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日本宣布无条件投降后不久,盟国便开始组建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对日本战犯进行审判,史称“东京审判”。从逮捕日本战犯到法庭常规审理,中国的报纸和杂志等媒体对东京审判进行了不同程度的关注。在将近三年的漫长审理过程中,尤其是最终判决书宣读完毕后,中国媒体表达了对审理过程及结果的态度,认为此次审判虽然将一批甲级战犯判处极刑,但没有追究天皇的战争责任是最大的败笔。本文试图从民国媒体的报道中来探讨民国时期有关东京审判的舆论倾向。
关键词:民国; 媒体; 东京审判; 日本战犯;
1945年8月15日,日本正式宣布无条件投降。消息传到中国,举国欢腾,人们纷纷奔走相告。从九一八事变到日本投降,中国经历了14年艰苦卓绝的抗日战争,付出了死伤军民3500万,直接经济损失1000亿美元,间接经济损失达5000亿美元的代价。战争甫一结束,审判发动侵略战争的日本战犯便被提上了议事日程。根据《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日本投降书》及莫斯科三国外长会议的决议等一系列国际文件,驻日盟军最高统帅部决定设立军事法庭,依法审判日本战犯。1946年1月19日,驻日盟军最高统帅麦克阿瑟公布了《设置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特别通告》,该《通告》的发布标志着“东京审判前期准备工作的结束和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正式成立。”[1]随后,盟军最高统帅部公布了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宪章,继而任命了法庭的各国法官,正式着手起诉和审判日本战争罪犯的工作。这次审判“不是一次普通的审判,因为我们正在此进行一场文明社会坚定不移地防止整个世界被摧毁的战斗,此次审判是它的一个组成部分”。[2]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于1946年4月29日接受国际检察局提交的关于日本甲级战犯起诉书,5月3日正式开庭审理,1948年11月12日判决书宣读完毕。在这漫长的近三年时间里,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开庭818次,仅英文庭审记录就多达4.8万余页,法庭传唤了12个国家的419名证人出庭作证,共有779人向法庭提交书面证词,有关证据资料达8000件,其中仅检方提交的证据资料即达21万余页,辩护方提交的证据资料亦近2.7万页。对于这次创历史记录的国际审判,当时中国国内给予了一定的关注,各类报纸期刊等媒体均进行了不同程度的跟踪报道,表达了对于这次国际审判的态度。
一、审判之社会政治意义大于法律意义
审判日本战犯,对于被侵略国尤其是中国而言意义非凡。东京审判将日本对中国的侵略时间确定为1928年的柳条湖事件,长达17年。全面侵华战争爆发后,日军屡次违反《日内瓦公约》等战争法规和人道主义规则,在中国实施细菌战、毒气战,进行惨无人道的大屠杀,尤其以南京大屠杀最为典型。东京审判判决书确认:“在日军占领南京后最初六个星期内,南京及其附近被屠杀的平民和俘虏,总数达200000以上。……这个数字还没有将被日军所烧弃了的尸体,投入长江,或以其他方法处分的人们计算在内。”[3]同时,日军还大规模有组织地实施“慰安妇”制度,强征多国妇女充当日军“慰安妇”。“慰安妇”制度在日军所占领的中国22个省区全面推行,甚至在前线阵地都设有临时慰安所。仅中国就有人数高达20万的女性沦为日军的性奴隶。如果发动战争的日本战犯得不到应有的惩罚,国际和平与正义将荡然无存,中华民族的民族情感也定将难以平复。“东京国际法庭所定的目标,并不只限于严峻惩罚煽动侵略战争的罪犯而已,大家更期望这种审判会对全世界人士显示出日本帝国主义侵略的本质,并显示出传播这种侵略的那些势力的本质,这样子对于以民主精神再教育日本人民一事就会有所贡献;这种审判应该成为对于今后一切僭望世界霸权者的一个警告。”[4]因此,日本战犯审判的政治意义显得尤为突出。
