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数字出版盗版侵权行为是数字时代对以往传统盗版行为的新发展,法律规制对于数字出版的良性健康发展具有重大价值.为提升数字出版盗版侵权行为规制的有序性和有效性,必须以问题为导向,针对规范性具体法律条款的缺失、取证困难数字版权难以保障、数字出版监管不力赔偿数额规定滞后等法律规制困境,从"多维渠道"增设数字出版盗版侵权行为法律条款、以"抽象剥离和整体观感方法"构建科学的识别和取证程序、"三审合一"维护数字出版版权等方面探寻科学有效的法律规制策略,推进新时代数字出版的蓬勃发展.
关键词:数字出版; 盗版侵权行为; 法律规制; 策略;
作者简介: 刘佳怡,女,汉族,陕西榆林人.研究方向:法学.;
新时代数字出版已经驶入快车道,"明显呈现出与高科技的融合统一,能够满足受众的多元需求",[1]为图书出版的转型升级和融合创新提供了更多可能和机遇.然而,数字出版盗版侵权行为的出现严重阻滞了数字出版的良性发展,这一行为本质上是借助数字技术的便捷性而形成的新型盗版侵权行为,是以往盗版侵权行为在数字时代的新发展,具有深度的隐蔽性特质,"引起了版权的正当性危机".[2]因此,新时代需要深刻认识数字出版盗版侵权行为法律规制的价值目标,重新审视和深入剖析法律规制困境,在此基础上完善和健全以规制数字出版盗版侵权行为为核心的法律规制策略,突破数字版权维护中的"盲点""痛点"以及"难点",推进新时代数字出版的蓬勃发展.
一、数字出版盗版侵权行为法律规制的价值目标
基于法理学理论法律规制是国家制定出来规范人们行为关系的法律性文件,具有实现社会和个体平等、效益、公平、秩序等多元需求的价值追求,这是法律规制天然的价值目标.新时代数字出版的良性发展,需要深刻认识数字出版盗版侵权行为法律规制的价值目标,使数字出版走向规范化和科学化.
(一)实现不同主体间的权益平衡
新时代在数字出版的创作和传播进程中,图书创作人、传播人以及使用人三者在权益层面上存在博弈.法律规制在实现数字出版规范、协调的良性发展中,能够立足顶层设计平衡和协调不同主体之间的权益博弈.基于法理学公平正义的价值原则,在数字出版的法律规制中,权益平衡集中彰显了公平正义,坚决维护数字版权充分体现了平衡的精神实质.对于数字出版而言,其核心资源就是版权,版权的精准保护不仅需要保护创作人的权益,也要全面推动不同主体之间的权益平衡,兼顾整体社会成员的公共利益.基于人类文明进程以及交往理性来看,信息和知识需要获得广泛的传播,使智力成果在整个社会范围内最大限度地得以应用,从而凸显智力成果的全社会共享性,从这一角度看版权应该承认创作人的"私权".
基于经济学视角来看,唯有切实保障知识创作人的权益,才能充分激发创作个体的积极性和创新性,从而推动社会文明的进步.因此,在数字版权立法过程中,必须厘清创作人、传播人以及使用人之间的交互关系,"实现不同主体之间的权益平衡"[3].数字出版相关法律规制需要明晰三者之间的权益边界,确保数字出版的良性有序发展,推动人类文明的进步以及社会文化事业的健康发展.值得注意的是,不同主体之间的权益平衡实质上是一种动态性的平衡,数字出版随着技术的发展演进使法律规制所体现的这种权益平衡遭遇新的挑战和冲击,呈现出由原本的平衡状态转化为不平衡状态,甚至可能出现失衡现象.因此,新时代数字出版法律规制在规范、协调以及破解数字出版问题时,不同主体的权益分配应该始终处于动态的平衡状态,在实现这一权益平衡的价值目标中,使现有法律规制的持续改善和修正成为历史必然.
