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至清末应该是什么时代

发布时间:2015-02-14 23:42:11

  2016.26工会信息文史LITERATURE HISTORY 学术拙着《探索中国人的潜意识》由中国工人出版社出版后,有朋友提出,在谈到秦至清末两千多年的历史时,该书使用了两个不同的概念:多数情况下使用传统的说法“封建社会”,有时则采用冯天瑜教授倡议的“宗法地主专制社会”。那么,秦至清末究竟是个什么时代呢?为了回答这个问题,我重读了冯天瑜教授的《“封建”考论》,还认真研读了法国历史学家马克·布洛赫的《封建社会》。

  一

  武汉大学冯天瑜教授的《“封建”考论》一书,对“封建”的中国古意、英语feudalism的西意,做了充分的辨析,最主要的对我们现在使用的“封建”、“封建主义”、“封建社会”等进行了详尽的考察,尤其是澄清了用“封建社会”概括秦汉至明清这两千多年历史的社会性质的种种错误。应该说,战国七雄各自实行“郡县制”,中国的“封建制”基本就算结束了,到了秦始皇统一中国,在全国范围内确立并推行“郡县制”,中国就已经不是封建社会了。

  至于将这段历史命名为“封建社会”,是经历了一段曲折过程的。最先是陈独秀从日本引进这一概念,用来指称当时的中国社会性质。同时代的人,比如孙中山、李大钊是不这样称呼的,当时的毛泽东也不这样称呼。这只不过是陈独秀的个人见解,不是组织的决定。但是,后来列宁、斯大林用“封建社会”或者“半封建半殖民地”来定性当时的中国社会性质,并写入了相关文件,才在中国共产党内推广开来。先是瞿秋白在文章中使用,后来又写入《中国共产党对于时局的主张》和《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大会宣言》等文件。有趣的是,大革命时期还对用“封建社会”概括当时的中国社会是否准确进行了一场大讨论,许多大学者都被卷入进来,但好像也没分胜负。不过,郭沫若在理论上给出了“封建主义”的定义,并把战国到清末称为“封建社会”,1840年以后的中国称为“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

  真正使秦至清末封建说定型的是毛泽东。毛泽东在早期的文章中还是谨慎的,即使在他任国民党中央宣传部代理部长时,也没有用“封建社会”指称当时的社会包括秦至清末的社会。但长征到达延安后有一段相对稳定的时期,毛泽东对中国社会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和着述,同时对此前的革命实践进行理论的总结,这时他大量地使用“封建社会”指称秦至清末的社会,又用“半封建半殖民地”指称1840年以后的中国社会。特别是在新中国建立后,大量使用“封建”一词,最流行的是推翻了“三座大山”——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按照《“封建”考论》的说法,这些都是误用。实际上,也确实是误用。

  简单地说,“封建”就是“封土建国”,从权力结构上来说,是“分权”,比如中国的周朝就实行的是“分封制”,就是把土地分成若干块,赐给最高统治者的儿孙、亲属及有功的大臣,也就是“封国”;而秦至清末恰恰实行的是“集权”制,取消了大大小小的“封国”,实行“郡县制”,虽也有少数“封国”,但大体是“食而不治”的“食封”,各级官员由中央任命、向中央负责,这已背离了“封建”的本意。这么明显的事实为什么会出现“误判”呢?这不得不牵涉到影响一代学人的“社会形态共性论”。

  二

  所谓“社会形态共性论”,就是认为人类社会的发展形态大体上是相同的。冯天瑜教授总结上世纪二三十年代关于中国封建社会分期的大讨论时说:纵观论战各派,不同程度地以来自西方的历史分期框架为准绳,即都试图按照“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这一模式裁量中国历史,而忽视了中国历史的特殊性。郭沫若在《中国古代社会研究》的“自序”中就说:“……然而中国人不是神,也不是猴子,中国人所组成的社会不应该有什么不同。”

  因为有了这种“社会形态共性论”,所以就用欧洲的社会发展模式来套中国的历史实际,因此就有了以郭沫若为代表的历史分期:西周以前——原始公社制;西周时代——奴隶制;春秋以后——封建制;最近百年——资本制。(见冯天瑜《“封建”考论》第280页)其实,所谓的中国“封建制”与真正的欧洲“封建制”相比,是大相径庭的。这只要读一读法国历史学家马克·布洛赫的《封建社会》就会明白。欧洲的封建制在英语中称feudalism。冯天瑜在《“封建”考论》一书中说:“直至近代初期,西欧诸国逐渐以由拉丁文feodum(采邑)演化而来的feudalism一词指称中世纪社会。”(见冯天瑜《“封建”考论》第126页)由此可见,欧洲中世纪的封建制是跟“采邑”紧密相连的。而“采邑”是人与人之间依附关系的重要表现形式之一。

  马克·布洛赫的《封建社会》上卷的副题就是:依附关系的成长。应该说,即使中国西周时期的封建制与欧洲的封建制也不完全一样,中国西周时期的封建制是一个部族(或者说氏族)取得了胜利,然后有秩序地裂土封侯;而马克·布洛赫在《封建社会》里反映的封建制,是在外族入侵的情况下,人们失去了国家的保护,才寻求强势者的保护,形成人与人之间的依附关系。马克·布洛赫说:“在关于封建主义的词汇中,任何词汇都不会比从属于他人之‘人’

