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两代乡贤祠入祀制度的发展

发布时间:2015-06-23 13:42:56

  摘要:乡贤祠是文庙的重要建筑, 一直是地方祭祀的重要场所, 在扬善惩恶、劝风引俗以及巩固国家地方政权等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祭祀乡贤的活动明代以前就已经出现, 但长期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明代乡贤祭祀制度自洪武开始至成化时期逐渐得到完善, 但由于监管制度不完善, 存在较多漏洞。清代在明代的基础上进行了补充, 入祀制度更加完备。历经明清两代的发展, 乡贤祠的作用更加突显, 乡贤祭祀已成为国家治理中必不可少的一环。
  
  关键词:文庙; 乡贤祠; 滥祀; 入祀制度;

  Analysis of Evolution of Sacrificial System of Temples for Local Sages in Ming and Qing Dynasties

  
  Abstract:The temple of the local respectable Ancestors is an important building of the Confucian temple, and has always been an important place for worship, rewarding goodness and punishing the evil, advocating a trend and leading good customs and helping strengthen the state' s local authorities etc., to exercise an irreplaceable role.Sacrificial activity for the local respectable ancestors had appeared before the Ming dynasty, but did not play a proper role for a long time. The sacrificial system in the Ming dynasty began in the period of Hongwu and was perfected gradually in the era of Chenghua. However, the system was ambiguous because of bad managerial regulations. The system was supplemented on the basis of Ming dynasty during the Qing Dynasty to make the norms of the system became more complete. After the development in the Ming and Qing Dynasties, the role of the ancestral temple appeared to be more prominent and the sacrificial activities for the local respectable ancestors form a necessary part of the national rule.
  
  Keyword:Confucian temple; local sage temples; indiscriminative worship; sacrificial system;
  
  文庙又称孔庙、文宣王庙、学宫、黉学等, 最早为祭祀孔子庙宇建筑, 后逐渐发展为宣扬文教的重要场所, 在传统教育、文化传承、风俗教化等方面有着重要的影响。到目前为止, 对全国各地文庙的研究着述甚多, 成果显着, 兹不赘述。但对文庙重要的附属建筑乡贤祠, 学界研究相对薄弱。乡贤祠是文庙的重要建筑, 一直是地方祭祀的重要场所, 在扬善惩恶、劝风引俗以及巩固国家地方政权等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21世纪初, 对乡贤祠的研究逐步得到重视。主要研究成果有:赵克生认为乡贤祠在明代已具有普遍性, 并从扶翼圣门彰显人伦、激励后人追崇前贤和化民导俗等三方面概述了乡贤祠的教化作用[1];田冰、张玉娟从教化功能上探求百姓向士人转化、士人向乡贤转化的内在因果关系, 体现了早期乡贤祠研究的主要方向, 即着重于乡贤祠的教化作用[2];魏峰分析了宋明两代地方乡贤祠选择祭祀对象时不同的决定因素, 在宋代, 受祭者的声望或学术背景是决定性因素, 而在明代, 受祭者的籍贯成为决定因素, 且明代乡贤群体在社会中的政治地位得到进一步提高[3];岳精柱将乡贤推举程序和入祀祭祀及教化功能, 放置在地方认知和国家意志的互动中考察, 认为乡贤和乡贤祠正是国家意志在地方的具体体现与表达[4];张玉娟以河南乡贤祠为例, 从明清时期乡贤祠建置、祭祀情况、入祀人物的概况及其对当时社会、政治、经济的影响进行了较为具体的分析探讨[5].以上学者的研究, 有助于我们加深对古代乡贤祠及其社会影响的认识。但上述学者在研究过程中, 或忽视乡贤祠的主要作用, 或研究角度片面, 大多存有一定的局限性。目前, 学界对乡贤祠具体制度研究还需要进一步的深入。
  
  一、明代乡贤祠入祀制度的发展
  
  祭祀乡贤的活动, 明代以前就已经出现, 但盛行于明代。明代以前的乡贤入祀没有得到政府的重视, 制度很不完善, 有些地方根本就没有文庙, 更遑论乡贤祠了。地方家族以及地方长官对入祀乡贤祠重视不够, 使乡贤入祀没有形成深入人心的地方认同。再加上入祀过程缺乏严格的甄选审核程序, 导致入祀人物良莠不齐, 破坏了乡贤祠的纯洁性与权威性。反看明代, 自明初统治者对地方祭祀的重视以及地方家族群体的地位提高后, 以当地文庙祭祀为主的地方祭祀得以迅速发展。乡贤祠作为“国家意志与地方认知互动”[4]的载体, 在地方祭祀方面有着独特的作用。此后, 经过历任皇帝的不断完善, 明代乡贤入祀制度得以确立。
  
