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空间道德秩序法治保障的困境和完善路径

发布时间:2017-04-16 18:15:56

  摘    要:网络空间道德秩序的实质在于网络主体虚拟交往有序化的关系状态,维护网络空间道德秩序离不开法治的价值引导与制度保障。当前,网络空间道德秩序的法治保障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然面临法律制度供给不足、法治保障价值根基不稳、"非技术归化"治理钳制以及"弱法治化"网络文化等现实困境。因此,完善网络空间道德秩序的法治保障需要加强法治制度供给,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网络法治建设,探索"合技术化"的法治模式,从而建构"法治化生存"的网络文化。

  关键词:网络空间; 道德秩序; 法治保障;

  互联网时代,网络空间已成为人们交流互动和传递信息的重要场域,同时网络也在不断解构着已有的道德秩序,欺诈、造谣、谩骂等非理性话语充斥于网络空间,严重破坏了网络秩序生态。2019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将网络空间道德建设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提出来,并指出要"严格依法管网治网……维护网络道德秩序".[1]在网络空间,仅仅依靠主体自律进行道德治理难以对失德言行进行有效规制,探索合乎网络特性的法治保障策略成为必由之路,这既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体现,也是在德法共治中建构良性的网络空间道德秩序的现实要求。

  一、网络空间道德秩序的本质内涵及其法治保障的必要性

  网络空间以互联网为载体,隐匿于屏幕背后的网络主体不断释放出形式各样的交流符号和互动话语,现实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伦理状态逐渐被打破,和谐的交往关系成为网络空间道德秩序的本质追寻。网络空间道德秩序并非与法治无涉,恰恰相反,良性的道德秩序必须在法治的保障下成长。

  1.网络空间道德秩序的本质内涵

  对于道德秩序,应当从社会秩序大系统中去理解,它是"社会道德的秩序性表述,或者说,是社会秩序性的道德方面".[2]有秩序地生活是人类克服无序的"自然状态"而追求的社会化目标,作为社会秩序的重要子系统,从本质上看,道德秩序是社会交往有序化的关系状态,"它以应然的'善'作用于现实性的人际交往过程,进而形成结构化的伦理关系,从而实现对社会交往的介入与治理".[3]因此,社会良性道德秩序的实现有赖于每个道德主体在道德价值认同的基础上确立与道德规范的稳定关系,并且以此开展道德交往实践,而良性道德秩序的形成又会反过来作用于人与人之间"善"的社会交往,从而实现整个社会的和谐有序。

  网络空间道德秩序实质是网络主体虚拟交往的一种有序化状态,是在增强个体网络行为正当性与合理性的过程中建构起的良性的网络社会人际关系。网络空间的社会交往依托各种具有社交功能的平台软件,呈现为一系列虚拟的数字符号,电子屏幕前的话语交往是一种"只闻其声"、"只观其言"而"不现其身"的虚拟交往形式,身体的缺场往往造成网络主体超越现实的存在感,进而产生无视现实规约的冲动。不可否认,虚拟的交往并没有完全抹去人的现实性,活跃于"数字化"空间中的个体依然具有鲜明的主体意识,其思想和行为与现实生活有着千丝万缕的关联。然而问题在于,互联网信息技术和移动终端设备的更新使得虚拟与现实的自我角色转换成为现代人的一种生活常态,网络的虚拟性和隐匿性使个人在网络空间表现出的自我与现实自我很难达成统一,往往表现为若即若离的不稳定关系。在网络空间,数字信息技术营造出一个巨大的"拟态环境",沉溺于其中的个体进行"想象的自我"的角色建构,对现实世界的道德范式和认知图景进行网络化重构,由此造成个体道德压力感和自制力的弱化,因自利和道德弱化而引发的网络失范言行频现。网络空间迫切需要建构"秩序之美",网络空间道德秩序是现实社会道德秩序的网络化延伸,是人们在交往实践基础上所形成的道德规范体系的网络化应用,是网络空间大多数人都认同的主流价值规范,良性的交往秩序是网络空间道德秩序建构的本质追寻。

