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章语言学理论视域下的法律语言可理解性研究

发布时间:2016-09-06 00:06:53
  摘要:以法律语言为代表的专业语言能够进入人们的研究视野而倍受重视, 很大程度上源于人们对其可理解性问题的关注以及该问题所自带的社会效益。本文试图在法律语篇的层面, 以篇章语言学理论中的衔接与连贯为视角, 以德国刑法典和中国刑法文本为语料, 采用语料标注与检索的方法对法律语言的可理解性问题展开讨论。研究结果表明, 刑法篇章中使用频率最高的衔接手段--“篇章指示”更多地使法律条文呈现出一种互文性特征, 刑法篇章理解的特殊性在于构建指示互文的篇章连贯关系。立法者的这种衔接策略表明, 立法篇章直接的接受者并非法律门外汉, 而是法律专业人士。
  
  关键词:立法篇章可理解性; 篇章连贯; 指示衔接; 互文性。
  
  1.引言。
  
  篇章的可理解性又被称为篇章的可读性或易读性, 指的是“一种综合的篇章特性, 它影响着对篇章的理解过程和记忆” (布斯曼2003:593) .这种综合的篇章特性常常表现为篇章本身的语言特征, 简单地说, 篇章可理解性问题涉及的是该语言特征的复杂程度对篇章理解所产生的影响。在中德法律语言学的研究实践中, 常见对法律语言可理解性的探讨, 并且经常表现为法律语言应当通俗化还是专业化的争论。该争论一方面源于法律语言的专用语特征, 即作为普通语的一种功能变体, 各国的法律语言, 尤其是立法语言的词汇和句法一般十分复杂, 具有鲜明的专业特色;另一方面, 法律以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为基本要义, 它不仅服务于法律专业人士, 而且涉及到广泛的人民群众, 所以天然地具有可理解性的诉求。但事实上, 人们认为该诉求未被满足, 且不说别的, 难以理解的立法语言成为人们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第一道隔阂, 这不仅有违民主和现代法治精神, 而且也与守法的普遍意义相悖。
  
  国内的研究一般关注立法语言使用不规范的现象, 如歧义、晦涩、不够简练等 (邹玉华等2009;韩静2007) .少数学者如刘红缨谈到“法学家法”的现象, 即法律的高度专业化。认为法典即是“法学家法”, 法典的语言是一种越来越远离日常生活的专业语言, 是只有专家才能解释和操作的工具 (刘红婴2007:161) .相比之下, 德国的立法语言可理解性研究无论从数量还是规模上都要显着得多, 且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关注德语立法语言的表现形式, 主要是词汇和句法层面, 认为立法语言冗长复杂的构词和造句方式在确保法律信息表达集中、精确和凝练的同时加重了理解者的认知负担, 降低了立法篇章的可理解性 (Daum 1981:83-100;Fotheringham 1981:100-118;Annissimova 2008;Eichhoff&Antos2008;Blaha&Wilhelm 2011) ;二是对立法语言可理解性的经验性分析。受试者参与是这类分析的一大特点, 研究者的出发点是:语言可理解性的程度大小应当依据接受者的实际理解效果来评定, 因而受试者对立法语言具体的理解程度是研究者推导造成立法语言理解困难之处的依据, 并据此提出改进的意见建议 (Pfeiffer&Strouhal&Wodak 1987;Becker&Klein 2008) .
  