  (一) 变革“乡贤祠”名称
  
  明代以前大多称“先贤祠”, 明太祖改为“乡贤祠”, 一直沿用至今。明代初建, 明太祖便下诏:“令天下学校各建先贤祠, 左祀贤牧, 右祀乡贤, 春秋仲月亦得附祭庙庭, 后乃更名名宦、乡贤。”[6]302可见, 当时各地仍是沿袭旧制, 后因乡贤祠入祀者并不一定是当地人, 导致一部分人重复入祀。明太祖因此改为“乡贤”, 将籍贯作为入祀的首要条件, 然后再考虑是否“贤”.此后, 明太祖也敕令州、县学两庑之下, 戟门左、右, 分立名宦、乡贤二祠, 乡贤祠与名宦祠分开, 这样既解决了重祀问题, 又方便乡里和后人祭祀。由于地理位置和经济条件的差异, 仍有个别地方存在乡贤、名宦共祀一祠的情形。此种情形持续时间较长, 直到弘治时期, 乡贤祠和名宦祠才逐渐分开。但在极个别地区仍未分开祭祀, 如福建安溪县在嘉靖时期仍是名宦、乡贤共祀一祠, 嘉靖十八年 (公元1539年) 新建名宦祠后才分开祭祀[7]378.
  
  (二) 设置机构专门管理
  
  明代之前, 虽已有提学官, 但并不负责管理乡贤祠, 到正统元年 (公元1436年) 才设置提学官, 专使学政[8]1687.此后, 几经废立的波折, 提学官到弘治时期才有了管理乡贤入祀的职能。此时, 政府对管理乡贤祠有了明确的规定:“郡邑学宫设有乡贤、名宦二祠, 要以风励表功……今后, 依提学御史所请, 凡祀乡贤、名宦, 专属提学官定夺, 别衙门不得越俎。”[9]26乡贤祠有了专门衙门管理, 祭祀制度得以完善。嘉靖末年, 新郑故都御史高捷去世后被当地公举为乡贤时, 因其杀了自己的儿子, 遭到河南提学副使杨本庵的拒绝, 虽然杀子有因, 但最后“乡祀事遂终不行”[10]726.万历四十一年 (公元1613年) , 朝廷对提学官职能作了进一步规定:“提学之职, 专督学校, 不理刑名。所受词讼, 重者送按察司, 轻者发有司, 直隶则转送巡按御史。督、抚、巡按及布、按二司, 亦不许侵提学职事也。”[8]1688提学官职能得以优化, 并且相对独立, 地方长官也不能侵犯提学职事。这有效地改变了乡贤入祀为地方长官干涉的现象, 维护了乡贤祠的纯洁性。
  
  (三) 规范乡贤入祀程序
  
  明代的入祀制度到万历时已相当严密, 之后一直未有大的改变。明代乡贤入祀时需要向官府递交两次呈文, 首次递交后官府要覆查生平, 准确无误后, 再次递交, 然后才会向更高一级官府递交申请。此过程是逐级进行的, 每一级都要加以核查, 经反复确认后, 才得以入祀。这样的本意是逐级审核, 逐一筛选。这一程序在实行过程中, 并没有严格执行下去, 以至于一些地方官做出一些新的要求。万历时, 山西巡抚吕坤就曾强调:“以后节孝乡贤, 提学道行府州县, 府州县责成师生及里老乡民, 即有通学保结, 必须乡民人以同举, 然后为公。若滥举及埋没者, 访知, 官师以受贿刁难重处。子孙不许夤缘, 夤缘者虽贤不准入祠。”[11]999乡贤入祀, 在具体实行过程中常出现权力交叉现象, 当提学官力有不逮时, 地方官吏不得不加以干涉, 这就难免出现一些地方大吏违反相关规定的作法。
  