  2.网络空间道德秩序法治保障的必要性

  法治是依据法律的社会治理,是通过法的制度设计和运用以及价值彰显而进行的社会调控,法治追寻的核心目标应该是在建构和谐交往关系中促进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和美好生活的实现。法治的社会价值最终是要通过作用于现实的人的因素来实现,从个体层面来说,法治是促进个体自我完善和发展的重要现实性和制度性力量。从个体角度来看,法治的价值包含两种含义:其一,法治是引导个体回归理性自我的现实性力量。作为一种作用于社会主体的"他律"形式,法律的创制和应用体现强烈的现实关怀,它指向现实社会问题且以人的外在言行为调整对象。同时,法律以理性为价值根基,承载着人类对理性的价值追求成为规制社会主体行为的重要规范体系。因此,法治也就成为引导个体克服非理性冲动和回归德性生活的重要现实性力量。其二,法治是凸显个体主体价值的制度性力量。制度设计和运用是现实法治的重要样态,但是法律制度不应仅仅被理解为对人的一种限制性因素,"任何合法性制度的建构目标都应当是凸现主体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弘扬了人的主体性".[4]法治作为一种制度性力量,其实质是通过制度设计和运用确证社会主流价值观念,以此形成合理正当的交往规则,从而使个体在和谐的社会关系中获得解放,彰显自身主体性价值。

  在网络空间,虚拟的交往环境容易弱化道德压力感,使人丧失道德主体意识,实施失范的观点表达和恶性的话语交锋,而网络的强互动性和去边界性又使大量不明真相的围观群众受到非理性思想的裹挟,其结果往往是网络空间良性的道德秩序不复存在。针对这一现实问题,不少人仍然寄希望于单纯的"道德治理",试图单纯依靠道德的引导力和说服力进行网络空间治理。不可否认,网络空间的道德秩序以"自律"为最高实现形式,即网络主体在虚拟交往实践中对内心"自我立法"的遵从,以"他律"为机制的法治不能取而代之。但是从现实性角度来思考,在良性的网络空间道德秩序尚未形成之时,网络空间道德建设更加需要法治的力量输出,以确证和彰显价值共识,与德治形成互补。其一,法律制度促进个体德性养成,为建构网络空间道德秩序提供人本性因素。良性的道德秩序有赖于交往主体的德性支撑,而"道德德性通过习惯养成".[5]在德性养成初期,"弱强制性"的道德规范无法使网民生成稳定的理性自律,而承载着社会价值共识的法治则可以通过制度设计和运用对个体网络道德实践进行持久性和强制性的引导,从而逐渐使其养成道德行为习惯,生成稳固的德性。其二,法治惩治不当言行,为建构网络空间道德秩序提供权威性因素。维持良性的道德秩序离不开对道德失范行为的惩罚,"弱后果性"的道德谴责并不能有效提升公共道德的权威,反而会造成人们的道德懈怠,有时甚至会演变为"泛道德化"批判的网络舆论现象。而"法治在本质上是一种否定性价值".[6]惩罚制度是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够通过否定特定言行来传达社会所需要和认可的道德规范和价值观念。其三,法治关注物质利益实现,为建构网络空间道德秩序提供现实性因素。利益调节是建构网络空间道德秩序的现实基础,正如黑格尔所认为的那样,"需要通过建构对象化的道德秩序以保障具体善的现实性".[7]所谓"具体善"也即对物质利益的追求,这是人们获得现实幸福的重要因素。单纯的道德规制往往陷入忽视甚至否定物质追求的困境,这在"资本化"思维盛行的网络空间并不适用。网络深刻改变了人类的资源占有方式和财富生产方式,对于流量的追求是网民开展个性化和多样化网络信息生产和传播的"利益考量",而法治的核心是以制度的形式确证、维护和规制个人对物质利益的追求,"从个人的欲望和趋利性转化为权利,再到由法律保护权利,这一过程实际上是法治的核心内容".[8]法治也就更加适用于对网络空间的复杂利益进行调节。由此,网络空间道德秩序依然需要法治的价值引导以及制度保障,从而在德法共治中建构良性的网络交往关系,营造一个和谐有序、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

  二、网络空间道德秩序法治保障的现实困境

  网络以其虚拟化和去中心化等技术特性不断解构着现有秩序,法治成为构建网络空间道德秩序的重要保障。当前,通过法治保障网络空间道德秩序已成为推进网络空间治理和净化网络空间环境的重要范畴,但从治理现状来看,仍然面临着诸多现实困境,必须对其进行系统分析,为完善和优化相关法治治理和保障工作指明方向。

