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背景下处置僵尸企业的探讨

发布时间:2013-08-03 19:27:52
  摘要:面对严峻的经济形势,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化解产能过剩已经成为当前经济的重点工作。在宏观经济形势日趋严峻、全社会大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背景下,如何成功有效处置僵尸企业已成为重中之重。本文通过借鉴国外处置僵尸企业的经验,对我国僵尸企业认定和处置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对如何有效处置僵尸企业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僵尸企业演化;僵尸企业处置案例;产能过剩化解;企业破产;不良资产处置;差异化信贷政策。
  
  一、僵尸企业定义特征
  
  经济学家彼得·科伊(PeterCoy)最早提出“僵尸企业”概念。僵尸企业指无法恢复生气,但通过获得政府救助或银行支持而勉强维持存活的高负债率企业。其显着特征是:“吸血”的长期性、依赖性,占用了包括资金、土地等一系列经济资源,却不产生经济效益,还降低了资源的平均利用效率。其存在不但使所处行业生产效率低下,还严重阻碍了经济周期正常的产业转型进程。这些企业虽然形式上仍然存在,但几乎没有发展的生命力或活力,是一种无效企业。处置僵尸企业贯穿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过程,是去产能的核心内容,将直接完成去产能、去库存目标;同时在行业范围内去杠杆,调整全国或区域产业结构,补短板;降低企业经营成本也是僵尸企业处置中的重要一环,有助于行业恢复发展。
  
  僵尸企业主要具有以下特征:一是吸血性。僵尸企业的维持高度依赖政府或银行的资金,不但占用了大量的财政和信贷资源,而且对僵尸企业的资源投入均是重复和无效的。二是失效性。僵尸企业已失去作为正常微观主体的经济功能,虽形式上依然存在,但没有任何生产效率,在经营上已无法存续。三是长期性。僵尸企业的爆发绝不是偶然事件造成的,通常企业在停产、半停产之前,已经持续经营困难很长时期,经历连年亏损,资产持续缩水,部分企业出现资不抵债情况。四是迷惑性。由于僵尸企业依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决部分就业,维护社会稳定,表面上看具有一定的生产力,给人以继续维持的假象。五是破坏性。僵尸企业没有随着相关市场萎缩或产业结构调整而出清,造成落后产能长期维持,阻碍了财政、信贷资源向有活力、有比较优势的企业配置,严重影响市场有效出清,导致量价背离,市场失灵。
  
  二、僵尸企业的演变过程与成因
  
  (一)僵尸企业的演变过程
  
  根据企业生命周期理论,企业大体要经历发展、成长、成熟和衰退四个阶段。如果一个企业由发展到衰退期后,或应关闭注销,退出市场;或应兼并重组,资源整合;或应转型升级,挖掘新的增长点。但部分企业在陷入困境、资不抵债后,由于受到政府或银行的支持而免于倒闭,使困难企业长期处于衰退期无法处置,最终演变为僵尸企业。从演化历程看,企业僵尸化是循序渐进的过程,当正常企业面临生存困难时,一般会遵循企业生命周期演变,经过努力恢复正常或直接关闭注销。但若困难企业可以获得政府或银行的外部输血,则在形式上继续存在,虽然没有破产倒闭,但丧失了主动造血功能。按僵尸企业演化过程大体可分为四个阶段。一是隐患期。该时期企业处于正常生产经营中,且经济处于上行周期,外部行业环境好,市场需求旺盛,企业利润水平较高,但同时企业内部也存在生产技术落后、设备陈旧,股权结构不明晰,公司治理结构混乱等隐患。二是暴露期。企业外部环境开始恶化,经济出现下行,内部技术落后、成本过高、管理混乱等劣势开始集中暴露,企业利润率大幅下降,资产负债率上升,流动资金趋于紧张,资源配置效率下降。三是趋于僵尸化期。内外部环境不断恶化,企业流动资金逐渐消耗,对外债务纠纷增多,或是银行抽贷导致资金链断裂,或是遭遇诉讼账户被查封或被强制执行,都会造成企业流动性枯竭,难以维持生产经营。没有外部资金支持,企业很快陷入停工待产以及欠薪、欠税、欠息、欠费的情况,内外部矛盾激化。四是完全僵尸化期。在上述时期过后,企业最终完全僵尸化,如资产负债率高,销售收入大幅萎缩,生产设备报废,企业停工停产,完全依赖政府和银行输血。
  