  综上所述, 无论是关注立法语言的表达特点, 还是考察接受者对语言的实际理解效果, 以往的研究多表现为缺乏理论基础的经验性探讨, 而且不同程度地忽略了法律语言所承载的专业性内容特征。随着我国法治社会的进程, 越来越多的法律从业人员和法律语言学研究者认识到语言在法律中所处的重要角色以及法律语篇分析的重要性 (王振华、张庆彬2015:1) .现代语言学视篇章为基本的交际单位, 我国语言学研究者钱敏 (2001:111) 指出:“法律以篇章的形式调整国家、团体、个人之间的各种法定关系和各种义务和权利, 同时对外代表一个国家的主权和意志。”在本文中, 我们在篇章语言学的理论视域下, 以篇章的衔接与连贯为视角, 以《德国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两个立法篇章为实例, 采用语料库标注与检索的方法, 结合刑法的专业特征对其可理解性问题展开讨论, 以期从新的视角为立法语言通俗化亦或专业化的争论提供一些启示。
  
  2.理论简述。
  
  2.1篇章可理解性与篇章理解:视角的转变。
  
  从以往的研究来看, 篇章可理解性被看作是一个抽象层面上的篇章质量, 篇章被当作是一个孤立的客体, 它可以具有或者不具有“可理解性”的特征。然而无论是从篇章可理解性的定义还是人们对可理解的篇章的朴素认识来看 (可理解的篇章是一个容易被接受和理解的篇章) , 篇章接受者的理解活动与篇章可理解性都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
  
  语用和认知导向的篇章语言学认为, 篇章与人的活动密不可分。这里的活动即包括篇章理解, 也包括篇章生产。在一次完整的以篇章为媒介的交际活动中, 篇章生产活动与接受活动构成篇章的始和终。为了保证交际效果, 生产者总是希望所产出的篇章能够被接受者所理解, 他会在创作之初对潜在的接受者类型和其接受能力作出预测, 并根据预测的情况采取一定的方法策略运用在篇章生产的活动中, 由此决定了篇章的具体呈现形式。这种呈现形式反过来又制约并引导着篇章接受者的理解活动。因此, 篇章的可理解性并不简单地等同于篇章本身语言表达形式的复杂程度, 而是篇章的作者运用的, 以语言表达等呈现形式为代表的生产策略对篇章接受者的理解产生了什么样的影响。反映在实际分析中, 研究者通常是先确定造成理解困难的语言表达形式有哪些, 进而推导它们反映的篇章生产策略以及该策略对接受者的篇章理解造成的影响。
  
  2.2篇章语言学视域下的篇章理解---篇章连贯的构建。
  
  一般来说, 篇章总是大于句子的单位, 但不是句子任意排列组合的产物, 而是一个意义连续体, 只有这样, 篇章作为一个整体在交际过程中才能产生意义。在篇章语言学的理论中, 篇章作为一个意义连续体表现为篇章连贯, 篇章理解实际上就是接受者在构建篇章连贯的基础上对篇章意义的识别。因此, 构建篇章连贯是篇章理解的前提。而对于如何构建篇章连贯, 篇章语言学在其发展历程中无外乎形成两种观点:语法导向的篇章理论视连贯为语言内现象, 认为篇章的衔接与连贯都是篇章固有的属性, 衔接决定连贯。运用语法衔接手段可以保证相邻句子间的关联, 从而保证篇章的语言表达与其主题的关联, 不会使篇章内的语言要素呈现出一盘散沙的状态。语用和认知导向的篇章理论认为连贯由语言外部因素决定, 与篇章衔接无关。对篇章连贯的识别是篇章接受者积极建构的过程, 建构的前提和基础是篇章的交际行为特征以及接受者的基于各种知识储备的心理运算和认知推理。实际上, 这两种观点都未免有些极端。对连贯的研究一方面要立足于篇章本身的语言特点, 另一方面要结合语用者的认知特点和篇章理解的心理运算。也就是说, 在研究篇章连贯时, 可以认为“衔接与连贯是相互匹配的” (张德禄、刘汝山2006:30) , 二者都是由篇章接受者在篇章理解的过程中积极建构的。Rickheit&Schade (2000:280-281) 也曾指出, 认为连贯是篇章固有属性的看法忽略了篇章的交际特点, 而认为连贯是心理过程的看法则使其过于成为一个语言外的特性, 没有看到认知过程本身是一个语言加工的过程, 因而建立在语言特点的基础之上。
  
