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教育立法的意义、内容和施行途径

发布时间:2014-09-06 20:54:46

  摘    要:随着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快速发展,作为家庭制度基本功能的家庭教育也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如何从立法的角度强化家庭的教育责任和功能,已经引起政府和学界越来越密切的关注。结合我国目前所处的时代背景,深入探讨家庭教育立法的社会意义,在对家庭教育立法内容全面解读的基础上,提出推进家庭教育法规有效实施的对策建议,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关键词:家庭教育; 促进条例; 社会意义;

  Abstract:With the advancement of society, economy and culture, family education, one of the basic functions of family, is encountering foundamental challenge. How to enhance the responsibility and function of family in legislation? This issue has gained close concern from government and researchers. Under present national circumstances, it is significant to discuss the social implication of legislation on family education, and then with a comprehensive understanding of such legislation, to put forth suggestions for related laws and regulations to be practiced with efficiency.

  Keyword:family education; promotion acts; social significance;

  家庭教育是家庭制度的基本功能之一,重视家庭教育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为了让这种优良传统在家庭制度的历史变迁中得到发扬光大,公共领域的政策支持和立法规制是非常必要的。习近平总书记在2015年春节团拜会上讲话中提出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的"三个注重"家庭论述,为新时期我国家庭教育立法实践指明了正确方向,为提升当前家庭教育立法的法理质量和时代价值奠定了重要的理论基础。

  本文将结合我国目前所处的时代背景,深入探讨家庭教育立法的社会意义,同时以最近正式实施的《福建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为例,对家庭教育立法的内容作一个重点解读,并在这个基础上,提出有效实施家庭教育法规的对策建议。

  一、家庭教育立法的时代背景

  做好新时代家庭教育立法工作是我国未成年人口总量巨大和家庭结构发生重大变迁的现实状况、家庭教育立法的实际进程,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家庭建设重要论述的学习贯彻深化所共同决定的。从最新的人口统计数据来看,我国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约有3亿,接近美国同期的总人口数。全面二孩生育新政推出后,每年的新出生人数基本上保持在1500万左右(从2016至2019年,年出生人口分别为1786、1723、1523和1465万人),我国未成年人基数大的人口现状依然保持一定惯性,对家庭教育的需求基本上是刚性的。

  源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人口流动依然保持过去的势头,以及思想观念的变迁和个人意识的加强,我国家庭经历了前所未有的结构变迁,导致一些特殊的儿童群体出现。一是留守、流动儿童,如2016年民政部在全国共摸底排查出农村留守儿童为902万人,同年重庆市妇联对留守儿童进行调查,49%的孩子表示父母离家一年以上[1];《中国儿童福利与保护政策报告:2019》显示,截至2018年8月底,全国农村共有697万留守儿童,虽然总人数有所下降,但区域分布仍然保持过去的格局,四川农村留守儿童规模最大,为76.5万,其次为安徽、湖南、河南、江西、湖北和贵州;监护责任依旧由祖辈承担,96%的留守儿童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隔代照料[2].二是新世纪以来离婚率水平的持续上升,也显着推高了生活在单亲家庭和重组家庭里的未成年人数量,这些孩子的监护人背景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他们的居住方式与日常照料,在离异单亲母亲家庭,未成年人与祖辈同住并由他们照料的分别占45.3%和30.2%;在离异单亲父亲家庭,未成年人与祖辈同住并由他们照料的分别占71%和50.9%;在离异后再婚重组家庭,未成年人与祖辈同住并由他们照料的分别占39%和40.1%.显然,这两个特殊的未成年人群体的家庭结构不完整、亲生父母的角色缺失,正在制约着他们接受正常的家庭教育。

