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野生动物保护公诉制度的依据和思路

发布时间:2015-04-29 10:27:59

  摘    要:全面分析野生动物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现状发现行政监管不力、刑法适用范围有限是导致野生动物保护效果不佳的主要原因.提升野生动物保护质效的关键是构建相关机制加强行政监管,扩宽野生动物保护范围.对比研究表明,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能够解决上述问题,全方位、立体化地加强野生动物保护.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应遵循法定原则,通过立法予以确认,在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规范的基础上出台司法解释,从诉讼类型、适格原告、证明责任、责任形态等方面细化具体程序,确保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顺利"落地",有序开展,切实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维护公共利益.

  关键词:野生动物保护; 公益诉讼; 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 程序设计;

  作者简介: 赵祖斌(1992-),男,汉族,湖北十堰人,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诉讼法学、刑事法学研究.Email:1046108305@qq.com;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重点项目(19FFXA001)资助;

  Abstract:Through a comprehensive analysis of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wildlife protection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and criminal justice, it is found that poor administrative supervision and limited scope of application of criminal law are the main reasons for the poor effect of wildlife protection. The key to improve the quality and efficiency of wildlife protection is to build a mechanism to strengthen administrative supervision and broaden the scope of wildlife protection. The comparative study shows that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of wildlife protection can solve the above problems and strengthen wildlife protection in an all-round and three-dimensional way. The construction of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of wildlife protection should follow the legal principle, be confirmed by legislation, issue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on the basis of revising the law of wildlife protection and other legal norms, refine the specific procedures from the aspects of litigation type, qualified plaintiff, burden of proof, responsibility form, etc., ensure the smooth "landing" of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of wildlife protection, carry out in an orderly manner, and practically strengthen protect wildlife and safeguard public interests.

  Keyword:wildlife protection;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amendment to the "Wildlife Protection Law"; program design;

  2019年12月,武汉市爆发了2019-nCoV肺炎疫情,随后蔓延至全国,损害了人民生命财产利益,威胁了公共秩序安全.目前研究表明,2019-nCoV病毒来自野生动物[1].非法买卖和滥食野生动物是病毒传染给人类,引发重大传染病疫情的主要途径之一,加大野生动物保护力度能够从源头防止发生此类重大疫情.然而,我国野生动物保护面临着立法不足,行政监管不力,司法救济不彰等难题.为了改变这种困境,2020年1月25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要求加强源头防控,加大农贸市场、集贸市场、家禽和野生动物交易场所的监管力度[2].2月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研究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工作时指出,"有关部门要加强法律实施,加强市场监管,坚决取缔和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市场和贸易,坚决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从源头上控制重大公共卫生风险"[3].2月2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出台《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强调严格执行野生动物保护法律规范,禁止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加大野生动物保护力度[4].

  在野生动物法保护相关法律未修改的情况下,《决定》为禁食野生动物,打击非法买卖野生动物行为,维护公共卫生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保障民众生命财产安全提供了立法保障[5].但是仅有"8条"规定的《决定》对于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稍显不足,如何加强行政监管,发挥司法救济功能,构建野生动物保护长效机制有待探索.有学者提出将野生动物保护纳入公益诉讼范围内[6],最高人民检察院亦要求检察机关结合公益诉讼职能,从严厉打击非法猎捕野生动物,敦促行政机关履职等多方面加强野生动物保护[7].《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并未直接规定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也无司法解释对其程序作制度性安排.尽管学界强烈建议构建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制度[8],但是尚未从必要性、可行性及实施路径等方面展开论证.因此,文中以阐述我国野生动物法律保护困境为起点,在论证野生动物公益诉讼能够克服当下野生动物保护困境的基础上探讨如何构建该项制度,最终得出无论从现实需求、还是实践操作角度而言,构建该项制度具有正当性的结论.