  (四) 革除滥祀者
  
  明代多任皇帝下旨革除滥祀者, 但对滥祀者的惩罚大部分都是“革除”, 惩罚并不严厉, 因此, 一些人就铤而走险, 采取非法手段得以入祀。明神宗于万历二年 (公元1574年) 下令:“凡各处乡贤名宦祠, 令各抚按官查勘厘正, 有不应入祀者, 即行革黜。”[12]9一年后又敕令:“名宦、乡贤、孝子、节妇及乡饮礼宾, 皆国之重典, 风教所关。近来有司忽于教化, 学校是非不公, 滥举失实, 激劝何有?今后提学官, 宜以纲常为已任。遇有呈请, 务须核真。非年久论定者, 不得举乡贤名宦;非终始无议者, 不得举节妇孝子;非乡里推服者, 不得举乡饮宾�Q。如有妄举受人请求者, 师生人等即以行止有亏论。其从前冒滥混杂、有玷明典者, 照近例径自查革。”[13]20-21这些措施仅仅是“革黜”而已, 既没有惩罚弄虚作假者, 也没有规定具体入祀年限, 导致制度出现了一些漏洞。如此低的违法成本, 既削弱了法令的权威性, 又给了不法者可趁之机。明神宗以后, 官府对文庙乡贤祠入祀的规定并无其他进步之处, 直至明末仍延续此种做法。
  
  (五) 入祀标准以及数量
  
  入祀人物是有地域限制的, 必须是“生于其地”, 然后看其德行以及乡评是否达到要求, 即“德业学行博于世者”[14]26.只有申请者都符合标准, 才有提请入祀的资格。入祀人员除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渐增加外, 还有相当一部分来源于前代以及本朝本应入祀却因某些原因未入祀的人员。明太祖在洪武元年 (公元1368年) 便下令:“凡有功于国家及惠爱在民者, 具实以闻, 着于祀典, 有司岁时致祭。”[12]8嘉靖皇帝对此也很重视, 专门下诏规定, 凡是在弘治十八年 (公元1505年) 五月十八日以后, 正德十六年 (公元1521年) 四月二十二日以前在京或在外的大小官员, 因各种原因尚未入祀者予以补偿。只要这些官员符合“有忠直谏诤及守正被害去任、降调、升改、充军、为民等项及言事忤旨、自陈致仕养病等项”[15]14的要求, 地方各衙门就必须仔细审查具体情况, 然后奏请定夺。经过呈案批准后, 地方官府要“逐一置立牌位, 并写新增官衔, 如无新增者, 止照应复职衔。查支无碍官钱, 备具猪羊祭品, 撰文, 择日率师生、里老人等奉入乡贤祠, 春秋照常祭祀”[14]15.同时, 中央限定各级官吏要在20日以内完成各项工作, 官员不得玩忽职守, 消极懈怠。隆庆六年 (公元1572年) 也下令:“凡靖难革除间被罪诸臣, 令各地方官查其生长乡邑, 或特为建祠, 或即附本处名贤忠节祠, 岁时以礼致祭。”[12]9经过统治者的种种举措, 之前一些品德、乡评俱佳的官员通过审核, 入祀乡贤祠的数量得到增加, 保证了乡贤祠在地方的作用得以更大程度的发挥。
  
  (六) 明代乡贤祠入祀制度存在的问题
  
  从前述乡贤祠本身、设置机构管理、入祀程序、革除滥祀者以及入祀标准和数量等五方面看, 明代的乡贤入祀制度基本完善。但明代乡贤入祀制度也存在一定问题, 主要是监管制度不足。这就使乡贤入祀有了漏洞可以利用, 违法者的犯罪成本降低, 从而诱导其犯罪。正是由于制度上出现漏洞, 明代中后期乡贤滥祀现象比较严重。
  