  与此同时,当今社会却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教育提出更高的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在多次重要会议上阐述家庭教育的重要意义,提出做好家庭教育工作的时代要求,如"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是人生的第一所学校";"不论时代发生多大变化,不论生活格局发生多大变化,我们都要重视家庭建设,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要紧密结合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扬光大中华民族传统家庭美德,作到"四个促进",即促进家庭和睦,促进亲人相亲相爱,促进下一代健康成长,促进老年人老有所养,使千千万万个家庭成为国家发展、民族进步、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点[3].尤其是在2015年6月1日,中国少年先锋队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在京开幕时,习近平总书记会见全体代表,并寄语全国各族少年儿童,"今天做祖国的好儿童,明天做祖国的建设者,美好的生活属于你们,美丽的中国梦属于你们"[4].全国人大副委员长、全国妇联主席沈跃跃也指出:妇联组织要把党中央交给的家庭工作做实做好,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家庭落地生根,要进一步深化寻找"最美家庭"活动,把寻找的过程变为千万个家庭学习最美、争当最美的过程,建设好家庭,传承好家教,弘扬好家风,以好家风支撑好的社会风气,要坚持立德树人,推动家庭教育立法,落实家长主体责任;使孩子行为有标准,家长育儿有准则,培养孩子养成好思想好品格好习惯,帮助孩子扣好人生的第一粒扣子[5].

  另外,我国老年化进程的加快,也对当前未成年人的家庭教育质量提出更加迫切的要求,因为他们将成为我国养老最重要的支撑力量,他们长大成人后的感恩和反哺的意识与能力将决定未来老有所养社会问题是否能够得到妥善的治理。全国老龄办最新统计,截至2017年底,全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为2.4亿,占总人口比重高达17.3%;2020年全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将增加到2.55亿,其中独居和空巢老年人为1.18亿,占42.27%;十四五期间,老年人口将突破3亿,从轻度老龄化迈入中度老龄化[6].没有优质的家庭教育确保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尤其是完善的德育带来感恩意识和尊老助老观念的养成,进而顺利地过渡到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把他们培养成专业知识和社会责任兼具的新生劳动力,而不是连自食其力都没能形成的"啃老族"或者反哺意识淡薄、不愿意承担养老责任的成年人,我们就很难应对规模日趋庞大、负担越来越重的老年人口的扶养压力。

  显然,要做好新时代的家庭教育工作,我们需要把过去作为私人领域的家庭教育问题放在公共领域作为一个社会事务加以考量,把对家庭教育的内外部统筹和对家庭本身建设与发展的社会支持紧密地结合起来,把家庭发展和家庭教育的传统家庭管理提升为当代社会治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提出具有重视过程、倡导"调和"、兼顾"多元"和注重"互动"等特征的社会治理[7],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又进一步强调,要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明显提高社会治理特别是基层治理水平。我们也要在家庭教育领域贯彻和落实社会治理的精神,凝聚社会治理的最大共识,把人民群众作为家庭教育社会治理的主体力量,健全党领导下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治理体系,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治理共同体,实现政府治理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形成社会治理的最大合力。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我国就开始了家庭教育的法制建设,特别是在公共政策设计和实施上做了不少工作。刘潞和李海云基于历史制度主义变迁理论的视角,从路径依赖、制度变迁以及推动制度变迁的动力机制三个角度,梳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年来家庭教育政策宏观发展的演进逻辑,认为我国家庭教育政策变迁经历了从游走在政策边缘的断裂真空期、由私法转向公法的复苏转型期、专门规章针对执行的积极行动期,到十八大至今以国家领导人为推动力量的繁荣发展期的脉络轨迹[8].吕慧、缪建东追溯了改革开放以来的家庭教育立法进程,认为我国家庭教育的法制化演进经历了模糊表述、明确规定、系统规划、专门化和社会化等五个阶段[9].郭晓琳通过对家庭教育立法的现状和问题的分析,认为近年来我国教育体系中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三大支柱已逐渐呈现不平衡的状态,家庭教育被弱化,这其中最主要的原因之一是立法的缺失,缺乏关于家庭教育的专门立法[10].

