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势变更原则适用的不足与创新

发布时间:2015-07-26 20:44:29

  摘    要:疫情期间产生的民商事合同纠纷以情势变更原则处理是更为合理的,但该原则存在法官有较大自由裁量权、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其规定并不完善等固有弊端,对情势变更原则的司法实践造成了阻碍,我们应在实际运用的过程中不断补缺漏洞,总结经验,进一步完善该项原则。

  关键词:疫情; 情势变更原则; 不足;

  作者简介: 刘畅,西藏民族大学2019级硕士研究生。;

  一、情势变更原则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虽然情势变更原则被正式规定在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但该项原则仍存在许多需要改善的地方,本文主要对现象较突出的两点不足之处进行阐述。

  (一)法官自由裁量权较大

  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是合同当事人在法院或仲裁机构的主持下解决纠纷的活动,目前我国学者关于情势变更原则的探讨大部分停留在理论分析上,缺少对具体案例进行专门的研究,实际操作中缺乏明确的判例指引,导致了法官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对情势变更原则的法律规定又过于模糊,可能会出现不同法官对同一合同纠纷有不同的理解和定性,从而作出不同裁决的尴尬情形。这些现象不仅影响了法律秩序的统一性和稳定性,有损法律的权威,而且也阻碍了情势变更原则在我国进一步发展并得到广泛适用。

  (二)与相关概念的区分不明确

  情势变更、不可抗力、商业风险是发生合同纠纷时,衡平合同利益的三种不同的法律救济途径,但我国现行法律中没有对三者进行明确区分的规定,给司法实践带来困难。

  首先,法条没有严格的规范标准,与相关概念界定不清,有些法官为了避免适用法律错误,甚至选择对这三种救济途径避而远之或强行对个案进行解释。

  其次,为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创造了机会,不利于正确适用法律合理解决纠纷,最终将导致法律权威性和稳定性的降低,影响我国法治化进程的推进。

  (三)"情势"范围与"变更"标准不明确

  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情势变更原则做了具体规定,但该项法条仍旧存在定义不清的弊端,对"情势"及"变更"的含义、具体可适用的范围没有准确界定,对"重大变化""显失公平"等关键概念都未做精确解释,规定太过简略,站在不同立场会产生不同的理解,难以形成对情事变更原则的统一认识,不仅不能对法官及当事人产生有效的指引,而且容易造成当事人权利和法官权力的滥用,概念外延的过大给司法实践的具体操作带来困难,也加大了将理论融入实践的难度。

  二、对情势变更原则适用的完善途径

  事物都具有两面性,情事变更原则也是如此。若适用得当,就能最大程度体现公平原则,平衡交易各方的利益关系,反之,若被滥用,就会引来各方争议,不能解决纠纷,对社会秩序和市场经济也将造成不利影响。21世纪,市场经济飞速发展,市场环境瞬息万变,市场交易关系纷繁复杂,要求立法者与司法者在司法实践中不断完善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下面将依据情势变更原则在实际操作中出现的突出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一)规制法官裁量权

  情势变更原则作为超越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调控手段,是在极端情形下为了恢复合同正义而不得不采取的非常手段,是对合同的最后补救措施。审判实践中,法官对于情势变更原则的理解多元化加剧了该原则的适用风险,为降低风险,应在情势变更原则的启动和适用的全过程中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加以规制,做到防患于未然[1].

  首先,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需要以合同当事人提出请求为前提,无请求不适用,这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也是一种有效的制约,反之,则可能对当事人意思自治造成干涉,违背合同意思自治原则。

  其次,进入诉讼程序后,法官依据职权对合同进行调整依然要遵循私法自治原则和当事人主义,自由裁量权必须以"不产生不公平的结果"为限度。如果当事人对合同争议解决做了约定,法院则不能做出背离双方本意的判决。再次,要尊重合同原有的约定,合同中对风险的分担有约定的,要以约定为标准,对合同的变更应尽可能减少对市场经济下交易自由的干预。

  (二)明确区分相关概念[2]

  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情势变更原则进行了具体的规定,使情势变更原则摆脱了只出现在司法解释中的尴尬境地,对合同法领域乃至民法领域都是一大进步。情势变更原则的法定化意味着我们对该项原则的理解和掌握更加成熟,但我们仍应与时俱进,保持立法和修法的开放态度,不断进步。

  首先,应提高立法的严谨性,对法律概念用更准确、明晰的字眼加以界定,对情势变更原则与其相关概念给予明确的区分,并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审查法律规范的合理性、公正性,保证法官在裁判案件的时候有准确的法律依据可以适用。