  (二)企业僵尸化的成因分析
  
  
  
  僵尸企业的形成是内外因共同作用的结果,一是由于企业市场竞争力不足,自身经营不善以及决策失误等导致企业陷入停产,半停产状态。二是由于产业结构调整引起的产能过剩、经济结构调整引起的经济减速,使企业经营困难,逐步丧失自救能力。三是缘于地方政府和银行违背理性和市场经济规律赋予企业的宽松经营环境,而未加以适当约束。
  
  1.企业外部因素。一是经济不断下行、传统行业产能过剩导致市场需求萎缩、资源配置失效是僵尸企业产生的大背景。由于国家经济结构的调整,一些不符合行业发展、区域布局、产品需求的企业就成为兼并重组和清理退出对象。二是政府的过度干预。地方政府考虑到地方经济的发展,从一开始便出台了相关财政、税收等措施来支持当地企业扩张发展,导致企业过度膨胀后出现一系列问题。而当问题出现后,由于担心僵尸企业可能传递到其他相关企业,引发区域金融风险及社会问题。地方政府持续利用财政补贴和银行支持等手段,以维持僵尸企业的持续经营。三是对银行来说,由于有地方政府给钢铁、煤炭、水泥等对GDP贡献较大的行业背书以及持续的补贴安排,只要这些企业愿意承贷,那么就意味着银行的利润就会源源不断地攀升,单个银行自身的市场份额也会越来越高,在地方的影响力也会越来越大,以至于很多银行分支机构甚至不惜通过动用其各种资源,以与地方政府、与企业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等方式竞相“送贷”上门。而当这些企业陷入严重亏损时,银行担心出现大规模不良贷款,为控制账面资产质量。通过借新还旧、利息转本金、利息挂账等“技术操作”,在银行账面上仍不会体现为不良贷款。
  
  2.企业内部因素。一是市场资源配置效率下降,企业经营困难,利润不断降低,难以寻找新的经济增长点,产能过剩行业资源难以向高效率行业转移。二是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但企业经济发展方式没有从投资驱动向创新驱动转变,加上企业自身决策不科学、技术水平限制、生产设备陈旧落后和产品低端等,是企业陷入困境的深层次原因。三是困难企业由于涉及诉讼、纠纷等导致银行账户冻结、大量流动资金被强制执行及银行的“抽贷”都造成企业出现流动性困难,难以维持经营生产,进一步加剧企业的“僵尸状态”.
  
  三、国外处置僵尸企业的经验教训
  
  从历史进程来看,以美国、日本和韩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在经济发展进程中,同样遭遇了不同程度的僵尸企业问题,其对僵尸企业的处置根据各国具体国情也不尽相同,其经验教训值得我国学习和借鉴。
  
  (一)美国处置僵尸企业的经验教训
  
  20世纪80年代末,美国经济初次遭遇僵尸企业问题。随着油价飞涨、经营环境恶化,一些航空公司相继申请破产保护。美国东方航空公司于1989年3月申请破产;美国大陆航空公司于1990年12月申请破产;美国泛美航空公司也于1991年1月因无力清偿债务申请破产。最初,由于美国政府对待航空业的僵尸企业采取了系列破产保护措施,但这无助于航空业的亏损状况进一步恶化。持续不断有航空公司申请破产保护,造成美国航空业长时间处于低迷困境。
  
  2007年,全球次贷危机爆发,美国国际集团、通用汽车公司和花旗集团等大企业再次陷入严重亏损泥潭。大量航空、钢铁、零售企业成为僵尸企业。面对僵尸企业问题,美国政府采取了两种截然不同的处置方式:一是对扭亏无望的企业,严格执行破产法,促使其破产出清,或实现破产重组;二是对核心业务健康发展,流动性暂时紧张的企业实施救助。美国政府认为,如果对所有僵尸企业采取保护救助措施,只会加剧危机爆发,同时延缓经济转型。美国政府协调金融机构对有救助价值的僵尸企业给予资金帮助,或通过量化宽松(QE)直接提供财政资金救助。典型案例是美国政府对通用汽车的成功救助。
  