对于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审判日本战犯,当时国内的舆论主要基于惩戒发动战争的首犯并教育日本人民的角度。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中方法官梅汝�H有一句话流传甚广,他说:“我不是复仇主义者,我无意于把日本军国主义欠下我们的血债写在日本人民的账上。但是,我相信,忘记过去的苦难可能招致未来的灾祸。因此,对于发动战争的首要战犯必须得到严惩。”严惩发动战争的日本首要战犯自不必多说,但更多的则是通过审判来教育广大的日本人民,警示后人。因此,“审判战犯之主要目的,并不在报复,而在使后人有所惩戒。”[5]“战犯审判的意义,政治重于法律。换言之,战犯的必须加以审判及处刑,与其说是由于法律的理由,毋宁说最重要的还在政治的理由。”[6]
国民政府官方媒体《中央日报》,对东京审判有着系列的跟踪报道,反映出国民政府对日本战犯审判的关注。1945年10月22日,《中央日报》发表《处置日本与安定远东》社论,表达了对日审判的基本态度。社论认为对日本应“采取一种合理适当的处置,以谋根绝侵略的火种,保证永久的和平……”并从远东安定的大局出发,提出了中国政府对处置日本的三点希望:
第一、管制日本必须严格而彻底,但须于消极中含有积极地作用。盖此次掀动世界大战,使人类于二十余年之间两受战争惨祸的:在东方是日本,在西方是纳粹。因此,日本应与纳粹同科,方可确保远东的安定,防止侵略死灰的复燃。但我们在消极工作中必含有积极地作用,必须使日本民族在深切惩创中发生觉悟,日本民意在积极鼓励中得到新生。蒋主席所主张的让日本民意来决定天皇的命运,是一种测验,一种有力的鼓励与启发。只有日本民主自由的民意能够有所表现,才是日本侵略主义真正消除的明证。
第二、远东咨询的机构,必须及早成立,切实磋商。是项咨询委员会,原定于本月二十三日开幕,现因参加国代表旅途的困难等原因,将延期至本月三十日举行,我们希望此会能够不再延期,并希望有关各国届期一致参加,共同讨论,以切实规划实施日本投降条款的政策,及其具体步骤,并进而普泛交换关于安定远东一般问题的意见,在安定远东的大前提下,合理解决处置日本,及由处置日本而引起的一切问题。
第三、有关远东问题的各国,尤其是各主要盟国,对于处置日本与安定远东的一切问题,要有适宜的分工与基本的合作。我们知道日本的侵略毒素,经过了历史性的长期传播,受祸与中毒的区域,绝不限于日本本土,广泛的说,日本军阀从前所唱“大东亚共荣圈”的范围,就是日本散播侵略毒素的理想范围。遭受日本侵略毒祸的区域,既极广泛,因此我们消毒与重建的工作,也不能以处置日本本土满足,而需要在这广泛区域中,从事于分工与合作。昨日美国国务院远东司长范宣德氏发表远东政策的演讲,广泛论及对日对韩以远及对东南亚最近事态的各种政策,尤其致意于协助我国,俾发展为同意强大合作与民主的国家,并认我国为美苏在远东所谓桥梁。美国当局对我协助的诚意,固可佩慰;同时我国如能对远东盟国的合作,有所尽力,藉以促进远东整个的安定,以尽其本身应尽的责任,尤符合于我们的初衷与愿望。只有在合作的原则之下,来分工处置日本与安定远东,才能实现联合国共同的利益与目的。
总之,日本的处置,即有关于远东整个大局的安定,远东的安定,更有关于世界整个大局的安全。现在处置日本的工作在麦克阿瑟元帅的主持之下,已经有了相当的成效;而远东咨询委员会开会在迩,更将进一步的求一般远东问题的合理解决。我们希望由此促进各主要盟国间更密切的合作,在联合国共同的目标与利益的大前提下,彻底处置日本,并解决有关远东安定的一切问题。[7]
