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在媒体融合时代的信息传播中,大众对图片的需求量急剧增加,图片侵权案件也迅猛增长。此时,图书馆理应建立图片数据库并做好其着作权的保护工作,为智慧全媒体生态系统创建良好的网络环境,以避免用户在使用图片时产生侵权纠纷。本文通过对国内236名图书馆从业人员网络问卷调查,结合文献调查研究,分析图书馆图片数据库着作权保护现状,梳理图片数据库着作权的法理基础,明确图书馆对其图片数据库拥有合理使用的权力,进而提出创新与优化图片数据库着作权的保护策略,以期为图书馆图片数据库着作权保护提供法理依据及借鉴。
关键词:图书馆; 数据库; 着作权; 图片; 媒体融合;
作者简介: 张丽(1976-),女,馆员,佳木斯大学图书馆,黑龙江,佳木斯,154002;; 刘雪竹(1968-),女,研究馆员,佳木斯大学图书馆,黑龙江,佳木斯,154002;; 苏贵章(1968-),男,副教授,佳木斯大学图书馆,黑龙江,佳木斯,154002;; 王冶(1983-),女,馆员,佳木斯大学图书馆,黑龙江,佳木斯,154002.;
基金: 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媒体融合时代图书馆图片资源共享与着作权保护研究"(项目编号:19TQE313)研究成果之一;
Abstract:In the information dissemination of media fusion era,the public demand for pictures of a sharp increase and image infringement cases also rapid growth,the library should establish image database and do a good job in the copyright protection for all wisdom media ecological system to create a good network environment,so as to avoid infringement occurred users in the use of images.Based on network questionnaire survey conducted among 236 librarians in China,combined with the literature investigation and study,this paper analyzes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the copyright protection of the library's image database,sorts out the legal basis of the copyright of the image database,clarifies the right of the library to reasonably use the image database,and then puts forward the protection strategies of the innovation and optimization of the copyright of the image database,so as to provide the legal basis and reference for the copyright protection of the library's image database.
Keyword:Library; Database; Copyright; Image; Media fusion;
1 引言
媒体融合时代,当网络媒体成为影响力最大、用户最多的媒体时,图片的即时性、方便性、现场感等特点,使其成为信息传播的主要媒介。于是各种图片公司迅猛发展,"钓鱼维权"的不法现象继而出现。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以"图片AND着作权AND立案"为关键词进行全文检索,发现自2014年媒体融合时代拉开序幕之后,图片侵权案件数量便开始陡然上升(见图1)[1].
为了远离图片侵权纠纷,各单位纷纷建立起自己的图片数据库,以此方便授权用户通过微信、微博、网页等媒介使用图片,并限制图片被非法盗用。而图书馆作为人类文明的守护者,在建立图片数据库时,主动做好图片数据库的着作权保护,可以调整创建者与使用者在创作、运用图片过程中产生的利益关系,激励创新;可以永久存储文件格式已经过时的图片资源,有利于实现图片资源保护与共享;可以满足用户在媒体融合时代对图片的大量需求,防范"钓鱼维权"不良现象发生;可以为建设智慧全媒体生态系统创造诚信和谐的资源共享环境。
2 图书馆图片数据库着作权现状及问题
2.1 现状分析
2020年4月,本文课题组在问卷星上设计了"图片资源保护与共享"的网络调查问卷,在两个图书馆从业人员群中进行调研。一个是469人组成的"图书馆馆长与网络技术专家"微信群;另一个是512人组成的"CNKI黑龙江省高校交流"QQ群。共收回236份有效问卷。调研范围覆盖我国29个省市区(未包括港澳台地区、青海、西藏)的各类型图书馆,数据样本分布具有代表性、合理性。关于图书馆从业人员图片使用情况及所在图书馆自建图片数据库着作权声明情况的调查结果见图2.
