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我国城镇化步伐快速迈进的过程中, 大量农村流动人口进入城市, 造成城市增容过快, 社会管理滞后, 高犯罪率在城市中凸显出来, 法院、检察院通过引入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模式解决司法机关案多人少的矛盾。然而, 司法机关在处理轻刑犯改造问题上存在时间、精力投入不够等问题。文章以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为基础, 提出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应运用标签理论协调看守所、矫正机构、社会组织及企业对轻刑犯进行矫正和“去标签化”的构想。
关键词:城镇化; 轻刑犯; 矫正; 去标签化;
目前, 我国处于改革开放的深水区, 经济繁荣、政治稳定、人民生活比较幸福, 但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带来了收入分配不均、城市增容过快、城乡二元结构的后果, 经济繁荣的背后伴随着社会犯罪率的高发。公安、检察院、法院的办案压力成倍增加, 在此情形下检察系统和法院系统中尝试增加了办案效率的“速裁模式”, 即在公诉阶段简化办案程序和文书类型, 在审判阶段通过速裁庭简化举证、质证环节, 从而将大量轻微犯罪的刑事案件迅速结案。速裁程序提高了办案效率却难以达到降低社会犯罪率的目的。相对于降低犯罪率来看, 提高办案效率相当于扬汤止沸, 不能达到釜底抽薪的效果, 因此监管场所改造、矫正犯罪分子显得十分重要。笔者发现占据刑事犯罪接近40%比例的轻刑犯大多属于初犯和轻刑再犯罪, “轻刑犯”一旦首次被贴上“罪犯标签”, 就会将这种标识一辈子带到身上, 对他周围的人和“轻刑犯”的心理产生深刻的影响, 产生“标签化效应”, 从而对“轻刑犯”自身的改造和对社会稳定性产生不利的干扰。因此在轻刑速裁的大环境下, 更应关心“轻刑犯”的改造问题, 在可以控制的范围内为他们去掉“罪犯标签”, 从而降低刑事案件的增量, 最终达到社会和谐稳定和良性运行的目的。
一、“轻刑犯去标签化构想”提出的背景
(一) 农村人口继续向城市转移, 犯罪率增高的或然性增加
城镇化是指农村人口不断向城镇转移, 第二、三产业不断向城镇聚集, 从而使城镇数量增加、规模扩大的一种历史过程。统计显示, 我国2013年的城镇化率为53.73%, 在未来的5-10年, 我国大部分省市区都将处于城镇化快速发展的“加速期”.[1]西方国家城镇化率接近70%, 城镇化的过程经历了一百多年。与西方国家相比, 我国城镇化过程经历的时间较短。从改革开放初期到目前, 我国只经历了30多年, 而且有相当一部分城镇化人口是由农村流动人口组成, 因此2013年的统计结果为名义城镇化率。未来城镇化率会进一步向70%的比例靠拢, 为大中小城市带来更多的农村流动人口。
一般而言, 城市化程度较高的地区, 社会经济越发达。但是, 在城市化进程中, 由于大量人口聚集, 当城市的发展难以协调进行时, 会引起各种城市病。我国现实状况表明, 如许多发达国家走过的道路一样, 我国犯罪也是随着城市化的发展而发展。[2]我国城镇化过程中犯罪率增高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农村人口涌入城市的速度过快, 造成城市的资源分配不足, 城市管理力量无法跟上。二是城市管理制度与当前的人口形势不匹配。如户籍制度失去了原先统计人口、管理人口的功能, 另外社区民警无法依据目前的社会流动人口的增量发挥传统的社会控制功能。三是农村流动人口普遍存在文化水平较低, 技术能力欠缺的状态。农村人口的这种特点造成他们在城市的收入水平较低, 社会地位不高的局面。贫富对比之下, 容易铤而走险, 走上犯罪的道路。四是农村与城市社会控制方式的差别造成社会控制力度下降。农村是“熟人社会”, 社会成员之间依靠习惯、风俗、家族家规可以在相对规范的范围内活动, 农村人口到城市之后进入“生人社会”, 在原居住地的习惯、风俗突然消失, 且缺少了熟悉的社会成员之间的相互制约, 再加上他们对城市的社会控制规则 (制度、法律) 的不熟悉、不接受, 造成了农村流动人口的一定管理失控, 容易出现犯罪问题。五是原有城镇人口的就业机会受到农村流动人口的冲击, 造成失业或半失业状态, 从而引发这类人口犯罪率的增高。