(二)追求社会、科技、经济的三维同步发展
数字出版从本质上来说是一种科技与文化的变革,科技成为数字出版的核心引擎和直接动力.科技是一把双刃剑,它的快速发展深刻变革了传统出版的创作、传播以及使用方式,催生了崭新的知识生产、传播以及阅读模式,使文化交流在空间层面获得前所未有的发展.数字出版是社会信息化以及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具有重大作用.但是随着新技术的不断涌现,数字出版的盗版问题层出不穷,面临着严重的版权维护难题,数字版权维护成为数字出版良性发展的薄弱环节,盗版侵权行为屡禁不止.
数字时代创作人难以实现对自身作品出版、复制、下载等方面的精准管控,新技术的发展加大了维权的难度.新时代法律规制科学合理地吸收"技术中立"的国际镜鉴,合理纳入具体的科技规范和标准,使科技规范和标准成为法律规制的支撑,在立法全过程摒弃科技的影响,在法律条款中消除科技因素,基于科技而立法为科技进步预留空间,对科技进步具有前瞻性,使法律规制迅速应对科技进步,提高法律规制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因此,数字出版盗版侵权行为法律规制的立足点既要满足科技的发展需求,又要追求社会、经济的同步发展.
(三)推动文化发展与文化安全的有机统一
文化在世界各国发展中所起的作用日渐凸显,日益成为国家创造力和凝聚力的动力源泉,不仅社会经济的发展需要文化的支撑,而且文化领域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意识形态斗争的主战场,绝大部分国家将文化软实力的提高作为国家发展的重要战略.在新时代国际文化竞争异常激烈的背景下,我国的文化发展尚处于弱势,如何成为文化强国是新时代的重大课题.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大力推进文化事业发展,激发全民族的文化创新活力,进一步增强文化自信,实现文化的大繁荣大发展."[4]新时代需要加速推进文化体制的深度改革,推动发展信息、数字等新兴文化业态的发展,为新时代数字出版注入强劲动力.
数字出版是新时代文化产业的核心部分,在文化自信中承担着文化交流传承、产业经济发展以及传播好中国声音的时代重任.一方面,博大精深的民族文化集中彰显了国家精神,数字出版推进了优秀传统文化的大繁荣大发展,以法律的手段保障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地位,利用数字信息传播的广泛性和便捷性助推高品质出版物借助数字出版走向国际市场,提高我国文化的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另一方面,数字时代由于万物互联的传播能力,加速了不同价值追求和思想观念的传播速度,我国优秀的传统文化面临着来自国内外多元文化的挑战和冲击,如何确保我国的文化安全成为亟待解决的重大时代议题.因此,数字出版法律规制在保障文化安全的基础上,将推动文化发展与文化安全视为自身的价值追求,为我国数字出版的蓬勃发展提供了法律支撑.
二、数字出版盗版侵权行为的法律规制困境
数字出版显着的环保、便捷、高效的优势,使其在出版业态中表现出强劲的发展势头.但是我国数字出版还没有形成完善的市场环境和法律制度,使得盗版侵权行为直接影响了数字出版的有序发展,既影响了数字出版的良性发展,也严重污染了数字文化发展的环境,影响了数字出版的健康发展.
(一)规范性具体法律条款的缺失
新时代数字出版严重缺乏规范性的具体法律条款,《网络信息安全法》《着作权法》《侵权责任法》等并没有对数字出版盗版侵权行为作出特别规制.新时代对于数字出版盗版侵权行为进行最严厉的法律处罚方式就是关停相关公众号、微博和网站等,盗版者通过注册新平台依旧可以进行盗版侵权活动.近年来,尽管有多家平台因涉嫌盗版被关停,但依然没有达到法律规制的目标,数字出版面临着网络虚拟主体的法律规范和调整问题.数字出版创作人往往以昵称代替真实名字,虚拟化的网络角色确保了数字出版的言论自由,但由于不再受制于现实身份,部分数字出版创作人借助网络便利性随意剽窃他人成果,出现了严重的盗版侵权行为.在过去传统的出版流程中,编辑能够有效"把关"作品的原创性、政治性以及文字的准确性等,但在数字出版中编辑"把关"环节很大程度被创作人本身的道德水准和知识能力所代替,数字出版的海量信息使编辑的全面"把关"力不从心,关键的"把关"环节成为数字出版良性发展的软肋,究其根源就是规范性具体法律条款的缺失.
