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犹太人被重新接纳后受到的权利限制

发布时间:2017-10-12 07:17:07
  【摘要】英国是以默许的方式重新接纳犹太人,这对以后犹太人在英国的生存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在宗教多元化下犹太人与非国教徒享有基本相同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待遇优厚,但也受到许多限制。随着其他宗教少数派相继获得完全的公民权利,犹太人政治上的无资格刺激了犹太领导阶层,成为英国犹太人解放的触发点。
  
  【关键词】重新接纳;英国犹太人;权利限制
  
  默许进入
  
  犹太人是在1066年诺曼征服后大批进入英国的,十字军东征又促使许多欧洲大陆犹太人移居至此。在中世纪以土地为经济基础的社会里,人们的社会关系和政治权利在各个方面都取决于其与土地的关系。犹太人不允许拥有土地,从而被排除在社会关系之外,他们在英国主要依靠国王的庇护。12世纪是犹太人的“黄金时代”,但也受尽了歧视、压榨和迫害,在改宗无望,尤其是资财榨尽后,于1290年被全部驱逐出英国。之后,虽然常有马兰诺(表面上皈依基督教但依然保持犹太信仰的犹太人)以商人、医生身份前往英国甚至短暂居住,一定程度上保持了犹太人在英国的连续性,但是他们的身份是非公开的。英国对犹太人的重新接纳问题是在17世纪商业目标和问题成为欧洲统治们关注的首要问题背景下被提上日程的。荷兰拉比马纳色前往英国,申请犹太人的居住权。克伦威尔为此召开了五次白厅会议予以商讨,结果未达成任何明确的决定。唯一公开的主要从经济方面讨论的第五次会议,因商人和教士的反对而被解散。伦敦商人一致认为犹太人会使外国人变富、英国商人变穷,甚至亲犹者们也认为既然犹太人主要从事国际贸易,犹太人的进入会使商人的所得有所减少。这就为重新接纳后犹太人在商业和金融上受到限制埋下伏笔。少部分教士认为改宗犹太人比改宗基督徒更难,不允许做出任何鼓励犹太人重回英国的事情。可以说,当时的环境是不允许英国重新接纳犹太人的,然而英国却最终做出了默许的举措。
  
  主政者克伦威尔更多从实用主义角度在犹太人的重新接纳问题上起了关键作用,伦敦城内早已存在马兰诺群体,而且几个犹太人为其主政提供了很大的帮助,如卡瓦加尔和卡塞雷斯。他们为克伦威尔提供军火和大陆情报,后者还向其提供有关美洲殖民建议。犹太人在17世纪有“世界第一商人”的美誉,在欧洲和美洲殖民地贸易影响巨大。欧洲大陆的贸易中总有他们的身影,基本上控制西欧的所有商业活动;荷兰的成功与犹太人的贡献是分不开的;西班牙和葡萄牙的贸易掌握在犹太人手中;黎凡特的贸易很大程度上也是如此。而且在美洲殖民地中对欧洲至关重要的制糖工艺最早由犹太人掌握着。犹太人显然利于克伦威尔向欧洲和美洲扩张的帝国梦。1656年在他的默许下犹太人拥有自己的会堂和墓地。罗斯认为正是这种前后矛盾不合逻辑的英国式妥协才使犹太人在这块土地上重新站稳了脚跟。然而,犹太人这种进入英国的方式,给重新接纳后犹太人的生存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犹太人受到的权利限制
  
  犹太人进入英国的非正式性导致他们在法律地位上的不确定性和模糊性,却也因此为他们造就了宽容的环境。在英国出生的犹太人自动成为这个国家的公民,这在法国大革命之前的其他欧洲国家是不可能的。他们的居住地不受限制,不用缴纳特别税,经济活动也不受限制,这是英国宗教多元化的结果。
  
  然而,犹太人在一些领域还是受到了限制。在法律上,英国没有直接废除1290年的驱逐法令,直到1846年的《宗教自由法案》颁布,犹太人在英国的所有活动才有了法律依据。1689年的《宽容法》中犹太人仍需要交纳不礼拜国教的罚金。在1702年议会通过法案中要求犹太父母还必须支付抚养他们改宗基督教的孩子的费用,直到1846年才废除。对犹太人是否能拥有和购买土地的法律也是不明确的,直到1833年才得以解决。
  
