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司法过程中,不公正审判仍然时有发生,再次暴露了我国在司法体制、刑事诉讼体制、司法理念、司法监督体制机制等诸多方面仍然存在根本制度上的欠缺和瑕疵。本文立足于我国近年来不公正审判频繁发生的现状,结合近期发生的钱仁凤案,以其为基本视角,全面剖析此次不公正审判产生的原因,并以此为例得出对如何减少不公正审判的思考和启示,并对如何提高我国司法公信力水平提出自己的见解。
关键词:公正司法;公信力;司法理念
不公正审判不仅对清白当事人及其家人带来财产、身体上的灭顶之灾和精神上的重大打击,更对社会正义、司法正义、法治权威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害,对司法公信力提出了严重挑战,对推进依法治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有百害而无一益。
1当前司法公信力的现状
纵观中国司法实践,海南省陈满案,内蒙古呼格吉勒图冤案,还有今年的海南省钱仁凤案等不公正审判无不让人心生痛楚,感慨至极,为司法实践中损害公信力的现状感到担忧。不公正审判冤枉好人,污染了水源,使整个社会对法治失去了信心,其接连发生的现状无不让我们警醒和反思我国当前的司法体制机制、司法理念等多方面的瑕疵和不足。
2冤假错案发生的主要原因
2.1司法理念传统落后,公正司法打折扣
2.1.1命案必破观念作祟。一直以来,“命案必破”观念就深植司法办案人员的意识里,对于命案,司法机关往往在上级命令的压力下要求必须破案,而且是限期办案。在这样的压力下,办案人员往往不注重犯罪嫌疑人是否真正存在违法犯罪的事实,不重视调查取证,而是把焦点转移在了如何让所谓的犯罪嫌疑人开口说话、承认并供述犯罪。在钱仁凤案中,就存在命案必破观念作祟的重大嫌疑。
2.1.2有罪推定观念深重。在我国,有罪推定观念长期以来在司法工作人员的意识里已经有深刻印记。司法工作人员往往会潜意识里认为犯罪嫌疑人有罪,所以就会想尽一切办法先拿下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的口供。钱仁凤案中就明显体现出了这一点,在证据链条不完整的情况下,司法机关没有果断提出质疑,在仍然有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下没有进行合理排除嫌疑就草草毅然决然地定罪判决处罚,实在让人震惊,也对司法机关审判的草率深感失望。
2.1.3重打击而轻保护,重口供而轻证据。在司法过程中,形成了“重打击而轻保护”的不良司法观念,司法人员始终坚持以打击违法犯罪为重要落脚点,司法工作人员的潜意识里打击比保护更重要,司法工作人员主管归罪心态又会衍生出急于先入为主拿下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而轻视事实证据的不良司法现状。
2.2司法制度不健全,公正司法受阻碍
2.2.1司法机关相互独立原则被枉顾,司法办案受到非法干涉。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我国司法机关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相互独立、互相监督、互不干涉,即为司法机关相互独立原则。然而,在实际司法办案过程中,检察院、法院往往会受到地方政法委的非法干涉,对于一些特殊案件,政法委的意志往往被贯彻落实到了实际的司法判决里面,所以政法委对司法判决的非法影响可见一斑。钱仁凤案中,也有政法委协调的重大嫌疑。
2.2.2司法监督机制不健全,监督不到位。在我国,在实际的司法实务工作中,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法院相处的过程中更多显示出的是相互配合,而不是相互制约,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侦查行为和对法院的审判行为虽然有监督,但是力度明显不足。2钱仁凤案中,检察院作为司法监督机关在证据链条不完善、另有嫌疑人的作案嫌疑未排除的情况下,没有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司法监督不到位、对审判活动缺乏有效制约就显而易见了。
2.2.3司法追责机制不健全,追责惩处不到位。目前我国对发生不公正审判的责任追究有一定的制度规定,但是追责机制不健全,相关规定不具体比较宽泛、比较散乱、不明确,不成完整科学有效的追责系统,突出表现在追责主体不明确、罪责惩处力度小、震慑力不够,这就造成了奖惩失衡,力度不一,枉法裁判代价小的低效追责局面。
3提高我国司法公信力水平的思考和启示
3.1转变司法办案理念,强化无罪推定意识
3.1.1目标考核制度改革,改变“命案必破”观念。上诉率、不诉率、抗诉率在内的目标考核制度和“命案必破”司法观念为不公正审判的发生提供了可能性和生长的土壤,所以改革现有目标考核制度,建立健全更加科学有效地评价机制、奖励机制、升迁机制,在思想上改变“命案必破”的司法观念势在必行。
3.1.2树立无罪推定、疑罪从无观念。要想最大程度上杜绝不公正审判的高频率发生,就必须以先进的司法理念武装我国司法工作人员的头脑,就必须摒弃之前不科学的“有罪推定”司法理念,在立法高度上牢固树立国际上被广泛运用的“无罪推定”原则,坚决贯彻落实“疑罪从无”司法理念。
3.1.3司法办案重事实证据,科学取证。司法机关也应当全面提升其科学取证的能力,创新取证模式,拓宽取证渠道,提升证据的科学性、真实性、可靠性、系统性、全面型,如重视DNA和指纹的科学鉴定,为正确定罪处罚打下坚实基础。
3.2加强对司法体制机制的改革,为公正司法提供切实保障
3.2.1保证司法机关相互独立办案,减少非法干涉。第一,要切实禁止各级党委政法委对司法机关具体司法办案的非法干预,不能让政法委的意志左右判决结果;第二,要改革司法机关在财政上对当地政府的依赖制度,推进司法机关经费来源独立,也要对当前的办案返还制度进行改革,确保司法审判活动不受当地政府的非法干预。
3.2.2加强检察院的司法监督,创新监督机制。有效监督是避免不公正审判的重要方面,关乎提高司法办案质量的成败。检察院作为司法监督机关,必须巩固和加强其对诉讼活动的监督职能3,并在此基础上,不断在立法层面上加强对司法监督法律制度的改革、健全、完善,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
3.2.3健全追责机制,惩处到位,提升震慑力。必须依法对不公正审判的司法办案人员的责任追究,进一步健全责任追究机制,4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不能让不公正审判产生的罪魁祸首得不到应有的处罚而继续肆意妄为。
3.2.4严格贯彻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的一项重要原则,必须严格贯彻落实。对非法取证来源、违反法定取证程序、证明力不足的证据要坚决予以排除,不给非法证据留下生存空间。
结束语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是社会正义的活水源5.我们应当清醒的认识到不公正审判对法治的严重损害,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严重损害,必须认识到加强司法体制机制改革的紧迫性,想办法防止不公正审判的发生势在必行!司法公平正义的有效维护,需要所有法律人的努力,更需要全社会人的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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