其他报纸和期刊也纷纷表达对东京审判的看法。尤其是在法庭审理有关南京大屠杀案时,媒体对于这一震惊世界的惨案给予了极大的关注度。各类证人出庭作证,控辩双方唇枪舌剑,在报刊上均能看见详细报道。《申报》曾报道:“远东国际法庭今日继续开庭,许传音博士出庭作证,叙述日军在南京暴行。略谓,一九三七年南京沦陷后,日寇逞其暴行,平民被杀者达二十万人以上。死难者之妇女及受伤之人不计其数,房屋被恣意破坏或焚烧,路见中国平民,即加杀戮,凡在军役年龄之人均被带走,遭集团枪杀或焚烧。”[8]这只是诸多报道中的一条。但是,从这一报道的详细程度即可窥见人们渴望了解东京审判的过程。对于日本甲级战犯的侵华罪责,各类报刊进行了大量的跟踪报道,体现出国人对严惩侵华首犯的期待。就连大川周明在法庭上拍打东条英机的光头,《中央周刊》详细写道:“这一天最大的丑态,是三时三十七分,大川周明突然打东条的光头两次,被MP拉出庭外。”[9]《大地周报》对此进行了详细的解读。文章认为大川周明作为日本法西斯主义的理论鼻祖,把日本失败的责任怪在东条英机的身上是不合适的,“与其痛殴东条,不如痛殴自己,反为适当。”[10]
1948年12月23日,甲级战犯东条英机、土肥原贤二、广田弘毅、板垣征四郎、木村兵太郎、松井石根、武藤章在巢鸭监狱内被处绞刑。国民政府对上述日本战犯处以绞刑表示支持。第二天,《中央日报》详细报道了七名甲级战犯的行刑过程,报道称:“美陆军军医于麦克阿瑟邀请之中国代表团团长商震及盟国委员会其他人员监视之下,于午夜后七分半宣布土肥原业已毙命,其后三分钟东条英机亦宣告毙命,武藤章及松井石根出于同时处绞刑之第一组四人中。九一八事变时任关东军参谋长之板垣征四郎,前首相广田弘毅及木村兵太郎,均在第二组。”[11]
日本甲级战犯得到了应有的惩罚。按照驻日盟军最高统帅部的设想,这次审判的甲级战犯仅仅是第一批,后面还会有第二批、第三批等。但是,由于国际形势的迅速变化,美苏两极格局逐渐形成。美国不愿将日本继续打压下去,而是逐渐有了扶植的倾向。仅这次日本战犯的审判工作就一再拖延,致使审判进行了近三年的时间。对于其他被逮捕的日本战犯,盟总竟陆续释放了。这次日本甲级战犯的审判结束意味着以后不再有日本甲级战犯的审判了。对此,梅汝�H感慨道:“余确已察觉,鉴于过去二年来世界情势之急剧变化,东京之审判已失却其政治上之大部意义。但余深望其不致失去其在法律及历史上之意义。”[12]
虽然长时间的审理过程使得东京审判的效果有所减弱,但无论如何,东京审判的意义是不容抹杀的,尤其是社会政治上的意义。“此次战犯之审判,不仅为法律应用之问题,而且是人类欲求社会和平生活之必然要求。”[13]对于中国而言尤其如此。这是近百年来中国第一次站在敌国的领土上对侵华战犯进行审判。并且在最终的判决中,侵华首犯得到了应有的惩罚,达到了惩罚战争首犯、教育世界人民的效果。
二、天皇未被审判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开庭时审理了28名日本甲级战犯,最终宣判的有25名[14]。对于日本甲级战犯身份的确认,国际检察局着实下了很大的功夫。梅汝�H认为,甲级战犯应该符合两个特征:“一是他们的地位很高,权力很大,属于国家领导人的范畴;二是他们都犯有纽伦堡和东京宪章中所规定的‘甲项’罪行——破坏和平的罪行,亦即策划、准备、发动或实施侵略战争的罪行,而这种罪行是法庭所认为的‘最大的国际罪行’,是‘包括全部祸害的总和’的罪行。”[15]因此,首批28名甲级战犯不是身处高位,就是犯下了“甲项”罪行。梅汝�H在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第一次正式开庭时看见这28名甲级战犯时,在日记中记载:“这些人都是侵华老手,毒害了中国几十年,我数百万千万同胞曾死于他们的手中,所以我的愤恨便是同胞的愤恨。我今天能高居审判台上来惩罚这些元凶巨憝,都是我千百万同胞的血肉换来的,我应该警惕!我应该郑重!”[15]梅汝�H是这么想的,也是这么做的。侵华的首犯松井石根、板垣征四郎等被判处极刑与他的努力是分不开的。
熟悉日本国情的中国注意到了一个非常不寻常的现象,即日本天皇并未出现在东京法庭的审判席上。日本投降不久,就有天皇将会接受法庭审判的传闻。《中央日报》曾报道称:“麦克阿瑟元帅总部之战犯组主任卡本德上校向报界称:日皇及各皇室非可免受审之战犯审判者,倘获充分证据,则战犯委员会亦将加以审问,盟国调查日皇时,非以其个人行动为断,而需研究日本政府之档案,日本之投降条件中,并无禁止审问天皇之一条……”[17]可见,此时日本天皇并未排除在战犯审判之列。
随着形势的变化,美国出于政治因素的考虑,逐渐将天皇保护起来,对于要求审判天皇的呼声也置之不理。对此,中国舆论几乎一边倒地表达了对日本天皇免于起诉的不满,“东京军事法庭第一大错误,便是逮捕战犯时,漏了日皇。”[18]