  实际上,解决家庭教育专门法缺失问题的立法工作,早在21世纪初就开始了。上海市最早组织力量进行家庭教育立法调研[11],先推出《2000年上海市家庭教育工作评估报告》,接着又在一年里完成了"国外、境外家庭教育法的现状与借鉴""我国现行法中的家庭教育""中央领导和有关文件中关于家庭教育论述的综合报告""二十年上海家庭教育成功之经验""立法视野中的上海家庭教育新情况"等5篇研究报告,系统论证了家庭教育立法的必要性、可能性和科学性,设计了法律框架和重要条款内容,为家庭教育立法做了比较充分的前期理论准备、舆论定向和基础工作,据此还在2002年初,由上海市妇联向两会提出尽早制订《家庭教育促进条例》的议案。但最早出台家庭教育法律条例的是重庆市,其条例正式实施于2016年9月1日,也就是说我国家庭教育专门法正式推出已有5年之久了,而且是从省级地方立法开始的。随后是贵州省(2017年10月1日)、山西省(2018年9月1日)、江西省(2018年12月1日)、江苏省(2019年6月1日)、浙江省(2020年1月1日)和福建省(2020年10月1日),至今已经有7个省市实施了家庭教育专门法,相信在不久的将来,各省市自治区以及全国的家庭教育促进条例都会陆续出台、正式实施。

  二、家庭教育立法的社会意义

  不论是从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个注重"家庭思想的高度来理解,还是从家庭制度与家庭教育的关系,以及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的关系来分析,家庭教育立法的社会意义都是非常重大而深远的。概括起来,至少有以下六个方面的社会意义。

  (一)用法律形式理解和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个注重"家庭思想的核心要义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个注重"家庭论述有着十分丰富的精神内涵,对家庭建设和家庭教育的社会治理有着十分重要的实践指导意义。它有力地反驳了家庭消亡论调,强调了家庭的不可替代性;整合了家庭的三层含义--共享天伦、抒发乡情、家国情怀,丰富了家庭的理论内涵;明确了注重家庭要注重什么以及如何注重,阐明了注重家庭与注重家教、注重家风之间的关系,强调了注重家教与家风在家庭建设中的重要地位、主要内容和基本方法;体现了男女平等既是基本国策也是重要家策的精神,展示了家庭建设中坚持社会性别平等的意义。"三个注重"家庭论述还提供了一个理论基础,深化了对现代家庭和家庭教育的缺陷、问题和挑战的成因与对策思考。如习近平总书记在会见第一届全国文明家庭代表时指出,家庭是人生的第一个课堂,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孩子们从牙牙学语起就开始接受家教,有什么样的家教,就有什么样的人。家庭教育涉及很多方面,但最重要的是品德教育,是如何做人的教育。青少年是家庭的未来和希望,更是国家的未来和希望。古人都知道,养不教,父之过。家长应该担负起教育后代的责任。家长特别是父母对子女的影响很大,往往可以影响一个人的一生。广大家庭都要重言传、重身教,教知识、育品德,身体力行、耳濡目染,帮助孩子扣好人生的第一粒扣子,迈好人生的第一个台阶。对习近平总书记品德家教理论进行分析我们就会发现,许多家庭代际关系紧张、孩子品行偏差,实际上归因于对应试教育、才艺教育的偏重,而把对未成年人的做人教育忽视了、边缘化了。如此偏重还会导致父母也不注意自己的为人修养,给孩子带来不良的品德示范,所以品德家教理论还延伸出一个重要启示:家庭教育首先是为人父母本身的品德教育和行为修养。

  推进家庭教育立法工作,首先是在立法层面认真学习、深入理解和系统把握习近平总书记"三个注重"家庭论述,特别是其关于家庭教育的一系列论述,进而转化为对家庭教育立法的理论指导和实践引领,如理解新时代家庭建设的重要意义和基本内涵,提升对家庭教育的定义、地位和作用的认识;理解"三个注重"家庭论述的方法特征,加强对我国家庭教育现状、问题与走向的把握;理解"三个注重"家庭论述的理论价值,指导家庭教育立法,包括法学梳理、法理确立、法治建制和法责明晰等等;理解"三个注重"家庭论述的实践意义,强化家庭教育立法的问题意识、实施路径和司法效率等等。