  3.研究方法介绍。
  
  基于实证和频率的语料库技术尤其适合用于具有量化特征的专用语语言现象的研究 (高莉2010:74-78) .在本文中, 我们对立法篇章可理解性的探讨以篇章的衔接与连贯为视角, 采用的是基于语料库的方法。这项工作基本由三个步骤组成:第一步:由于没有现成的符合本文要求的赋码软件, 我们依据Linke&Nussbaumer&Portmann (1991:215-223) 提出的衔接手段类型, 遵循兼顾汉德两种语言全面性与特殊性的原则, 自行设定一套包含重复、替换、替代、省略、篇章指示和连词6个大类、30个子类的衔接手段赋码集;第二步:借助赋码工具Anno Tool进行人工标注, 使隐藏在语料中的语言知识 (衔接手段) 显性化;第三步利用检索工具Power Grep和Ant Conc对法典标注好的衔接手段进行检索和统计, 统计结果如下图所示 (制图过程中百分比数字自动四舍五入) :
  
  从以上使用频率来看, 这些衔接手段在两部刑法中的分布都非常不均匀, 但最常用的衔接手段都是篇章指示, 接下来是连词、重复和替代, 省略和替换在两部法典中的使用频率都很低, 可以忽略不计。这样的统计结果实际上可以表明立法语言的很多特征, 但因篇幅所限, 本文对两部刑法衔接的讨论将主要集中在使用频率皆为最高的指示衔接。
  
  4.中德刑法篇章中的指示衔接。
  
  在立法文本中, 如果某个法条需要援引其他法律、法条或其他款项的内容时, 立法者可以采用的方法有两种:一种是完全重复援引的内容, 另一种是直接标明被援引的法律名称、法条序号或法条内各个款项的序号等, 第一种方法显然远不如第二种方法简洁、明了。如德国刑法第91条“Anwendungsbereich” (适用范围) :“Die§§84, 85 und 87 gelten nur für Taten, die durch eineimr�umlichenGeltungsbereichdiesesGesetzes ausgeübte T�tigkeit begangen werden” (第84条, 第85条和第87条的规定, 只适用于在本法空间效力范围内所实施的行为) 以标明§§84, 85 und 87的方式指示了同一部法律内的第84条、第85条和第87条的内容。这种援引的现象被称为“指示”, 是立法者最常使用的立法技术之一 (Karpen 1970;Noll 1973) .在我们统计的语料中, 指示是立法者在篇章层面上最常用的建立法条间关联的语言手段, 较之其他衔接手段对篇章理解所产生的影响也更为关键。
  
  4.1指示衔接在研究语料中的表现形式。
  
  我们对研究语料中的各种指示现象进行了细致地梳理, 按照不同的标准对其进行分类。首先, 以是否标明被指示法律内容的名称为标准分为显性指示和隐性指示。显性指示是指立法者明确给出被指示法律的名称、法条和法条内款项序号。在我们的研究语料中, 具体有指示同一法律内部的法条和指示其他法律的法条, 指示的内容可以是完整的法条, 也可以是法条内的款项。被指示法条在指示法条中可以具有法律效力, 也可以不具有法律效力。上述第91条即属于指示同一法律内完整法条的显性指示现象。立法者利用这些显性指示明确指示篇章接受者, 要理解含有指示的法条必须要援引被指示的法律内容, 指示法条的内容本身是不完整的。除此之外, 中德两部刑法中还有大量表面上看似完整, 但是对它的意义分析仍然需要援引其他的法律规定, 是一种隐性指示的现象。与直接引用法律名称和法条序号的显性指示相比, 隐性指示没有统一、固定的标记, 因而不易识别和确认。为了便于对这一现象进行分析, 考虑到语料标注的可行性, 我们对两部刑法中出现的隐性指示现象识别的主要依据是法律概念。
  
