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研究背景
近年来, 一种新兴的经济形态———共享经济, 在我国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共享经济, 指的是需求方通过租、借等共享形式来取得物品的使用权或者享受服务, 而物品所有者或者服务供给方则是通过这种共享取得收益。不夸张的说, 大数据的核心战场就是共享经济。随着大数据时代的推进, 共享经济毫无征兆的普及到了我们的身边。据《2017-2018中国共享经济行业全景调查报告》显示, 2017年中国共享经济市场规模达到57220亿元。在共享出行领域, 《报告》显示, 2017年中国移动出行用户规模达到4.35亿人, 网约车市场步入红海阶段。到2020年, 我国移动出行用户将超过6亿人。
哈��出行, 一家致力于为用户提供轻活、自由出行工具的共享单车公司, 从2016年11月开始了无桩智能共享单车的试运营。哈��出行在几个月内就得到了迅速的发展。目前哈��出行已宣布进入全国200多座城市, 其日单量超2000万。据中商产业研究院发布的《2018-2023年共享单车行业市场前景及投融资战略研究报告》预测, 2018年国内共享自行车市场规模将达178.2亿元, 增速达73.3%。到2020年, 国内共享自行车市场规模或将突破300亿元。
又例如通过大数据的处理我们知道中国私家车数量日益增多, 但在大多数情况下私家车处于闲置状态, 而另一边面却是人们在上下班高峰期或是天气恶劣的情况下仍然会遇到打车苦难的情况。于是有一种新型的共享经济形式———滴滴出行产生了, 其较好的解决了汽车资源分配不平衡的现实困境, 在更大社会范围内重新优化资源配置, 进一步提高汽车使用率。
从长远来看, 此类共享经济的发展应远不仅局限于当前的租赁业务, 其经营外延将不断延伸至其他领域, 并最终发展成一个跨领域的经济综合体。在这个过程中, 必然会出现新的税收增长点。然而由于这一新兴商业模式的税收核心要素难以确定, 在税收征管上存在着较大的争议。针对此类新现象如何紧跟形势做好税收政策的跟进, 提出优化建议, 即是本项目的研究主要内容。
二、当下共享经济商业模式的税收征管发展现状
随着网约车、短租服务等共享商业模式相继兴起, 社会就不断对其是否应该纳税, 应该如何对其征管, 其适用税率的选择等一系列问题产生的探讨。随着2016年7月26日《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和同年11月1日交通运输部牵头出台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相继诞生, 酝酿两年之久的出租汽车改革及网约车新政方案终于揭开面纱。文案内容中可以得知, 网约车的合法地位获得了认可。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税务机关可以容易地对其依法征税、合法征税。这是由于共享经济具有数字信息化、虚拟化和隐匿化等特点, 在交易过程中产生的交易记录以及凭证等都是各种电子化的数字信息, 传统的以票控税的方法受到了挑战, 同时, 交易数据信息易被修改和删除, 进一步增大了税务机关对其征管的难度。
三、对共享经济进行征税的必要性
“有利必有税”, 共享经济在第三方支付平台背后产生了巨大的货币交易和利益, 自然而然也要纳税。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一方面, 随着共享经济的兴起, 其产生了巨大的利益, 有数据显示2017年中国共享经济市场规模已达到57220亿元, 不对其进行税收征管将是国家收入的巨大损失, 也是对传统经济的不公平;另一方面, 对共享经济进行征税是为了体现公平税负;同时缓解共享经济与传统经济的冲突、促进公平竞争;合理调节分配, 促进共同富裕, 维护国家权益。对共享经济进行税收征管, 也是进一步强化公民自主纳税的意识, 保证国家职能的实现。
四、共享经济模式下税收征管面临的挑战
(一) 相关法律法规的缺陷
在我国当下的税务制度管理下, 税务登记是整个税收征收管理的首要环节。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依据税法规定, 对纳税人的应税交易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法定制度, 有利于加强税务机关对应税活动的征管, 也是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法定手续。而在当下各大网约车平台, 参与经济活动的企业或个人没有进行合法的税务登记, 平台注册即可进行商务活动。缺少法律的约束, 使得税务机关难以对其产生的应税行为进行征管, 滋生了漏税现象, 造成国家税收收入的损失。
(二) 纳税主体难以确定
以交通出行领域中的网约车为例, 完整的交易流程涉及了多个主体:第三方支付平台, 共享经济平台, 司机, 乘客。司机在为乘客提供服务后, 乘客将费用支付给第三方支付平台, 在扣除一定比例手续费后再将剩下的费用支付给共享经济平台, 共享经济平台再收取一定服务费, 剩下的金额才会支付给司机。在整个交易的过程中, 第三方支付平台、共享经济平台、司机都是通过付出相应劳动获得收益, 属于应税所得, 所以三者都应是纳税主体。但是实际缴纳税款时并不是如此。现实中, 对第三方支付平台和共享经济平台的税收征管比较容易, 而对于提供应税服务的司机, 对其征税就会产生模棱两可的税率问题和其未进行依法税务登记而无法追踪征管的问题。