  (二)用法律手段把人口再生产的"生、养、育"合理地统一起来

  过去我们特别强调生,不论是传统多育文化对生育的强烈刺激,还是后来的计划生育政策对生育的刚性约束,以及婚检和生检为孩子健康提供的制度保障,都体现了我国对生育的文化热情与制度介入。生,已固化为每一个家庭的最基本功能之一,生还是不生、什么时候生、生男生女和生多生少等,既是我们长期形成的生育意愿,更是每一个家庭需要作出的重要决策。对于养,不富裕的时候,"多加一瓢水就可以多养一个娃",粗放型的扶养模式比比皆是;现在富起来了,对孩子的养也逐步讲究了,不论奶粉喂养,还是日常吃穿用住,都朝着越来越高的标准看齐。但是,相对于生和养,我国对于育过去重视不够,现在重视了,却出现了偏差,除了部分家庭能够自觉地内化为家庭内部的家风家教,更多的家庭主要依赖于学校教育,尤其是现在越发借助市场和学校两个力量;另外,对于育的内涵,更是狭义地认为,主要是孩子的智力教育和才艺开发。

  家庭教育立法不仅强调每一个家庭对于人口再生产中的育的主体责任,而且还明晰了家庭教育的重点和领域,所以它赋予生育更完整的内涵,提升了育在生育中的结构地位,使人口再生产行为更具伦理道义;强化了家庭教育功能和父母教育义务,使得家庭在生育决策的时候,不仅考虑是否养得起,还要认真思考是否育得好;突出了生育主体的教师责任,使生育之前的准备,不仅局限在孩子的抚养成本上--是不是具备养好的资源,而且兼顾孩子的教育需求--是不是拥有教好的能力;甚至还把家庭教育功能前移,把胎教也纳入家庭教育的过程,使妊娠富有更多的学习和施教的意义。

  (三)用法律桥梁把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有机地连接贯通

  在现代社会,除了用终身教育取代过去的阶段教育以外,我们还形成了更为明晰的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在生命周期中的依次递进和分工合作。其实在我国,早在清光绪二十九年(1903),在《游学译编》第九期《教育泛论》一文中就曾把教育划分为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三大类。本来这三类教育的目标是一致的,关系是紧密的,都是为了通过教育,让新生人口能够健康顺畅地成人、成才和成就。遗憾的是,越演越烈的应试教育挤压了家庭教育的空间,拉远了其和社会教育的距离,还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它们之间"三位一体"的合作,未能形成三方对接、三股合流、贯穿整个生命周期的终身教育。

  家庭教育立法重申了家庭教育的育人价值和成才意义,提升了家庭教育在一个人终身教育过程中的初始地位,明确了家庭教育不可替代的基本功能和核心任务,端正了学校教育、社会教育与家庭教育之间的结构关系,规定了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支持家庭教育健康发展的应尽义务、职责范畴和合作领域,这对于新生人口过早依靠市场、学校和社会接受教育,过度强化智力、才艺和专业知识教育,都是一种非常必要的刚性纠偏和制度拨正。

  (四)用法律框架把家庭法、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有效地融合起来

  用法律营造有利于家庭教育推行和发展的外部社会环境,是我国比较早就形成的概念和推出的实践。早在1903年,我国就有了《蒙养院及家庭教育法》,随后到了1945年,我国又有了《推行家庭教育办法(草案)》。特别是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等八大法律法规中,就有38条之多规定了家庭教育的责任与要求。1992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的《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中,还提出"要建立起学校教育、社会教育、家庭教育相结合的育人机制""制定、完善有关保护儿童权益的专项法律,如:优生保健法、家庭教育法……"等[11].尤其是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家庭教育立法的进程进一步加快,除了2001-2010、2011-2020两个十年的《中国儿童发展纲要》的制定和实施外,还分别在2013年1月1日实施了《未成年人保护法》、2016年6月1日实施了《教育法》、2020年5月28日通过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从而为制定家庭教育的专门法提供了十分丰富的法理基础和立法经验,也就有了前面提到的家庭教育专门法的立法实践和收获。

  把家庭法、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有效地归整起来的家庭教育立法(见图1),既继承了我国用法律形式保障和促进家庭教育发展的民族传统,并在新时代加以发扬光大,又融合了相关法律规定,大大提升了家庭教育的法律地位和法制针对性,在强化其他法律相关条款的法治约束力,形成法际之间联合治理、共同促进的法治格局的同时,还提升了政府相关政策、发展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的权威性,建构起多层次的对其实施过程和效果的监督和评估机制。

