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 共享经济这种新兴的商业模式已初具规模。然而由于现行的税收征管法律适用于传统经济模式, 进而导致了大量的税收收入流失。因此, 本文以Airbnb和途家为例, 分析出在线短租商业模式, 进而分析出在线短租领域存在纳税申报义务的责任承担、税务登记规则等税收征管问题, 并通过文献法发现其他领域的共享经济活动也存在相似的问题, 最后根据研究出的问题提出建议, 旨在为完善共享经济商业模式的税收征管问题提供一些帮助。
关键词:共享经济; 在线短租; 税收征管;
共享经济作为一种新的商业模式, 因其交易模式影响范围广, 活跃程度高的特点, 备受消费者追捧和市场关注。国家信息中心数据显示, 2018年我国共享经济市场交易额达29420亿元, 比上年增长41.6%, 平台员工数为598万, 比上年增长7.5%;共享经济参与者人数约7.6亿人, 其中提供服务者人数约7500万人, 同比增长7.1%.报告预测, 未来三年, 我国共享经济仍将保持年均30%以上的增长速度, 在稳就业和促消费方面的潜力将得到进一步释放。根据以上数据可以得出, 共享经济在我国已形成一定的规模, 意味着共享经济会带来巨大的税源。然而我国目前的税收征管法律适应于传统经济, 导致这一新兴商业模式的税收核心要素难以确定, 在税收征管上存在着较大的争议。因此, 本文以在线短租为例, 利用规范分析法、文献综述法等方法对该领域共享经济涉税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 为完善我国税收征管法律适应共享经济提供一些建议, 从而防止大量税收收入流失。
图1 共享经济商业模式图
1 共享经济一般商业模式分析
共享经济是一种多次改变闲置资源使用权创造价值的经济模式, 其主要特点是包括一个由第三方创建的、以信息技术为基础的市场平台, 个体可以借助这些平台, 交换闲置物品, 分享自己的知识、经验, 或者向企业、某个创新项目筹集资金, 其中经济关系到商品、服务的需求方、供给方和共享经济平台三大主体。共享经济平台作为纽带, 连接商品或服务的供需双方, 并利用移动LBS应用、动态算法与定价等一系列机制的建立, 使得供给与需求方通过共享经济平台进行交易。
1.1 共享经济商业模式的基本组成要素
共享经济商业模式的基本组成要素由4个部分组成, 分别为主体要素、市场要素、组织要素、核心要素。其中主体要素可以根据范围的大小, 将其划分为个人主体、企业主体和国家主体;市场要素包含交易主体和交易对象, 交易主体是指个人、企业和国家, 既是共享经济的供给方, 也是需求方, 交易对象是指闲置的交易资源, 包括物品、无形资产等;组织要素起到连接各主体和保证共享经济顺利进行的作用, 其主要为征信企业、第三方支付等;共享经济能够顺利进行是以核心要素为基础的, 主要是指第三方平台。不过,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人们想象力的提升, 共享经济的基本组成要素也会随之丰富起来。
1.2 共享经济的商业模式
根据上述共享经济商业模式的基本组成要素的分析, 可以得出共享经济的商业模式如图1所示。其商业模式具体可以表现为房屋租赁模式、汽车共享模式、单车共享模式、金融共享模式等。
2 共享经济商业模式的税收征管问题
如上所述, 虽然共享经济的商业模式存在相同点, 但是针对不同领域, 共享经济的商业模式各不相同。因此, 针对不同领域的共享经济税收规则应取决于其自身商业模式特点, 在共享经济纳税规则的总原则下, 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本文通过查阅资料法和文献法得出, 目前针对交通领域下的共享经济税收征管问题研究较多, 而对于网络短期租房服务的研究较少, 所以本文以在线短租为例, 研究共享经济视角下的税收征管问题。
2.1 在线短租商业模式分析--以Airbnb和途家为例
按照共享房屋来源的不同, 可以把共享房屋的种类分为两种, 一种是来自于个人用户, 即这种模式为c2c模式, 其为共享房屋的主要形式, 代表的公司有美国的Airbnb、国内的蚂蚁短租和小猪短租。由于美国的Airbnb发展较早并取得了成功, 并且发展到今天为止已有了固定的模式, 因此本文选取Airbnb作为例子, 分析c2c模式下的在线短租商业模式;另外一种是来自于商户, 企业按照一定的标准把这些商户的房屋整合起来, 在共享平台上进行租赁活动, 这种模式成为b2c模式, 代表的公司有美国的HomeAway和中国的途家。在这种模式下本文选取中国的途家作为例子, 分析b2c模式下的在线短租商业模式。
