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由于我国特殊的经济体制,中央政府或SASAC控制的国有企业在我国上市公司中占很大比例,因此公司股东与经理之间的代理问题并不十分严重,不同于欧美发达资本市场公司治理中主要考虑的第一类代理问题,主要是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利用自身的控制权,拥有较大的话语权,通过关联交易和金字塔结构等方式侵害中小股东权益。本课题通过分析中小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原因和路径,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同时,通过研究中小股东参与公司治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为加强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发挥公司治理作用提供更好的参考。
关键词:中小股东; 信息治理; 完善结构;
一、前言
随着科技发展,多样的投票制度的推出,中小股东专业知识以及权利意识的增强,越来越多的中小股东参与到公司治理中,为加强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更好地发挥中小股东公司治理功能提供借鉴,本项目的研究目标就是针对中小股东权益经常受到损害的情况,以控制权与公司治理的相应利用关联方交易、金字塔结构等方式侵害中小股东权益关系为切入点,挖掘中小股东权益受损的深层原因,从公司层面、法律、监管制度层面以及自身方面完善公司治理,规制控制权滥用,加强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
二、目前中小股东权益保护问题频出
我们都知道,在我国的法律框架下,公司的行为决策都是由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所做出的团体法律行为,而股东大会、董事会议遵循"资本多数决"原则,这意味着公司的经营决策几乎由大股东来决定,中小股东对公司决策的控制和影响极其有限,往往处于劣势。因此,在实践中大股东滥用职权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现象并不少见。
(一)资本多数决的滥用。
因为大股东所持有的股份额度较大,拥有的表决权也越多,公司事务的决策受到其严重的影响,控股股东的意图可轻易渗透到公司行为之中,一个公司的管理层常常不考虑如何保护大多数小股东的利益和满足所有利益相关者的目标,而是迎合控股股东权利最大化。虽然多数决定资本的原则可以保证公司的运作效率,也符合股东平等原则,但是该原则作为股东大会的基本原则在现实中被过度滥用,使大股东能够架空股东大会的实质作用。当大股东采用增资、关联交易、资产置换、一家出让股份等表面上合法,实为不正当地行使权力的手段时,一切经营行为的风险和后果均由全体股东承担,最终使中小股东的权益受到侵害。
(二)中小股东相关权利无法有效行使。
在我国《公司法》中有着这样的规定,股东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股东身份权,参与决策权,选择、监督管理者权,资产收益权(分红权),退股权,知情权,优先认股权等。然而在实际运营中,中小股东的权利常常被稀释和剥夺,因为持有公司较少股份数额,从而无法参加公司事务的决策,或者即使参与却不能有效地行使权力。虽然中小股东有权通过股东大会来阻止大股东的侵害行为,但是他们却没有招集股东大会的召集权,这样一旦大股东和小股东之间发生利益冲突,小股东希望通过召开股东大会来维持权益的做法显得不太现实。
(三)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中小股东知情权受到侵害。
我国新公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制度亟待加强,没有对公司信息披露范围作出规定,严重危害到中小股东的知情权,违背了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原则和初衷。在中国企业中,大股东往往拥有绝对的话语权。他们经常依靠拥有高比例的股本不断加强和巩固自己的强势地位,并使用这个强势地位侵犯甚至剥夺中小股东对公司重大事务的知情权,导致大股东和中小股东之间严重失衡,误导了中小股东的投资行为,因此,许多中小股东无法及时有效地做出正确的判断和决策,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四)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缺乏有力约束。
从外部治理结构来看,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资本市场缺乏流动性,占很大比重的国有股不能真正流通,股价并不能真正反映企业的价值,导致用脚投票机制的失灵。证券监管、财政、税务等部门由于种种原因,缺乏对企业强有力的监督,而且注册会计师业务素质普遍较低,缺乏应有的法律责任意识,更主要的是,为了在并不大的审计市场取得业务,注册会计师往往屈从于企业领导人的意图,甚至与企业领导人相勾结,出具虚假审计报告,欺骗投资者。
从内部治理结构来看,股东大会难以发挥监控作用,流于形式。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公司合并、分立、年度决算、分配、董事会成员等重大问题都应由股东大会来决定。然而,我国各大公司的股东大会往往受到大股东的操纵,中小股东往往没有机会参加股东大会。在"一股一票"原则下,以分散的公众股为主体的少数股东在股东大会上根本无法保护自己的权益和制衡控股股东的行为。董事会实质是控股股东控制上市公司的工具。而作为监督机构的监事会,也往往由控股股东所控制,其成员多是企业内部管理人员,地位较低,加之专业知识的缺乏,结果往往流于形式,难以发挥作用,使监事会实际上只是一个受到董事会控制的议事机构。在这样的治理结构下,由于缺乏对控股股东和管理层的约束,控股股东便有可能利用自己的控制权而不惜牺牲中小股东的权益来满足自己的私利。
三、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相关措施
(一)限制大股东股权滥用
1、课以控股股东注意特别义务。
注意义务是一种积极义务,控股股东在经营公司时,须与任何审慎人士在相同的情况下,对其所经营的事项给予同样的注意。如,当控股股东通过表决权对公司的经营决策发生影响时,注意义务是必需的。
2、课以控股股东忠实特别义务。
忠实义务是客观性义务、道德性义务和消极义务,要求控股股东行使控制权时除了考虑自己的权益之外,还必须考虑公司权益和其他股东权益,不得使自己的权益与之发生冲突,符合行为公正要求,主要是禁止自我交易和权力滥用。我国《公司法》第20条第1款、第2款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股东不得滥用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权益:公司股东滥用其他股东的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建立健全公司和经济体系