  (五)用法律力量更好地应对家庭教育所面临的现实挑战

  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剧烈变化既对家庭教育提出更高的要求,又在一定程度上把传统的家庭教育放在更多的现实挑战中,揭示出我国目前的家庭教育存在着许多亟需解决的问题,其中思想认识不足、没有依法履行家庭教育职责,是首先面临的问题,只生、只养,少育、不育的现象比较严重。另外,育人观念落后、把家庭教育习惯地等同于学校教育,《全国家庭教育状况调查报告(2018)》显示,九成以上受调查学生报告家长对自己的成绩有一定的要求,其中七成左右的家长希望自己的孩子在班级排名前十甚至前三[12];相关知识缺乏、担当不起家庭教育主体责任,江苏省妇联家庭教育现状问卷调查显示,将近一半的家长不知道用什么方法教育孩子,约八成左右的家长缺乏相关知识和经验,需要家庭教育指导[13];还有专业服务不力、缺乏健全的家庭教育服务体系,现有家庭教育服务资源匮乏,服务机构缺乏必要的准入机制和专业规范,服务市场混乱,专业素质不高。值得一提的是,对特殊家庭失察,还没建立开放式的家庭教育合作机制,如留守儿童、流动儿童、困境儿童、不良行为未成年人的家庭教育问题严重,还没有跳出以往的家庭框架,用开放式的理念,通过政府、社会、学校和家庭之间形成合力加以解决。

  家庭教育立法有利于明确社会经济文化快速发展对家庭教育提出的新要求,用刚性的法律规制,在家庭私域和公共领域之间形成社会共识,协调和整合家庭内外部资源,去积极主动地对接新要求和应对新挑战,有效地解决家庭教育中已经存在和正在暴露出来的各种问题,

  (六)用法律途径构建平等的家庭教育实践体系

  一个健全的家庭教育体系,一定能够体现和坚持平等价值取向。第一,男孩女孩平等对待,包括家庭教育的重视程度、资源配置、方法方式和目标要求等,不能因性别无视、轻视甚至歧视对女孩的家庭教育。第二,所有孩子平等对待,家庭教育服务要面向所有孩子,不能境遇不同、待遇区分和服务有别。第三,爸爸妈妈平等履职,父亲缺位、丧偶式的母亲家庭教育或者家庭教育的女性化都要受到法律约束,目前父母的性别平等协同还远远不够,还没消除父职缺位的家教现象。第四,代际之间平等互教,祖辈权威、岁数优越、阶层凌驾的缺乏平等和尊重的等级制家庭教育也要受到法律限制。第五,其他家庭成员还要共同助力,只要生活在一起,都要平等地担负起家庭教育责任,或以身示范,或主动介入。

  家庭教育立法有利于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在家庭教育中得以贯彻落实,改善女孩在家庭教育中的性别地位和惠及所有的孩子;家庭教育立法也有利于强化父亲的家庭教育性别责任,汇聚更多的家庭资源投放在家庭教育事务上;家庭教育立法还有利于在家庭教育责任人与被教育对象之间形成平等的合作关系,推进和谐家庭教育,放大家庭教育的红利。

  三、家庭教育立法的内容框架

  2020年7月24日在福建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通过的《福建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一共7章46条5530字(见图2),该条例已经于2020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了广泛宣传家庭教育促进条例,让家庭教育法律知识走进城乡社区和村落,普及到每一个家庭,福建省妇联还举办了万场巡讲启动仪式暨首场宣讲活动。