Airbnb的商业模式分为价值模式和盈利模式两部分进行分析。其中, Airbnb的价值模式是为房屋的出租构建了一个共享平台, 在此平台上租客可以找到房源, 房主实现出租自己的闲置房屋, 在这一过程中不仅可以解决双方的交易, 还创造了价值。根据Airbnb的官网数据显示, 其盈利来源主要有三种途径。第一种是来自于租赁房, Airbnb会收取租赁房3%的手续费;第二种来源于租客6%至12%的手续费;第三种是Airbnb会向周围的饭店、咖啡馆等收取相关的广告费。通过以上分析可以总结出, 在c2c模式下在线短租商业模式涉及三个主体, 即资源供给方、资源需求方和共享平台。其中, 共享平台会向资源供给方和资源需求方收取手续费作为部分获利的来源, 资源供给方会向资源需求方收取一定的房屋租赁费用作为获利来源。但是资源供给方和资源需求方并不是固定的, 即资源供给方也可以是资源需求方, 资源需求方也可以是资源供给方。
而途家网的商业模式是资源供给者将暂时闲置的房屋在途家网这个平台上管理, 并且在管理期间房屋的所有事项由途家网承担, 所获取的利润由途家网和资源供给者平均分摊。其中, 资源供给者主要分为自营房源 (来自开发商或个人闲置的房屋) 和第三方酒店房源 (与品牌酒店、房屋中介进行合作) 两种。对于不同性质的房东, 途家网采取了不同的收费方式。对于自营房源的资源供给者, 途家网将获得的利润与其平均分摊;对于酒店房源的资源供给者, 途家网将获取的利润通过向其收取手续费进行分成。综上可以看出, 在b2c模式下在线短租商业模式也涉及三个主体, 即资源供给方、资源需求方和共享平台。其中, 共享平台只向资源供给方收取手续费和五五分成作为获利的来源, 资源供给方会向资源需求方收取一定的房屋租赁费用作为获利来源。
2.2 在线短租商业模式税收征管问题分析
通过上述对在线短租商业模式的分析可以看出, 不管是c2c模式还是b2c模式, 在线短租商业模式税收征管主要有纳税申报义务的责任承担、电子交易形式的税收征管、税务登记规则这三个方面的问题。
首先是纳税申报义务的责任承担问题。如上所述, 在线短租商业模式中第三方支付平台、共享平台和资源供给者这三个主体都会获得相应的收入, 并在同一项经济活动中同时出现。根据现行税收征管法, 这三个主体都应该被确认为纳税人, 并有相应的纳税义务。但是, 现行的税收征管法是基于传统经济模式出台的, 并不适用于共享经济这种新型商业模式。而且, 在现行的税收征管法中也没有规定, 当同一项经济活动涉及多个主体时, 应该怎样明确纳税义务的责任承担问题。比如, 拿Airbnb来说, 房屋供给者将房屋信息统一在平台发布, 房屋需求者在需要租房时, 选择平台筛选, 房屋供给者收到订单后收取房屋需求者的房屋租赁费, 并先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扣除相应的手续费。之后在Airbnb平台扣除相应积分后, 才能确认房屋供给者的收入。在该业务中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和Airbnb平台作为纳税人没有争议, 但房主作为纳税人很难界定, 而且由谁来承认纳税义务申报的责任也很难确定。其次是电子交易形式的税收征管问题。在传统的经济活动中, 以发票作为凭证, 可以清楚地记录当事人、交易内容、金额等事项, 用于证明经济活动的发生, 明确责任并具有法律效力;而共享经济活动是基于共享平台。由此可知当传统的纸质发票被数字信息化所取代后, 会导致税务机关有效的控制纳税人, 从而导致税收收入的流失等问题。比如, Airbnb和途家交易的完成均在网上, 资源需求者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 税务机关没有办法在第一时间控制到这项活动的交易时间、交易人、交易金额等信息。最后是税务登记规则的问题。一般程序下, 纳税人首先要进行税务登记, 然后税务机关对其实施税收监管。然而, 像Airbnb和途家等这样的共享平台只进行简单的注册, 并不进行税务登记, 这导致无法准确识别纳税人。其次, 由于在共享经济模式下资源供给者和资源需求者之间的共享通道仅是诸如网络的共享平台, 而现如今的网络技术可以轻易帮助双方改变或隐藏其真实姓名、身份信息和家庭地址, 这进一步加大了税务机关税收征管的难度。
3 国外的经验及启示
本文通过阅读外国相关文献, 总结出一些国外解决共享经济税收征管问题的经验, 并从中得出一些启示, 为本文提出相关建议打下理论基础。由于Airbnb的发源地是美国, 所以本文主要以美国为例, 从共享经济的缴税形式、个体经营者的纳税方式、房屋住宿共享的纳税形式、共享经济从业者身份问题等方面介绍美国的一些经验。
