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法律与文学”是近30年来起源于西方的一场学术运动,但《法律与文学》是这场令人兴奋的跨学科领域研究风潮传到中国的产物,准确地说,是苏力先生接受西方价值思想的传递并结合中国国情坚持以“语境论”的研究方法及进路所创造之物。虽然在苏力之前国内法学界已经有众多学者通过不同途径踏进了法律与文学的交叉地带,但是坚持“语境论”的进路,并将西方价值观念与中国本土法治资源有机地结合起来并“孕育”等身之着作的,恐怕只有苏老先生一人。苏力曾经对中国当代学者说过:“你的贡献是什么?”所以,本文仅在通过对《法律与文学》论证逻辑所遵循的根本方法的规范化解构,重新审视苏力先生在当代中国乃至世界整个法学界的贡献。
关键词:法律;文学;运动;语境论;规范化
“法和诗诞生于同一张温床。……的确,两者的起源都是建立在两种本性之一:一种建立在惊奇之上,一种建立在信奉之上。这里的惊奇,我更愿把它当做是任何一个民族法律和民歌的开始,所以,诗中蕴含有法的因素,正像法中蕴含有诗的因素。”
--雅克布·格林《论法之诗》
一、苏力提出“语境论”的缘起
所谓“语境论”,按照作者的观点,就是在不脱离当前国情的情况下,系统化、规范化地对各种社会问题予以理解和反思。那苏力为何要提出“语境论”呢,而且还要以之为做学问研究之根本方法并期在中国学术界推而广之?苏力先生究竟有一种怎样的希冀?基于客观的观察视角与朴素的道理认识,笔者发现,苏力先生是在努力寻求研究法学问题的“尚方宝剑”,是在用自己独立的学术人格与操守在法学界开辟出一条新路,姑且不论其结果如何,但是苏力先生这种敢为人先的学术品质,就已为国界多数学者所敬仰。
作者虽然在美国留学,接受到学术前沿的先进思想,但是始终情系祖国,他一直以来都在探寻中国的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他所密切关注的是中国的人和事,他所想解决的问题、改变的现状都是中国化的,正是旗帜鲜明地站在了这个立场上,他才提出“语境化”的研究进路。由宏观而微观,从抽象到具体,在事实与规范之间,目光反复移转,才是研究法学问题的根本之策。
苏力提出“语境论”的直接原因,这就要谈到当前(大体指20世纪90年代至今)中国法学的研究方法,学界共识,那就是对于空理论的讨论往往超出社会现实而存在。苏力教授在《法律与文学》一书中试图打破这种现状,一方面,他不再过于强调法学概念的研究方法,而是创新性地提出了“语境论”的进路,即社科法学的基本研究方法--实证主义研究;另一方面,他以法律与文学为阵地,从中国传统戏剧中汲取素材,抽象出法学问题并加以验证,从而与第一方面实现了一个完美的互动,这种良性的互动在“语境论”的平台之上尽情演绎着苏力先生的智慧,对此笔者钟情不已。
二、“语境论”之路如何走
所谓语境论的进路,是指坚持以法律制度和规则为中心关注,力求语境化地理解任何一种相对长期存在的法律制度、规则的历史正当性和合理性。“语境化”这个词是由着名学者苏力先生率先提出的,由于他在做学问研究的过程中始终坚持这一方法原则,并且这一原则为他的学术体系的构建做出了重大贡献,因此苏力先生的语境论思想作为一种法学研究方法逐渐为国内大多数学者所接受并得以广泛应用。
苏力先生在《语境论--一种法律制度研究的进路和方法》中明确地对何为“语境论”、为何“语境论”,以及如何“语境论”做出了详尽的阐释,而且论证的逻辑性很强,因而笔者在此不再赘述,仅仅结合苏力教授一直以来颇为关注的封建社会婚姻制度的合理性问题,也是最能体现苏力先生学术创新性的问题,通过一条语境化的进路进行探讨。
本书除了导论之外共分为四编,分别是“历史变迁”、“司法制度”、“法律文化”以及“方法问题”.在这四编之中,前三编无疑是整本书所讨论的重点,在这三编中作者从历史、制度、文化者三个宏观层面结合具体的问题展开论证,逻辑严密,层次清晰。在第一编中,作者集中讨论了制度变迁的问题,第一章讨论复仇制度发生的历史条件、在传统社会中的作用、其制度要求(包括意识形态要求)及其弱点,由此探讨制度变迁的历史必然和逻辑。第二章借《梁祝》来探讨制度的历史变迁中个人力量的渺小和珍贵。第二编的三章分别是“窦娥的悲剧”、“制度角色和制度能力”以及“清官与司法的人治模式”,集中讨论了司法制度。第三编的两章分别是“德主刑辅的政法制度”与“戏剧空间与正义观之塑造”.第六章、第七章则指出传统戏剧趋向于塑造了一种以实质正义为主导的正义观。④
接下来笔者试举一例透过“人”与“公民”的辩证关系看待语境论这种分析方法对国家目的认识的影响,让我们来对比分析语境论的意义。亨利·梭罗曾说过这样一句话--“我们首先是人,然后才是公民。”“人”是优于“公民”的,“人”是纯自然状态下的产物,而“公民”则是一政治性语言,通常情况下,我们认为“公民”是生于“国家”之后的,因此,它并不独立,反而带有一种附庸色彩。既然如此,从某种程度上我们便可以说人是优于国家而存在的。国家是公权力的象征,人(公民)是私权的主体,公权与私权自古以来就是一对矛盾,在这对矛盾反复博弈的过程中,智慧的人类总结出一条真理--私权神圣,公权的目的是保护私权,而不是侵犯。
除此之外,公权的存在毫无价值。在弗里德曼看来,从本质上说,国家仍不过是一个手段、一个工具。国家既不是一个给我们带来恩惠与礼物的人,也不是使我们盲目崇拜和为之服役的主人或神灵。所以,弗里德曼说:“除了公民们各自为之服务的意见一致的目标以外,他不承认国家的任何目标;除了公民们各自为之奋斗的意见一致的理想以外,他不承认国家的任何理想。”否则的话,这种个体与国家职能的本末倒置必然会腐蚀一个国家自由的根基。那些将国家当做最高目的去努力为之创造价值的人注定是悲哀的,因为国家不是目的,人才是目的,国家充其量是一种手段,是国民将自己权利最大化的一种手段。
大到每一个章节,小到每一个问题,辗转之间,都会出现“语境论”的影子,挥之不去。作者行文之魅力正在于此,放得出去,又收得回来,有的放矢,随性自然。语句之优美、文底之深厚、论证逻辑之严密无不令人折服!