首先,日本天皇不被法庭起诉违背了《波茨坦公告》。美国占领日本后,为了便于统治而将天皇保留了下来并免于起诉,利用的恰恰是天皇在日本国内的威信。对此,驻日盟军总部虽然进行了解释,但是理由过于冠冕堂皇,不能令人信服。因为“日本尚在同盟国管制之下,一切都应按照波茨坦宣言行事,自是正理,可是裕仁以不受审判一事,在波茨坦宣言中找不出这种‘政治的理由’。”[6]对于盟总的解释,金学成一针见血地指出:“盟总的所以不取严厉的措施,无非通过裕仁的保留,而对日本保留反对势力作最有力的扶助。”[6]其次,日本天皇裕仁与日本天皇制度不是一回事,裕仁接受审判与天皇制度并不相悖。潘世宪认为:“日皇是否是战犯的问题,在我们看来,与日本是否应该保留天皇制度问题根本是两件事,在开罗会议中我国曾承认日本的政治制度应该由日本人民来决定,这里的政治制度当然包括天皇制度在内的,我们认为日皇应该算战犯与日本应否保留天皇制度是两件事,而日本人则认为这是不可分割的一件事,因为我们把日皇看做一个人,而日本人民迄今为止,心目中仍拿天皇当作不可侵犯的象征。这象征是绝对不会犯罪的。”[18]也就是说起诉天皇就等于否定天皇制度,这明显不可相提并论。最后,不起诉天皇是对日本人民的毒害。孟宪章认为:“天皇为日本陆海军统帅,行政首脑,神道教教主,且以一身而兼大财阀与大地主。他主持御前军事会议,颁布宣战诏书,并鼓励士兵作战。天皇实在是天字第一号的战犯。”[12]但是,日本国民对天皇到了一定的迷信程度。“将日皇列入战犯而加以拘逮审判,正是纠正日本人民奇异思想的最好办法。”[18]天皇不被起诉,不经审判,那么天皇的战争责任就无法让日本国民清楚地了解。日本人民仍然沉迷于对天皇的崇拜中,这是非常危险的事情。“在战后这些指导者仍不负责任,这是对国民道德的更大的毒害。今日日本社会的指导者阶层,说什么国民道德的颓废等等,而把罪责归之于国民自己,这完全是把事情的本末颠倒了的话。”[24]但是,作为“天字第一号”战犯的日本天皇没有被远东国际军事法庭起诉。对于天皇逃避战争责任,日本学者细川嘉六感叹道:“如果天皇是重责任的话,则自行退位,并且不立后继者,这不是理所当然的吗?”[24]中国也有学者指出:“日本的天皇,明明是日本人民黩武主义的根源,种族优秀论迷信的标本,决不能听其自生自灭。”[26]
虽然质疑声和反对声很多,但是天皇的确逃脱了审判,这实在是东京审判中的最大败笔。
三、审判结果未尽如民意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宣布了对25名日本甲级战犯的刑罚以后,国内媒体纷纷发表看法。有的媒体认为:“此次判决在大体上,尚能差强人意,例如东条,广田,板垣,土肥原四人都以破坏和平策动侵略战争罪名判处死刑,松井,武藤,木村三名则以策动战争并指挥暴行罪名论死,其他被告则判处徒刑,无一幸免,足为从事侵略者作一警告,颇为一般舆论所称许。”[27]《申报》于1948年11月13日,即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宣布最终判决后的第二天,刊登了题为《命运判决》的报道,将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对25名被告的判决结果详细列出。11月14日,《申报》又发表了题为《日本战犯的宣判》社论。该社论首先对判决结果表示满意,认为“这是一件具有历史性的大事件,我们对于这事件的宣告听来,自然感到完全的满意。”[28]同时,社论对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不追究日本天皇裕仁的责任和麦克阿瑟元帅准备接受战犯的减刑申请感到惊愕与不安。社论还对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判决发表三点感想:第一,社论认为被定为甲级战犯的被告,都犯有破坏和平罪,相较纽伦堡审判而言,东京的判决量刑较轻;第二,社论认为日本天皇裕仁是战争的祸首,不起诉天皇裕仁,难以服众;第三,社论认为驻日盟军统帅部不应滥用权力为战犯减刑。这篇社论表达了中国民众对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判决的遗憾。