  其次,以司法解释弥补立法的不足,对立法时规定的过于抽象的法律条文,通过司法解释予以具体化、明确化,填补法律空白、弥补法律漏洞。

  再次,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总结经验,实践检验真理,法律条文的规范性、合理性只有在实际运用中才能得到检验,法律的价值也只有在实践中才能得到实现。法官在运用情势变更原则及其相关概念的时候,要注重总结司法经验,再利用经验指导司法实践,使抽象模糊的条文在实践中愈加清晰明确。

  (三)明确"情势"的范围和"变更"的标准

  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治基础薄弱、立法经验不足,大量法条内容粗疏,立法的不完善又加大了执法和司法的难度。我们要坚持与时俱进,依据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保持立法和修法的开放态度,根据司法实践及时修正和完善法律规范的不足。

  "情势""变更""显失公平"等概念是情势变更的关键构成要件,但法律规定用词过于抽象,且对它们的理解本身具有很大的弹性和较强的主观性,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司法实务界都没有统一的裁判规则[3].

  因此,应通过完善立法或司法解释等手段,对适用标准、变更方法以及例外情形等加以规制。在实际审判中,法官在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时,要严格审查案件是否符合情势变更的适用要件,做到公平考量,对于涉及如房地产、股票等风险投资标的较大的案件更要慎重考察,并对典型案例进行类型化的整理,实现在理论的指导下正确审查案例,在案例的审判中不断完善理论。

  三、情势变更原则适用的创新思路

  根据上文的论述可以看出,虽然情势变更原则在我国已经得到法律的正式规定,但对于该项原则的完善仍有很长的路要走。缺陷的存在提醒我们在运用该原则时,应不断总结经验,摸索正确的适用路径,不仅要克服其弊端,而且要对其加以创新,使其更加完善。

  (一)考察债务人是否尽到避免损失扩大的义务

  情势变更原则与不可抗力原则作为合同纠纷的解决手段,目的都是减少合同各方当事人的损失,平衡各方利益。不可抗力原则中规定了债务人及时通知的义务,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的发生相类似,因此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也可以借鉴不可抗力原则中债务人及时通知的义务,债务人有义务使对方及时知晓意外事件的发生并采取补救措施以达到减损的效果。

  以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为例,处理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产生的合同纠纷时,要考察债务人于疫情发生时是否履行了避免损失扩大的义务。疫情发生时,为了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基于合同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债务人应及时告知债权人有关合同履行的事实,并采取积极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的扩大,如果债务人能够采取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的扩大而未采取,则推定债务人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

  (二)强化债务人举证义务

  《民事诉讼法》第64条体现了"谁主张谁举证"的司法理念,在合同的履行中,主张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一方通常为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受益方,其享有权利的同时必然要承担较大的证明责任,才符合合同法中的公平原则。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法律中规定的举证规则,对证据来源、产生时间、证人资格等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客观性组织质证。

  因疫情导致不能正常履行的合同,主张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一方,对其提出的主张负有相关的证明责任,有义务提出证据证明确因疫情的发生导致其业已成立的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对自己显失公平,并保证证据的准确性、客观性、真实性。若当事人无法合理证明自己的主张,则不能认为是因情势变更导致的合同不能履行,法官不能支持当事人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请求。

  (三)提高在审判实践中的应用率

  从近年来合同纠纷案件的处理中可以看出,情势变更原则在实践审判中作为纠纷解决手段的应用率并不高,当出现合同纠纷时,当事人和法官往往倾向于运用不可抗力、诚实信用等原则加以解决,避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过于繁琐的程序步骤,导致情势变更原则处于被架空的位置。

  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情势变更原则进行了具体的规定,确立情势变更原则的目的在于更好的运用该原则解决实际中出现的问题,而不是被虚置。社会快速发展,经济形势千变万化,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是大势所趋,我们不能因为一项原则存在瑕疵就将其弃之不用,只有更好的解决实际中的问题,理论才是有价值的,理论只有被得到应用,才能总结经验,弥补不足,所以为了情势变更原则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应该提高该项原则在实际审判中的应用率。

  四、结语

  情事变更原则是一把"双刃剑",适用得当就能最大程度平衡交易各方的利益关系,反之,适用不当就会引来各方争议。21世纪,市场经济飞速发展、市场环境瞬息万变、市场交易关系纷繁复杂,要求立法者与司法者在司法实践中不断完善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目前我国对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仍存在大量漏洞,这就警示着我们在运用该原则的时候,不仅要克服其弊端,而且要对其加以创新,使其更加完善。
  参考文献
  [1]张航。情势变更制度中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限制[J].兵团党校学报,2018(2):86-90.
  [2] �阳。大陆法系情势变更制度研究[D].安徽大学硕士论文,2016.
  [3]万方。我国情势变更制度要件及定位模式之反思[J].法学评论,2018(6):57-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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