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立法公众参与的困境和优化建议

发布时间:2021-03-15 20:07:11

  摘    要:地方立法公共参与的正当性来源于《宪法》《立法法》及相关政策规定,公众参与地方立法能提升地方立法质量,对地方立法具有重大价值意义。但地方立法公众参与中存在的公众参与积极性不高,立法信息公开不够充分,参与立法范围狭窄,意见反馈机制缺乏,地方性规定缺乏操作性问题,让地方立法公众参与陷入困境。基于提升其参与效果目的,从公众立法意识、公开范围、参与范围、参与信息反馈机制、地方立法公众参与法律规定等方面提出解决对策,奉献己力助力地方立法发展。

  关键词:地方立法; 意义; 公众参与; 立法发展;

  地方立法是指地方权力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制定本辖区法规和规章的活动。地方立法公众参与是指立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之外的公民、社会组织在各立法环节中通过各种途径表达意见、与立法机关交流互动进而发挥立法作用的活动。随着我国立法工作的不断推进,地方立法逐步发展,听证会、专家论证会和座谈会、网上征求意见多种公众参与形式随之呈现,地方立法机关与公众之间的沟通局面得以改善。但若要使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效果充分实现,还需进一步完善地方立法公众参与制度。

  1 地方立法公众参与的依据

  我国《宪法》中规定了人民主权原则,并明确人民通过途径、多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这从最高法律层次明确了人民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权利,立法是国家事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投身到国家立法事业中便是对国家事务进行管理。地方立法作为我国立法工作的一部分,作为人民中的公众,投身到地方立法中去也是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表现。《立法法》进一步对人民参与立法活动做了概括规定,明确保障人民参与立法活动。《宪法》和《立法法》从国家法律层面为公众参与立法提供高位阶、高效力的法律支撑。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也对民主立法、科学立法提出了新的要求。民主少不了公众的参与,民主立法本质要求公众参与,地方民主立法同样需要地方公众的参与。这从国家政策层面为公众参与地方立法提供支撑。

  2 地方立法公众参与的意义

  2.1 公众参对增强地方立法的民主性具有重要作用

  地方立法的基本要求之一即立法要体现民主性,"公众参与地方立法可以充分表达民意",民意是立法的方向标,缺乏民意的法律规定会违背立法为民的初衷,更谈不上民主立法。公众参与地方立法,表达自己的需求,利于地方立法内容和主体多元化,促进地方立法民主。同时立法机关能通过采纳多方立法建议,让立法能兼顾更多人的利益需求,进而增强地方立法的民主性。

  2.2 地方立法公众参与有利于提升地方立法的科学性

  立法是对各方利益作出最佳权衡,这要求立法机关的决策要充分体现科学性。地方立法中公众参与进来,除了能表达自身需求之外,还能提出立法建议,可为地方立法机关作出科学决策提供信息基础。且专家作为公众的一分子,通过其专业知识优势为地方立法机关提供专业建议,"专家参与能够为地方立法的科学性提供更多的保证",促进地方立法在内容上更科学化。

  2.3 地方立法公众参与有利于加强对权力的监督

  防止地方立法部门化、利益化是地方立法部门的主要工作之一;让公众参与地方立法,促进立法透明化,可避免地方立法部门化和利益化。一方面通过公众对地方立法的参与,让公众提供表达自己意志,可弱化部门化和利益化。另一方面公众参与地方立法,能提升公众对立法的认知,便于进一步接受监督立法工作。

  2.4 地方立法公众参与有利于促进地方性法规的实施

  公众是立法的基础,"公众参与立法,能够使法律法规的运行拥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公众参与立法来表达利益诉求,参与立法过程,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法律实施过程中的抵触对抗情绪。此外,在立法中把公众意见作为参考依据,对立法内容的普适性有帮助,能提高法律的社会接受度和认同度,进而促进地方性法规的实施。

  3 地方立法公众参与存在的问题

  3.1 参与立法积极性欠佳

  实践中公众认为参与地方立法事不关己,因此显现出的热情度不高,部分人甚至可以说是冷漠;部分参与地方立法的公众出于感性而非理性,往往关注于眼前的利益,关于前瞻性、全局性和长远性的政策和规划关注度并不高。且立法机关对公众参与立法的意识和观念还不强,认为公众的素质水平低,对立法帮助作用小,进而公共参与恰似走过场。长此如此,这将在很大程度上挫伤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3.2 立法信息公开力度不足

