统的民事侵权行为,新闻侵权行为具有更为复杂的表现形式以及更大的不确定性.我国有关在新闻侵权领域的法律还不够明确与完善.只有不断地加强理论研究,不断总结实践经验,新闻从业者才能在充分发挥新闻自由的前提下,同时兼具对社会中个人与组织权益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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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姜淑明.新闻机构新闻侵权的民事责任及其豁免[J].河北法学,2000(04):6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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