从调查结果可以看出,在媒体融合时代,人人都可能是传播者,图片成为信息传播的主要载体。但由于多数使用者缺乏基本的着作权常识,非主观性侵权行为经常发生,如"直接使用他人图片""复制他人图片进行修改后使用"等。而图书馆建立的图片数据库属于自建数据库,从自建数据库着作权声明调查结果可以看出,各馆着作权保护意识普遍薄弱,防控措施也不到位。
为了获知图书馆自建数据库着作权保护的概况,课题组通过中国知网总库,在文献分类"图书情报与数字图书馆"下对2014-2019年文献进行专业检索,检索表达式"SU=('自建' '特色')*'数据库'",结果为1152条;检索表达式"SU=('自建' '特色')*'数据库'AND FT='着作权'",结果为145条。可见,自建特色数据库问题的研究文献中仅有不到13%的文献涉及"着作权"信息。同时选取有代表性的公共图书馆与"985工程""211工程"高校图书馆进行抽样分析。分析结果表明,研究自建或特色数据库着作权的学者较少,图片数据库着作权普遍得不到有效保护,着作权保护手段最简单易行的版权声明方式也没有普及。
通过上述网络问卷调查与文献调查可知,图书馆图片数据库着作权保护现状主要有两方面的问题:一是使用者缺乏基本的着作权常识;二是建设者对图片数据库着作权防控措施不到位。
2.2 问题分析
图书馆图片数据库着作权保护最主要的目的是防范侵权。在回答"防范图片侵权您有何建议"的问题时,图书馆从业人员在网络问卷调查中的答案可归类整理为(见图3):(1)普及着作权知识,包括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培养人们的着作权意识、提升防范意识、着作权法的培训等;(2)惩罚管理,包括提高图片侵权惩罚力度、给予循序渐进式的惩罚(如教育-罚款-撤职处分)、采取法律手段等;(3)申请法律保护,包括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制度、聘请法律顾问、咨询律师等;(4)诚信合法使用,包括规范图片使用、在作者同意的情况下提供图片版权购买渠道、使用自有版权图片或经授权后使用、标注版权声明、建立使用法律维护权益等;(5)采用技术手段,包括建立图片数据库、图片查重系统、加密、区块链技术、添加水印等。
通过图书馆从业人员解决问题的方法可以看出,图书馆图片数据库着作权保护存在着作权知识薄弱、惩罚管理力度不够、法律保护缺位、诚信欠缺、技术手段使用不科学等问题。首先,图书馆应"普及着作权知识",只有拥有基本的着作权常识,才能够做到尊重他人的着作权,并充分保护自己的着作权不受侵犯。由于图片侵权案件多为当事人缺乏着作权常识所引发的非主观侵权,故应将全民着作权知识普及作为普法教育的重点内容。其次,图书馆要"诚信合法使用",不少图片着作权侵权案件都对故意采取假冒、篡改手段等主观上故意侵权的当事人惩罚力度不足,客观上得大于偿,故无法遏制侵权行为。尽管各行各业都提倡加强诚信建设,构建诚信社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以下简称《着作权法》)中并没有加入诚信原则[6],而法律本身存在的缺陷无法用道德来弥补。
3 图书馆图片数据库着作权的法理分析
3.1 相关概念的法理分析
着作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综合2010年版《着作权法》第二条、第三条可知,着作权是指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简言之,就是作者对作品的权利。同时,根据该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享有着作权的人不仅包括作者,而且还包括其他依法享有着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果图书馆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品由图书馆主持,代表图书馆的意志创作,并由图书馆承担责任,图书馆可被视为作者,享有着作权。如果图书馆并非法人或其他组织,设立或图书馆所附属的适格主体将作为着作权的主体,享有着作权。如,公立大学一般是事业单位法人,因此对于公立大学下设的图书馆创建的图片数据库,该大学享有着作权(以下为表述方便,将上述情况统称为图书馆的着作权)。
图片数据库是将图片进行选择、编排、分类、整理等汇编而成,具有独创性,可以称为着作权法上的作品。如果是图书馆主持创建的图片数据库,代表图书馆的意志创作并由图书馆承担责任,图书馆可以作为该图片数据库的作者,享有着作权。根据《着作权法》第十条,图书馆可以许可他人行使着作财产权,并依照约定或者法定获得报酬,也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着作财产权,并依照约定或法定获得报酬。因此,在通常情况下,使用图书馆图片数据库应当经图书馆的同意并订立许可使用合同,如侵犯图书馆的着作人身权或财产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2 图书馆着作权保护遵循原则
3.2.1 合理使用原则
图书馆自建图片数据库所用的图片资源主要包含以下3种:(1)自身享有着作权的图片资源;(2)依照合同使用的图片资源;(3)依法进行合理使用的图片资源。需要强调的是,图书馆在建设图片数据库和行使图片数据库着作权时,都要注意避免违约或侵权的问题。其中,在"依照合同使用图片资源"时,要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使用,避免违约。"合理使用图片资源"则要严格遵守《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七条及《着作权法》第二十二条关于合理使用的规定,不得违背合理使用中"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获得经济利益"的原则,并且不得侵犯着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即图书馆虽对其图片数据库整体享有着作权,但是,在建库或行使该权利时不得侵犯构成图片数据库单个作品着作权人的利益。
3.2.2 利益平衡原则