  立法信息公开不充分是地方立法公众参与的常见现象。仅公布法规草案的条文,不公开条文制定的说明内容,是地方立法公开的常态。越落后的地方,立法信息公开越不到位。在立法草案征求意见及处理结果时,也没有统一的立法信息公开制度。一些地方立法机关在公开立法活动的信息时,缺乏制度化,过于主观随意,有些立法信息公开不充分,有些甚至不予公开,无法满足社会对的立法公开需求。

  3.3 公众参与地方立法范围狭窄

  公众参与立法的范围近年来有所扩大,但离立法公开透明的要求仍然有很多差距。许多需要公众发表意见的立法项目公众任无法参与进来,更谈不上发表意见和表达自己利益需求啦。且实践中常见的公众参与的立法阶段就仅仅是立法草案的征求意见阶段,至于立法前的评估阶段及立法内容的拟定及立法后评估阶段都很少有公众参与,因这些参与范围狭窄,致使地方立法公众参与的效果大打折扣。

  3.4 缺乏公众参与意见反馈机制

  实践中地方立法机关均不同程度设立了向公众征求意见的模块。但很多地方都没有设立反馈机制模块。反馈机制模块的缺乏让在立法机关和公众之间的沟通形成阻碍。如此一来,会使立法机关在立法过程难以收到反馈信息,不利于立法工作的改进;或搜集的公众信息不够全面,不利于科学决策。同时,公众一方因缺乏反馈渠道,无法反馈意见或无法知道自己意见的处理结果,自身的利益诉求难以表达,参与的积极性也受到消极影响。

  3.5 地方立法公众参与地方性规定操作性不高

  与此相关的地方法律规范大多数规定更倾向于原则性、指导性,缺乏更为细致的规定,只是泛泛的谈到公众享有参与立法的权利。这些地方性相关规定的缺乏操作性,虽然有了规定,但是很难落实到位;且在实施过程中的随意性较大,实施效果取决于实施人员的素养,既没有评判标准,也无法进行相细致的权力义务参考依据,更谈不上进行责任追究了,会对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效果造成阻碍。

  4 地方立法公众参与的优化建议

  4.1 增强公众参与立法意识,提高参与立法积极性

  "意识是行动的先导,参与意识不到位是地方立法公众参与的首要阻碍",没有参与意识,一切参与作用便无法实现;公众参与立法意识提升了,公众参与立法的积极性会相应提升。增强公众参与立法意识需要在提升其主体意识的同时提升公众的社会责任感,让公众参与地方立法变得主动,进而提高其参与立法的积极性。

  4.2 扩大地方立法公开范围,健全信息公开制度

  立法机关应扩大立法公开范围,全面公开立法内容,从法规草案以及起草、修改说明材料到立法后评估的报告成果都进行公开,使公众更好的了解立法信息,提升公众对立法的认知度,进而提出更好的立法建议,让地方立法内容与主体更加科学化。此外,立法会议公开进行,地方立法公众参与也公开透明,并将此加以规定使其程序化、制度化,进一步健全信息公开制度。

  4.3 拓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范围,促进立法目的更好实现

  立法是为了让法律更好的为人民造福,立法让公众全程参与理应之举。地方立法机关应逐步扩大公众参与立法的范围,从立法的准备阶段到立法后评估阶段都让公众参与进来,尤其亟须让公众参与到立法后评阶段中来,"立法后评估活动有利于广泛调动公众参与的积极性,扩大其参与立法的范围与程度",让立法公开化和透明化,以促进立法目的更好的实现。

  4.4 构建公众参与信息反馈机制,实现地方立法理性对话

  信息反馈是信息交换的平台,没有信息反馈机制,立法机关和社会公众也就缺少了沟通,立法机关不能及时掌握社会公众对立法的态度。因此,需把地方立法信息反馈机制建立起来,使立法机关和公众能够顺利的交流、沟通。同时建立立法机关问责机制,明确立法机关和政府的反馈义务,促使其积极履职,积极引导公众参与地方立法,实现立法机关与公众的理性交流。

  4.5 完善地方立法公众参与法律规定,确保公众参与合法化

  地方立法机关应当出台地方立法公众参与专门性法规,对立法机关在参与地方立法的职权作出具体规定,并对公众的含义、其参与地方立法的权利和义务作出明确规定。同时对地方立法公众参与的程序法律化,对地方立法准备阶段、地方立法法案审议表决阶段、立法完善阶段各阶段作出细致规定,使公众参与地方立法合法化和有序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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