农村人口快速城镇化的进程必然会造成社会犯罪率的增高。在经历高速城镇化与生存的双重压力下, 会有相当比例的社会成员走上犯罪道路。例如, 2016年C市某县农村的两个年轻人跟随父母进入C市N区务工, 在进入城市的几个月时间里没有找到与他们体力和技术能力相适应的工作, 两个年轻人就长期在网吧娱乐和居住, 缺钱的时候就在晚上进入C市N区的一个体育场的小超市盗窃食品、饮料和现金, 前后用这种方式盗窃十多次, 最终被公安机关民警抓获。在监管场所特别是看守所, 类似这样的在押人员不在少数, 他们正是缺少教育、技术培养和就业渠道的对接, 从而走向了犯罪, 被贴上了“犯罪标签”, 但究其本质并不是罪大恶极的坏人。这些在押人员在社会生活中是失控的, 在监管场所恰恰是可以被管理、控制和教育的。
(二) 轻微犯罪通过速裁方式解决过程中缺少感化教育
在刑事案件增多、司法资源有限、案多人少矛盾突出的情况下, 全国检察系统对案件进行繁简分流, 在2014年启动了“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的试点, 在2017年启动了“刑事案件认罪认罚制度”, 大大缓解了基层公诉部门干警的办案压力, 使有限的刑事司法干警在同样紧迫的时间内可以办理完结更多的案件, 从而有效的提高刑事办案效率。
利用刑法惩治犯罪作为社会控制的最终手段, 更多地应表现出其谦抑性的一面。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和刑事案件认罪认罚制度的主要作用都是为了适应当前刑事案件高发的形势, 通过提高办案效率来减轻办案压力的同时达到惩治犯罪的目的, 然而, 这些制度只能提高办案效率却不能降低社会犯罪率。轻刑犯罪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等) 具有多发、高发的特点, 在整体刑事案件的总量中占有较大比例。目前忽略了轻刑犯罪人员具有可改造的更大可能性, 在实际羁押过程中对他们的思想和行为方式缺少一定的引导、教育, 对这些人来说只是增加了一次体验国家刑事诉讼程序的机会, 等他们从监管场所被释放后重新犯罪的概率依旧很大。速裁方式下, 犯罪嫌疑人仍然经历刑事诉讼的几个阶段, 但是在每个阶段与司法人员接触的时间都不长, 且司法人员更关心对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证据的收集和固定, 对犯罪嫌疑人的教育、改造投入的精力极其有限。
二、轻刑犯去标签化过程中存在的缺陷
轻刑犯的关押场所主要是看守所, 与监狱相比, 看守所管理教育在押人员存在不足, 另外轻刑犯释放后的社会衔接机制缺失。从现今的制度设计看, 轻刑犯的去标签化过程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 看守所管教干警的管理方式单一
看守所内关押的主要是犯罪嫌疑人和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服刑人员, 其中犯罪嫌疑人占大多数, 管教干警的工作目标主要是保证在押人员在被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期间能够情绪稳定的配合刑事诉讼程序的流程, 满足于在押人员不惹事、不犯浑、少生病、不死亡的管理目标。因此, 大部分管教干警主要是对在押人员强调在所期间的纪律和违反纪律的惩罚方式, 不会根据在押人员的文化水平、年龄层次对在押人员引导正确的思想方向。特别是轻刑犯大多知晓自己的罪轻刑短, 在所期间往往对看守所的纪律遵守的较好, 期望平安无事的度过几个月的关押期, 出现思想波动和闹事的情况极少, 因此更少得到管教干警的教育。管教干警对于出现问题的在押人员在疏导方式无法达到目的的情况下往往选择使用戒具和关禁闭的惩罚方法解决问题, 在押人员往往因高压措施表现出顺从的一面, 但是他们内心接受度很低, 其结果相当于是只管理不育人, 在押人员中的轻刑犯没有受到足够教育改造的情况下以“不合格产品”重新被投送回社会。
(二) 看守所给在押人员传播的信息既简又少
笔者深入到看守所监室观察发现, C市N区看守所的一日生活制度上列明一天的外部信息接收时间为三次, 每次为45分钟, 主要内容为观看中央电视台的电影节目和听“在押人员之声”, 这样的信息传递量是远远不够的。首先, 看守所的在押人员每天的空闲时间极多, 晚上和中午的综合睡眠时间有9个小时左右, 剩余的15个小时主要是发呆、看小说、聊天, 精神生活极度匮乏。其次, 看守所在押人员的劳动时间因受法律限制, 每天不得超过三个小时, 每周不得超过15个小时, 因此劳动占去看守所在押人员的时间并不多。最后, 向在押人员输送信息的主要方式为电视和有线广播, 但是内容主要是新闻和在押人员心理感受的文章, 信息内容无法形成改造在押人员 (特别是轻刑犯) 知识能力和劳动能力的合力。随着在押人员数量的不断增长, 带来的社会成本越来越高, 能分配到在押人员手上的书籍量相应减少。另外, 在押人员的书籍在仅限于小说、杂志的情况下, 对于他今后的人生帮助很难起到太大的作用, 更限制了将轻刑犯的刑期变成学期的目标的实现。