  早在2008年前,美国汽车业就已经持续亏损。金融危机的爆发更是对美国汽车业的沉重打击。为避免汽车产业崩溃,美国政府启动了“不良资产救助”计划,向克莱斯勒、通用和多家大型金融机构注资。美国政府向通用汽车公司提供495亿美元救助,获得9.12亿股,持股比例60.8%.2010年,通用公司净利润47亿美元,扭亏为盈;2011年,净利润增长到76亿美元。事实证明,此次政府救助非常成功,美国汽车行业得到了快速复苏。美国救助汽车行业之所以成功,得益于严格的救助规定和条件。一是严格评估企业的基本生产情况,只有市场前景较好、能通过政府救助摆脱困境的企业才能获得救助。企业能否获得救助完全基于企业自身的“造血”功能能不能被再次激活。二是救助企业进行破产重组的计划需得到政府专家的审核批准,通用汽车公司向政府提交破产重组计划,经过专家审核认可后才能从政府拿到了救助资金。如果企业重组失败发生破产清算,则必须无条件偿还政府救助的贷款本息。严格的救助计划从事前和事后两方面,减小了对企业救助的风险性,同时激发了企业主动造血的潜力。
  
  (二)日本僵尸企业处置的经验教训
  
  20世纪90年代初,随着楼市、股市双双暴跌,日本经济经历了长达数年的萧条期,僵尸企业问题也随之而来。随着经济增速放缓,许多企业出现了经营困难甚至破产,导致银行债权资产质量严重下滑,资不抵债风险由企业向银行蔓延。日本政府并未及时重视,银行则倾向于通过追加贷款缓解不良债权问题,帮助企业苟延残喘。该做法最终导致20世纪90年代后期,银行业长期积累的顽疾集中爆发,金融体系剧震,大批机构破产倒闭。据统计,2005年,日本接近30%的房地产、基建、零售、服务业和制造业企业都成为了僵尸企业。
  
  当时,日本政府未对僵尸企业、银行采取破产重组运作,而是通过公开或非公开的担保、政府援助,维持僵尸银行、企业低效运转,直接导致社会资源市场配置失灵,造成极大浪费,阻碍了经济转型。日本政府自1993年至2002年的公共投资近90%投入到毫无发展空间的行业。日本经济学家表示,日本货币扩张造成的信贷增长更多地流向了生产率低、利润率低、甚至亏损的企业,那些生产率高、经营状况好的企业获得的信贷资源反而较少。这些低效率的僵尸企业大量占用了宝贵的信贷资源。在对日本“失去的十年”描述中,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莫顿·米勒(MertonMiller)认为这是救助僵尸企业的必然结果。
  
  日本僵尸企业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并不愿意申请破产处理,其原因主要有三个:一是日本企业实行终身雇佣制,企业不愿意让员工失业。二是日本实行主银行制度,企业的主银行不仅为该企业提供主要金融服务,还会在必要的时候持有企业股权,参与企业治理,有维持企业生存与发展的责任。三是日本的银行实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对僵尸企业实行破产清算或者重组均需要银行有更高的资本,这将使银行得资本充足率出现不足。最终,日本的银行只有不断地给这些僵尸企业贷款,通过减免其贷款及利息,降低企业财务负担来维持其生存。这种做法实际上将僵尸企业的亏损转移到了银行自身,并降低了银行的信贷扩张能力。
  
  2002年,日本政府意识到僵尸企业问题的严重性,决定设立政府主导的产业再生机构,并在2003年正式通过了《产业再生机构法》。该机构主要发挥以下作用:一是限制银行新增不良资产,及时处理金融机构不良债权,重新发挥金融资源配置作用。二是在企业经营趋于恶化的初期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推动其进行重组,避免经营进一步恶化,维持该产业在国际上的整体竞争力。
  
  (三)韩国处置僵尸企业的经验教训
  
  长期以来,僵尸企业问题一直困扰着韩国企业界。而僵尸企业的盛行,与韩国政府一直对常年亏损的企业给予补贴不无关系。对于几乎无任何发展空间且恢复生气无望的企业,政府不但没有进行产业结构调整,反而给予支持使其免于倒闭。尽管企业并未倒闭,但是企业经营困难、连年亏损、债务堆积等一系列问题仍然存在。韩国开发研究院的报告指出,韩国实质破产的僵尸企业比例,已从2010年的13%上升到2015年的15.6%.
  