(二)取证困难数字版权难以保障
由于数字出版盗版侵权行为的外在表现和操作性极具隐蔽性,识别和取证困难重重.侵权主体的盗版行为具有很深的隐蔽性,取证人员很难精准确定侵权的地点和时间,并且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往往欠缺数字取证的专业知识,使取证陷入窘迫的境地.在识别数字出版盗版侵权行为时,由于盗版作品与原作品在论述方式上存在一定的差别,甚至借助检测复制比都难以取得复制证据,很难证明盗版作品是不是存在侵权行为,给识别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在近年来的盗版侵权案件中,尽管盗版作品与原作品存在大量的情节相似,在具体语句和行文方式上具有高度相似性,但法院依旧判定盗版作品不构成侵权.数字时代的版权保护问题成为出版行业亟待解决的时代难题,着作权人要想维权就需要全方位搜集侵权证据,而取证因数字技术的不断发展,变得越来越困难,导致着作权人在取证上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极大地增加了维权成本,致使数字出版版权难以保障.
(三)数字出版监管不力赔偿数额规定滞后
数字出版创作人、数字出版编辑以及数字出版商共同形成了数字出版平台,然而三者存在主体责任边界不明晰、定位模糊等问题,严重消解了出版活动的纯粹性和严肃性,使数字出版平台难以有效监管内部的出版内容,导致平台内部频出盗版失范行为.数字平台由于诸多因素,尤其是涉及主体利益,对平台内部的数字出版缺乏主动有效的监管动力.尽管国家相关部门要求,要切实加大力度监管非法出版,全方位净化数字出版环境,以行之有效的数字出版监管方式,形成动态长效的数字出版监管机制,切实加强对数字出版的监督力度.虽然国家制定和出台了一些类似的法律法规,但具体执行效果不尽如人意.
数字出版作为一种新型出版活动,尚处于缺乏各类监管的起始阶段,因而也使相关部门对平台所发布的信息监管过于笼统和泛化,不能精准找到法律规制的"痛点",导致各类监管远远不到位.同时,当前对数字出版盗版侵权行为进行处罚时,通常是对相关内容进行下架处置,对已经造成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并没收侵权人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这与畅销盗版作品的高收益形成鲜明对比,反映出现行赔偿数额规定的滞后性.尽管法律规定了处罚力度和条件,但由于监管不到位等因素,使得盗版极为容易以及盗版成本低廉,低处罚与高收益的巨大差值尚不能惩戒盗版侵权的不法行为.
三、数字出版盗版侵权行为的法律规制策略
在新技术背景下,出版行业呈现深刻变革和快速迭代的发展趋势,数字出版使新时代图书发展态势越来越好,然而盗版侵权行为成为新时代数字出版良性发展的"杂音",必须依据数字出版市场需求不断完善和健全数字出版盗版侵权行为的法律规制策略,推进新时代数字出版的良性发展.
(一)"多维渠道"增设数字出版盗版侵权行为的法律条款
由于数字出版盗版行为存在法律规制上的缺失问题,应该在《侵权责任法》中增设专门的数字盗版侵权条款,具体规定数字盗版侵权的责任主体以及举证责任的合理分配,对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科学计算损失以及赔偿数额等进行以下规制:其一,将为数字盗版侵权行为供给方便的平台纳入侵权责任主体范围.其二,由于数字出版盗版侵权者对数字技术以及盗版侵权操作更加娴熟,取证更加便捷,应该合理降低被侵权者原告的证明指标,由被告承担相应的证明侵权者进行数字盗版行为或者盗版作品不构成侵权的证明.其三,应该对数字出版作品的商业价值进行精准评估,科学确定赔偿数额,并且将赔偿责任与刑事、行政责任有机结合,规定盗版侵权者在承担赔偿责任的同时,必须依据情节轻重承担相应的刑事和行政责任,"多维渠道"有效实现数字出版盗版侵权行为的法律规制作用.