  从福建省家庭教育立法的设计来看,呈现出值得借鉴的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立法目标明确,就是为了促进家庭教育事业发展,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显然,这个法治目标集中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个注重"家庭论述的核心要义,法制立意很高,也很有前瞻性,具有增进家庭幸福和社会和谐的时代价值。二是法理脉络清晰,从界定家庭教育概念、阐明家庭教育原则、确定家庭教育内容,到突出家庭教育责任主体、构建家庭教育的家庭、学校、政府和社会的"四位一体"的工作机制,再到明确各方的工作要求和法律责任,有着非常严密的内在逻辑与外部架构。三是教育内容完整,既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又突出生命观和健康意识;既强调立德树人,又传递人生常识与生存技能;既培育劳动素养,又养成行为习惯,十分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和未来成就。四是工作机制科学,从生、养、育的统一,到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的融合,再到"四位一体"的协同,使得家庭教育前移,进入生育的决策和准备阶段,家庭教育后延,进入"三育"的合作环节,还有家庭教育从私人领域,进入公共领域,更好地整合学校、政府和社会的资源,形成多维度、多层次的运行模式。五是法律责任明晰,包括追责的依据明晰,即孩子是否健康成长、父母是否依法履职;追责的对象明晰,即追谁的责、谁来追责都有明确规定;追责的力度明晰,行为表现与追责性质相互对应,确保家庭教育立法的权威性和约束力。

  从福建省家庭教育立法的内容来看,第一章总则主要阐明立法意义、依据和适用区域,明确家庭教育的界定、原则和内容,建立家庭教育的工作机制,强调家庭教育的隐私保护,以及突出家庭教育宣传周的活动功能。其中最重要的,还是正确理解家庭教育的定义:它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正面教育引导和积极影响;确立家庭教育的原则,即要坚持立德树人,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遵循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德智体美劳全面健康发展;明确家庭教育的内容,即爱国主义、理想信念,生命教育、身心健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生理、卫生、安全、法律和科学常识,生活技能、行为习惯和劳动素养;还有其他有益于未成年人全面发展、健康成长的教育。

  在学术层面,家庭教育的界定有狭义和广义之分,广义的家庭教育一般是指在家庭环境中发生的自我教育、横向的夫妻之间和兄弟姐妹之间的教育、双向的代际之间的教育。显然家庭教育立法中的家庭教育是一个狭义的概念,即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向下的代际教育,但启发我们也要从广义的角度理解家庭教育,只有这样,才能了解和把握家庭教育是一种善教的本质和内涵,才能选择能体现爱、责任、互相尊重和彼此成长的最佳方式来开展家庭教育活动。另外,不论是家庭教育要坚持的原则,还是家庭教育要明确的内容,都说明家庭教育的核心任务是对未成年孩子施以德育,也就是培养孩子养成好思想好品格好习惯,帮助孩子扣好人生的第一粒扣子,它和学校教育、社会教育有着明显的教育分工。

  从第二章到第五章,主要规制家庭、学校、政府和社会在家庭教育过程中的法律地位和责任,强化"四位一体"的分工与合作的良性关系,以便更好地承担起新时代家庭教育的光荣使命。第二章集中阐述为什么家庭要尽责和如何尽好责,明确了一个主体和两个责任,即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是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以及父母的直接责任和其他成年家庭成员的协助责任;要求父母要通过自身修养、自我学习和接受指导,拥有正确的家庭教育观念、知识、方法和能力,强调父母要践行言传身教、引导陪伴、关注尊重和配合学校的家教方式,突出家庭文化和家庭环境的家庭教育功能,有效地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五个类别的不良行为。该章还对流动父母和离异家庭履行家庭教育义务提出了详细要求,确保流动、留守和离异家庭的未成年孩子家庭教育需求的满足。

  第三章明确规定学校对家庭教育的指导责任,如建立指导制度、制定工作计划和构建指导队伍;设立家长学校,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活动;发挥家长委员会作用,打通学校和家庭教育,推进家校信息共享、育人合作;与基层政府建立合作关系,为政府举办的家庭教育活动提供支持;还要密切关注、研究和指导特殊未成年人的家庭教育。特别是关于将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纳入教职工业务培训内容、学校不得违反有关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活动的规制,更是突出了学校在推进家庭教育方面的社会义务和责任,对于当前一些学校不仅不能称职地担当起这个责任,反而通过各种方式,如通过微信给家长布置孩子的作业等,越来越多地把本应学校负责的智力教育推给家庭、推给学生父母,严重地挤压了家庭教育的中心任务,还让父母疲于应付,更没有时间和精力做好家庭教育,都是一种非常必要的法律提醒和制约,有利于复归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之间合理的分工与合作关系,也有利于强化学校教育应该尽到的对家庭教育的社会支持。