  生活在伦敦商业区的犹太人还要承受其他限制,以削弱他们可能带来的经济竞争。1697年,犹太经纪人的人数限制为12(总人数为124),直到1830年这项限制才被取消。犹太人因不愿意根据《新约》宣誓,无法获得商业区的自由权,从而失去了从事零售贸易的权利,而且1785年参事议政厅禁止改宗的犹太人加入。一些垄断性贸易公司如俄罗斯公司禁止犹太人加入;黎凡特公司禁止英国犹太商人在黎凡特雇佣犹太人。非英国出生的犹太人不能购置土地或者其他不动产;不能拥有或参股拥有英国船只;不能从事殖民地贸易;交纳各种外国人税,有些是本土商人的两倍。而他们通过购买专利特许证成为自由外籍居民后,仍需要缴纳侨民税,处于不利的商业地位。
  
  在特定的职业领域,犹太人不能成为出庭律师,直到1833年戈德斯米德宣誓一个修改过的誓言,才得以完全进入律师行业;犹太医生很难出人头地,因为荣誉通常授给牛津和剑桥的毕业生。非国教徒包括犹太人很难进入牛津和剑桥这两所古老的学校。直到1854年《牛津大学改革法案》和1856年的《剑桥大学改革法案》通过后,犹太人才能获得学位。犹太人不能在国教徒学校任教,许多的公立学校都不招收犹太人。在政治领域,他们不能担任市政职务、没有投票权、不能成为议员。
  
  权利限制的影响
  
  犹太人的不利地位是因为他们不是英国国教成员。他们所受到的限制几乎都源自誓言的形式或宣誓它的方法。大部分前者通常是根据《新约》宣誓必要誓言惯例引起的;后者则是由议会制定的测试和誓言形式。他们与非国教徒所承受的不利条件基本相同,犹太人除了在拥有土地的合法性存在争议和在商业区也无自由权。
  
  大多数那些限制主要影响的对象是富裕犹太人。如前所述,伦敦商业区大商人借助犹太人的宗教身份打击他们在商业区经济和海外贸易的发展。然而,批发贸易是对犹太人开放的,而且重新定居以来几个犹太人已在商业区地位显赫。普通犹太人没有实力进入皇家交易和贸易特许公司。不过,律师、教师等职业即使限制消失后,犹太人经济活动仍集中在商业和金融领域,这主要是因为英国犹太人在这两个行业中受到的排挤要比其他国家轻。
  
  犹太人进入牛津、剑桥等大学的限制,对犹太人的智识有一定的影响。然而,这并非是造成19世纪犹太人很少接受大学教育的根本原因。学校里弥漫着的基督教环境使犹太人感觉不舒服,可能是一大阻碍。最主要的是上大学除了知识层面,没有其他大的好处。牛津大学和剑桥大学是培养牧师的摇篮,不是知识沃土的中心或职业流动的垫脚石。他们不提供培训或专业职业的资格证,而这最吸引犹太人。英国大学学位不像德国或奥地利的学位有助于他们获得公民身份和社会平等;对英国犹太人来说,伦敦商业区是被社会接纳的道路而非大学。礼貌和钱比文化艺术更具有价值。至少在19世纪80、90年代之前,犹太人很少接受大学教育。在政治领域亦是如此,普通犹太人主要关注生存问题而对政治兴趣不大。
  
  宽容的环境在一定程度上塑造了英国犹太人解放的独特性。英国犹太人的解放起步晚于法国、德国。罗斯认为英国犹太人受到的限制相对比较轻可能滞后了他们解放的步伐。1828年《市政团体法》废除以后,犹太人不能通过《豁免法》来担任市政职务,因为新声明中加入“以一个基督徒的真正信仰”字句。1829年天主教徒获得解放,30年代贵格教徒、摩拉维亚教徒和索齐尼派教徒逐渐获得解放。犹太人成为英国唯一一个未解放的宗教少数派。一些犹太解放主义者认为无资格的羞愧比实际限制更有害。这成为犹太精英阶层(主要是富裕犹太人)开启他们解放之路的触发点。不过,在宽容和民主的环境下,英国犹太人在政治解放前已获得了广泛的社会权利。因而他们在政治解放的过程中是渐进式的,没有那么迫切,也没有因强烈的政治要求消解犹太特性。
  
  【参考文献】
  
  ①王亚平:《西欧中世纪社会中的基督教教会》,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11年。
  ②[英]塞西尔·罗斯着:《简明犹太民族史》,黄福武等译,济南:山东大学出版社,199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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