(二)"抽象剥离和整体观感方法"构建科学的识别和取证程序
数字出版盗版侵权行为识别和取证面临重重困难,需要以"抽象剥离和整体观感方法"构建科学系统的识别和取证程序.其一,针对数字出版盗版侵权行为的网络跨时空犯罪特征,准许司法机关以及原告在联网电脑上进行数字出版盗版侵权识别和取证.其二,科学制定数字取证规范,避免出现不必要的数字取证权力的滥用,使用户信息安全遭遇不当数字取证的侵犯.其三,科学利用资质良好的第三方公司的力量精准取证,最大限度弥补司法机关在取证层面上的不足.在以上基础上借助"抽象剥离和整体观感方法",对数字盗版作品是否存在犯罪和侵权开展科学识别和取证,先将盗版作品和原作品中不具有原创性的内容剥离出来,再一一对比剥离后盗版作品和原作品中具有原创性的内容,科学识别相互间的相似度从而确定是否构成侵权.基于上述对比通过第三方视角比较盗版作品和原作品,立足整体观感判断两者之间是否构成被误认或被混淆的可能,通过实质性的精准对比确定盗版作品是不是存在侵权,以整体观感进一步进行补充和辅助证明,构建科学的识别和取证程序.
(三)"三审合一"维护数字出版的版权
新时代数字出版的良性发展需要加大力度严厉打击数字盗版侵权行为,真正维护着作权人的权益,构建标准、技术、司法以及行政有机结合的版权保障机制.同时,现有法律对专有版权的适用以及板式设计权归属存在滞后现象,无法有效适应数字出版的速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了"其他侵犯着作权相关权益的行为",[5]这是一个具有很大解释空间的兜底条款,能够借助司法解释变成数字出版盗版侵权行为的救济条款,仅仅依赖这样的兜底救济条款显然无法维护着作权人的版权.
新时代《着作权法》需要跟上时代发展需求,需要适时调整相关法律条款,整体考虑传统出版与数字出版的巨大差异,应该增设专门的数字着作权条款,科学设定数字出版的权利义务,详细规定维权中证据保存、归责原则以及救济渠道等,修改侵权赔偿的规定,依据商业价值规定赔偿数额,在侵权责任中增设数字侵权内容,如触犯刑法必须承担刑事责任,形成版权"三审合一"的审理机制,突破数字版权维护中的"难点"和"盲点",加重对数字出版盗版侵权人的处罚,从法律层面高度重视数字出版的版权保护.
四、结语
数字出版盗版侵权行为是侵权行为在数字出版活动中的特殊表现,是数字技术与传统盗版行为融合的结果,严重阻滞了新时代数字出版的良性发展.因此,依据数字出版盗版侵权行为不同于传统盗版侵权行为的特殊性,需要深刻认识数字出版盗版侵权行为法律规制的价值目标,深入剖析新时代数字出版盗版侵权行为的法律规制困境,从而探索出有针对性的法律规制策略,健全和完善数字出版的法律制度体系,使新时代数字出版大有可为.
参考文献
[1] 杨淑慧.法律图书数字出版创新研究[J].出版广角,2020(04):61-63.
[2] 刘佳欣.数字时代版权授权的法律风险[J].中国出版,2019(01):53-56.
[3] 王伟琪.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数字版权交易研究[J].出版广角,2020 (03):43-45.
[4] 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7:1.
[5] 吕冰心.期刊优先数字出版的法律思考[J].中国出版,2020(03):3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