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水土保持; 强制性; 标准。
2015年3月国务院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 方案特别强调“强制性标准制定主体多”, “强制性国家、行业、地方三级标准万余项, 缺乏强有力的组织协调, 交叉重复矛盾难以避免”, 并提出将强制性国家标准严格限定在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满足社会经济管理基本要求的范围之内;整合精简强制性标准, 逐步将现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整合为强制性国家标准。2016年1月,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工作方案》, 要求“对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逐项进行评估, 提出废止、转化、整合、修订或继续有效的建议, 提出本专业领域强制性国家标准体系框架建议”, 并提出通过废止一批、转化一批、整合一批、修订一批, 逐步解决现行强制性标准存在的交叉重复矛盾、超范围制定等主要问题。笔者在收集梳理水土保持领域强制性标准基础上, 通过分类汇总, 尝试按标准制定必要性、目的、核心内容、适用范围等因素逐条逐款进行研究分析, 为水土保持领域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和完善提供参考。
1 强制性标准现状。
截至2016年10月, 现行有效水土保持领域的国家、行业标准共50项, 包括国家标准14项, 行业标准36项。其中有10项标准涉及强制性标准条款, 分别为:1) SL 302-2004《水坠坝技术规范》 (9条11款) , 2) SL 289-2003《水土保持治沟骨干工程技术规范》 (19条26款) , 3) SL 447-2009《水土保持工程项目建议书编制规程》 (1条10款) , 4) SL448-2009《水土保持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 (1条10款) , 5) SL 449-2009《水土保持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 (1条9款) , 6) GB 51018-2014《水土保持工程设计规范》 (2条2款) , 7) GB50433-2008《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 (19条72款) , 8) GB 50434-2008《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 (2条4款) , 9) SL 575-2012《水利水电工程水土保持技术规范》 (7条15款) , 10) SL 277-2002《水土保持监测技术规程》 (10条27款) , 共涉及强制性标准71条186款。北京、河北、福建、陕西等部分省 (市) 颁布了地方水土保持领域标准, 根据目前收集的标准清单, 全部为推荐性标准, 考虑水土保持领域地方标准较少, 不作为本次研究对象。
2 强制性标准条款分类。
为对涉及的强制性标准进行全面分析, 按强制性标准条款内容分为安全、水土流失防护、环境保护、管护验收、设计要求等5方面, 其中安全方面包括设施安全、防汛安全、施工安全、财产安全等4方面。
设施安全方面的强制性标准 (7条8款) 涉及3项标准, 包括《水坠坝技术规范》中坝基清除、坝坡抗滑、非均匀坝充填方式、配套设施避让滑坡危险等内容, 《水土保持治沟骨干工程技术规范》中骨干坝等别划分, 《水利水电工程水土保持技术规范》中泥石流和滑坡易发区弃渣场选址要求、弃渣场抗滑稳定计算要求等。
防汛安全方面的强制性标准 (9条9款) 涉及3项标准, 包括《水坠坝技术规范》中施工期坝体防洪度汛标准、汛期施工预案要求, 《水土保持治沟骨干工程技术规范》中导流建筑物防洪度汛标准、坝体汛前高度、度汛预案和物资准备、超标准洪水安全运行等, 《水土保持工程设计规范》中淤地坝放水建筑物泄空库内滞留洪水时限要求, 《水利水电工程水土保持技术规范》中高山峡谷布置弃渣场防洪要求。
施工安全方面的强制性标准 (5条5款) 涉及2项标准, 包括《水坠坝技术规范》中施工安全管理要求, 《水土保持治沟骨干工程技术规范》中施工安全教育、水坠坝充填施工安全要求、爆破施工要求以及脚手架等安全要求。
财产安全方面的强制性标准 (3条5款) 涉及3项标准, 包括《水土保持工程设计规范》中弃渣场设置保证人民财产和行洪安全要求,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中弃土 (石、渣) 场选址避免人民财产损失和保证行洪安全, 《水利水电工程水土保持技术规范》中弃渣场选址保证人民财产及行洪安全要求。
水土流失防护方面的强制性标准 (22条83款) 涉及5项标准, 包括《水坠坝技术规范》《水土保持治沟骨干工程技术规范》中施工中水土流失防护要求,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中水土流失防治及措施总体布局要求, 工程选址 (线) 、建设方案及布局要求, 取土 (石、料) 选址要求, 施工组织设计要求, 工程施工要求, 风沙区、东北黑土区、西北黄土高原区、北方土石山区、西南土石山区、南方红壤丘陵区、青藏高原冻融侵蚀区、平原和城市建设项目等不同水土流失类型区具体要求, 线型、点型建设类以及点型建设生产类不同类型项目具体要求,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中防治责任范围内扰动区、未扰动区水土流失防治要求和开展监测施工过程中水土保持监测要求, 开发建设项目分类、分级、分时段防治标准要求, 《水利水电工程水土保持技术规范》中水土流失防治要求。
环境保护方面的强制性标准 (3条4款) 涉及1项标准, 即《水利水电工程水土保持技术规范》中关于风沙区、高原荒漠等生态脆弱区及草原区, 水源保护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自然保护区等特殊区域环境保护要求。
管护验收方面的强制性标准 (5条8款) 涉及2项标准, 包括《水坠坝技术规范》中坝基处理及隐蔽工程验收要求, 《水土保持治沟骨干工程技术规范》中不得验收具体规定, 不同时期管护落实要求, 骨干坝淤满前后运用方式要求。
设计要求方面的强制性标准 (19条64款) 涉及7项标准, 包括《水土保持治沟骨干工程技术规范》中骨干坝修建应与上游坡面治理同步、骨干坝单坝控制流域面积要求、骨干坝规模要求、骨干坝正常运用和非常运用条件分类, 《水土保持工程项目建议书编制规程》《水土保持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水土保持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中关于报告主要内容和编制深度要求,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中100万m取土、弃渣场地勘资料比例要求, 《水利水电工程水土保持技术规范》中植物措施纳入水土保持设计、弃渣场防护措施应保证渣体稳定的要求, 《水土保持监测技术规程》中区域监测项目, 中小流域监测项目, 小流域、中流域监测方法, 监测区域级别、比例尺、周期规定, 成果上报, 小区布设, 小区建设, 控制站布设与选址等要求, 以及开发建设项目布点、布设密度、监测方法、监测时段等要求。
3 建议。