  1 构建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的现实背景

  1.1 刑法适用范围有限尚不能全面地保护野生动物

  有关野生动物保护罪名是法定犯[9],《野生动物保护法》对野生动物的界定致使《刑法》不能全面地保护野生动物.《野生动物保护法》保护的重点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三有"野生动物)1,保护对象不包括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适用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狩猎罪保护野生动物的做法饱受争议[10].另一方面,驯养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野生动物未纳入到《野生动物保护法》保护对象内,即使《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动物案件解释》)将驯养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野生动物"解释"为《刑法》保护的野生动物,但是遵循法律解释逻辑,司法解释不能突破《刑法》规定而扩大刑罚适用范围[11],将驯养的野生动物纳入《刑法》保护范围内有违法理[12],实践中野生动物被以驯养之名买卖与此不无关系.此外,因遵循刑法谦抑性原则,相关罪名构成条件降低了刑罚威慑力,无法常态化地保护野生动物,比如非法狩猎罪是结果犯,行为人未在禁猎区、禁猎期或未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抑或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未达到严重程度时不构成本罪,譬如依据《动物案件解释》,猎捕20头以上野生动物构成"情节严重",猎捕20头以下野生动物不够成非法狩猎罪,仅能作非犯罪化处理.再者,在固守罪刑法定原则下,因有关野生动物保护罪名规制的行为较固定而无法全面保护野生动物.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不规制伤害、虐待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行为[13],以致实践中将伤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行为以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论处,但是此做法不符合立法本意及价值取向[14];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非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野生动物制品未入刑,《刑法》规定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所涉对象是一般食品,以食用为目的生产、销售野生动物不完全符合此类犯罪构成要件及证据证明的行为特征,存在取证难,定罪难等问题,无法真正作为追究制作、加工野生动物食品刑事责任的依据[15].

  1.2 行政监管不力抑制了保护野生动物功能的实现

  由于刑法的谦抑性,以及行政执法的相对高效性,主要通过行政手段保护野生动物,但是通过行政手段保护野生动物的目标未充分实现.一是野生动物保护行政机关执法不严.非典型肺炎疫情表明行政审批、卫生检疫未切实履行职责是SARS病毒传染给人类的主要原因.基于非典型肺炎疫情经验,如果行政监管部门加强非法买卖、滥食野生动物监管,那么能够避免类似疫情的发生.2019-nCoV肺炎疫情的发生再次使得野生动物保护行政监管不严的问题进入公众视线,华南海鲜市场非法野生动物交易行为长期未得到及时、有效的整治[16],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在华南海鲜市场被公开售卖是人尽皆知的"秘密"[17].二是野生动物保护行政监管体制不健全,多方推诿.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律规定,野生动物保护涉及多方主体.因涉及的部门众多,各部门职权交叉,健全的信息协调机制未建立,出现森林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督局、野生动物保护站等部门协作难度大,互相推诿,执法困难等现象[18].三是非法侵害野生动物行为隐蔽,行政监管具有滞后性,行政手段保护野生动物效果不佳.不乏违法犯罪分子利用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资质非法猎捕、销售野生动物,野生动物经"洗货"后"合法"地流入交易市场[19],行政许可、审批式野生动物保护监管机制因缺乏连续性监督而无法长期、有效地打击此类违法犯罪行为,打击非法交易野生动物专项整治活动多为接受举报,或者出现重大公共卫生安全事件后采取的"灭火"措施,无法形成长效机制,野生动物保护流于形式[20].加之,多给予非法交易野生动物者吊销证件、罚款等行政性处罚,没有恢复性处罚措施,不能预防性地保护野生动物[21],恢复已被破坏的生态环境.

  2 构建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的正当根据

  2.1 野生动物的公共属性及保护其具有社会公益性

  野生动物作为公共资源,从经济效益、生态环境、资源利用等方面推动人类进步和发展,因此通过公益诉讼保护野生动物具有正当前提-保护野生动物就是维护公共利益.具体而言,首先,保护野生动物能够带来经济效益.野生动物在养殖、医药、科研、观光旅游、皮革制造等行业具有经济价值,能够促进相关产业发展.虽然基于全面保护野生动物原则,反对过度开发、利用野生动物,但是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能够促进观光旅游等绿色产业发展.非法盗猎、杀害、买卖野生动物易阻碍野生动物绿色产业发展,不利于野生动物经济效益实现.其次,保护野生动物就是保护公共环境.野生动物是环境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对生态环境平衡具有重要作用,部分野生动物因人类活动而濒临灭绝或生存环境遭受破坏,人类生存环境因此也可能反受其害,比如意大利生态学家法比奥·贝扎吉研究表明,动物亦具有固碳能力2,生长速度缓慢的植被可因森林象推到树木、践踏植被而获得生长空间,如果森林象灭绝了,地上生物量将减少7%,森林储碳量会减少30亿t(相当于整个英国14年的碳排放量)[22].再次,保护野生动物就是维系人类社会永存.人类不科学利用野生动物资源可能引发重大公共卫生安全事件,进而威胁人类生存和发展.同时,过度利用野生动物资源会将资源消耗殆尽,致使科教文卫发展受阻,人类种群不得延续,可持续发展搁置.总之,无论是从经济发展,还是生态环境保护角度而言,保护野生动物就是保护我们人类自己,确保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23].