  万历时顾起元曾说:“吾乡此典, 正、嘉以前最为严核, 后稍宽矣。”[16]81可见, 正是因为嘉靖后期诏令有所疏漏, 才使乡贤滥祀一发不可收拾。隆庆时期, 发生有高官以权势干涉乡贤入祀现象, 如颜鲸“按河南时, 黜新郑知县, 其人高拱所庇也, 王篆欲祀其父乡贤, 执不许。至是, 拱掌吏部, 篆为考功, 遂以不谨落鲸职”[8]5513.颜鲸维护乡贤祭祀神圣性的正确作法, 却得到落职返乡的下场。此类事件的出现, 显示了部分地方官吏出于仕途安全或奉承上官之意, 导致对为家族长辈提请入祀乡贤祠的官员不敢严加管理, 这就助长了他们的嚣张气焰。万历时沈德符曾评论说:“今乡绅都雄贵, 其父必登俎豆。至有生前屡罹胥靡之罚、暴着耳目者, 亦俨然当春秋两祭……嘉靖初年, 清议犹重已如此, 况今日乎?”[10]354-355可见, 时人已经意识到乡贤入祀的泛滥情况。到明末崇祯年间, 乡贤滥祀现象更为严重, 以至于“郡邑乡贤祠, 近来滥入太多, 亵越巨典, 殊非旧制……试观当时缙绅即庸禄致位、考终牖下者, 何一不入贤祠?且入贤祠, 止须地方官批行, 何必举旨哉”[17]20.明末地方起义不断, 统治危机日益加剧, 中央政府对基层的统治已十分微弱, 使入祀乡贤祠到了只须地方官批行的地步。
  
  明代后期乡贤祠滥祀除政治黑暗外, 主要原因是入祀制度的不完善, 缺少监督, 最终失去了原有之意。鉴于此, 清顺治入主中原后, 在下令重建乡贤祠的同时, 也出台了一系列新的政策制度对此进行规范。此后, 清代多任皇帝均有诏令加强对乡贤祠的管理, 入祀制度日趋完善。
  
  二、清代乡贤祠入祀制度的发展
  
  明代乡贤入祀制度起到了巩固地方统治的作用, 但滥祀情况的出现严重破坏了制度的公正性, 对一个地方的民风、士风有相当大的负面影响。清代统治者入主中原后, 为了巩固国家基层统治, 也为了笼络汉族地方势力以及士人, 非常重视乡贤入祀, 在明代基础上主要从四个方面对乡贤入祀制度作了进一步的完善。
  
  (一) 整顿入祀环境, 革除滥祀者
  
  清顺治登基之初便规定:“名宦、乡贤, 风教所关, 提学官遇有呈请, 毋须核实确据, 若有受人请求妄举者, 师生人等即以行止有亏论。其从前冒滥混杂者, 径自革除。”[18]1顺治的目的在于净化入祀环境, 改变士人因明代后期滥祀现象严重而认为乡贤祠已失去原有惩恶扬善、劝风导俗之意的成见。康熙也规定:“嗣后, 各直省学政遇有乡贤, 务须核实, 年终造册报部, 毋得徇情冒滥。如有私给衣顶奉祀者, 尽行黜革。”[18]1雍正时继续贯彻这一政策, 对之前入祀者进行核查, 清理不合格入祀者, 在雍正二年 (公元1724年) 议准:“前已入祀之名宦、乡贤, 令各直省督抚学政秉公详查, 如果功绩不愧名宦, 学行允协乡评者, 将姓名事实造册具结送部核准, 仍许留祀。若无实绩, 报部革除。”[18]1乾隆仍坚持革除滥祀者, 多次下发诏令, 严令各地禁止滥祀乡贤。嘉庆时期在经历过康乾盛世后, 国力开始衰退, 在坚持前时制度的同时, 又有所放松。嘉庆十二年 (公元1807年) 谕令中明确表示:“近时各直省呈请入祀乡贤者过多, 不免冒滥, 此中应议驳者未必止汪学金一人, 特所开事绩, 无可指摘之处, 故照所请行。嗣后, 各该督抚学政于呈请入祀各员, 务当于所列事绩确加查核, 其实在品行端方、学问醇粹者, 再行题请核议, 以示朕循名责实之意。”[18]2随着时代的变化, 嘉庆在重视乡贤者资格的同时, 也更加看重其对当地社会发展的影响。经过几任统治者的努力, 清代乡贤祠的入祀环境得到改善, 重新唤起地方士人对入祀乡贤祠的希望, 使乡贤祭祀更好地发挥作用。
  