国家标准委《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评估办法》要求, 从强制性标准制定必要性、目的、核心内容、适用范围、技术内容适用性等5方面对目前现行水土保持领域强制性标准进行整合精简评估。按评估结果分为废止、转化、整合、保留、修订5类。完全被其他强制性标准所覆盖或不适合用标准形式来规范的强制性标准需要废止;不是以“健康、安全、环保、社会经济管理”为目的强制性标准需要转化为推荐性标准;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但可以整合到其他标准的需要整合;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但不可整合到其他标准的需要保留;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但不适应社会技术发展要求的需要修订。笔者尝试按国家标准委要求进行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研究分析。
设施安全方面的强制性标准中坝坡抗滑是直接引用《碾压式土石坝设计规范》中强制性标准, 建议予以废止, 骨干坝等别划分建议整合到《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 其他3项关于淤地坝的强制性标准建议整合到《淤地坝技术规范》, 关于弃渣场选址要求和抗滑稳定计算建议整合到《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
建议防汛安全方面的强制性标准中关于淤地坝建设运行期防洪度汛标准、预案、物资准备等整合到《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 关于淤地坝超标准洪水安全运行整合到《淤地坝技术规范》, 关于高山峡谷布置弃渣场防洪要求整合到《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
建议施工安全方面的强制性标准中关于淤地坝施工安全管理、教育内容整合到《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爆破施工要求以及脚手架等安全要求被GB 6722-2014《爆破安全规程》和GB 51210-2016《建筑施工脚手架安全技术统一标准》等标准覆盖, 予以废止;关于水坠坝充填施工安全要求整合到《淤地坝技术规范》。
建议财产安全方面的强制性标准中关于弃渣场选址安全要求内容整合或保留到《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
建议水土流失防护方面的强制性标准中关于淤地坝施工中水土流失防护要求整合到《淤地坝技术规范》;《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中水土流失防护要求予以保留, 引用其他标准内容予以废止;《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中水土流失防护要求予以保留;《水利水电工程水土保持技术规范》水土流失防护要求整合到《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
建议环境保护方面的强制性标准全部整合到《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
管护验收方面的强制性标准中关于验收要求、条件内容完全被《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标准所覆盖, 建议予以废止;不同时期管护落实要求以及骨干坝淤满前后运用方式要求等内容不是以“健康、安全、环保、社会经济管理”为直接制定目的, 建议转化为推荐性标准。
设计要求方面的强制性标准均不是以“健康、安全、环保、社会经济管理”为直接制定目的, 建议全部转化为推荐性标准。
根据评估分析, 建议保留强制性标准19条74款, 整合24条35款, 废止7条10款, 转化22条67款。具体每项标准强制性条款评估结果见表1.
4 强制性标准建设展望。
由于发布强制性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部门多, 强制性标准存在超范围制定、交叉重复矛盾等问题, 造成企业执行标准难, 政府部门执法尺度不一。根据国家强制性标准改革要求, 需要将强制性国家标准严格限定在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满足社会经济管理基本要求的范围之内, 提出本专业领域强制性国家标准体系框架建议, 制订覆盖面广、通用性强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水土保持作为生态环境安全方面重要组成部分, 需要进一步加强强制性标准建设。
一要整合涉及外专业、外行业标准。建议将水土保持领域强制性标准中有关防洪标准、防洪预案、等级划分、施工安全要求整合到水利相关通用性标准, 爆破、脚手架等施工安全内容直接按其他行业相关标准执行。
二要严格按国家强制性标准指定范围, 避免强制范围过广。建议将有关编制内容和深度, 水土保持监测设计要求以及水土保持设施管护、运用、验收等不直接涉及强制性标准范围内容转化推荐性标准。
三要增加可验证、可证实、可检测强制性标准。目前可以定量验证检测的指标性强制性标准较少, 仅在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有所体现。建议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等方面增加强制性可检测标准, 如表土利用率、雨洪利用率、治理区侵蚀沟治理程度等。
四要增加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方面强制性标准。结合近些年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经验和教训, 增加坡改梯、植树造林、沟道治理、蓄排设施、风沙治理、崩岗治理等方面适宜性、限制、控制、禁止类条款, 增加治理工程施工过程中水土流失防护要求等。
五要建立完善水土保持强制性标准框架。淤地坝建设是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重要手段, 在淤地坝设计、施工、运行、验收等环节涉及生态环境安全和生命财产安全, 需要单独作为一项强制性标准;此外增加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技术规范和治理标准, 保留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和防治标准, 形成强制性标准框架见图1.
5 结论。
按国家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要求, 对我国现行水土保持领域强制性标准全面收集和梳理, 并尝试按标准制定必要性、目的、核心内容、适用范围等因素逐条逐款进行研究分析, 建议保留强制性标准19条74款, 整合24条35款, 废止7条10款, 转化22条67款, 为水土保持领域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提供有益的探索研究, 并根据国家进一步重视生态环境安全方面强制性标准完善要求, 提出水土保持强制性标准建设完善建议和框架, 为水土保持领域强制性标准完善提供参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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