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宗教在中欧封建社会发展史上都曾发挥重要作用,其影响甚重。最主要的共同点在于中欧宗教在社会发展中均享有相应的特权---对犯人的暂时性庇护和有限度的罪行减赎,但是二者权力的获取方式大相径庭。作为对社会生活的最本质反应物,不同时代的文学作品都对此有过或多或少的涉足,这种现象在中欧文学作品创作中亦有充足的体现。而中欧时代、环境皆不尽相同,其有如此相契合的现象产生之原因也值得关注。
关键词:宗教;文学;世外之法
不论是在欧洲,还是在我国古代,文学作品都是当时之人对当时之世的概括性勾画,从某些特定文学作品的创作中可以探寻到宗教在中欧封建社会发展历程中的是是非非,以及二者在某些地方跨越时空的相似与契合,从而对宗教的世外之法发展脉络及其对文学创作的影响获得较为清晰的认识和把握。
一、《巴黎圣母院》的“避难门环”
法国作家雨果写就的巨着---《巴黎圣母院》,可以算是欧洲文学作品中较为明确且详细论及宗教世外之法的着作。另一方面,作为一部作品,这也是作者对当时社会现实状况的一种艺术化的处理结果。雨果在《巴黎圣母院》中曾这样写到:就在刽子手的两个隶役决定执行夏尔莫吕的冷酷命令的当儿,他(卡西莫多)跨过长廊的栏杆……用一只手托起埃及少女,好似一个孩子提起他的玩具娃娃,一个箭步跨到教堂,将姑娘举过头顶,用一种令人惊骇的口气叫道:“圣地!”夏尔莫吕一下子愣在那里,刽子手、所有随从,全都愣住了。的确,在圣母院的围墙内,犯人是不可侵犯的。教堂是一个避难所。整个人类司法制度不准越过教堂的门槛。
中世纪的任何城市,直至路易十二时代法国的任何城市,都有它的避难所。这些避难所,在淹没城邦的洪水般的刑法和野蛮的审讯权中间,像一些小岛屹立在人间司法之上。任何罪犯一旦躲进那里便能得救……这是滥用免刑和滥用刑罚并驾齐驱,两件坏事企图相互矫正……有时为了增加某个城市的人口,便把整个城市暂作避难地……[1]
从这段节选文字很容易可以看出,爱斯美拉达的暂时安全不仅仅得益于卡西莫多的及时出手救助,更重要的是爱斯美拉达在卡西莫多的帮助下进入了圣母院,拉住了颇具象征意义的“避难门环”,从而获得了暂时性的宗教庇护,远离世俗王权的侵害。
但圣母院的短暂庇护是不长久的,法王路易十一为了镇压群众暴动,同时追捕女巫爱斯美拉达,在向圣母祈祷之后便悍然进入圣母院,从而打破了宗教的庇护,在一定程度上显示了世俗王权对教权的胜利。这是封建王权与神圣教权斗争在文学作品中的一种体现和阐释。
此外,在莎士比亚的某些戏剧作品中也对此类现象进行了阐释和涉及。《理查三世》中的伊丽莎白女王为了保护自己的小王子不受迫害,就曾要求卫兵将自己送到附近的修道院作为避难场所,而当时的教堂和修道院都被当做秘密处所,即使后有追兵,追兵也是不能随意进出的。
“避难门环”是欧洲封建王权和教权长期斗争的产物。而二者的矛盾在《圣经》中亦有体现,《马太福音》第二十二章15至22节以《改纳税给凯撒》为题,讲述耶稣在面对门徒和希律党人的圈套时所体现出的机智。希律党人诘问耶稣是否要给凯撒纳税,耶稣让其拿出一枚银币,并问其银币上的肖像和名号是谁的,希律党人回答是凯撒的,耶稣则说“上帝的归上帝,凯撒的归凯撒”.[2]表面看来,耶稣只是将问题圆滑的抛回给提问者,同时也体现出他对于世俗权力和宗教神权二者关系的看法。从耶稣的答案中显然可见此二者权力不能统一而论,甚至有对立斗争之趋势,有斗争即有胜败,导致“这两种权力不在同一水平上”,在特定历史阶段,“世间权力服从于神权,君主权力服从于宗教权力”.[3]
在中世纪的欧洲,世俗权力势力尤弱,宗教庇护权(神权)既是增加地区人口,发展生产的推动力量,同时,也是教权凌驾于世俗王权之上的象征。随着欧洲封建君主对世俗权力的不断集中,教权渐渐处于劣势。“十六世纪时,法王路易十三、英王亨利八世均进行了改革,保留了宗教庇护的少数权力;而到了1632年,詹姆斯一世则完全废除了英国教堂的庇护权”,[4]“避难门环”这才真正落地。
二、《儒林外史》、《水浒》的“削发披缁”
在世界的另一端---中国的封建社会,同样也有类似的现象出现。而文学作品,同样作为一种载体,也在某种程度上对此类现象有过反映。清人吴敬梓所着的《儒林外史》中曾有这样的情节,王惠因叛国准备外逃,在与蘧公孙密会话别之后,“另觅了船入到太湖。自此更姓改名,削发披缁去了。”[5]此外,施耐庵的《水浒传》中也有类似情状,鲁达拳打镇关西,在不慎将其打死后选择出家大相国寺;武松血溅鸳鸯楼后乔装化作行者,也取得自由之身等等。
在中国古典文学作品中,类似的例子数不胜数,均涉及到寺庙等作为为犯人提供庇护场所1从而逃脱世俗法律的追责,不得不说,这在某种程度上是与中世纪欧洲的宗教庇护相为契合的。但是稍为留心便会发现,中国古代封建社会的宗教是君权的附属物,宗教必须依附于统治者才能获得立足和发展;中国宗教所拥有的世外之法并不是其主动与君权抗争赢来的,这一点与中世纪欧洲宗教庇护权的产生大相径庭,那么,中国封建社会的宗教世外之法是如何形成的呢?