  1.法治制度建设供给不足侵蚀网络空间道德秩序的法治保障生态

  网络空间道德秩序是网络虚拟社会交往有序化的关系状态,这一良性道德秩序有赖于法治的制度性保障。目前,我国在网络空间法治制度建设方面相继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诸多法律法规,对保障网民合法权益、维护国家信息安全以及净化网络舆论生态起到了积极作用。然而,从规范网络个体虚拟交往的角度来看,依然存在有效法律制度建设供给不足的现状,主要表现为:一是网络空间法律制度设计认知有待深化。以法治保障网络空间道德秩序既不是简单地将现实法律搬至网络空间,也不是单纯地进行脱离现实的虚拟法治建构。任何形式的治理最终都要回归到公民个人,网络主体是在虚拟环境中活动的"现实人",因此,保障网络空间道德秩序的法律制度建设应结合现实制度安排和网民的"数字化生存"特性进行制度设计。二是网络立法相对滞后。立法是法治治理的重要环节,以立法保障道德秩序,不仅在于惩治网络失范言行时的有法可依,更重要的是,可以通过立法的形式确证交往规范,划定言行红线,因此就需要以积极立法改变应急立法和被动治理的局面,以应对网络空间日益复杂的新形势和新问题。三是网络软法制度作用发挥有限。"网络公共空间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形态,人虚化为账号,行为表现为言论,影响力来自信息交换,这些特点决定它可以更依赖软法之治。"[9]网络空间存在大量软法制度,如微博、微信等网络互动平台企业制定的网络行为公约以及相关行业组织发布的网络倡议书,但是这些软法大都缺乏科学合理的设计,未能对网民言行起到很好的规约作用。四是网络法律制度建设理念有待更新。在开放自由的网络场域中,各种权益诉求纷纷外显为话语符号,更加凸显对"具体善"的追求。相关网络法律制度建设应该在赋予网民话语权、确认和保护网络主体权益中建构和谐的网络交往关系。目前,网络法律制度仍然以消极管控为主,以赋权、确权和护权为理念的积极引导意识不明显,禁止性规定多于授权性规定,弱化了法律制度在维护网络良性道德秩序中的作用。

  2.网络舆论紊乱冲击网络空间道德秩序法治保障的价值根基

  网络空间道德秩序实质在于网络主体在认同社会价值共识基础上实施具有正当性与合理性的网络交往实践,从而形成应然的"善"主导下的网络人际关系。这一良性道德秩序的形成是持久而缓慢的,在这一过程中,法律制度承载着社会价值共识成为网络空间道德秩序建构的重要载体,这与法律本身所蕴含的普遍性道德息息相关。法律具有内在的道德性。法律的制定和执行也遵循道德的价值引领。社会主体在交往实践中自觉遵守法律规制主要不是在于对法律权威的被动服从和法律惩治的内心恐惧,而是对法律内在道德性的认同,也即对法律所承载的价值理念的认同。

  "核心价值观,其实就是一种德,既是个人的德,也是一种大德,就是国家的德、社会的德。"[10]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将国家、社会和个人的价值要求融为一体,为我们提供了一套理性的道德评价标准和行为规范,是网络空间道德秩序法治保障的价值根基,发挥着引导网民言行和凝聚价值共识的重要作用。然而在复杂的网络环境中,紊乱的网络舆论夹杂着的多元价值取向和思想观念不断冲击着这一价值根基。一方面,西方强势价值观输入扰乱网络舆论场,进而引发网络交往主体价值错乱。网络因其隐匿性和开放性成为西方国家输出强势文化的重要工具,其所美化和宣扬的价值观念隐藏在各种网络信息之中被投送至其他国家。自由主义、"普世价值"、民粹主义等西方社会思潮不断涌入网络舆论场,干扰了网民正确的价值判断,扭曲了网民理性的价值取向,弱化了他们对网络空间道德秩序和法律制度的遵守意愿。另一方面,网络非理性话语冲击主流舆论,撕裂网络空间价值共识。网络为网民抒发情感、表达意见、维护权益提供了新的平台,但是利益、情感和观点的冲突往往演化为交往双方的谩骂、恐吓、抹黑等话语攻击。对于社会公共议题,一些网民善于并乐于进行"泛道德化"的批判和情感宣泄,从而走向群体极化,违背了社会的公序良俗,形成非理性网络舆论抗拒主流价值引导的局面,导致网络空间价值共识撕裂,交往秩序紊乱。