  2.2 野生动物保护纳入公益诉讼具有法律可容许性

  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及《英雄烈士保护法》的规定3,公益诉讼法定范围涉及"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英雄烈士权益"五大领域.因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领域是一个较为宽泛的概念,所以公益诉讼具体范围尚存争议.程序法用列举的方式对公益诉讼范围作了限定,实体法可以将程序法未列举,但侵害公共利益的行为纳入到公益诉讼法定范围内[24].虽然《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并未明确规定相关主体可就侵害野生动物,损害公共利益行为提起公益诉讼,但是根据《环境保护法》第2条的规定4,野生动物是生态环境构成要素之一,依据《环境保护法》第58条的规定5,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就侵害野生动物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公共利益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组织不提起诉讼时,人民检察院可依法提起诉讼6.

  侵害野生动物行为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或国有财产流失,还可能直接损害社会公众身体健康.前者可以依据现行法律规定纳入到公益诉讼法定范围内,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雪樵在《检察机关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答记者问时亦指出"野生动物保护属于'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25].虽然《民事诉讼法》第55条用列举的方式"圈定"了民事公益诉讼法定范围,列举外的纠纷不适用民事公益诉讼[26],后者未被纳入公益诉讼法定范围内,但是侵害野生动物引发重大公共卫生安全事件行为损害了不特定公众生命财产利益及国家公共秩序安全,因此其也可以纳入公益诉讼法定范围内[27].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扩宽公益诉讼案件范围.最高人民检察院积极落实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积极稳妥地扩宽检察公益诉讼案件范围,在2019-nCoV肺炎疫情造成重大公共卫生安全事件之际发布了《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疫情防控部署坚决做好检察机关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履行公益诉讼职能,积极稳妥探索拓展野生动物保护领域公益诉讼[28].可见,将野生动物保护纳入公益诉讼范围有充足的政策、法律依据.

  2.3 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在功能方面具有补充性

  通过公益诉讼保护野生动物不仅具有政策、法律依据支撑,还在于公益诉讼能够弥补现有野生动物保护机制的不足.1)弥补野生动物保护民事共益诉讼的阙如.驯养的野生动物受到损害时,驯养人可通过私益诉讼请求赔偿损失,但是非驯养的野生动物遭受损害,致使国有财产流失时,无法通过私益诉讼惩处侵权人,此时只有由公益组织或者政府机关代表国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赔偿经济损失,恢复原状.2)扩大野生动物保护半径.实践状况表明,当下野生动物保护存在重点保护"三有"野生动物、二级保护动物、一级保护动物,忽视一般动物[29];严厉打击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行为,非法交易、加工、食用野生动物等"下游"环节监管不够[29];依赖行政监管和刑事司法保护野生动物,民事诉讼功能未充分发挥等问题.从公益诉讼功能角度而言,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能够克服上述缺点,将保护对象范围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三有"野生动物扩展至所有野生动物,打击非法猎捕、杀害、交易、加工、食用野生动物行为,整合法律责任形态,要求侵害野生动物者同时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责令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积极依法履行职责,全面、全流程地保护野生动物[30].3)解决侵害野生动物行为隐蔽,获取线索难的问题.侵害野生动物行为多发生在野外,违法犯罪分子还会利用驯养野生动物资质"洗白"非法获取的野生动物,仅非法交易野生动物引发重大公共卫生安全事件,或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时才浮出水面.可以将野生动物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写入《野生动物保护法》,发挥检察机关办理侵害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的优势,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及时发现侵害野生动物线索,迅速提起公益诉讼,堵住监管漏洞,"斩断捕杀野生动物黑手,提升办案效果与宣传效果"[31].4)敦促行政机关依法保护野生动物.野生动物未能得到充分保护,以致生态环境受害,自然资源流失,国有财产受损,公共利益被侵与野生动物保护行政机关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密切相关.司法监督具有强制力,司法裁判能够强而有力地敦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通过裁判确定审查结果,行政机关无法定事由必须依法执行判决,因此可在行政机关渎职懈责,造成公共利益受损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确保行政监管在野生动物保护中发挥积极作用.

