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消费者合同案的法律适用问题与对策

发布时间:2018-07-27 13:49:50

  摘    要:对于涉外消费者合同,考量到弱势消费者利益的保护,在适用传统规则的前提下,产生了与传统规则不完全一致的法律选择规则,这一点体现在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二条之中.文章通过对我国涉外消费者合同案件在司法实践中的法律适用现状及成因进行分析,并针对其中问题提出了简要的对策建议,以期能够提高我国涉外民商事审判的合理性、权威性、公信力和影响力.

  关键词:涉外消费者合同; 法律适用; 法院地法;

  作者简介:  袁庆立(1995-),男,山东济宁人,山东大学法学院2018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诉讼法.;

  An Analysis of Current Situation of Application of Law in Cases Involving Foreign Consumer Contracts

  Abstract:Under the premise of applying the traditional rules,the law selection rules that are not completely consistent with the traditional rules are produced,considering the protection of the interests of vulnerable consumers for foreign-related consumer contracts,which is reflected in the Law on Application of Foreign-Related Civil Relations in Article 42.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current situation and causes of the application of law in the judicial practice of foreign-related consumer contract cases in China,and puts forward some countermeasures and suggestions in order to improve the rationality,authority,credibility and influence of foreign-related civil and commercial trials in China.

  Keyword:foreign-related consumer contract; application of law; territorial law of the court;

  涉外消费者合同,顾名思义,就是具有涉外因素的消费者合同.对于涉外消费者合同中的"涉外"这一概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一)》)第一条已有界定.而对于何为"消费者合同",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无明确规定.实际上,《瑞士联邦国际私法》第一百二十条对消费者合同概念的界定较为准确可取,是指即"以消费者个人或家庭使用为目的,提供日常消费品且与消费者的行业或商业活动无关的合同".该合同具有两个基本特征:一是合同主体特征,即买方在自己的行业或商业活动之外进行非职业性的购买行为,卖方的行为则必须发生在自己的商业活动过程中;二是合同目的特征,即买方购买商品、服务或使用贷款的目的是为了个人、家庭或朋友的需要.[1]

  一、涉外消费者合同案件的法律适用概述

  考虑到消费者在与生产经营者的博弈中往往处于弱势和不利地位,在涉外消费者合同案件的法律适用规则方面,世界各国基本上都制定了与一般涉外合同案件法律适用规则不同的涉外消费者合同案件适用规则,我国自然也不例外.

  (一)世界上不同国家涉外消费者合同案件的法律适用规则

  世界上不同国家关于涉外消费者合同案件的法律适用规则各有不同,但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两类:其一,有些国家将消费者合同法律适用中的意思自治原则直接排除,典型代表国家为瑞士;其二,有些国家虽然并未完全排除消费者合同双方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权利,但却限制了当事人所能选择法律的范围,典型代表国家为美国.[2]不难看出,这两种模式有所对立,各有利弊,都非完美无缺.但不可否认的是,以瑞士和美国为代表的两种模式作为世界上具有典型代表性的涉外消费者合同案件法律适用规则,不仅在其本国的司法实践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而且也对其他国家影响深远.

  (二)我国涉外消费者合同案件的法律适用规则

  就我国涉外消费者合同案件的法律适用而言,《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二条对此进行了明文规定,该条也是我国关于涉外消费者合同案件法律适用的专门规定.同时,《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和《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对涉外合同的一般法律适用规则进行了规定,其与前述《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二条是一般规则与特殊规则的关系,依据基本法理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涉外消费者合同案件,理应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因此,在涉外消费者合同案件的法律适用概述部分,暂不考虑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情况,仅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二条进行阐述.《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消费者合同,适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法律;消费者选择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或者经营者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由此可见,我国涉外消费者合同案件原则上适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法律,但在两种例外情况下则要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

  二、我国涉外消费者合同案件的法律适用现状

  (一)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二条的涉外消费者合同案件数量有限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二条是关于涉外消费者合同案件法律适用的专门规定,但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颁布实施后,对于其第四十二条的适用却极为有限.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以"《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二条"为条件进行检索,得到的裁判文书可谓是少之又少.之所以如此,是因为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二条的一定是涉外消费者合同案件,但涉外消费者合同案件却未必都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二条.实际上,在司法实践中,涉外消费者合同案件适用《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的情况居多.这就涉及到《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调整范围和内容问题.前述问题由来已久,因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并没有尽可能地整合我国现有法律中调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的条款,而是在此之外新制定了若干条文,且新制定的条文和原来其他部门法中的相关条文并行不悖、均为有效.在国内法对同一问题存在不同规定的情形下,就出现了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3]《合同法》1999年颁布施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2010年通过、2011年施行,但需要注意的是,《合同法》为基本法律,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为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因此究竟如何适用法律确实棘手.其实就此问题而言,《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一)》第三条已有规定.1按理说,司法解释的效力位阶未达到法律的程度,但在审判实践中,法院一般都比较顺从和依赖司法解释.既然已有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原则上应当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条款,可在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审判实践中,法院在审判时却未必完全遵守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

  总之,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涉外消费者合同案件,有些法院以《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二条作为法律适用依据,但此种做法却少之又少;也有些法院以《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作为法律适用依据,审判实践中以此种做法居多;还有些法院直接适用中国法律,依据国内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判.由此可见,在处理涉外消费者合同案件中的法律适用问题方面,不同法院的做法并不一致.