  (二) 规范入祀程序, 从严审核
  
  明代的乡贤入祀制度到万历时已较为严密, 之后一直未有大的改变, 清代的入祀制度基本沿袭明代。明代乡贤入祀时, 申报入祀者需要向官府递交两次呈文, 首次递交官府覆查生平准确无误后, 再次递交, 然后才会向更高一级官府递交申请, 此过程是逐级进行的, 每一级都加以核查, 经反复确认后, 才得以入祀。清代虽大体制度不变, 但更为细化和全面。黄机在《题任衡周先生崇祀乡贤祠序》中写到:“凡天下郡县建祀于学宫之侧, 所司岁时致祭, 乡之士大夫有出处, 行谊卓然表见于世者, 例得请于守令, 守令上之督学, 使者爰是覆其生平, 参之舆论, 然后命有司祀之, 尚未失古圣王风励天下之至意焉。”[19]588可见, 欲申请入祀者仍是一级一级上报审核, 然后由中央决定。参之河南柘城县人窦克勤入祀步骤, 可清晰看出清代入祀制度更加严密。步骤如下:第一, 申请人上报人物履历, 列举出仕途经历, 便于县以及府审核;第二, 列出请求入祀者的实事, 即在当地的所作所为;第三, 本县乡民、士绅递交入祀材料, 如生员的公呈, 乡民的公状, 并附上履历, “至于本宦履历, 册内付粘, 为此具呈”[20]23;第四, 本县一些获得过功名的士子以及邻里乡人为申请人出具甘结, 甘结即证明书, 是对请求入祀者的一种保证和支持[19]32;第五, 各衙门申请看语, 看语是对入祀者生平的评价, 单此步骤就需要儒学教谕和训导呈上看语、柘城县知县加一级申详看语、归德府知府加二级申详看语, 河南布政使同意, 并向上转呈河南巡抚都察院右副都御史审批以及河南通省学政户科掌印给事中加五级审批通过六次转呈[19]36-42;第六, 督学院下发同意入祀批文, 这个步骤主要是核查入祀者, 加以确认, 防止出现讹误[19]43;第七, 请窦克勤牌位入祀乡贤祠[19]45.如此一来, 各个程序互相衔接, 每个步骤都是对之前过程的再次确认, 审核程序相当严密。通过这种极度细化的入祀步骤, 有效减少了滥祀情况的发生。
  
  (三) 完善在任官员入祀制度, 规范重祀及入祀时间等问题
  
  明代以来对乡贤入祀时间一直没有确切的规定, 这也是明中后期入祀乡贤祠滥祀现象屡禁不绝的一大原因。到清代乾隆时期, 这一不足才有所改变。乾隆二十年 (公元1755年) 下谕:“夫大臣身居九列, 部臣督抚, 谊属同官, 彼比瞻循, 势所不免, 即使采访, 悉为公当, 而悠悠之口, 难保其必无异议, 又况名实未必尽孚者乎?且入祠既多朝贵先人, 潜德、韬光之正士, 必且耻与为伍, 崇祀大典将不以为荣而以为辱。至实在政绩茂着、德望俱隆者, 或子孙不能自振, 必转至湮没无传矣。当其具呈公举, 虽托之舆论, 而主持为首者, 仍以姻族衿士, 贡谀征贿, 何所不有, 风励激劝之谓何, 不亦渎典章而亵名器乎?朕亦非谓大臣祖父必不可祀也, 果使政事、人品足为衿式, 自必久而益彰, 何妨待之十数年, 而必及其子之备位大僚亟题请, 以至公之举而冒至私之名乎?嗣后子孙现任者听着为令。子孙现任九卿者, 祖父不得题请崇祀名官、乡贤, 其人果有乡评允当, 政事人品足为衿士者, 俟其子孙身后再行办理。”[18]2这是清代首次以政府条文规定在任官员先人不能立即入祀乡贤祠, 须等到自身卸任后留待子孙后世再来办理。清政府对官员的长辈入祀乡贤祠进行严格规定, 既为了堵住天下悠悠之口, 也为了符合“政事、人品足为衿式, 久而益彰”的原则。毫无疑问, 这条谕令弥补了之前入祀制度的缺陷, 标志着入祀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同时, 乾隆也对重祀现象做出改变。乾隆十年 (公元1745年) , “用礼臣言, 从祀盛典, 以‘闻圣学、传道统’为断, 余各视其所行, 分入忠义、名宦、乡贤……毋再滋议。”[21]2537官府通过个人的功绩和行为来看其突出的品格, 从而准确定位入祀人物的身份, 以避免重祀。乾隆四十二年 (公元1777年) , 乾隆在对陕西省请求将黄建极入祀乡贤祠的答复中明确提出, 黄建极“业已入祀本籍忠义祠, 毋庸重祀乡贤”[18]2.但对乡贤入祀乡贤祠的具体时间, 则是到光绪五年 (公元1879年) , 朝廷才最终确定:“嗣后, 凡请入祀名宦、乡贤者, 须俟其人身殁三十年后, 方准具题核办, 若未及三十年, 无论子孙有无现任九卿, 概不准遽行题请, 以杜冒滥。”[18]2乡贤、名宦必须在死后30年才能请祀, 这样减少了下级官吏为贿赂上级官吏而胡乱举荐、滥用权力的现象, 这是清代入祀制度的一种进步。
  