  法律概念作为指示源于其规定性的特征, 即法律概念是法定的, 在法典中表现为独立的条款。法律概念不同于一般概念, 不是人们对客观对象认识以后在头脑中自然形成的, 而是立法者主观上人为规定的, 它是在规范对象所具有的各种特征的基础上, 基于立法者的某种立法意图, 将调整对象的各种特征进行分析、比较、综合、抽象、概括并加以取舍, 舍弃那些被视为不重要的特征, 保留具有区别性、决定性意义的特征。如德国刑法总则第11条“Personen-und Sachbegriffe”就本法所称的人和物的概念如公务员、官员、法官、文书、故意等进行了专门的定义:
  
  §11 Personen-und Sachbegriffe(1) Im Sinne dieses Gesetzes ist1.Verwandte:
  
  Wer zu den folgenden Personen geh9rt:
  
  a) Verwandte und Verschw�gerte gerader Linie, der Ehegatte, der Lebenspartner, der Verlobte, auch im Sinne des Lebenspartnerschaftsgesetzes, Geschwister, Ehegatten oder Lebenspartner der Geschwister, Geschwister der Ehegatten oder Lebenspartner, und zwar auch dann, wenn die Ehe oder die Lebenspartnerschaft, welche die Beziehung begründet hat, nicht mehr besteht oder wenn die Verwandtschaft oder Schw�gerschaft erloschen ist,b) Pfelgeeltern und Pflegekinder,2.Amstr�ger:
  
  ……第11条 (人和物的含义) .
  
  (1) 本法所说的。
  
  1.亲属指下列人员:
  
  a.直系血亲、直系姻亲、配偶、同居者、有婚约者、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上列关系不受同居关系或婚姻关系的解除, 或血亲、姻亲关系消灭的影响;b.养父母和养子女;2.公务员:
  
  ……再如中国刑法第95条:
  
  第九十五条重伤本法所称重伤, 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伤害:
  
  (一) 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二) 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三) 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
  
  立法者采用概念定义的方式规定法律概念的含义, 并且依据自己的权力使这种定义具有法定的有效性。这一方面是为了克服日常语言天然的模糊属性, 确保法律概念的精确性特征。另一方面是为了体现立法者的价值理念, 实现法的调控任务。法律适用者必须接受这种概念定义的约束。这种规定性的概念条款分布在整部法典当中, 但最常出现在法典的总则部分, 因为总则就是对适用于整部法典的概念规定和一般原理原则的规定。从篇章衔接的视角来看, 当分则法条中出现了总则中规定的法律概念时, 就是对这些概念规定的隐性指示, 除此以外, 刑法条文中也有大量由其他法律定义的法律概念。比如德国刑法第328条“Unerlaubter Umgang mit radioaktiven Stoffen und anderen gef�hrlichen Stoffen und Gütern” (“未经许可的放射性物质及其他危险物品的交易”) 第3款第1项中的“Gefahrstoffe im Sinne des Chemikaliengesetzes” (《化学物品法》意义上的危险物质) 就明确表明, 此处的“Gefahrstoffe” (危险物质) 概念适用《化学物品法》中的相关规定。而诸如中国刑法第151条第2款的内容“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虽未明确指示其他法律, 但国家认定的文物范围有哪些, 何为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 是由部门法进行规定, 依据刑法是无法判断的, 因此属于指示其他法律的情形。
  
  与显性指示所产生的明确连贯效果不同, 对隐性指示连贯的识别不在于判断法条自身是否是意义连贯的, 而在于立法者在这个法条中通过法律概念等语言要素所编织的意义是否经由语言形式得以充分表达, 也就是说, 接受者是否能够主动识别法律概念, 了解法律概念的规定性含义, 从而建立起隐性的连贯, 正确理解立法者的意图。可以想象, 两种指示要求接受者所付出的认知努力程度是不一样的。
  