我国着作权法的基本理念是充分保护作者的合法权益,调整人与人之间的着作权法律关系,在保证作者获得足够尊重及物质回报的同时,使得其作品可以被充分利用和广泛传播,进而促进社会文明进程向高阶层迈进。在媒体融合时代,网络图片作品的传播和使用方式发生了变化,图片的创作者同时也是图片的传播者。而作者的权利保护和作品的传播利用历来是着作权法中互相制衡的两个方面,只有在利益平衡的条件下,各方才能达成利益最大化的共赢,进而促进创新的发展。图书馆作为"保存人类记忆"的公共需求产物,以知识自由、知识平等、知识共享、知识进步为追求的最高公共目标[7].只有在利益平衡的链条中一直秉持该"最高公共目标",图书馆才能保障公众平等获取知识和信息权利,实现知识共享。
4 图书馆图片数据库着作权保护策略
4.1 强化自身着作权保护意识
图书馆应当从研究《着作权法》等我国现行的相关着作权的法律规定入手,树立并强化自身的着作权保护意识,争取利用法律知识对本馆自建图片数据库进行着作权分析,明确权利类型、权利归属和权利保护期限等问题。同时,图书馆还要理解并熟练掌握《着作权法》中的合法使用、权利限制等相关制度。
4.2 通过订立合同、法律告知书保障权利
图书馆可以在建立图片数据库时嵌入格式合同,其中包括约定权利义务内容、许可使用范围、使用期限、使用费用等。对于涉及主要权利义务内容或特别约定的条款,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醒读者注意,如在系统中设置读者必须手工输入的声明条款,声明内容为"本人已经完全理解并同意合同的约定,签订本合同是本人真实的意愿表示".读者只有完成阅读并手动输入声明内容后才可以确认签订本合同,开始使用图片库。如果涉及使用费用,则需要事先完成该收费合理的许可审批,如在系统中绑定收款二维码,读者可以通过扫码直接完成线上缴费。完成上述操作后,页面跳转到图片数据库的主页,读者可以依约使用数据库资源。另外,图书馆在图片数据库中还可以附带法律告知书、声明等文书,告知人们图书馆对该图片数据库享有着作权,并表明侵害该权利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类似的举措可以起到震慑作用,降低侵权行为的发生。
4.3 成立专门的着作权事务部
图书馆可以在组织机构中成立着作权事务部,对本馆与着作权相关的事务实行专门管理、专项负责。首先,在人员任用上,要选拔业务素质好、学历高的年轻馆员,通过专门的培训和学习,使他们掌握着作权法律知识。其次,要与律师事务所或所附属单位法律顾问建立起业务联系,遇到重大法律问题时可以与之咨询、让其决策。该部门日常可负责"许可使用合同"的草拟、申请着作权登记、制作并负责更新网上着作权公示栏,提供着作权事务咨询、进行着作权监测、诉讼维权等业务。
4.4 对图片数据库进行着作权登记
着作权保护的第一步就是对作品进行着作权登记。目前,江苏省、湖北省等在网上建有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会员登录后,可通过点击"数据中心"直接跳转到"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的服务平台上,再点击"我要登记"便可以在线上完成申请、审核、登记的流程,也可以直接登录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服务平台,完成上述操作。
在线着作权登记系统中的数字图片库是通过API与登记系统形成的互联,只要图书馆在图片库进行实名认证,便可将作品传到数字图片库。为提高效率,在此过程中可以进行批量申请。申请流程结束后,可以通过链接自动跳转到版权局官网,查看登记信息与下载着作权登记证书。该系统可以根据用户的申请发放纸质证书,按预留的地址准确送达[8].
4.5 利用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维护着作权
根据《着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二条,着作权集体管理,是指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经权利人授权,集中行使权利人的有关权利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的如下行为:(1)与使用者订立着作权或者与着作权有关的权利许可使用合同;(2)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3)向权利人转付使用费;(4)进行涉及着作权或者与着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等。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专门从事上述业务的组织,通常该类组织在管理会员作品方面有较为丰富的经验。图书馆应当选择具有公信力的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对图片数据库的着作权进行专业化管理,实现着作权的各项权能,免去各种因着作权保护不当而产生的困扰。
4.6 建立黑白名单制度
对多次侵犯本馆着作权的用户,可以将其违规违法行为记录在案。当达到违规标准时,对其进行违规惩罚,直至关闭服务,建立黑名单。如果涉及诉讼维权,相关的日志记录可以直接作为证据,用来维护图书馆的合法权益、�卫法律尊严、降低诉讼维权成本。
另外,也可以将用户的活跃程度和贡献转换成相应的积分[9],达到规定标准时建立白名单。根据积分扩大其使用权限并给予适当奖励,激励用户宣传图书馆数据库有关着作权的相关条文,签订有关诚信承诺书。
4.7 构建区块链数字着作权服务管理平台
构建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数字着作权管理服务平台可以有效解决图书馆图片数据库着作权保护面临的"侵权防控问题、收益问题、维权取证问题".因为区块链具有不可篡改的特性,图书馆可以准确完整地捕捉数据库中图片作品的任何信息变动情况。区块链中的智能合约可以自动规范所有权利的行使和追溯,降低维权成本,提高交易效率。区块链中共识信任的特点则可以方便图书馆在统一平台上管理所有的细分着作权授权情况,为作品提供更好的曝光机会和交易机会,平台侧链会详细记录用户的每一次阅读、上传作品行为[10].基于公有链的开放性,图书馆可邀请知识产权相关机构加入图片资源共建共享公有链,第一时间对原创资源产权进行认定,对用户的原创作品予以进一步的着作权认定[11].