国内舆论对东京审判结果的担忧不是没有道理。在东京审判过程中,尤其是在东京审判判决结束后,盟总释放了一批又一批日本战犯,其中包括许多重要的侵华战犯,对此“遭受侵略达数十年之久的中国人民的内心里,便不由得发生不平之感,说真切些,这种不平之感留在内心里,便是仇恨的根苗。”[18]特别是对法庭判决书很少提及天皇的战争责任充满不满。国内媒体认为,东京审判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结果,是因为法庭的主导权完全掌握在美国手中。而美国出于国家战略的考虑,一面审判日本战犯,一面又暗地扶持日本。“东京裁判,所以违反波茨坦宣言精神,不能伸张公理与正义,实由于一切大权操于美国,而美国政府在独占资本操纵下,正想将日本建为远东防共防苏堡垒,遂不惜对昔日战犯,百般宽容,甚至还想于一日美苏战争爆发时,利用彼等作为美国之忠实战友。”[5]
在量刑问题上,国内舆论也有自己的看法。25名日本甲级战犯中7人被判处绞刑,16人无期徒刑,2人有期徒刑,全部被科以刑罚。对于东条英机、板垣征四郎、广田弘毅,松井石根等7人被判处死刑,大家都认为他们是罪有应得。但是其他甲级战犯,“按其过去的罪行,均有处死的必要,而此次东京战犯法庭,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不论从任何角度来说,均失之太宽了。”[27]在日本的战争罪行中,日本侵华时间最长,作恶最多,因此侵华战犯也最多。除了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审判的甲级战犯外,其他许多乙、丙级战犯也在中国犯下了滔天的罪孽。如引渡回南京的日军第六师团长谷寿夫,进行杀人比赛的军官野田毅和向井明敏等,都在中国法庭接受审判并被判处死刑。但这毕竟是一小部分战犯。还有许多战犯虽然被盟总逮捕了,在美国的庇护下却逃脱了审判,有些甚至重新获得公职,当上国家领导人。这使得国内舆论对东京审判的量刑产生了严重的不满。
此外,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审判的日本甲级战犯是军事、政治、文化领域的主要人物,经济领域的大财阀一个也没有出现在审判席上,他们同天皇裕仁一起逃避了法律的审判。发动战争是需要强大的物质基础的,日本的对外侵略战争如果没有国内的这些大财阀做后盾,提供战争物资,是不可能持续十多年。“日本大资本家,如三井、三菱、住友等独占资本之首脑依然逍遥法外,不仅设法避免处罚,并图保持其资本以及在‘和平基础’上组织其企业。”[32]财阀逃避惩罚,不能不说是东京审判的另一个缺憾。
对于东京审判暴露出来的问题,大家纷纷提出自己的建议。其中,以孟宪章的七点主张最具代表性,摘录如下:
(1) 应督促远东法庭,遵守神圣的国际文告,与法官庄严的责任,迅速而公正的处罚二十五名甲级战犯。
(2) 为了维护人类正义,给野蛮以致命的打击,并防止日本军国主义复活计,我们主张对其他日本战犯,以新的机构,新的制度去审判,藉加以严厉的处罚。
(3) 关于乙丙级以外的次要战犯,原则上固可不予审判,仅仅将追放于公职之外,以示宽大。
(4) 对于与我国关系密切之战犯,如影佐祯昭等,应力争引渡至我国审判。
(5) 对于侵华要犯冈村宁次,投降三年后始行审判,已嫌过迟,既经拘询,即应认真审判,不能在与人以虎头蛇尾之恶印象。
(6) 国防部除南京外在各地设立之战犯军事法庭,以及由国防、外交、司法、行政各部联合组成之战犯处理委会,刻已相继结束,闻南京战犯法庭战犯审理工作,亦将于九月底正式结束。此似将与人以不再审判战犯之不良印象。应即展期至对日和约缔结以后。
(7) 关于对日和会,已因美国故意拖延,并先造成日本复兴的既成事实,而无期延搁下来。倘对日和会还要举行,我们主张在和约中必须有设立机构继续审判日本战犯的规定。因为根据国际法惯例,如果在和约中没有反对规定,则和约一成立战犯便将全被赦免。至于原在进行审判的战犯,当然更不能因为和约的成立而加以赦免。[5]