(三) 轻刑犯在看守所的关押期限较长但缺少转换角色的准备机制
轻刑犯大多在一年以下, 从侦查到逮捕、审查起诉、再到审判, 虽然通过速裁程序将时间大大压缩, 但是在现实中由于经历的程序较多, 仍然会有两三个月的关押期限, 如果余刑少于三个月则要在看守所留所服刑, 因此轻刑犯被羁押的时间主要是在看守所中度过的。看守所监管的主要目的是保障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能够顺利地配合国家司法机关的刑事诉讼活动的完成, 对于在押人员的心理疏导仅限于引导在押人员不要有过多的思想包袱, 特别是涉嫌罪名较重的在押人员能够减轻心理压力, 坦然应对诉讼过程。在轻刑犯和重刑犯之间, 看守所的管教和各层干警甚至于驻所检察室检察人员会将大多的精力投入到保证重刑犯在看守所关押期间不出现安全问题。至于在押人员, 特别是轻刑犯的心理健康教育、文化水平提高、职业技能增强、人生规划的重新开展等目前大多看守所很少关心。
(四) 轻刑犯释放后缺少后续社会管理
轻刑犯的刑期较短, 关押的期间主要又集中在看守所, 缺少有效的改造过程, 释放后也缺少相应矫正机构的管理, 因此无法控制他们释放后重新适应社会的效果, 无法真正有效的去除他们身上的“犯罪标签”.轻刑犯主观犯罪意图不强烈, 期望早日回归社会生活, 但是由于看守所仅仅发挥了监管职能, 而较少体现改造职能, 因此释放的“轻刑犯”仅相当于半成品。社区矫正机构仅仅将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人员作为矫正对象, 并不对刑满释放的轻刑犯进行管理。因此, 没有改造完成的轻刑犯在进入社会后缺少一定的机构去辅助他们彻底改造自身的问题, 他们带着“犯罪标签”, 没有合适的部门和群体去接纳他, 导致此类人员重新犯罪的几率增高。
三、轻刑犯去标签化模式探索
(一) 由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主导, 在看守所内部推行科学的教育模式
去除轻刑犯的“犯罪标签”, 从犯罪个体角度来讲要从两个方面入手。首先, 去除轻刑犯的犯罪思维。犯罪的人一般都会在思想上出现的偏差, 比如拜金主义、获得不当利益的心理、追求不当社会地位的心理。其次, 对犯罪人员实行积极生活模式的能力培养。在看守所内部实现这两大目标主要通过教育的手段解决, 而且要有科学、可靠、经济的教育方式去实现。有些学者提出, 应该提高监管场所干警的教学水平, 让他们有能力为在押人员传道授课, 甚至编写系统的教材。笔者认为这种想法很好, 但是实现的可能性太小, 原因在于:第一, 监管场所的干警体系单一, 大多出身于部队转业人员、法学或监狱管理学学生, “学业有专攻”使他们往往不具备教学的能力, 更不要说编写教材的能力。第二, 看守所的在押人员都是分别关押, 以防止同案犯串供风险, 因此无法提供集中的教学场所。第三, 看守所干警授课质量无法保证, 且投入成本过高。即使让看守所干警给在押人员授课, 由于看守所干警授课水平的参差不齐, 也很难达到理想的效果, 另外看守所抽调民警授课必然会增加看守所的预算成本。
笔者认为, 应该由检察机关的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联合公安机关制定全国或全省统一的教学大纲和书籍, 并在各个行业和高校抽调优秀教师统一录制适合在押人员学习内容的授课视频, 授课内容应兼顾思想心理教育和劳动技能教育。在部分地区试点后, 将成熟的教学模式和内容推向全国的看守所, 通过看守所内部电视播放系统进行远程教学, 看守所的干警主要负责对在押人员吸收教学内容程度的检测和反馈。
(二) 监督、指导社会工作者对释放轻刑犯的矫正工作
社会工作者简称“社工”, 主要依托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内服刑的人员展开社区矫正工作。社区内服刑的人员主要是缓刑、假释、管制和暂予监外执行执行的人员, 没有将刑满释放的人员纳入管理的范畴。刑满释放人员由于带着“犯罪标签”, 内心存在一定的自卑感和缺乏正常工作能力的无力感, 且有亲友和周围人异样的对待方式, 造成其重新融入社会的难度较大。因此, 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应引导和督促社工扩大工作范围, 将刑满释放人员特别是轻刑犯纳入矫正的范围, 重点围绕疏导心理情绪、纠正行为偏差、修复家庭 (社会) 关系等服务内容和日常教育学习、社区服务、走访帮教等工作要求, 提供专业化的管理服务, 并为他们提供教育、就业信息和一定的法律援助, 帮助他们顺利进入正当的工作岗位, 并在一定时期内回访, 监控矫正的效果, 保障轻刑犯“去标签化过程”的顺利完成, 降低犯罪率。
