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中直接适用的法

发布时间:2015-05-09 10:44:09
  摘要:随着日益频繁的国际民商事交往,各国为了保护本国的利益,在涉外民商事领域内制定了越来越多的强制性规范,这些强制性规范就是直接适用的法,直接适用的法成为各国实践中广为采纳的一种制度。虽然我国已经从立法层面上确定了这一制度,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与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相混淆的现象,并且由于《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对于直接适用的法规定得较为简略,使得这一制度在我国的适用出现若干问题亟待解决。
  
  关键词:利益;直接适用的法;强制性规范;公共秩序保留
  
  一、直接适用的法的背景
  
  “直接适用的法”并不是凭空产生,它的产生是源于两个原因:第一,全球经济危机的爆发;第二,两次世界大战。
  
  经济学家凯恩斯在《国富论》中曾经提出自由市场是一只“看不见的手”,它能推动市场价格降低,进而造福社会。而且由于当时自由契约的理念非常盛行,所以双方当事人很多的合同都是通过意思自治就完成了,国家并没有过多的干预。但是随着政府的不作为,市场经济开始慢慢失灵,最终爆发了全球的经济危机。这就是“直接适用的法”产生的背景之一。
  
  不仅如此,随着两次世界大战的爆发,西方国家的经济受到了重创,发展经济就成了首要任务,但是仅仅靠市场经济自由发展显然是不够的,政府开始加大对市场经济的控制。所谓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正是因为政府对私法领域进行了干预,也造成了“直接适用的法”的产生。①
  
  二、我国关于“直接适用的法”在司法实践中的缺陷
  
  自“直接适用的法”制度颁布以来,我国法院已经开始意识到“直接适用的法”的重要性,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往往为了选择“直接适用的法”,其背后的法律依据牵扯出了公共秩序保留的制度。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往往没有注意到“直接适用的法”优先适用的问题。但是从法理学的角度来说,在没有规则的情况下才能使用原则,而公共秩序保留显然是原则,是一个兜底条款,起的是“安全阀”的作用,而“直接适用的法”是规则,是应该优先适用的。所以,笔者认为,法官在审判此类的涉外案件中,其审判的法律依据和逻辑都是值得商榷的。
  
  三、完善“直接适用的法”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建议
  
  在长时间的司法实践中,我们可以看到,法官在处理此类问题时,经常会把“直接适用的法”与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相混淆。
  
  笔者建议,在司法实践中首先我们要明确的是两者的概念,弄清楚公共秩序的概念之后,我们可以知道“直接适用的法”是为了保障法院地国的政治、经济以及社会利益,无须援引冲突规范,直接适用法院地法的法律规范。这样看来,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与“直接适用的法”它们的出发点不同、目的也不同。“直接适用的法”是为了保障一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利益,而公共秩序保留的目的为了除了保障本国的重大利益之外,还涉及到道德标准以及法律原则问题。并且“直接适用的法”的出发点是无需援引冲突规范,直接适用法院地法,而公共秩序保留是需要援引冲突规范的,援引冲突规范之后本应适用外国法,但因其与法院地国的公共利益、道德标准和法律原则相冲突,所以不能适用外国法;再次,在司法实践中,“直接适用的法”是确定的,法官的自由裁量较少,而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是不确定的,法官有宽泛的自由裁量权。最后,建议法官在选择的同时要注意到,“直接适用的法”适用的领域是具有特殊性的,是涉及了本国的重大社会经济利益,是特殊的领域,而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一般适用的领域是民商事的领域。
  
  [注释]
  
  ①肖永平。法理学视野下的冲突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323.
  
  [参考文献]
  
  [1]肖永平。法理学视野下的冲突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
  [2]徐冬根。国际私法趋势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3]马德才。国际私法中的公共秩序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
  [4]黄进,肖永平,刘仁山。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2011)[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
  [5]姜璐璐。论“直接适用的法”[D].复旦大学,2012.
  [6]罗振论。“直接适用的法”[D].西南政法大学,2007.
  [7]刘仁山。“直接适用的法”在我国的适用一兼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解释(一)》第10条[J].法商研究,2013(3):74-83.
  [8]董金鑫。<法律适用法>中的强制性规定之界定一析<解释(一)>第10条[J].武大国际法评论,16(2):264-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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