  3."非技术归化"治理模式钳制网络空间道德秩序法治保障的有效实施

  在信息化和数字化时代,网络为人类社会发展提供了强大的技术支持,网络空间赖以存在的技术始终扮演着满足人类各种需要的社会性工具角色,因此,"'技术归化'是网络社会治理的必然要求和核心内容,网络社会治理法治保障体系同样建立在技术保障的基础之上".[11]"技术归化"的依法治理是将技术因素融入网络社会立法、司法、执法以及普法全过程,充分发挥互联网技术对于网络空间依法治理的工具价值。然而就当前实际情况来看,"非技术归化"治理模式钳制了网络空间道德秩序法治保障的有效实施,具体表现在:一方面,对于网络空间道德失序问题技术因素的认知有待深化。互联网造成"人机共存"模式下人类思维的技术性转变,"数字化生存"中的网民不仅利用网络技术满足自身需要,他们的网络言行更是深受技术思维的影响。部分网民实施失范行为除受非理性因素驱使之外,他们对网络技术特性的曲解也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互联网具有言论发表的自由性、信息传播的广泛性、身份信息的隐匿性等技术特性,从一定意义上来说,正是由于部分网民对这些网络技术特性缺乏理性认知和运用才导致网络空间失德失范行为频发。因此,网络空间道德秩序的法治保障不应忽视技术因素对网络交往秩序的现实影响,而应当在保证网民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的条件下,充分运用人脸识别、实名认证等治理形式阻断非理性技术思维对网民言行的干扰。另一方面,基于"技术归化"的网络空间依法治理有待加强。网络空间的治理模型和范式继承了现实社会治理的合理因素,但又有特殊性,其对于技术的倚重彰显了互联网的工具理性价值。法治作为网络空间道德秩序建构的重要现实性力量同样应当依托互联网技术进行可操作性制度设计和运作。目前,网络空间依法治理的技术力量相对薄弱,对于数量不断增长且技术性日渐增强的网络失德问题应对不足,大数据分析、算法推送等技术因素的强势参与成为必由之路,由此推进网络道德秩序法治保障工作的科学化、精准化和智能化。

  4."弱法治化"网络文化稀释网络空间道德秩序的法治保障效果

  网络空间道德秩序法治保障效果的实现与巩固有赖于"法治化"网络文化的涵养。马克思主义认为,文化即"人化",人的实践活动创造了文化,同时,文化也在塑造着人。网络文化承载着特定思维方式和精神追求,发挥着以文化人的功效,进而形成网民普遍认同和践行的网络行为模式。网络空间良性的交往秩序需要法治化网络文化涵养网络交往主体的法律思维和法治精神,以合乎法律规范要求和价值导向的网络言行实现网络空间道德秩序的共建共享。

  建构法治化网络文化是一项系统性和持久性的工程,国家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在网络空间开展的专项治理、制度建设以及宣传教育等工作都能够起到文化建构作用。然而,与现实社会法治化文化日渐确立相比,网络空间文化依然呈现"弱法治化"特征,这与网络的技术特征以及网络中交往方式的虚拟性紧密相关。在网络社会中,人们利用虚拟身份进行数字化符号表达,这种全新的交往体验不断形塑着网民不同于现实环境中的认知方式。人们对于网络空间道德秩序的法治保障产生了两种认知误区,稀释了依法治理效果。一是迷信网络技术赋权,忽视权利的法律属性。"技术赋权"在网络空间突出表现为"话语赋权",互联网技术实现了个人话语表达的个性化、视觉化以及话语传播的瞬息化和广泛化,并能在众多"粉丝"的转发、点赞和围观中凸显自身的话语力量。由此造成的"技术崇拜"使得部分网民的网络言行超越了法律的授权界限,色情、戏谑、谩骂、欺诈等话语符号充斥于网络空间,造成网络交往秩序紊乱。然而"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12]对于权利法律属性的无视将直接造成网民义务和责任意识的弱化。良性的网络道德秩序需要每一个网络主体的担当和守护,因此有必要破除网民技术崇拜,构建合乎法律的技术赋权思维,将网络社会的虚拟交往规制在法律的轨道之上。二是迷恋网络空间的"抽象自由",拒斥现实法治规制。网络为人类提供了一个相对自由的虚拟环境,身处其中的网民往往进行"想象的自我"建构,对网络空间的自由进行抽象化理解,忽视普遍性伦理规范,实施基于情感、偏好和欲望的网络交往实践,并将内含道德性的现实法治视为对自由的限制。而事实恰恰相反,法治并不是对自由的抛弃。正如黑格尔所言:"自由构成法的实体和规定性。"[13]法治关切的首要问题是人的自由的实现,只有促成行为者对普遍性现实规范的内在自觉和外在遵守才能实现真实而具体的自由。