1、建立消除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有效制度。
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现象大量存在,极大地损害了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要建立使大股东通过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得不到任何利益的制度,从根本上消除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现象。
2、建立抑制上市公司圈钱动机的有效制度。
具体制度设计上建议在公司章程中增加相关规定:在股东大会上除得到大股东同意外还必须经除大股东以外的其他过半数表决权股东的同意。通过这样的制度安排,当公司提出再融资需求后,大股东和中小股东在确定再融资方案时,必然会考虑到再融资方案对公司股价及自身利益的影响和保荐机构的承销意愿,将大股东和中小股东的利益统一起来,达到抑制上市公司圈钱动机的目的。
3、强化高级管理人员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
高级管理人员是影响公司经营业绩的重要因素之一,要提升公司的经营业绩,除选聘具有较高素质的高管外,还要制定对高管具有较好激励效果的激励机制。在强化激励机制的同时必须强化约束机制。
4、强化高管与投资者沟通机制。
除公司的法定信息披露义务外,与高管的定期沟通能使投资者对公司的经营情况有更具体的了解,有助于投资者作出正确的判断,以便利益得到保护。
(三)充分行使股东权利
1、股东知情权。
股东虽然将公司的经营权授予了董事会和经理管理层,但是股东依然享有了解公司基本经营状况的权利。股东至少有权获得如下有关公司的实质性信息:(1)公司的财务状况;(2)公司重大经营信息和重大关联交易信息;(3)大股东及其投票权的行使;(4)关于董事会、高管薪酬政策和董事会成员的信息。
2、重大事项表决权。
表决权是股东通过股东(大)会对公司重大事项表明自己意志和愿望的权利,是股东作为公司投资成员资格的重要体现。在表决权行使中,"一股一权"是基本原则,充分体现股份平等。一般而言,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有权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修改公司章程等。
3、股东会议召集权和提案权。
股东会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定期召开会议,以保障股东参与重大决策的权利。但是,定期股东会议有时还不能满足股东参与重大决策的需要,且股东会一般由董事会负责召集,而董事会一般由控制股东控制。如果任由董事会决定股东会尤其是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及其决议事项,而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事项一般以通知为限,控制股东也就可能随意侵害中小股东的权益。为有效地维护中小股东权益和公司权益,应赋予持有公司股份达到一定比例的股东有临时股东会的召集请求权。同时,一旦这种临时召集请求权遭到董事会拒绝的时候,赋予中小股东享有自行召集权利。该比例通常设定为持有公司股份达到10%以上。在赋予中小股东这种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和召集权后,中小股东针对与自己切身权益有关系的事件便可利用该请求权和召集权来通过股东会对自己的权益进行保护。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遏制大股东对公司和中小股东危害行为的发生,使股东大会的决议更符合公司发展和良性运行。
(四)完善相关制度
1、独立董事制度。
我国的相关政策法规只要求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事实上,独立董事制度的建立对于非上市公司保护中小股东权益具有同等重要的意义。一般来说,可以采用以下方法: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1/3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1名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权益;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2、外部审计制度。
作为公司的股东,如果不能掌握充分的信息,那么对自己的权益状态就很难加以理性的判断,进而做出明智的行动决策。在信息的获取方面,大股东具有明显的优势,凭借作为高级管理人员或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密切联系,公司可以获得有关公司经营管理各个方面的详细信息。小股东只能根据公司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公司报告获得有限的信息。为了自己的权益不被控制股东侵害,为了能够在权利受到侵犯后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中小股东必须获得公司的详尽信息。因此,在一定情况下,中小股东会被指定专门的审计人员对公司的内部管理进行审计,并提出审计报告,这样可以加强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四、结语
目前,我国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问题还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有关中小股东权益的制度建设尚处于探索阶段,如何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中小股东参与证券市场的热情,是关系到资本市场能否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的重要问题。本文对目前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利益被侵害的现象及其原因进行简单的分析,并对如何保护广大中小投资者利益提出若干看法。只有充分保护了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才能够调动投资者积极性,真正发挥资本功能。有效保护中小股东权益,必须各项措施协调联动,做到资本多数决原则与表决权限制、排除制度相结合,事先预防措施与事后救济措施相结合,同时进一步完善《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唯有如此,才能充分激发所有股东活力,切实推动我国公司稳定、健康、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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