  韩国政府曾考虑以“一带一”的接管方式在部分行业让好的企业帮助陷入困境的企业脱离困境,但这种“一带一”的接管方式没有太大效果,很难挽救濒临破产的企业。韩国政府决定通过鼓励企业重组和资金只支持企业自救者两种方式来处置僵尸企业。
  
  一是鼓励企业重组。由于部分大型企业亏损和经济前景黯淡,韩国政府在2015年11月成立首家由政府和银行支持的重组企业。包括国有银行在内的8家银行对该企业提供了最多2万亿韩元的贷款支持。初始资金为2500亿韩元,最后扩大到1万亿韩元。与此同时,韩国政府要求银行严格审查企业放款,减少坏账,剔除僵尸企业,强化银行资产负债表。2016年2月5日,韩国国会正式通过2015年提出的《增强企业活力特别法》。该法案允许企业迅速进行业务项目转换,同时放宽了企业接手经营与合并的有关限制,使得企业在破产之前得以自主进行结构调整,以帮助企业自行“起死回生”.该法案通过之后,韩国国内大型并购活动愈发频繁,不少企业积极进行事业重组。
  
  二是资金只支持企业自救者。在韩国三大造船企业中,大宇造船在2015年以来亏损最为严重。截止2015年9月末,大宇造船营业亏损总计达4.5万亿韩元。政府和债权银行支持企业重组的前提条件之一是看到这些企业有坚定而积极的自救行为。帮助企业重组的最终目标是让该存活的企业活下来,不该活的企业则破产。在这个原则的指导下,只有那些自身正在努力实现重组的企业才值得救助。韩国产业银行占大宇造船31.5%的股份,为其最大股东,积极采取措施支持企业重组。2015年11月初,大宇造船通过贷款及增资的方式获得了总计4.2万亿韩元的救助。在韩国政府要求下,产业银行制定的重组计划中还包括将其私有化。产业银行于2016年年初开始出售其在大宇造船31.5%的股份。与此同时,大宇造船也出台一份筹资1.86万亿韩元的自救计划,包括剥离非核心业务,减少人力数量,来改善因行业低迷带来的资金流动性不足。2016年以来,大宇造船已将员工总数从1.3万人减少至1.2万人,并出售了其非核心资产。韩国产业银行预测,大宇造船将逐步恢复正常生产经营,2019年实现财务独立。
  
  四、我国僵尸企业的现状
  
  (一)我国僵尸企业形成背景
  
  僵尸企业的形成有其历史经济社会的发展背景。一方面我国的经济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经历将近20年平均近两位数的高速增长。在此期间,各行业均进行大规模的扩张,尤其是在一些由国家重点扶持的如煤炭、钢铁等行业,从中央到地方无不倾尽全力支持发展。不容回避的事实是,2008年推出的4万亿元投资和11大产业振兴计划等经济刺激政策,虽然对保增长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引发了房地产行业和基础设施领域过度投资,盲目刺激了对煤炭、钢铁、水泥等行业需求。随着产能过度膨胀,依靠政策刺激的需求回落,产能过剩问题逐步集中爆发。伴随经营环境恶化,利润下降,资金链趋紧,僵尸企业也开始大面积显现。另一方面在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以后,世界主要经济体增长放缓、需求减少,出口依赖型行业和企业受到巨大的冲击,僵尸企业的比例也呈增长趋势。
  
  (二)我国僵尸企业的数量
  
  我国究竟有多少僵尸企业,目前尚未有完全准确的统计。据某证券研究报告测算,目前上市公司中大约有10%的僵尸企业。从部分地区的统计可以看出,我国暴露的僵尸企业问题情况不容乐观。2015年底,广东省首次披露了全省国有僵尸企业数量,其省内国有关停企业2333户,占企业总户数的19.75%;特困企业1052户,占企业总户数的8.91%,两类合计企业共3385户。经初步统计,安徽省煤炭、钢铁等过剩产能特困企业存续1040家,其中规模以上企业共126家。四川省尚未披露辖内僵尸企业情况,四川省的工商和税务部门正联手开展僵尸企业清理整治专项活动。
  
  
  
  (三)中国僵尸企业的行业分布
  
  我国僵尸企业的行业分布集中于两类。一类是资源型产业,如煤炭、钢铁行业,其表现特征为产能过剩引发长期价格下跌,形成僵尸企业。最先出台的“去产能”政策就是针对钢铁与煤炭行业的产能过剩。水泥业则归咎于房地产业近10年来的超常规发展而导致的产业过度扩张。据工信部官方统计,2015年水泥业产能使用率67%,同比下降5%,河北、山西、辽宁、内蒙古等省产能利用率仅在50%以下。另一类僵尸企业存在于劳动密集型产业,如服装纺织业。由于劳动力价格上升,生产成本逐年上升,其国际比较优势不复存在,跨国产业转移趋势明显,从而导致产能过剩。以81家上市服装纺织企业为例,23家企业2015年资产负债率超过50%,10家企业连续三年净利润为负。
  