  在第四章中,关于政府对家庭教育的推动作用所设置的条款最详细,多达11条,首先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家庭教育指导和管理工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妇女联合会,承担相关日常工作",强化了妇儿工委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的独特职能。另外,在明确各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和协同关系的同时,还从不同的行政级别规定各级政府对家庭教育的公共职责,其中有两个条款要求"地方各级政府将家庭教育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家庭教育工作专项规划,发展家庭教育公共服务,建立家庭教育工作评估和检查工作机制,将家庭教育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统筹保障家庭教育工作相关经费,结合财力状况,逐步增加对家庭教育工作的投入",确保家庭教育实实在在地纳入政府要做好的分内事;有五个条款规制县级以上政府的行政职责,包括建立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健全家庭教育指导体系,建设专业化家庭教育指导工作队伍、开展家庭教育指导人才培训,构建家庭教育信息化共享服务平台、提供家庭教育网络公共服务、依托现代信息技术创新传播家庭教育知识的方式方法,加强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从业机构和行业的规范管理,以及建立困境未成年人、留守儿童关爱救助机制,等等。很明显,对于未成年人的家庭教育,已经从私人领域过渡到公共领域,变成各级政府更多介入和担当责任的行政范畴,变成政府和家庭联手治理的重要事务,从而从法律的角度体现政府的善治和对家庭对儿童的友好与爱护。

  第五章的社会协同真正体现了未成年人的家庭教育是一项事关社会稳定与发展的大事,需要全社会总动员共参与。不论是将家教建设纳入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将家教纳入结婚登记时的相关知识辅导和宣传,将家教与孕产期保健、儿童保健结合起来,开展公益性家庭卫生健康教育指导,还是利用文化平台和多媒体手段开展公益性家庭教育活动、普及家庭教育知识,利用各类高校开设家庭教育课程、开展指导人才培训、进行家庭教育理论和应用研究,利用各种慈善与志愿资源,设立家庭教育基金会,组织捐赠,开展家庭教育志愿服务活动,都说明家庭与国家的同构关系,家庭教育与社会发展的双向关系,用法律规制和处理好这些关系不仅有着充分的法理依据,而且势必从家庭教育的良性发展中创造出更多的国家和社会的红利。

  最后是第六章的法律责任,这是家庭教育立法的一个亮点,特别有利于立法后的有效实施,因为它通过明确不依法履职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来强化所有利益群体的法治意识和执法行动。如本章第四十二条规定,"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1.家长学校未按照要求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工作;2.违反有关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活动;3.其他不履行或者不当履行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工作职责的行为",就具有非常刚性的法律约束力,引导各级学校去认真履行好法律规定的辅助家庭教育的义务,当然如果再加上一个条款,制止学校把自己应该负责的智力教育推送到家庭内部,让父母去分担这些责任,相信会得到更多父母的认可和支持。

  四、家庭教育立法的实施路径

  对家庭教育进行立法规制和倡导,既是继续弘扬我国重视家庭和儿童优先的传统文化,又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个注重"的新时代家庭思想,但要真正发挥家庭教育立法的现实作用,更好地应对社会快速发展和家庭结构变迁给家庭教育带来的全新挑战,我们还需要在如何加以实施和提高实施效率方面多一些思考,在这里,我们提出七点建议,以期待学界开展更加深入的讨论。

  (一)结合对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家庭重要论述的学习,提高对家庭教育立法的理论认识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家庭的重要论述对于理解家庭教育概念和内涵的理论启示、对于建构家庭教育立法法理的理论指导、对于形成家庭教育"四位一体"工作机制的理论引领,都值得我们深入探讨和把握。在学习和探讨的基础上,提升对家庭教育立法认识的理论高度,强化对家庭教育立法施行的理论自觉,深化对家庭教育立法完善的理论思考。