  3 构建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的基本思路

  3.1 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的实施路径

  诉权是由《宪法》抽象性设定,实体法和程序法具体化的权力(利),野生动物保护纳入公益诉讼法定范围事关诉权配置,应该在实体法和程序法中予以规定.虽然对程序法规定的公益诉讼范围作"等"外理解,将野生动物保护纳入公益诉讼之中具有法律可容性,但是如果实体法未规定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那么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诉诸法院后可能被驳回或者败诉.侵害野生动物结果不限于侵害生态环境,侵害生态环境以外行为纳入公益诉讼法定范围内稍显于法无据.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诉讼、英烈权益保护公益诉讼等皆通过立法明确设定,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也宜由立法予以确认--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增设"野生动物保护纳入公益诉讼法定范围"条款.在《野生动物保护法》未修改的情况下,依据《立法法》第8条和第9条7,应该由立法机关通过立法解释或者授权性规定将野生动物保护纳入公益诉讼之中[32],因具体程序不涉及实体权力(利)配置,可通过司法解释予以细化.

  3.2 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的类型选择

  《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权要求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行政机关依法改正,但是考虑到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是内部机构,纠正行政机关违法行为时无法保证独立性、有效性,而人大及其常委会、社会公众、媒体舆论监督缺乏刚性,监察委员会监察具有滞后性,因此可以通过《野生动物保护法》增设"负有野生动物保护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作为、慢作为致使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有关主体依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规定设立野生动物保护行政公益诉讼,由检察机关等主体在负有野生动物保护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侵害公益利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3],要求行政机关履行职责.

  行政公益诉讼的主要功能是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间接修复受损的公共利益,并不能直接要求侵害公共利益的主体停止侵害行为,消除影响,恢复原状,因此还需要野生动物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具体而言,《野生动物保护法》可规定"个人和单位违反本法,侵害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损害公共利益的,有关主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55条提起民事公益诉讼"[34],有序地导入野生动物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依法就违法侵害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造成生态环境污染,野生动物资源受到破坏,或者引发重大公共安全事件,侵害公共利益行为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在上述机关和组织不提诉讼的情况下,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上述机关、组织提起诉讼时,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要求侵权者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以修复受损的公共利益.

  侵害野生动物,损害公益利益行为多在依法追究被告人侵害野生动物刑事责任时被发现,因此应该根据这一特点构建野生动物保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尽管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日联合发布的《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确立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8,但是为了更好地将野生动物保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镶嵌"到公益诉讼制度中,《野生动物保护法》应该与《民事诉讼法》第55条、《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2款衔接[35],规定"人民检察院监督野生动物保护,负责对非法猎捕、杀害、运输、出售、收购野生动物,致使国家财产遭受损失,或公共利益受损等行为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依法追究被告人民事责任".

  3.3 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的原告设定

  《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公益诉讼原告是满足法定条件,在诉讼地位上能够与被告分庭抗礼的人民检察院、行政机关、社会公益组织.行政机关和检察机关作为公权力机关,在调查取证、诉讼业务方面具有优势,而社会公益组织也具备专业知识能力,不致于在诉讼过程中"无力招架".野生动物保护具有专业性,野生动物保护民事公益诉讼适格原告应该是具备扎实专业基础,具有野生动物保护经验的社会公益组织(如"野性中国"及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等)[36].在具备法定条件的野生动物保护公益组织不就侵害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致使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受损及国有财产流失等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时,行政机关和检察机关可依次作为"候补"者提起诉讼.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公益诉讼原告仅限于检察机关.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监督行政机关履行野生动物保护监管职责具有天然优势,可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及时发现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野生动物保护监管职责,迅速提出检察建议[37],要求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堵住行政监管漏洞[38].因此,检察机关是野生动物保护行政公益诉讼适格原告.同时,基于呼吁、保障公民积极参与野生动物保护,公民可作为野生动物保护行政公益诉讼原告[39],在发现负有监管野生动物保护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时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依法提起诉讼.