  从所有制结构看,我国僵尸企业大多属于国有和集体企业,这主要是因为这类企业规模大、员工多、在地方经济中占有支柱地位,容易获取银行贷款,但同时社会包袱重、员工下岗分流难度大,具备成为僵尸企业的潜质。
  
  (四)我国僵尸企业的地域分布
  
  僵尸企业问题比较严重的地区往往是产业结构比较单一的地区(河北、东北)或者自然资源丰富的地区(山西)。资源型城市或结构单一城市受经济周期或价格周期影响较大,僵尸企业的出现概率也更大。浙江、江苏、广东、福建等沿海发达地区的僵尸企业则是以造船业、劳动密集产业为主。而四川的僵尸企业主要还是主要集中在传统的钢铁、机械、化工为主的产能过剩行业,并向其上下游扩散。
  
  五、我国僵尸企业处置中存在的问题
  
  当前僵尸企业问题愈发突出,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在地方政府主导的经济体制下,地方的GDP、税收、就业的利益驱动形成了非常顽固的自我保护机制,会以种种方式维持僵尸企业,以实现地区GDP的高增长。而在化解过剩产能和处置僵尸企业的过程中,必然会给地方经济带来冲击。所以从僵尸企业实际处置来看困难重重,处置效果也不理想,存在很多问题。
  
  (一)僵尸企业的认定标准不统一
  
  处置僵尸企业的前提是准确识别认定。2015年,国务院提出,对不符合国家环保、能耗、安全、质量等标准和长期亏损严重的产能过剩企业予以关停、兼并重组。各地对僵尸企业的认定标准基本以国务院的要求为核心指标,大部分地区将连续亏损3年以上、靠政府补贴或银行续贷等维持生产经营、资产负债率超过85%等列为指标。由于国家这些标准要求不高,大部分企业都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未因此受到处罚或关停。例如前几年,我国为遏制煤炭产量无序增长,推进煤炭安全生产,对新建煤矿准入标准进行了严格规定,但准入门槛有低于30万吨的标准,也有低于60万吨的标准,由于标准的不统一,给煤矿治理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
  
  到目前为止,由于各参与主体之间的博弈,导致缺乏有效的僵尸企业认定机制,我国尚未形成统一的僵尸企业识别标准。一是认定标准不统一。国家有关部门对处置僵尸企业只是给出了描述性概念和一般性原则,而发改委、经信委、国资委、财政等多个部门对僵尸企业的调查范围不同、口径标准不一致,导致各部门统计的僵尸企业各项指标缺乏统一标准。二是各部门目前对于僵尸企业的认定都尚未进入实际操作阶段。例如在地方僵尸企业调查中,各部门从各自工作角度进行摸底,难以观察全貌。如:发改委主要看企业产能过剩情况,经信委主要看企业效益情况,财税部门主要看欠税情况,金融机构则在看企业的呆坏账情况,国资委则注重考核企业班子。所有参与主体各自为政,无法形成合力对僵尸企业进行有针对性的识别。三是地区重点核心企业普遍未纳入其中。从已披露的部分僵尸企业名单来看,企业规模普遍偏小,且以民营企业为主。由于资产规模较大企业对于地方经济和银行信贷的支撑作用,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和相关银行机构普遍对资产规模较大的企业有所倾斜,不愿意将其纳入僵尸企业名单,“大而难倒”现象较为明显。
  
  (二)僵尸企业自救脱困能力缺失
  
  从企业自身角度看,自救脱困是首要任务。但实际情况是,当企业成为僵尸企业时,一方面企业的资产基本上都已经抵押给了银行,要想获得新的资金,缺乏贷款条件,想通过新的融资来恢复生产经营很困难。另一方面企业经营状况差,风险状况持续恶化,没有自救的基础。而其关联企业同样情况不容乐观,也难以实现盈利收入。
  
  在煤炭、钢铁等行业,多数企业为防止银行断贷造成资金链断裂,财务作假现象普遍存在。很多企业刻意隐瞒亏损经营情况,虚构财务报表“盈利”,比如某钢铁企业将卖资产得来的收入做成了“盈利”.其生产经营主要依靠银行贷款维持运转,如果银行停贷,就会造成其资金链断裂,无法维持经营。
  