  (二)结合对我国家庭教育现状的把握,提升对家庭教育立法的施行效果

  家庭教育立法的施行要有问题意识和对象针对性,这需要通过调研,以明确施行的重点、解决的问题和达到的目标;家庭教育立法的施行还要注重法治的功用和效率,这也需要通过统计,优化司法的检查与评估;家庭教育立法的施行更要注重法治的比较和分享,这也需要通过调查,进行司法的动态分析和区间对比,以总结和推广成功的施行经验,所以建议在我国制度化的社会统计中,加入相关的家庭教育统计指标,并推出我国家庭教育年度报告。

  (三)结合对我国家庭运行现状的了解,提升对家庭教育主体的多元化社会支持

  当前,已婚人口生育意愿继续走低,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太重,还有可能推迟生育,或者干脆不生;网络时代的孩子社会化年龄提早,家庭外部的影响加大,相比过去相对封闭的成长环境,新时代的家庭教育难度加大;还有社会流动性和竞争性加剧,多重社会角色的冲突和对资源的瓜分,父母自身生存和发展的压力也在加大,无暇无力尽到家庭教育责任也是一个比较普遍的现象。在这样的现实面前,家庭教育主体责任的担当确实需要更多的外部支持,需要建构一个家庭友好型的学校系统、行政体系和社会结构,帮助父母和监护人去分担家庭教育的责任。一般性的、单一功能的、仅有知识和经验的家庭教育指导是不够的,需要更多的突破和创新,像应试教育的改革、智力教育的收回和教育市场化的扼制等等,尤其对困境中的未成年人,更需要文化与制度的改革,谋求家庭以外的替代教育和成长支持。

  (四)整合行政资源,提升妇儿工委的政治地位和协调权限

  对于家庭教育相关的资源和功能要规整到妇儿工委门下,以追求规模经济,为家庭教育立法的施行提供实务支持,像妇联设立家儿部一样,相关政府部门和人民团体设立家庭教育处室,对接省级妇儿工委的工作需要,甚至考虑把妇儿工委改为"家庭与妇儿工委",强化整个社会特别是男性对家庭教育的共同参与。

  (五)推进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进家庭,强化家庭教育的男性主体责任

  要全面实现女性的同步发展、平等发展和全面发展,把更好的发展成果转化为家庭教育的结构升级,更好发挥家庭建设和社会参与的互动效用;要通过制度和文化的改革和创新,提高父亲参与家庭教育的责任意识,推动"丧偶式"向"双亲式"的家庭教育模式转化;党员干部和业界精英男性更要作出良好示范,形成在家是好父亲、在外是好男人的新男性风貌,优化家庭教育实施主体的性别结构。

  (六)开发未成年人的家教资源,发挥自主型的家庭教育作用

  在儿童发展纲要中,我们把联合国儿童至上的原则,具体化为包括儿童参与原则在内的四个原则。儿童参与原则也适用于家庭教育,未成年人本身也是家庭教育的主体力量,要创造有利于儿童参与的家庭环境和社会环境,鼓励并支持儿童参与家庭生活、社会和文化生活,畅通儿童意见表达渠道,重视和吸收儿童意见。对未成年人在家庭环境里的自我教育,对家风的自主传承,应该给予鼓励和引导;大一点的未成年人对小的未成年人的正向示范和影响,也应该予以支持和激励,在很多情况下,兄弟姐妹的互相影响和引导,更容易被接受,产生从众效应。

  (七)加大家庭教育指导队伍建设力度,提升家庭教育指导人才的专业化和规范化水平

  要利用高等学校特别是师范院校的研究和教学力量,协助政府指导和推动家长学校和家庭教育指导队伍的建设,只把家庭教育指导人员习惯地局限在中小学教师人群是不够的,要把高等院校的在校大学生和研究生这股力量充分地使用起来,这还有利于他们未来成为更加合格的家庭教育主体;还要设立家庭教育专业,培养这方面的高级人才。在家庭教育指导方面,要从个人经验分享向学科专业知识传授转变,从单一学科向多学科融合转变,从学科知识的单一传播向家庭教育现状了解、未成年人结构特征把握的结合转变,从侧重于承担家庭主体责任的父母指导向兼顾学校、政府和社会的综合指导转变,从针对父母自述开具药方的时点指导向经过调查、把脉和分析之后的过程指导转变,以提高家庭教育指导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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