  (二)涉外消费者合同案件适用法院地法的倾向明显

  在我国的涉外审判实践中,不少案件虽然对法律选择的过程和理由进行了相应的阐释说明,但是这些说明几乎无一例外地体现了法院比较明显的适用本地法的倾向.[4]具体到涉外消费者合同案件的司法实践中,对于按照冲突规范查找到国外的准据法进行审理和判决的情况可以说是极为罕见,绝大部分案例都是按照我国法律进行裁判.例如,在前述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涉外消费者合同案例中,所有案例全部适用法院地法,也就是中国法.

  (三)有些涉外消费者合同案件的法律适用缺乏说理性分析

  在我国的涉外审判实践中,不同法院对法律选择过程和理由的说明情况千差万别,有的极尽详实、契合案情,有的却模棱两可甚至不置一词,而且这种情形占有相当的比例.[4]具体到涉外消费者合同案件的审判实践中,则表现为有些地方的法院在判决书最后的说理部分丝毫没有提及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二条的理由,而是在最后的结论部分径直作出判决.

  三、我国涉外消费者合同案件法律适用现状的成因分析

  (一)涉外消费者合同案件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二条数量有限的成因

  在涉外消费者合同案件的司法实践中,之所以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二条的案件较少,而适用《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的案件较多,主要问题在于"应当如何对涉外消费者合同进行界定",由于"涉外"已有司法解释对其加以界定,因而前述问题也就是应当如何对"消费者合同"予以界定.正是因为没有相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对其进行界定,很大程度上导致了在此类案件的司法实践中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度的后果.实际上,能够以消费者合同的概念和特征进行界定的也不乏某些买卖合同案件甚至是信用卡纠纷案件,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前述案件却几乎都被置于涉外普通合同法律适用的行列.[6]加之不少法官出于小心谨慎和其他因素的考量,不敢轻易认定(涉外)消费者合同,因而就适用了《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甚至由于《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颁布实施后《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并未废止、依然有效,就无视《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一)》第三条的规定,出于司法习惯等因素,继续适用《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

  (二)涉外消费者合同案件适用法院地法倾向明显的成因

  在司法实践中,我国法院审理涉外案件适用法院地法也即中国法的倾向非常明显,涉外消费者合同案件自然也不例外.这其中有些是出于国际私法上的传统理由,有些则是我国个别法院自行其是;有些是有法律依据的,但有些则没有法律依据,此外,涉外消费者合同案件适用法院地法倾向明显的又一重要原因是我国的法官对国内法的熟悉和掌握程度要远远高于外国法,其对国内法具有天然的亲和感,而且适用法院地法也即中国法也能够省去诸如外国法的查明等很多问题,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

  (三)有些涉外消费者合同案件法律适用缺乏说理性分析的成因

  在涉外司法实践中,之所以会出现"有些涉外消费者合同案件的法律适用缺乏说理性分析,直接在裁判结果处引用法条"这样的问题,一方面是因为涉外消费者合同案件大多都适用了中国法,因而只得出关于法律适用的结论而对理由不予阐述;另一方面则是因为有些法官想当然地适用中国法,所以并不说明理由.很明显,此种做法影响了我国涉外民商事司法审判水平的提高,也不利于维护我国在国际上的司法公正形象.

  四、我国涉外消费者合同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现状的解决对策

  对于我国涉外消费者合同案件的法律适用现状,实际上多多少少都存在问题.例如,涉外消费者合同案件本该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二条但却并未适用该条,致使该条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数量有限以致于形同虚设.但前述问题涉及多年以来我国涉外民商事审判的司法习惯,单纯依靠司法解释或者司法文件,一时之间恐难以改变.因此,要从近期和长远两个方面,针对问题现状予以解决.

  从近期来讲,要继续深化涉外民商事案件裁判文书公开工作,多措并举、形成合力,加强涉外民商事案件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力度;2要继续强化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监督力度,上级法院率先垂范、身体力行,严格依照《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一)》第三条的规定选择应当适用的法律,准确适用应当适用的冲突规范,用法必须明确说理,减少和杜绝不当地适用冲突规范和用法不说理、想当然地适用中国法律等现象的发生,并将此纳入办案法官个人和法院整体的业绩考核内容.

  近期对策可能会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是仍然还有很多问题没有解决,例如(涉外)消费者合同的界定问题,这是近期对策的局限性.从长远来看,应当在规范性法律文件诸如相关司法解释中对(涉外)消费者合同加以界定,同时尽可能地整合调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的已有法律规范,制定出既大又全而且具有针对性和实操性的调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的法律,从在根本上消除涉外审判实践中法律适用冲突的问题.

  五、结语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次为我国涉外消费者合同案件的法律适用提供了专门规则,具有重要意义,但遗憾的是,在司法实践中,适用该条的涉外消费者合同案件数量极为有限.综观涉外消费者合同案件的司法实践现状,实际上问题不少,从根本上来说,还是要制定统一、协调、完善的关于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的法律,消除法律适用冲突,同时加强对涉外民商事案件审判的监督力度.

  注释

  1《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一)》第三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与其他法律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等商事领域法律的特别规定以及知识产权领域法律的特别规定除外.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对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没有规定而其他法律有规定的,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2 现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民革中央主席万鄂湘在担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时开设了"中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网",加强涉外商事海事案件裁判文书的公开力度.

  参考文献
  [1]黄进,姜茹娇.《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释义与分析[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
  [2]蒋新苗.国际私法学[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7.
  [3]刘贵祥.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在审判实践中的几个问题[J].人民司法·应用,2011(11).
  [4][5]徐锦堂.当事人合意选法实证研究---以我国涉外审判实践为中心[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
  [6]张梦婕.论涉外消费者合同的法律选择问题研究[D].西安:西北政法大学,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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