  (三)地方僵尸企业破产退出面临较大阻力
  
  国外处置僵尸企业的成功案例显示,对于长期资不抵债且缺乏救助可能的企业,借助司法程序使僵尸企业破产退出是最佳选择。但是我国的僵尸企业却难以通过破产实现顺利退出。一是地方政府部门长期对当地企业有财政、税收等政策性补贴。据上市公司2015年年报显示,有110家上市公司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之后连续3年净利润亏损,其中有100家上市公司公布了2015年获得政府补贴的情况,总计约为140亿元。由于政府对企业的“隐形担保”,使企业持续获得补贴以维持经营,而僵尸企业的破产退出,会造成地区GDP减少、财政收入下降、失业率增高、社会不稳定性增加。基于以上原因,地方政府会尽量维持僵尸企业存活,甚至有部分地方政府通过干预司法与金融机构信贷行为,避免僵尸企业破产退出。二是以银行为代表的债权方,短期内也不希望僵尸企业破产退出。由于银行贷款客户间存在较强关联性,僵尸企业一旦破产退出,可能带来连锁反应,引起一系列关联企业的破产退出,使银行损失更大。而银行地方分支机构出于业绩考核压力和资本充足率监管压力,为避免不良贷款问题暴露,也有意维持僵尸企业存活,部分银行甚至对已扭亏无望的企业提供新增贷款支持。例如四川某钛业公司受下游客户资金链紧张影响,回款速度持续减慢,从而使公司现金流紧张,短期内偿债能力削弱,无力支付银行贷款本息。但在贷款到期后,银行为使企业免于关停,被迫对该钛业公司发放了借新还旧重组贷款。
  
  (四)产能过剩行业复产潮延缓僵尸企业处置
  
  2016年以来,国家出台多项政策措施化解产能过剩,却在第一个季度赶上了钢铁复产潮,高炉开工个数和容积开工率逐步环比上升,陷入了“去产能,增产量”的怪圈。2016年4月,国内钢铁日均产量达到历史新高,各大停产钢企均已部分复产或全面复产。钢价的大幅上升,使原本停产、限产的产能迅速恢复,在市场价格和供需基本面的共同推动下,钢铁产量也持续上升。这一轮复产潮将带动一批僵尸企业复产,这无疑给处置僵尸企业蒙上了阴影。
  
  “僵尸钢企”复产案例
  
  山西某钢铁集团,原本是一家已经停产两年的大型民营企业,2016年5月,乘着钢铁价格逐步回升的趋势,这家企业受当地政府的巨额资金支持,改头换面,更名为某钢铁控股有限公司,又开始正式生产。根据公开报道,在该钢铁公司投产之前,当地有关部门为该企业尽早“点火复产”提供大力支持。正是有了包括资金在内的各种政策支持,才使得该钢铁集团在钢铁行业去产能的形势下,能够起死回生。山西另一家钢铁有限公司也是大型民营企业,2015年10月已经关门停产,在2016年上半年的钢企复活潮中,该企业也恢复了钢铁生产,不仅卖出了十几万吨的旧库存钢材,现在包括螺纹钢和钢丝筋条在内的产品日产量还能达到4000吨左右。在山西,像这样已经停产,但又在今年上半年恢复生产的大中型钢铁企业就有十几家。在河北、东北等地,也有一些停产但尚未彻底关闭的“僵尸钢企”也恢复了生产。
  
  六、有效处置僵尸企业的相关建议
  
  僵尸企业不但占据大量资金、土地等宝贵的发展资源,消耗了大量的社会财富,而且不产生任何经济效益,还会引起并加剧不良金融资产的快速飙升,影响金融体系对实体经济的支持能力,尤其在经济下行期成为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重大隐患。正确处置僵尸企业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需要政府各个部门、银行、企业相互协调配合。应提高对该项工作长期性、复杂性和周期性的认识,将政府引导和市场化运作结合起来。
  
  (一)对僵尸企业要有自上而下的科学认定方法
  
  建议由国务院出台统一的“僵尸企业”认定办法,政府的各个相关部门应联合成立“僵尸企业处置委员会”,对僵尸企业有统一界定标准和量化性指标。对具备资产负债率较高、纳税额减少、拖欠银行本金利息、拖欠职工工资、用电量明显降低等特征的企业进行重点排查。
  