  4.2指示衔接手段评析---语用功能与法理基础。
  
  如前文所述, 当某个法条的内容需要援引其他法律内容时, 立法者可以采用的办法有两种:一种是直接引用, 以便保持法条的完整性和独立性;另一种是采用上文所述的各种指示手段。后者是立法者实际采用的方法, 即便指示损害了法条的完整性和独立性特征, 但是现代法律都不可能缺少指示 (Karpen 1970:11) .这一方面与指示所具有的语用功能密不可分, 另一方面也是由法律体系的内在特点所决定。
  
  使用指示可以让立法者有效地控制法典的篇幅, 使法典内众多法条清晰可辨, 体现的是立法语言简洁性特征。如果立法者放弃使用指示, 那么他将重复被指示的内容, 这些内容少则一个法条, 多则一部或多部法律中的许多相关法条。而且很多情况下, 指示所连接的是一连串的法律内容。因为除了指示法条, 被指示的法条内同样含有指示, 需要补充其他法律内容, 而这些补充的法律内容也仍会使用指示。这种情况在我们所考察的两部刑法中均大量出现。采用完全重复被指示法律内容的方式将大大增加立法者的负担, 而且几乎是不可能实现的任务。可见, 指示显着地提高了立法表述的效率, 使立法语言更加简洁。
  
  从法理的角度来讲, 刑法作为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跟其他部门法相比, 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最为广泛。大多数部门法所保护和调整的社会关系, 也都同时借助刑法的保护和调整 (高铭喧、马克昌2000:8) .如果把部门法比作“第一道防线”, 刑法就是“第二道防线”.在打击违法行为时, 刑法总是最后一个出场, 出场的前提是行为人对特定义务的违反和对权利的侵犯, 该义务和权利的内容并非在刑法规范中予以确认, 而是在刑法规范之前规范, 即各种部门法中予以规定 (时延安2011:106) .在法律这个大家庭中, 刑法是其他法的最终保障法。一个完整的、针对某一类社会关系进行调整的法律规范中, 一般违法行为先由部门法规制, 严重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交由刑法处理。如走私属于违反《海关法》的行为, 由海关来处理。但如数量大、情节严重, 则构成走私罪, 交由司法机关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论处。也就是说, 其他法律规范框定了相应的刑法规范所保护社会关系的内容, 没有这些内容, 刑法规范也就无从提供保护。在语言研究的层面, 我们的研究结果至少从两个方面印证了这一点, 一是指示衔接手段在所有衔接手段中所占比例最大;二是通过以法律概念为典型的隐性指示所建立的刑法规范与其他法律规范的关联。
  
  5.刑法篇章连贯的特殊性及其对立法篇章可理解性的启示。
  
  通常来讲, 篇章内的衔接与连贯关系是聚合篇章内各种语言要素的力量。而法律条文中最经常使用的衔接手段---指示体现的并非是法条内部的连贯关系, 被指示的内容来自指示法条之外。指示所起的作用就是将被指示的法条纳入指示法条当中, 补充法条内容, 限制或扩大法条的适用范围。因此, 指示并不是使法条内各语言要素更加凝聚的因素, 相反, 指示使条文呈现出一种开放性, 表明条文意义的不完整性, 接受者只有依据指示寻找被指示的法律内容, 才能将指示法条的内容补充完整并理解其意义。与普通篇章的样式不同, 法典的编排类似于辞典, 由相互关联但形式上独立的法条组成, 这些法条一定程度上可以看作是“小篇” ([德]Teiltext) , 也可以看成是“微篇章” ([德]Mikrotext) .Bluehdorn (2005:284) 指出, 篇章语言学中, 微篇章的研究问题可以分为两类, 一种研究微篇章的向心力。即使篇章内各要素聚合和对外划定界线的力量, 这是连贯研究的中心;另一种研究微篇章的离心力, 即将微篇章与其他篇章联结起来的力量, 这是互文性研究的中心。据此, 刑法篇章连贯最突出的特点是法条间的互文性。
  