通过检索“中国基本古籍库”,终于在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清文渊阁四库全书藏本)第九十七卷中发现宋时法律曾规定“僧尼道士女冠,文武七品以上者,有罪许减赎”.显而易见,宗教的减赎特权至少在某种程度上来源于皇帝的钦赐,并在法律上进行明文规定。
既然宗教有如此优待,也就不难解释为何王惠、鲁达等人在犯罪后“削发披缁”,出家为僧了。再者,着名学者吴晗曾对此现象进行佐证,认为古人不会照相,一般都留长发,“缉拿榜文上只能说这人脸黄脸黑,有须无须”,[6]像王惠、鲁智深、武松等人,“剃了头发、胡子,改穿袈裟,离开了本乡本土”,外地官府百姓确实很难认得出。对于重犯来说,出家避祸也是可行的选择。
对于专事创作的文人来说,不论是在前朝还是当代,这样的“法外开恩”案件一旦发生并经过街谈巷议式的传播,总能成为文人们编着作品的重要素材。在个别过分尊崇宗教的统治时期内,有的类似事件甚至会左右文人的仕途发展和身家性命。这方面较为有代表性的就是唐宪宗时的谏迎佛骨事件,尽管事件背后折射出的是儒佛间的矛盾,但韩愈的《谏迎佛骨表》一文还是在很大程度上表达了传统儒家对待外来宗教---佛家的一种认知和态度,而此表文本身即是文学作品之一种,其写作之由起也因宗教问题。
三、结论
中国古代封建社会中,宗教分演着不同的角色:其一,作为封建统治者的工具,极大的禁锢人民的思想,为维护封建专制统治“立下汗马功劳”;其二,在任何封建王朝统治末期,宗教往往成为部分有觉悟者领导民众反抗封建压迫的思想武器。尽管推行宗教有利有弊,但是其仍然遵循这样的规律:宗教在完成其教唆民众反抗旧王朝统治的任务之后仍然落入辅助新统治者压迫民众的窠臼,其长期臣服于封建君权。反观中世纪的欧洲社会,宗教并不甘心成为封建王权的傀儡,在其与世俗王权的长期斗争中,甚至一度凌驾于王权之上,成为事实上的统治者。尽管中欧宗教在封建社会中地位不尽相同,但是,其都主动或被动的享有一定的特权,即超越俗世通行法之外的庇护或减赎权。
对于处于这样一种既相互扶持却又相互矛盾的关系中的宗教权力和世俗权力而言,对抗与合作中的任何一方都无法占据绝对优势,既然如此,则势必会在某些具体事件的处置上对双方的行为选择产生重大影响。而文人又是社会中最为敏感的人,一旦二者发生冲突,文人的软弱无力感也随即产生,他们更多的选择是将此类事件作为素材融入自己的创作中,从而写出诸多事关宗教问题的文学作品,乃至公务文书。而宗教对文学的影响似乎也并非单向性、单一性的,文学也在某种程度上对宗教的发展施加影响,成为研究相关问题的重要资料。
参考文献:
[1][法]雨果。施康强,张新木译。巴黎圣母院[M].南京:译林出版社,2008:327.
[2]赛义德·侯赛因·纳斯尔。王建平译。我们的宗教:伊斯兰[M].香港:香港新垸书坊,2009:32.
[3]费孝通。惠海鸣译。中国绅士[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18-19.
[4]郭建。《巴黎圣母院》---教堂庇护权[J].法律与生活。2009(03):57.
[5][清]吴敬梓。穆林注释。儒林外史[M].沈阳:万卷出版公司,2011:48.
[6]吴晗。灯下集[M].北京:三联书店,2006: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