  广东案例:广东省规定,连续亏损三年以上,资产负债率超过85%,靠政府补贴或银行续贷维持经营,连续三年欠薪、欠税、欠息,生产经营困难造成停产半年或半停产一年以上的工业企业,将被划入“僵尸企业”范围。各市、区县都要对僵尸企业建立档案,列明资产负债、拖欠税费、本息、产权瑕疵、安置人数等情况。广东省处置“僵尸国企”,对涉及的全部在职职工、退休人员都有准确的数据。对于民营“僵尸企业”,主要依靠市场机制实现出清。
  
  四川案例:四川主要以工商、税务为主成立的僵尸企业工作领导小组。全面清理和统计全省僵尸企业情况。该工作小组要求税务部门的非正常户管理要与工商部门的经营异常名录库有机衔接,建立信息交换共享机制。工商部门将对连续两个会计年度以上未报送年报的企业进行统计、梳理,将核查结果推送同级税务部门。各级税务部门共同建立数据分析机制,将连续两年未申报纳税的非正常户纳税人信息推送同级工商部门。最后以工商、税务为主导,通过政府的经济信息共享平台,完善对僵尸企业的认定和甄别。
  
  (二)强化地方政府在僵尸企业处置中的责任
  
  地方政府应加强对僵尸企业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在减少行政干预的同时,也离不开政府的体制改革。政府应把握好保护金融债权和维护社会稳定之间的平衡,将处置僵尸企业所带来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
  
  一是完善配套政策,制定操作性强的实施细则。由于各地制定的“去产能”文件缺少具体实施细则,实施效果不佳。国家虽然鼓励企业兼并重组,但在具体的企业审批、税收减免、土地转让等方面都缺乏明细操作细则,不利于基层操作。
  
  二是要健全对企业的甄别机制,建立企业分类名单,重点将僵尸企业与可帮扶的困难企业加以区分。多兼并重组,少破产清算,对目前处于困难,但市场前景明朗的企业给予财政、税收等方面的政策支持,帮助企业重新焕发活力,使企业由“被动输血”变为“主动造血”.但对于无救助可能或救助意义不大的企业,及时展开破产清算,帮助企业破产退出,防止僵尸企业“僵而不死”.
  
  三是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市场倒逼机制作用,对僵尸企业进行市场化方式处置。在僵尸企业处置过程中,一方面要严格防止非市场化的行政手段过分干预,不搞“拉郎配、一刀切”等,防止市场化体系建设的倒退,应建立僵尸企业处置的长效机制。另一方面要发挥政府的积积极作用,完善市场竞争环境,通过市场竞争机制来淘汰僵尸企业。
  
  四是通过环保手段引导企业主动去产能。提升产能过剩行业的环保违法成本,倒逼企业主动去产能。主要通过三种方式:首先进一步提升环保、能耗、质量、安全、技术等指标,提高准入条件,将不具备竞争力的企业排除在标准外,坚决依法依规处置或关停,防止僵尸产能复燃。其次改造和提升传统产能,提高行业环保标准,对仍在使用落后设备和技术的企业坚决不新增用地,停止办理生产、排污等许可。再次对企业偷排偷放、超标排放的,要依法进行限产停产,对于环保不达标和淘汰落后产能不力的企业要向社会公开,实施信用制裁和约束。
  
  五是完善就业及相关社会保障体系,建立企业退出基金。减少债权人和债务人清理僵尸企业的后顾之忧,降低清理僵尸企业的阻力。职工安置是处理僵尸企业的关键环节,对僵尸企业所产生的下岗失业员工应有政策性安置,多提供职业培训与就业指导机会,降低下岗压力,要在清理僵尸企业的过程中,建立起破产清算和重组职工分流安置的长效机制。
  
  广东做法:将“僵尸企业”下岗职工优先纳入创业就业扶持范围,切实保障社保补贴、岗位补贴、创业小额担保贷款、一次性创业资助等政策落实到位,支持自主创业带动就业。
  
  江苏做法:对产能化解企业的兼并重组,按上年度缴纳的失业保险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专项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保费用、就业技能培训等支出。
  
  湖北做法:“僵尸企业”退出的划拨用地,土地收储机构按照土地评估价值计算补偿金,用于职工安置和债务处置;政府收回僵尸企业国有土地使用权后的土地出让收入,优先用于支付破产国有企业的职工安置。完善僵尸企业退出安置人员有效纳入社会保障体系,落实稳岗补贴政策。
  