  从篇章语言学的理论视域中看待立法篇章的可理解性问题, 本质上体现为篇章接受者在其认知世界中依据篇章的语言材料主动建构其连贯性的过程和结果。那么, 判断篇章是否是可理解的也就是判断篇章接受者是否可以成功地构建篇章内的连贯性。就本文的研究对象来说, 我们的研究结果证明, 构建立法篇章连贯性的关键在于识别其中的各项指示衔接手段。识别显性指示和隐性指示所需的认知努力程度虽不一样, 但都给接受者造成很大的认知负担, 即便显性指示有立法者的明确提示, 但这样的提示往往联结的是一连串的同一或不同法律部门的法条, 更不用说隐性指示。对于毫无法律专业基础的外行人来说, 通过指示建立连贯都会是一项很难实现的工作。虽然法律一旦制定并生效, 就对其管辖内所有读者都具有一种强制阅读的力量, 但立法者的篇章连贯策略至少表明, 立法篇章主要是法律专业人士理解和解释的对象。
  
  从篇章功能的角度来讲, 立法篇章作为一种国家法律制度, 它的制定与颁布绝非个人的活动, 而是机构性的活动。刑法一经颁布, 便成为一种具有法定效力的机构性事实, 即在国家强制力保障的基础上提供判断各种行为是否为犯罪以及应当科处何种刑罚的标准。在法的所有功能中, 纠纷裁判功能长期以来处于重要地位 (魏德士2003:38-45) .这意味着, 立法篇章的篇章理解绝不止于理解法律的语言表达, 更要在此基础上做出判决言语行为, 将法律规范应用于社会现实, 得出外有约束力、内有说服力的法律结果。而这样的言语行为也只能由专业的法律人士来完成。
  
  De Beaugrande/Dressler将互文性认定为篇章性的七个标准之一, 认为:“互文性体现的是一个篇章的生产与理解要依赖于篇章交际者对其他篇章的知识。” (转引自Steyer 1997:85) .专业的立法篇章接受者除了具备一般篇章理解所需的语言知识、百科知识以外, 还应当具备其在长期法学学习和法律实践过程中积累起来的各种法学专业知识。实际上, 识别立法篇章中的指示, 构建立法篇章的互文连贯性只是实施复杂的判决言语行为的前提之一, 谙熟法律体系、司法解释、以往的判例、法律原则和法律推理的方法等等都是其成功实施的决定性条件。那么, 对于广大普通公众来说, 识别法条连贯从而理解法条意义的困难是显而易见的。
  
  6.结语。
  
  本文的研究结果表明, 立法者在刑法篇章中最常使用的衔接手段为指示, 它大大减轻了立法者的负担, 使法条的表述更加凝练, 并且使法典能够被控制在一定的篇幅之内, 体现了立法语言简洁、经济的特征。同时, 各种指示形式反映了法典内部总则与分则之间的体系性以及整个法律体系内各部门法之间, 尤其是刑法作为所有法律的最终保障法而反映出的与各部门法律规范紧密联系的特征。从篇章连贯的角度来讲, 指示并非使法条内各语言要素更加凝聚, 相反, 指示使条文呈现出一种开放性。鉴于指示在两部刑法中所占比例, 依据Bluehdorn (2005) 对语言指示现象的分析, 我们认为, 刑法篇章连贯最显着的特征是互文性, 具体地说, 是一种指示互文。立法者的这种连贯策略表明, 立法篇章的接受者首先应当是法律专业人士。
  
  因而, 相比于呼吁立法篇章应当是可以理解的, 更为重要的是努力使立法篇章的理解成为可能。这需要立法者做好配套的法律解释工作, 法律人在职业实践中培养自己能够使普通人理解法律内容的表达能力, 社会给予如何更好地传播法律知识更多的关注等等。同时作为交际活动的另一方, 公众自身亦可付出相应的努力, 学习法律知识, 了解法律运作的原理能够更加优化法律交际的效果。最后, 应当积极倡导立法者、专业法律人士和语言学家的合作, 因为语言是大家共同的议题, 寻求跨学科式的合作是解决问题的有效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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