(三) 税率难以确定
共享经济商业模式下, 每个人都有可能成为共享经济的受益者。而在共享经济中, 纳税主体常常又是具有二重身份特征, 使得税收法律难以对其所得性质划分。以滴滴出行为例, 提供服务的司机很有可能是自带车辆的兼职司机。那么对于司机这方面的收益, 税务机关是以哪类税种、何种税收项目对其针对性征管是一大难题。而另一方面对于共享经济平台 (如滴滴出行平台) , 其申报缴纳增值税时, 滴滴平台提供的服务是属于交通运输业 (增值税税率11%) 还是现代服务业 (增值税税率6%) 也是模糊的。不同行业税率存在的差异性, 也是税务机关在征管时难以抉择的难点。
(四) 无纸化交易增加了税务稽查难度
传统经济中, 发票是交易的凭证。而在共享经济模式下, 为了追求方便快捷, 往往不提供交易凭证, 以票控税的方法难以有效实施。交易在完成以后, 将由第三方交易平台直接自动从接受服务方的账户扣除费用。全数字化交易, 会存在信息删除, 信息造假等漏洞。难以保证计税依据真实性, 将是税务稽查的头等难题。
五、国外对共享经济商业模式进行税收征管的措施
(一) 美国
美国国税局于2016年8月建立分享经济税收中心, 以向分享经济参与者提供纳税指导。美国对参与分享经济活动的个人征收所得税。自我雇佣的个人、雇员或小型企业, 如果在一个公历年度中, 取得了分享经济活动收入, 需要就其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可以根据法规将其从事相关活动产生的成本费用扣除。例如纳税人使用其自有车辆从事分享活动, 可以按照标准里程扣除成本。
(二) 澳大利亚
根据澳大利亚的相关规定, 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纳税人 (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 , 均应注册商业编码并缴纳10%的货物和劳务税, 起征额为年营业额7.5万澳元。澳大利亚对于不同的分享经济活动采取不同的税务处理。对于出租车行业, 并没有起征额的规定。因此, 出租车的每一笔收入都需要缴纳货物和劳务税。
(三) 欧盟
总体而言, 欧盟规定, 通过参与分享经济取得收入, 需要缴纳相关税款, 如所得税、增值税等。但是, 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情况一样, 目前欧盟也遇到一系列问题:如何确认纳税人及其应纳税额;服务提供方的信息缺失;欧盟各国的税收实践存在差异;信息交换不足等。面对这些问题, 欧盟鼓励各成员国通过分享经济平台征收相关税款。同时, 欧盟计划扩大增值税“一站式注册制度”在电子服务中的应用, 并颁布指引以鼓励税务机关与分享经济平台企业加强合作。
六、优化共享经济模式下税收征管模式的路径构建
(一) 完善共享经济的税法体系, 规范共享经济平台的运营
面对当下各类新型互联网商业模式的兴起, 税法已难以为税务机关提供更为细致、针对性的征管对策。由于缺少相关执法依据, 很可能造成人们有共享经济收入不需要纳税的认识误区。所以, 完善共享经济税法体系将是建立健康有序、和谐的税收法制环境第一步。
首先, 从必要的税务登记入手。作为税收征管的起点, 健全的税务登记手续和要求, 将为税务机关日后税收征管打下坚实的基础。坚决要求共享经济平台在服务提供者注册账号时, 完成电子式税务登记手续。加强税务机关和共享经济平台的共同监管。利用大数据技术, 建立相应数据库, 辅助税务机关完成有效地监管。
(二) 推行第三方支付平台代扣代缴
前文所提及的纳税主体难以确定, 其主要原因就是提供服务者的纳税主体未进行税务登记, 使得税务机关难以对其征管。庞大的纳税主体数量, 也将给税务机关的征管带来极重的负担。因此, 推行第三方支付平台代扣代缴的政策, 会解决很多问题。一方面, 纳税主体的数量庞大, 征管任务繁重。另一方面, 第三方支付平台是资金流动的主要手段。其掌握精确、全面的共享经济服务营业额。重要的数据支撑, 将是实施个税代扣代缴的重要基础和可操作性可能。推行第三方支付平台代扣代缴, 会大大提高了征管效率、加强税收征管、降低税务机关的征管成本。
(三) 制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共享经济作为当今新兴经济形态, 它可以通过互联网快捷的实现资源要素的快速流动和高效配置, 防止和减少生产过剩与过度消费, 在满足社会需求、方便人们生活的同时, 也有利于保护资源、推进绿色革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
虽然共享经济商业模式在我国仍处于起步阶段, 但是其带来的优势与未来的发展趋势, 将是不可限量。基于上述因素, 制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将是促进共享经济和谐、稳健发展的重要政策。以滴滴出行为例, 我们可以学习美国按照标准里程扣除成本再计算应纳税额以达到税收优惠。通过类似的应纳税额的扣除, 政府补贴或奖励等形式吸引企业或个人, 促进共享经济的发展。从整体来看, 共享经济的发展会促进传统行业的产业升级, 优化经济体系, 降低产业耗能。鼓励健康、可持续经济发展的策略终将成为政策向导的主旋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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