  (三)银行应实施差异化信贷政策,加大对不良资产处置力度
  
  一是创新金融工具。通过市场化的多种融资手段支持僵尸企业在市场出清,鼓励金融机构探索不良清收化解新途径。二是强化银行监管。银行对僵尸企业的不良贷款应如实反映,保证信贷资产质量。提高银行对僵尸企业贷款的资本充足性需求和拨备计提标准,增加银行主动清理僵尸企业的意愿。要求银行及时补充资本金,以避免因处置不良资产导致资本金骤降而造成的银行信贷萎缩。三是银行之间应共同建立僵尸企业清理债权人委员会机制,共同研判僵尸企业情况,共同确立僵尸企业处置的最优方案,统一债权维护行动。规范好僵尸企业债权人之间的行为,积极开展债务重组工作,细化债权处置优先顺序,防止部分债权人单方面恶意抽贷或擅自处置债务人资产,避免突发性生产停顿带来的社会负面影响。四是银行业机构对于暂时资金紧张、但仍有市场、有前景的困难企业,在做好贷款风险分类的基础上,适当采用调整贷款期限、还款方式、担保方式,积极帮助企业利用自身的技术、产品、资源等方面的优势度过难关。对长期亏损、发展无望、失去清偿能力和竞争力的僵尸企业,果断处置存量贷款,做好呆账核销和抵债资产处置工作,稳妥有序推动企业重组整合或退出市场。五是商业银行应加大不良贷款核销和处置进度,扩大银行不良资产转让受让范围。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参与企业兼并重组,政府应降低不良资产核销、交易的税费政策。推动僵尸企业进行股权融资,利用资产证券化解决银行不良信贷资产退出通道。扩大银行不良资产转让受让范围,引入社会机构解决银行不良资产,充实不良资产的市场基础。六是建立重点关注风险企业数据库,加强对产能过剩企业的风险监测,实现政府职能部门和银行的信息共享,制定应急处置预案。严厉惩处企业恶意逃废银行债务行为,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七是探索推动绿色债券等债券品种创新。金融机构应探索发行绿色金融债券、绿色资产证券化等一系列创新性金融产品,进一步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的绿色化进程。
  
  (四)积极支持僵尸企业主动自救
  
  一是明确企业本身,特别是企业股东和高管层,在风险化解中的第一主体责任,督促其积极开展自救工作,防止出现“利益留自己、问题找政府”的道德风险。二是指导企业通过高管层自有资金注入、转让非主业资产、引入战略投资者等方式增加现金持有,确保流动资金充足。三是企业应降低运营成本,综合运用多种方法减少工资支出和出售固定资产,对职工有良好的安置措施。四是协调债权银行和民间债权人主动开展债务重组,通过减免本金利息,延长贷款期限等形式,减少企业债务负担,降低资金链断裂的可能性。
  
  (五)积极推动提高司法处置僵尸企业效率
  
  《破产法》是市场经济中的重要法律制度,是对当下处置僵尸企业最有效的法律工具。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应该对认定为僵尸企业的案件审理出台司法解释,推行企业破产案件简易审理程序,加快司法处置流程,提高处置效率,降低处置成本。最高人民法院专职审委会委员杜万华表示,中国将尽快建立企业清算与破产审判庭。二是完善对僵尸企业的司法分类处置机制。一方面灵活运用并购重组和破产退出两种方式做好对僵尸企业的处置,如此可以降低交易成本,保存企业资产的价值,实现债权债务关系的优化。另一方面加大对利用重组、合并、虚构合同等方式隐藏转移资产等行为的打击惩处力度。三是建立处理破产清算和企业重组的专门机构,为清理僵尸企业提供操作便利。这需要在法院建立处理破产或重组案件的专门机构,并对投资银行、会计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制定相关激励政策,让它们有处理破产或重组案件的动力,可以建立以处理破产或重组案件为主营业务的专门中介结构,来积极提供处理破产或重组案件的服务。
  
  参考文献:
  
  [1]杨宇焰。僵尸企业的识别标准、形成原因及对策研究[J].西南金融,2016(6)。
  [2]刘兴国。对“僵尸企业”国内外有哪些处置办法[N].上海证券报,2016-1-16.
  [3]施其武。僵尸企业:银行的旧爱新愁[J].财经,2016(8)。
  [4]黄群慧,李晓华。“僵尸企业”的成因与处置策略[N].光明日报,2016-4-13.
  [5]李曙光。破产制度供给与结构性改革[J].财经,2016(16)。
  [6]何帆,朱鹤。僵尸企业的处置策略[J].中国金融,201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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