  3.4 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的证明责任

  侵害野生动物行为隐蔽,若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由原告负责证明被告违法侵害了野生动物的做法忽视了客观实际情况,违背了正当程序理念,应该考虑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9,由被告证明其不存在破坏野生动物保护行为.否则,野生动物保护民事公益诉讼会因原告举证不利而难以推进,使得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制度预设功能目标落空,反而不利于保护野生动物.当然,在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同时,原告也应该承担证明侵害野生动物行为可能存在(并不需要证明产生了实际损害结果)的举证责任,比如在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案件中,原告仅需证明行为可能损害野生动物栖息地即可,并不需要证明已经侵害了野生动物栖息地,如果等到野生动物已经受到了伤害,或者野生动物栖息地遭到破坏后再提起诉讼,那么因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受到损害产生的结果具有不可逆性而为时已晚.与此同时,被告负责证明野生动物来源合法,其可能会篡改、虚构相关证件,或者销毁物证,因此应该赋予原告取证权,在必要时可提请法院参与取证,被告予以协助.

  3.5 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的责任形态

  《野生动物保护法》仅规定了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侵权责任法》规定了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等民事法律责任10,但是根据以上责任形态提出诉讼请求并不能够有效地救济野生动物,修复生态环境,维护公共利益."恢复原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不能完全适用于野生动物保护案件,比如非法狩猎致使某种野生动物灭绝具有不可逆性,"恢复原状""消除影响"无法消除侵害行为对野生动物及生态环境造成的影响;"赔偿损失"虽然能够惩罚野生动物侵害者,但是存在损失难以确定,赔偿数额与违法"收益"不对称等问题.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应该在《野生动物保护法》明确规定破坏野生动物保护民事法律责任的基础上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案件特点针对性地设定民事公益诉讼责任形态.首先,创设"替代性修复"责任形态.侵害野生动物行为会损害生态环境,因此可借鉴环境公益诉讼法律责任形态,视情况提出"替代性修复"诉讼请求,比如对于侵害野生动物栖息地行为,可恢复野生动物栖息地时应该恢复原状,不可恢复原状时可要求侵害人异地补种林木[40],在责任人拒绝或无法履行修复责任时可要求其支付修复费用[41].其次,构建惩罚性赔偿机制.惩罚性赔偿机制解决因违法成本与违法收益不对称而难以产生震慑效果的问题,原告可在野生动物保护民事公益诉讼中提出惩罚性赔偿请求,将索赔款用于救济野生动物,修复生态环境,并震慑潜在的违法者,预防性地保护野生动物、生态环境,维护公共利益.

  4 结语

  面对破坏野生动物保护行为引发重大公共卫生安全事件,党和国家要求严格执法,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监管,"筑牢保护野生动物的法治屏障"[42].《野生动物保护法》不完善,以及《刑法》"兜底性"致使刑法司法保护野生动物力有不逮;侵害野生动物行为隐蔽,监管部门众多、监管职责重叠、互相协调难度大、监管手段碎片化抑制了野生动物保护行政执法功能的实现,因而侵害野生动物行为屡禁不止,不仅破坏了生态环境,而且严重损害了公共利益.鉴于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在保护野生动物方面具有局限性,公益诉讼独特功能能够弥补二者的不足,可以构建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制度.就实施路径而言,需要遵循法定原则,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规范,在相关立法未修改的情况下由立法机关通过立法解释或者授权性规定将野生动物保护纳入到公益诉讼法定范围内,具体程序由司法解释予以细化.就具体程序设计而言,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包括行政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可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及行政公益诉讼,社会公益组织、行政机关可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公民可提起行政公益诉讼,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证明破坏野生动物保护行为可能存在,要求侵害野生动物者承担"修复""赔偿"等民事法律责任,或者责令未履行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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