三、跳出《法律与文学》看“法律与文学”
《法律与文学》是苏力先生的一本书,某种意义上讲,苏力教授的这本书是“法律与文学”运动的一个产物,那么要想研究中国的“法律与文学”,仅仅立足于中国国情也是远远不够的,这就要求学者们的思想要纵横万里、漂洋过海,对西方“法律与文学”运动的历史、现状以及未来发展的方向做一番研究,并在纵向研究的基础上做出横向层次化的解构,如此方能知晓其实质,并更好地应用于中国法学界。
但碍于篇长有限,笔者在此对其源源以及发展状态不再赘述,仅仅做一番横向分类的规范化解构,因为这种研究方法与《法律与文学》这本书的行文逻辑关系最为直接,从某种程度上说,也是本书的写作背景。
“法律与文学”运动中的法律与文学大体分为两支:“文学中的法律”和“作为文学的法律”.前者着重于对戏剧、小说中的法律秩序描写的研究;后者则运用文学批评与文学理论来帮助阅读和解释法律文本(法律文本主要包括宪法、制定法、审判和行政规则、判决意见等),这有时也被人称为“法律中的文学”.但苏力教授并未局限于此,他将其划分为四个分支:作为文学的法律,文学中的法律,有关文学的法律和通过文学的法律。具体细节不再赘述,笔者这个论证视角只是从抽象画化的“法律与文学”具化出一个小问题--法律与文学的分类。也许选例不具代表性,论证也没有说服力,但在一定程度上为研究法律与文学的关系提供了一个新视角。
什么是“文学”?什么是“法律”?二者在本土化的研究进路中究竟存在什么交集?这一系列问题并不单单是一本《法律与文学》就能够解释清楚的,但至少,这本书给我们提供了一种思考问题的方式,或者可以说,是一种进路,是文学与法律在中国本土的一种进路,这本书将学界的争端拿到桌面上来,而不是避而不谈。苏力先生与其他学者的最大的不同之处,就在于他看待问题的方式,他不是站在学术高度就问题而评论,而是在本土研究的基础上,对问题加以剖析,是从下而上的,而不是自上而下的,这种研究问题的方式又被苏老先生称之为“本土化研究”,这种研究方式与中国国情相结合,毕竟有很多东西不是照搬西方就能够做得来的。
四、苏力眼中的幸福
“人活这一生,最重要的事情之一莫过于要对自己始终都抱有一个坚定的信念,无论什么时候你始终都要相信自己,这是很重要的。从个人上升到社会层面,中国五千年的历史,泱泱华夏,难道文学与法律都是经不起一点敲打的?答案自然是否定的,只是我们后人对那些精华没有很好地挖掘,这才是问题的根本。那么这就使我们感觉到太幸运了,古人不必表达,只需强调实践就够了,而现代文明社会则不同,不仅要做还要表达它,即知其然而知其所以然,所以我活在这个时代是很幸福的,因为有话不说就好像有痰不吐,那感觉很不好受,比方某个男生喜欢某个女生,暗恋她、关心她很久,但是迟迟不敢将那句话说出口,这样看来那个男生一定是很痛苦的。”⑥
幸福这个字眼是最难捉摸透的了,每个人心中对幸福都有不同的定义。对于苏老先生而言,他的幸福就是抱着坚定的信念,对中国法律文化做出自己的理解,这也就是苏力先生对我国法治事业进展的最大的贡献。苏力先生感受到自己的幸福,这份幸福为他在学界努力开辟新路提供了源源不断的动力,以“语境论”为研究问题的方法与进路,将法律与文学完美地结合起来,于纵横交叉之间,我们看到了美,更看到了法律人的责任与使命。
注释:
①③④苏力。法律与文学。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4,36.
②苏力。语境论--一种法律制度研究的进路和方法。中外法学。2000(1)。1.
⑤胡水君。“法律与文学”,主旨、方法与局限。中华读书报。2001年10月24日,第022版。3.
⑥语出自苏力,于“对话苏力--什么是你的贡献”讲座中如是说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