4.8 为用户做好着作权法宣传与保护措施的指引
对用户进行普法宣传,将被动管理转化为主动遵守。图书馆可以采取多种宣传方式向用户普及着作权知识。例如在普法活动中,把着作权法作为重点宣传内容,聘请法律专家作专题讲座;开展有关着作权法的阅读推广活动;举办有关着作权法的知识竞赛;利用微博、微信、抖音等进行文字与视频宣传;在世界版权日与新着作权法草案通过时利用条幅、字幕宣传相关内容等;在本馆官方网站上设立专门的着作权法律宣传区,在该专区普及着作权法律常识。具体做法如下:可以考虑设立完整版和快捷版两个板块。在前者中,图书馆可以收集整理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所有关于着作权法的规定,制成专题,供用户点击阅读;在后者中,图书馆可以把与本馆采取的着作权保护措施相关的着作权法具体规定,制作成提纲或动画短视频,以方便读者迅速领会着作权法的核心。同时,图书馆还可以制作宣传短视频,从正反两个方面宣传《着作权法》,并实时公布法律政策、更新相关判例,在客观上起到预防警示作用。
另外,图书馆有义务指引用户在着作权保护措施的框架下,规范使用数据库。如果多个数据库采用了不同的保护措施,图书馆有必要在官网主页进行统一介绍,在读者点击采取保护措施的数据库时,立即跳转该数据库合规使用导引页面。如果已经登记了着作权,或已经委托专门的管理着作权组织,图书馆应当在页面中加入国家版权局、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网站超链接,使读者全面掌握动态信息,达到规范使用的目的。
5 结语
媒体融合时代带来了前所未有的信息传递大变革,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数字资源的信息传递优势愈发显现出来。现如今,每天大量的图文消息都在被新一天的图文消息覆盖,优质图片资源急需抢救性保护,对图书馆的图片数据库着作权保护提出了新的要求。在图书馆大力建设特色馆藏资源的趋势下,图书情报事业还任重而道远,无论未来如何发展,目前图书馆行业都要立足本职,夯实根基,跟上时代步伐,主动迎接信息变革的挑战。
参考文献
[1] 中国裁判文书网。裁判年份[EB/OL].[2020-05-17].http:∥wenshu.court.gov.cn/.
[2]杨思洛,杨依依。省级公共图书馆特色数据库建设调查分析[J].图书馆,2019(8):104-111.
[3]王祝康。公共图书馆自建特色数据库版权管理探析[J].图书馆工作与研究,2016(12):31-36.
[4]占春红。国际视野下图书馆自建数据库着作权保护[J].情报探索,2017(7):88-91.
[5]何瑞。海峡两岸图书馆网站版权政策比较研究[D].郑州:郑州大学,2014:58.
[6] 冯晓青。新时代中国特色知识产权法理思考[J].知识产权,2020(4):3-15.
[7]王子舟,刘金,袁俊华,等。图书馆如何重塑自身的公益形象---有关图书馆收费问题的讨论[J].图书馆建设,2005(6):5-11.
[8]张佩琪。媒体融合时代新闻作品的着作权保护路径创新---基于陕西省新闻行业着作权保护的调研分析[J].法制博览,2019(19):174-176.
[9]李业根。网络文库用户激励机制及其对图书馆自建数据库的启示[J].图书馆工作与研究,2018(11):76-80.
[10]聂静。基于区块链的数字出版版权保护[J].出版发行研究,2017(9):33-36.
[11]罗孟儒,袁小一,熊拥军,等。基于区块链的高校图书馆馆藏资源建设探析[J].图书馆工作与研究,2020(4):90-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