这些主张提出了对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及各级日本战犯审判中存在问题的合理性建议,体现了追究日本战犯战争责任的决心。这是中国民众的真实思想反映,同时也表达了对和平的渴望。
总体来说,国内媒体对东京审判的不同方面关注,是我国遭受日本侵略之深,要求严惩侵华战犯的真实反映。东京审判虽有不足之处,但是作为审判参与国之一的中国,在法庭的审理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舆论对此大都是持肯定态度。当然,当时的媒体也说出了对东京审判的不满和担忧,并提出了一些合理的建议。这些对今天研究东京审判仍有很大的借鉴意义。不管怎样,东京审判惩处了一批发动战争的主要战犯,起到了一定的教育作用,在政治、法律、历史方面均产生了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宋志勇:《东京审判与中国》, 《抗日战争研究》2001年第3期。
[2] 《总检察官基南的开庭词》, 张宪文主编:《南京大屠杀史料集》第29册, 杨夏鸣、张生编:《国际检察局文书·美国报刊报道》, 凤凰出版传媒集团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 第57页。
[3]张笑林节译, 向隆万、徐小冰等补校译:《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判决书》, 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15年8月版, 第512页。
[4] 《东京审判的目的何在?--<红星报>专文》, 《新闻类编》1947年第1605期, 第4页。
[5] [30][33]孟宪章:《东京审判日本战犯的悲喜剧》, 《舆论》1948年第1卷第2期, 第8、8、9-10页。
[6] [19][20]金学成:《远东法庭为什么不审裕仁?》, 《新中华半月刊》1949年第12卷第2期, 第16、15、17页。
[7] 《处置日本与安定远东》, 《中央日报》1945年10月22日, 第二版。
[8] 《南京大屠杀案暴露日寇施兽行惨绝人寰平民死难者达二十万众》, 《申报》1946年7月27日, 第三版。
[9] 郑学稼:《东京战犯法庭及其工作 (上) 》, 《中央周刊》1947年第9卷, 第16页。
[10] 江湖卖卜盲人:《大川周明在法庭上痛殴东条英机》, 《大地周报》1946年第5期, 第2页。
[11] 《东条土肥原等在监执行绞决我代表商震曾监视行刑》, 《中央日报》1948年12月24日, 第三版。
[12] [22]孟宪章:《东京审判失却任何意义》, 《世界知识》1948年第18卷第10期, 第11、12页。
[13] 袁祥基:《东京战犯审判之回顾与检讨》, 《新中华》1948年第6卷第13期, 第9页。
[14] 松冈洋右和永野修身在法庭审理期间患病身死, 大川周明被确诊为精神病免于起诉, 因此判决书中没有此三人, 故为25人。
[15][16]梅小�H、梅小侃编:《梅汝�H东京审判文稿》, 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13年11月版, 第156、103页。
[17] 《日本战犯将受审发动侵华分子亦在内审判日皇待调查证据后定夺》, 《中央日报》1945年10月22日, 第二版。
[18] [21][23][29]潘世宪:《我看东京审判》, 《时事评论》1948年第1卷第11期, 第8、8、8、7页。
[24] [25][日]细川嘉六着, 李辛译:《东京审判终结与天皇的责任》, 《亚洲世纪月刊》1948年第3卷第5期, 第31页。
[26] 梁父:《驳战犯东条英机的狡辩》, 《太平洋杂志 (北平) 》1948年第2期, 第9页。
[27] [31]何任清:《评东京战犯法庭对日本甲级战犯的判决》, 《智慧》1948年第60期, 第7页。
[28] 《日本战犯的宣判》, 《申报》1948年11月14日, 第三版。
[32] 《远东国际法庭公审日本战犯》, 《上海十日》1946第2期, 第1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