  (四) 明确责任制度, 严厉惩罚作假者
  
  对地方和中央政府来说, 入祀者并不是入祀乡贤祠后就意味着一切结束。康熙时, 浙江黄六鸿提到, “学校里耆老利其厚赂, 文宗守令徇以面情, 据公呈则颂德称功, 满纸不能穷其举。看出语则援今证古, 累世无以右其贤”[22]36.正是因为在入祀过程中各方责任不甚明确, 使每个程序都可能出现弄虚作假的问题。雍正二年 (公元1724年) 谕令:“嗣后, 有呈请入祀者, 督抚学政照例报部核明, 如私自批行入祀, 事觉, 将请托与受托人等治罪, 出结具详地方官一并议处。”[18]1雍正六年 (公元1728年) 又谕令:“朕思即系本门省之人, 伊等瞻顾乡曲之情, 或有难于直言之处, 且同在一省, 而隔越府县, 即未能深知确实, 所言何可为准, 着仍交与原举报之地方官, 令其再行确查, 倘从前所举不实, 准其检举, 不加处分, 若所举确实, 着出结保送, 日后倘查出冒滥, 将出结之员, 从重议处。”[18]1雍正多次下发诏令, 规定相关官吏要严格管理乡贤祠, 对于弄虚作假、不仔细审核的官员, 令其再行详查, 可以检举, 不加以处分。但日后查出为冒滥者, 会重处地方官员;对于甘结不实的, 证据伪造的, 作保人也会加以处罚。这就要求地方政府以及作保人都必须严格遵循入祀标准, 仔细核实请祀者的品行, 不能胡乱审核和肆意做甘结, 从而公平公正地选出入祀者。
  
  通过对乡贤入祀制度不断改进和完善, 清代朝廷对其各方面均有明确的规定, 并进行严格管理, 有效地遏制了明代中后期乡贤入祀泛滥现象。明清两代都有对革除滥祀者的规定, 明代因前代滥祀情况较少, 朝廷革除滥祀者多以本朝为主;清代则是以革除前代特别是明代滥祀者为主, 目的在于净化入祀环境, 拉拢汉族士人和地方家族, 加强对地方的控制, 以巩固政权。当然, 清代制度上的完善并不代表滥祀情况就不会发生。清代的乡贤祠滥祀情况在前期还是比较严重的, 但和明代中后期相比, 不同之处在于后者更多是制度上的漏洞, 即制度上的发展落后于人们迅速膨胀的入祀愿望所导致的;清代则主要是出于巩固统治的需要, 为笼络汉族士人所采取的暂时妥协。顺治入关后能迅速稳固其统治, 即有这方面的原因。清代后期, 统治者即使面临内外交困的局面, 仍继续对乡贤祠入祀制度严格要求, 甚至做出一些新的制度改革。可见, 乡贤入祀制度确实对维护地方稳定、减少社会动乱有着重要作用。
  
  三、结语
  
  历经千年的缓慢发展, 直到明清时期随着文庙的繁盛, 乡贤入祀制度才得以迅速发展, 最终成为文庙祭祀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明代是乡贤祠社会地位逐渐提高的重要阶段, 随着朝廷的重视和地方认同的深入, 地方乡绅入祀的愿望迅速膨胀, 申请入祀者日渐繁多。而与之相对的是入祀制度的发展缓慢, 导致明代中后期滥祀问题无法解决。清代乡贤祠因统治者看重其在笼络汉族士人方面的特殊作用而备受重视, 是其社会地位最高时期。清代历任皇帝致力于弥补明代乡贤入祀制度的不足, 不断强化乡贤入祀过程, 使这一制度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肆虐于明代中后期的滥祀现象, 在清代统治者的不断努力下, 得到明显遏制, 从而更大程度地发挥出乡贤祠的作用。乡贤祠不仅在整顿吏治、国家治理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监督和辅助作用, 而且在兴教化、正民风等方面有独特的功劳。明清两代对乡贤祠作用的逐渐重视, 是其制度不断得以完善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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