  三、完善网络空间道德秩序法治保障的实践路径

  改善网络空间交往环境,建构良性的网络空间道德秩序,需要探索符合网络特征和时代需要的法治保障路径。这种网络法治既承载和弘扬了社会价值共识,又实现了网络技术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融合,将网络虚拟交往实践纳入制度规约之内,以德法共治的形式协同维护网络空间道德秩序。

  1.加强法治制度供给,充实网络空间道德秩序的法治保障资源

  法治包含"硬法之治"和"软法之治",硬法凸显了国家的强制实施力和惩治力,软法虽然不依赖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但其作为特定社会活动参与者为维持有序状态而自愿达成的共识,具有更高的认可度和可接受性。维持网络空间道德秩序需要实施硬软法两种制度的综合治理。

  第一,要有重点、有限度地有序推进部分公德的法律化。网络公共空间是一个巨大的道德试验场,要强化问题意识,坚持问题导向,对于较为突出的网络道德问题实施硬法治理。但值得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的道德规范都适合进行法律转化。法学家博登海默将道德分为"体现社会有序化要求的道德"和"有助于提高生活质量,增进人与人之间的紧密联系的道德",[14]并认为第一类道德是社会交往基本而必要的正义原则,正是由于其特殊的社会作用,从而使这类道德具有较强的强制性和约束力,并且可以通过将它们转化为法律规范来实现。因此,对于体现网络虚拟交往有序化要求而又缺场严重的道德有必要将其转化为相应的硬法规范,以国家强制力确保稀缺道德资源在网络空间的在场和出场,如对于网络诈骗、网络谣言等严重破坏网络秩序生态的失范言行进行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建构,并据此开展严厉惩治,从而在网络空间弘扬诚信、友善等道德正能量。

  第二,要重视软法制度设计,充分发挥网络空间软法治理的特殊功效。在国家主导下,软法以其自治性、共识性和认受性成为网络法治的重要一环,也是弥补硬法治理在网络空间结构性缺陷的重要因素。因此,一方面,应当充分尊重网络多元主体自发制定的自治规范。如今,网络空间已经形成以微博为代表的即时信息获取和发布平台,以微信、QQ为代表的网络交流互动平台,以快手、抖音为代表的网络视频发布和直播平台,以及以知乎、豆瓣为代表的网络问答和讨论平台。以这些网络平台为载体,海量的信息内容被生产出来并以多样的形式扩散和传播,因此要积极引导各大互联网企业结合自身特点制定和完善符合用户利益需要的规范要求,制定平台准入、运营和退出规则体系以及信息管理机制,加强自我净化能力建构。另一方面,要充分发挥国家制定的相关软法制度的作用。国家网信办于2019年发布了《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为网络空间道德秩序建构提供了更加明确且具有可操作性的制度遵循。国家有关部门结合互联网发展需要不断制定和调适一系列网络规定,对于形塑良性的网络交往秩序产生了积极效应。

  2.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网络法治建设,筑牢网络空间道德秩序法治保障的价值根基