1) 共享经济的缴税形式, 主要有两方面。其中第一方面是税款, 美国税务部门规定共享经济纳税人可以对还没有被扣税的收入进行税款的预估来缴税, 如果个人的工资、养老金或者其他收入的所得税不足以支付其一年的税款, 那么他还可以进行预估税款来缴税, 以免被罚款。第二方面是美国税务部门利用扣缴计算器来预估税款, 使用扣缴计算器可以更加方便快捷地进行税款预估。2) 个体经营者的纳税方式。美国税务局对个体经营者和雇员的征税方式进行差异对待, 其中个体必须支付个体经营税, 包括社会保险税和医疗保险税。3) 对于房屋住宿共享的纳税方式, 美国税务局规定在大多数情况下, 若个人的房子在线进行租赁并获得租金收入, 那么租金收入必须报告收益。从业者可以扣除抵押贷款利息、不动产税等费用;若个人在对外租赁和自用这两种情况下使用房屋的话, 那么需要根据每种用途的天数来划分租金和个人使用的总费用。4) 对于明确共享经济从业者身份的问题。美国税务局规定需要确定提供共享经济服务的个人是雇员还是独立的承包商。5) 个体经营者的纳税义务。在明确共享经济从业者的身份后, 他会得到一个雇主识别号, 接着就是向税务局提交相关表格和支付税金。
通过上述对美国共享经济税收征收方面经验的介绍, 可以看出其对解决我国共享经济税收征管问题具有重要启示。比如, 在明确纳税人身份问题方面, 美国采用雇主识别号制度, 并且每人都会参与在内, 这样给在线电子商务交易提供了便利, 还实行了代扣代缴制度;美国税法还规定共享经济从业者可以从总收入中扣除相应的营业成本, 并且还建立了纳税人业务记录保存系统, 要求纳税人有效的记录其收入、扣除额等;而且纳税人还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预估其应缴税款, 这样可以避免一次性扣除太多的税, 导致纳税人的消费水平降低。
4 对完善共享经济商业模式税收征管问题的思考
本文主要通过分析在线短租商业模式, 进而分析出在线短租领域存在纳税申报义务的责任承担、税务登记规则等税收征管问题。通过阅读相关文献, 发现其他领域的共享经济活动也存在相似的问题。因此本文针对以上三点问题, 并借鉴美国共享经济相关经验, 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旨在完善共享经济商业模式的税收征管问题。
4.1 需要明确纳税主体和纳税义务申报承担者
共享经济模式中的交易主体主要有资源供给者、共享平台和第三方支付平台, 如前所述可以得到资源供给者的纳税身份最不明确。对于资源供给者, 可以根据其有没有与共享平台签订劳动合同来确定相关纳税义务。比如, 如果其与共享平台签订了劳动合同, 则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中的相关规定纳税;如若没有并且是自然人, 则应该按照增值税的相关规定明确纳税主体。对于纳税义务申报承担者来说, 可以规定如果与共享平台签订了劳动合同, 采取代扣代缴的形式, 即纳税义务申报承担者是共享平台;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则采取自行申报的方式, 即纳税义务申报承担者是资源供给者自己。
4.2 加强监督并实施电子发票系统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 可以运用“云大物移”等技术手段在共享经济模式中采用电子发票系统。因为电子发票系统可以凭借其在全国统一编码、使用更复杂的防伪技术等优势, 能够提高税务机关的征税效率, 也可以通过其对一些纳税人进行监控, 从而解决电子交易下税务机关无法实时监控的问题。税务机关也可以与银行、信息技术供应商等合作, 共同组建一个数据库, 以便税务机关可以从这个数据库中很快的检索到纳税人的信息, 以达到监督的效果。
4.3 加强税源管理并增加部门之间的协调性
在加强税源管理方面, 可以借鉴美国经验, 要求纳税人建立业务记录保存系统, 将自己发生交易活动的时间、当事人、金额等详细记录下来, 以便税务机关备查;也可以制定相关法律规定在共享平台成立时, 应首先与税务机关建立数据共享连接, 使税务机关也掌握在共享平台上注册的用户信息。即建立“信息管税”系统, 实现税收征管的体系化、网络化、数据化。
4.4 推行税务登记制度
这一制度需要借鉴美国的雇主识别号知道, 即首先将共享平台、资源供给者、第三方支付平台等纳入税收监管范围, 接着建立纳税人识别号制度, 由税务机关给每个人设置唯一的识别号, 据此共享平台和从业人员都会有各自的识别号, 最后建立共享经济商业模式的税务登记制度, 要求纳税人只有在完成税务登记之后才可以成立共享经济平台, 且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获得收入。而且还要规定纳税人只有在完成税务登记之后才能到相关部门进行其他证件的办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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