  这个词的使用范围更广,意义更泛。”(见马克·布洛赫着《封建社会》,商务印书馆2004年10月,第145页)在欧洲的封建社会里普遍流行一种“臣服礼”,经过“臣服礼”的地位较高一方是“领主”,而地位较低的一方就属于领主的“人”(或者叫“附庸”)。附庸必须效忠自己的领主,主要是为领主去打仗、复仇等等,不惜牺牲自己的生命;但是,领主也有义务保护附庸,主要是赐给附庸土地,让他们能养活自己,过上好日子,这些土地就是“采邑”;而在“采邑”里,附庸又成了领主,而为他耕种劳作的人就是“农奴”。这正像马克·布洛赫所说,“在很多情况下,同一人一身兼二任:他既是更强大之人的依附者,同时又是更弱小之人的保护者。于是,一种脉络纵横交错地贯穿于社会各阶层的庞大的人际关系体系开始形成。”(见马克·布洛赫着《封建社会》,商务印书馆2004年10月,第253页)有意思的是,发展到后来这种依附关系竟出现了“一仆数主”的现象。那么,当一个附庸的两个主人发生冲突时,这个附庸应该效忠谁呢?当时法律规定或约定俗成有三个主要标准:1.按时间顺序划分臣服行动,也就是效忠较早的领主;2.效忠给予封臣最好采邑的领主;3.考虑到冲突的起因,援助属于自卫的领主。

  总之,欧洲的封建制是普遍建立了这种人身依附关系的。而中国秦(或者提前一点到战国,也就是“先秦”)至清末,基本上是没有这种人身依附关系的,土地是可以自由买卖的;地主与雇农是雇佣关系,而非领主与附庸的依附关系。那为什么会出现把中国的秦至清末认定为“封建社会”的现象呢?这主要原因是,欧洲中世纪的封建社会解体后就发展成为了资本主义社会;而中国从西周时真正的封建制,经过周天子的式微、各诸侯国的兴起及互相兼并,最后导致了秦至清末以郡县制为特征的集权国家。这一长长的历史阶段,既不是原来意义上的封建社会(裂土封侯),也不是资本主义社会。因此,怎样认识这一阶段的中国社会性质就成了问题,因为西方似乎没有这么长时间的这样一种社会形态。正如孙中山先生所说:

  “欧洲两百多年以前还是在封建时代,……中国两千多年以前,便打破了封建制度。”(《孙中山文集》,转引自冯天瑜《“封建”考论》)三。冯天瑜在《“封建”考论》中把秦至清末这段历史的主要时段(中间有一段时间如两晋则是封建制)定性为“宗法地主专制社会”,简称“地主社会”。

  从前,我们常把“封建”和“地主”连用,叫“封建地主阶级”。冯先生则论述了欧洲“领主”和中国“地主”的区别。这主要表现在对土地的获得方式上。领主的土地是由帝王或上级领主封赐的,叫“封地”或者“采邑”,这种土地实际是一种政治特权,不得转让与买卖;在这块土地上,领主有行政权和司法权,所辖庶众对领主有着法定的人身依附关系。而地主的土地并非由封赐而得,是自主经营买卖的私产;地主对所雇佣的农民没有政治上、司法上的特权。冯天瑜说:“秦汉以下的农人,虽然深受剥削压迫,但其一般并未负荷法定的人身依附枷锁,改事他业、迁移住地在法律上不成问题,这与欧洲中世纪的农奴颇有差异。”(见冯天瑜《“封建”考论》第407页)由此可见,不应该叫“封建地主”,而应叫“封建领主”,因此中国秦至清末也不应叫“封建社会”。

  能不能这样理解:欧洲从封建社会发展成为“资本主义社会”;而中国从封建社会发展成了“地主社会”。这里的主要原因,恐怕跟当时的生产力水平有关,欧洲封建社会解体是在近代,生产力已经很发达;而中国封建社会的解体却在两千多年前,生产力水平还很落后。

  四

  说到这里,该回答朋友的问题了。我在拙着的多处地方,因为论述的需要,在指称秦至清末的社会性质时,都用的是传统的“封建社会”说。为什么呢?

  第一,坦白地说,在写作拙着之初我还没有读到冯天瑜教授的《“封建”考论》。后来,在探究中国人“变通”的性格时,接触到了中国科举制的问题,认为与欧洲中世纪贵族的世袭制相比,中国用考试的办法从下层百姓中选拔官员,实际就是在制度上的一种“变通”,避免了贵族与平民的巨大冲突。这时,我读到了冯教授的《“封建”考论》,被他坚实的考证和新颖的观点吸引了。觉得他讲的很有道理,因此在个别地方采用了冯教授的观点。

  第二,由于用“封建社会”指称秦至清末的历史,这种传统习惯太强大了,虽然冯教授的观点有道理,但为了叙述的便利,拙着多数地方还是采用了传统的说法。只是在个别地方,为了论证更有力,才采用了“宗法地主专制社会”说,而且笔者还进行了引申,叫“以地主阶级为主导的专制的平民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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