(三) 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应引导企业和社会组织参与“去标签化工作”
中国企业目前的用工状态是一方面缺乏有技术的蓝领工人, 出现用工荒;另一方面存在着大量青壮劳动力人群的失业和半失业, 即用工需求和劳动力供给对接不畅通。笔者在前文建议的看守所内的远程教育应主要立足于社会需求量大的工种和适应在押人员特点的教育, 对教育过的释放人员应引导相关企业吸收合格的成员进入工作岗位。重庆市的检察系统目前正在和工商联共同探索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工作模式, 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应当引导非公有制经济服务社会的职能, 吸收矫正效果良好但背负“犯罪标签”的社会成员进入工作岗位, 同时也解决了非公有制经济体用工问题。2013年9月26日,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 购买主体为各级政府和事业单位, 承接主体为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和企业等有主体资格的单位。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应引导和监督政府和事业单位为轻刑释放人员购买社会服务。虽然在购买社会服务的时候政府付出了一定的成本, 但是在矫正效果良好的情况下会降低社会的司法成本, 则社会总成本降低的可能性增加。另外, 采取社区矫正机构挂靠企业的方式, 可以打通社区矫正和在岗矫正的通道, 为释放的轻刑人员提供临时安置、技能培训、就业指导衔接等服务, 为他们回归社会提供了较好的“缓冲带”.
“监管场所的失败及其他全面控制机构的不成功, 是因为尽管有效地剥掉和抑制了成员原来的自我认同和价值观, 但是很少能提供正面的角色模式, 也很少能强化他们想象中所推行的新的价值观和新的自我认同。”[3]检察机关的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横跨监管场所检察和社区矫正检察两个领域, 应该更加主动发挥将两个领域的工作有机衔接的机能, 强化监管场所的教育改造职能, 引导社区矫正机构和社会工作的承接职能, 引导发挥社会组织和企业对轻刑犯去标签化过程的参与作用, 从而有机统一社会力量聚焦于轻刑犯的改造事业, 形成合力, 共同完成对轻刑犯的“去标签化”.
四、结语
标签理论认为一个人之所以成为越轨者, 一般形成于社会参与过程中, 在父母、老师及社会组织等社会群体处理个人的越轨行为时, 被贴上类似坏孩子、罪犯的“标签”等, 而被贴上“标签”的人也在不知不觉中认同了“自我形象”, 逐渐接受社会对他的不良评价, 并开始认同他人的观点, 最后被迫跟其他的“坏人”为伍, 进行更加罪恶的越轨行为。一旦被贴上了“犯罪分子标签”, 就容易遭到家人和周围同学、邻居的鄙视, 无法获得正常人的认同感, 只能继续和有前科的“好哥们儿”混在一起, 缺少金钱时往往很容易重新犯罪, 则被重复贴上“犯罪标签”, 导致积重难返, 很难有重新回归社会、过上正常生活的勇气和机会。按照标签理论, 社会给确有轻微违法行为的成员贴上标签后, 便会使这些成员形成“越轨者”的自我印象, 并自暴自弃, 一再违法, 从而造成犯罪现象不断增多, 由“初级越轨”向“次级越轨”发展, 因此, 非常有必要对轻刑犯进行去标签化。
参考文献
[1] 夏峰。从规模城镇化走向人口城镇化[EB/OL].中国证券网:http://news.xinhuanet.com/fortune/2015-04/02/c-127649124.html, 2015-04-02.
[2] 肖艳红。城市化与农村流动人口犯罪原因分析[J].甘肃理论学刊, 2003 (3) .
[3] [美]戴维·波普诺。社会学[M].李强, 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