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土地资源是人类生产生活的基础性物质条件之一, 而农村土地资源是我国土地资源的重要成本, 对人类的生产发展有着巨大的战略价值。土地是综合水文、气候和地质条件的结合体, 是农村区域获取经济效益的重要资源, 同时也是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统一发展的根基。保护农村土地资源, 需要根据自然环境和市场发展规律合理调整农村土地资源。并且, 注重农民的生存效益, 维护其可持续发展能力。
关键词:农村土地资源; 法律保护; 建设机制
按照我国农村发展状态, 可持续发挥动力是保证农民收入的基础, 完善立法政策, 保护农村土地资源是当前亟需解决的问题。为提升农村土地资源的使用效率, 以及农民生活的经济效益, 需要切实完善农村土地资源的法律保护机制, 站在经济学、社会学和法学角度, 全面定量、定性分析我国农村土地资源的法律保护机制。
一、农村土地资源的基本概念
土地资源属性具有其自身分类方法与标准。按照土壤性质划分, 包括农村集体组织、国家所有土地两种主要形式;按照土地所有权标准进行划分也是可取的。从农村土地资源所有制角度, 其内涵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农村土地资源需要切实满足农民生活生产需求, 而不仅仅体现在粮食种植、耕地, 其中还包括草地、林地、农田、养殖等。二是农村土地资源已经被开发的, 或者待开发的, 都是包含在内的。
农村土地资源具有明显的共性特征:一是农村土地资源的所有权主体是固定的, 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使用权则是农村土地经营承包者。二是农村土地资源尤其特定使用性质, 即为承担国家粮食输出与农业发展的责任。我国农村土地资源可以充分应用到水产品养殖、水利工程的修建、耕种等方面上。三是农村土地资源的分布不均衡性展现出局部的稀缺性, 受到地形、光照、温度等多重方面的影响。
二、农村土地资源法律保护的重要性
1. 促进社会经济秩序和谐稳定
从古代历史到现代城市居民生活, 都需要农业经济发展的支撑, 重视农村土地资源的利用与保护, 将国家土地资源按照合理比例分配给农民生产。一直到水利灌溉等建设, 对提升土地应用价值, 巩固当时的社会统治地位来说非常重要。无论是哪个历史朝代, 我国土地资源属性始终是保证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根基, 同时也是促进社会生活保障与公平的基础, 如果没有做到这一点, 则会发生变革与社会动荡。历代朝代土地资源管理与权力制度从土地自然属性角度, 社会则出现文明繁荣。从抗战胜利到改革开放, 土地政策在统计展现中可以起到团结各阶层群众的作用。维护农民与基体经济组织的各项权益, 是保护农民生活与利益的重中之重, 同时对农民群众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各项决定奠定了基础。“从群众中来, 到群众中去”是围绕中国社会经济建设与发展的重要实践经验, 同时也代表着中国社会发展的优良传统。
2. 维护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农村土地资源是广大农村群众的生活保障根源。农村土地资源为人们的生产生活提供了最坚实的物质基础, 农民获取土地使用权利代表着他们所获得的根本利益。农业基础在促进我国社会经济战略化发展中, 被提到新高度。从传统形式上分析, 我国仍然是农业大国, 农业经济发展对我国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奠定基础。我国需要用全世界7%的土地资源供养世界22%人口数量, 人们基本的吃饭得到切实保障, 在粮食供需上实现自给自足。因此, 农村土地资源对于农业生产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与质量直接影响“三农”以及科学发展的落实情况, 对于“新农村建设”也具有重要影响。
3. 科学规划使用与保护耕地资源
农村土地资源由于受到环境污染与严重浪费的影响, 需要积极采取应对措施保护我国的农村土地资源。但是粗放式土地资源管理, 包括不合理的农药化肥使用、工业废水乱排乱放, 以及不合理治理方式, 再加上农业农耕技术的落后等, 导致原土地资源的利用率明显不高, 尤其是广大边远农村地区。如仍然坚持单一粗放式农村土地管理, 其发展弊端的消极影响会持续蔓延。社会调查显示, 我国农村土地灌溉用谁的有效率低于40%, 化肥使用有效率为30%, 明显低于发达国家的相关指标。
三、坚定我国农村土地资源法律保护机制的实现路径
1. 划清农村土地资源的所有权
从法律层面上讲, 我国在农村土地所有权的立法上还存在一些弊端, 例如:所有权划分过于笼统, 不利于实践操作, 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为农民集体经济组织, 其不能完全代表广大的农民经济权益, 法律程序的流转上存在制约性, 为不少不良居心之人提供了机会。这些都会影响我国农村经济发展水平, 也不理我国农村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划清农村土地资源的所有权问题, 可以防止滥用权力现象, 同时保障农民对土地资源的依赖感与归属感。对此, 明确我国农村集体土地资源所有权问题, 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完善土地所有权制度。
2. 完善防止法律政策
我国《宪法》中明确指出, 我国农村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相关条例内容, 切实需要将农村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提升到《宪法》高度, 将资源保护发展称为我国基本国策的制定方向上, 与环境污染防治与治理放在一起, 形成一项根本治理制度, 加强国家的保护权力, 将广大民众的积极性充分调动起来, 保持践行与认同统一性。在我国《刑法》中关于农村土地资源保护上也有一定的说明规定, 其范翠形式处罚的重轻程度划分, 但是依然有很多人无法抵制出巨大的土地资源带来的巨大经济效应,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非法占用我国农村土地资源的规定, 其主要为对于违反土地资源管理规定, 以及非法占用林地或耕地等公共土地资源, 占用土地数量较大, 使得大量林地或耕地被破坏, 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最高刑期为5年, 但是没有明确具体受罚金额, 在刑法的具体执行实践中, 存在很大自主裁量契机, 对于高额的土地资源价值量来说, 这些惩罚不值一提。对此, 我国农村土地资源在形式处罚上, 需要提高其法定姓梁, 进而实现约束不法分子的行为动机, 维护社会治安。
3. 完善农村土地资源配套制度
农村范围的宅基地使用权配套制度尚未建立健全, 应积极展开站基地执行标准, 对于超标现象, 从全过程角度确定考量评定原则。完善其审批执行程序, 申请人需要层次上报农村经济组织, 经过各乡镇政府同意并签字后, 经由县级政府最终审核, 在此期间, 需要充分发挥出集体各成员的监管作用, 使得集体组织各成员对农村土地产生依赖感与信任感。农村广泛的集体组织成员作为土地资源的相关者, 需要积极参与其中, 并保障其合法权益。从政策导向上, 档申请人申请使用非农业生产用途项下的宅基地时, 需要保障农业生产的用地量。当发现用地超标现象时, 需要立即整改纠正, 并且对其进行处罚和责任追究。
四、结语
总而言之, 以农民、农村和农业为代表的我国“三农”, 是作为农业大国的中国亟需而且是需要妥善处理的民生问题。解决“三农”问题的现实途径是充分开发利用与保护好我国的农村土地资源。针对我国农村土地资源的开发保护项目工作, 需要从法律制度角度, 基于我国现有的农村土地资源情况, 借鉴吸取外国先进的保护经验, 逐渐建立健全农村土地资源的法律保护机制。借此, 本文先说明农村土地资源的内涵, 从《宪法》与《刑法》等法律层面进行建议, 希望能为我国农村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措施提供一些绵薄之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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