  网络空间道德秩序有赖于网络主体在交往过程中对价值共识的坚守与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国人价值认同的"最大公约数",理应成为引导网民言行的价值根基。法治有制度和观念两种样态,其中,法治的观念样态以价值为核心,内含价值观念的法治能够给予价值共识以制度性关怀,在实施过程中倡导并不断巩固这一价值根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灵魂。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是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必然要求,是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的重要途径。"[15]因此,就需要探索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网络法治建设,加强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维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网络主体言行的强势引导,这是建构网络空间良性交往秩序的现实要求。具体来说:一是要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网络信息的依法治理之中。在网络社会,快速的信息获取、便捷的信息制造以及瞬时的信息传播使人类置身于"信息洪流"之中,网络信息的极大丰富在给人类带来视觉享受和知识获取的同时,也带来巨大的道德代价和沉重的道德负担。网络信息的依法治理应以网络信息的生产、传播和使用为主要抓手,对于违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的网络言论予以惩治,对于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的网络言论给予鼓励,从而形成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主导下的网络信息生产、传播和使用规范,营造良好的网络信息生态和清朗的网络空间。二是要将某些价值观要求上升到法治制度规范和倡导层面。以爱国主义价值观为例,网络已经成为人们表达爱国情感、开展爱国话语互动的重要场域,但是在网络爱国舆论场中不乏存在一些假借爱国之名而行违法、失德之实的网络言行,对主观认定的不爱国网民实施"人肉搜索"和"隐私公开",并热衷于对意见相左者进行谩骂和污蔑,这仅仅依靠道德规约和引导显然是不够的,需要借助法治的力量来规范网络爱国言行,倡导网络理性爱国。

  3.探索"合技术化"的法治模式,提升网络空间道德秩序法治保障的有效性

  技术是网络空间得以形成的现实依托,网络技术的进步和应用不断形塑着人类的思维方式和行为习惯,同时也改变了公共议题的发生机制和呈现方式,抽离了行为主体的在场确定性。这就造成传统的法治无法有效应对网络交往中频现的道德失范问题,需要我们探索面向网络社会的"合技术化"的法治模式。首先,要运用大数据技术实施精准的依法治理。网络空间充斥着大量"碎片化"信息数据,运用传统的信息分析和处理技术难以做到有效的数据挖掘、全面的信息把握以及精准的问题研判,从而使传统社会治理在网络空间实施乏力。运用大数据技术实质在于对主体所制造的复杂信息进行宏观把握,从而为指向人的社会治理提供数据支撑,减少治理的盲目性,提升治理的针对性。法律是面向所有人的普遍性要求,在相关领域进行法律制度设计是否必要及其治理重点必须建立在对现实问题的客观分析基础之上,而非主观臆断。要运用大数据技术分析网络空间的庞杂信息,获取公共议题走向、网络话语偏向以及主体身份信息等数据资源,从而实施网络空间的精准立法和精确执法。其次,要运用智能算法技术开展合法合德的网络信息推送。人们在网络空间的言行会形成一系列数据,算法技术能够对这些数据进行计算,分析出主体内心的道德情感、政治倾向等信息,从而有目的地开展引导性信息推送。网络空间的依法治理不仅在于对违法行为的事后惩治,更在于在行为规则、价值引导过程中使主体内生道德自律意识。要运用算法技术勾勒出网络主体的思想图绘和行为倾向,及时向其推送合法合德的网络信息,进行前期"信息干预",从而唤醒网络主体的道德主体意识,阻止不良思想的蔓延,降低网络主体实施违法违德行为的概率。

  4.建构"法治化生存"的网络文化,培育网民网络交往实践的法治思维习惯

  "法治化生存"的网络文化是形成良性的网络空间道德秩序的内在要求,即网民在网络交往实践中认同法治价值,生成法治思维习惯,自觉将网络言行置于法治规约之下。"法治化生存"的网络文化并非自发生成,需要国家进行积极建构。为此,一是要强化和创新网络法治教育。教育之于文化的形成和传播具有重要意义,在网络法治教育中,要突出对理性网络言行的培育,利用官方新媒体平台对法治知识进行宣传讲解,借助正反案例的比较效应弘扬社会主流价值观念;与此同时,要结合网络新技术和新潮流,不断更新法治教育话语,尝试在文本话语中融入视觉化、生动性的网络话语,提升教育的生动性与可接受性,培育网民法治思维。二是要提升"法治化"话语介入和议题设置能力。在网络公共论坛,个体借助网络媒介实现由"后台"向"前台"的角色转换,通过发表言论抒发情感、表达诉求。然而,在网络群体效应催动以及"后真相"现象的诱发下,一些非理性网络言论容易演变为网络舆情,这严重扭曲了正常的网络交往秩序,破坏了网络法治文化生态。因此,要及时进行"法治化"话语介入,掌握网络话语权,驱散非理性表达和不良价值观念的聚集。同时,要针对焦点事件和社会问题主动进行议题设置,以法治精神引领公共议题讨论,培育网民网络交往中的法治思维习惯,以法治化网络文化涵养网络空间道德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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