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际法角度看钓鱼列岛主权归属问题

发布时间:2018-06-20 21:57:09
   摘要:钓鱼列岛的主权归属问题在学术研究领域是一个需要认真考证并不断深化的长期而复杂过程。关于甲午战争后钓鱼列岛的归属问题, 日方提出中国从1895年至1971年的76年间没有提出过主权要求, 还说1920年的“冯冕感谢信”、《人民日报》的文章和1960年的地图等资料都证明曾经默认过钓鱼列岛属于日本。其实从日本在甲午战争期间曲解国际法关于先占的原则秘密“编入”钓鱼列岛和所谓“尖阁诸岛”名称的由来看, 所谓中国76年间没有提出钓鱼列岛主权要求的说法并不属实, 关于甲午战争和二战以后中国的态度, 可以从国际法角度做合理说明。
  
   关键词:钓鱼列岛; 主权归属; 国际法; 甲午战争;
 
  
  钓鱼列岛主权归属问题的研究, 不仅表现在如何利用历史资料进行分析上, 也表现在如何从国际法的“先占”、“时效”和“条约”角度进行分析上。日方立论的重心, 在于从“先占”、“时效”和“条约”角度强调甲午战争后获得钓鱼列岛的“合法性”, 并指出中国在1971年之前事实上默认过该岛屿主权属于日本, 本文旨在回应日方的主张。
  
  一、本研究的任务和目的
  
  关于钓鱼列岛主权归属的研究已经很多。中日两国的研究都强调历史与国际法根据。相比之下, 中方的历史资料比较多, 并都能给以国际法解释, 而日方则在历史证据方面比较薄弱, 故更强调其在甲午战争期间“先占”钓鱼列岛, 并对其进行了所谓“时效”统治, 还指责中方的证据多是历史资料, 缺乏国际法依据。鉴于此, 中方的研究有必要针对日方的主张和指责有的放矢地进行回应。
  
  日方从先占和条约角度主张的主要观点如下:
  
  第一, 日方从先占原则角度主张其拥有钓鱼列岛的国际法根据, 认为1895年1月14日甲午战争结束前已经将作为“无主地”的钓鱼列岛“编入”冲绳县管辖, 基本过程是:明治政府从1885年开始经过慎重调查确认了钓鱼列岛不仅是无人岛而且也没有清朝统治的痕迹, 确认是“无主地”, 所以根据国际法关于对无主地的先占原则将其编入冲绳县。
  
  第二, 日本从条约角度主张钓鱼列岛不包含在《马关条约》 (1895年4月17日) 第二条关于割让台湾及其附属岛屿规定的割让范围之内, 也不包含在《旧金山和约》 (1951年9月8日) 第二条关于日本应放弃之领土之内。不是《马关条约》的割让领土, 当然意味着日本没有义务根据《旧金山和约》规定把钓鱼列岛和台湾、澎湖一起放弃 (《旧金山和约》只规定了放弃台湾和澎湖) , 这就否定了中国以《开罗宣言》为依据要求日本把钓鱼列岛与台湾、澎湖一起归还给中国的法律根据。日方还主张, 钓鱼列岛是《旧金山和约》第三条规定的关于美国行使施政权的所谓“西南诸岛”的一部分 (也就是冲绳的一部分, 因为日本称以冲绳为核心的岛链为“西南诸岛”--笔者注) , 并根据《冲绳返还协定》 (1971年6月17日) 归还给了日本, 现在处于日本的有效统治之下, 中日之间根本不存在需要解决的领土主权问题。1
  
  日方从时效角度对中方的指责主要表现如下:
  
  第一, 日方说中国76年间没有提出过主权要求。日方指出, 中方是上世纪70年代以后才开始提出钓鱼列岛主权主张的, 之前中国并未提出主权主张, 也没有对美国根据《旧金山和约》第三条把这些岛屿置于美国施政管理之下提出任何异议。22012年10月10日, 日本外相玄叶光一郎在记者会上表示, 中国在上世纪70年代之前从未提出过对“尖阁诸岛” (即我钓鱼列岛, 下同) 的主权主张。日本外务省外务审议官杉山晋辅也曾在新加坡香格里拉会议上说, 中国在1971年之前的76年间没有提出主权主张。安倍晋三也说:“尖阁诸岛作为日本主权之下的领土, 在历史和法律上是明确的。具体地说, 1895年到1971年期间, 谁都没有对日本 (拥有该岛) 的主权提出过挑战。”3
  
  第二, 日方指出中国自甲午战争之后就默认过钓鱼列岛属于日本。日方这样指责的根据有三个:“冯冕感谢信”、《人民日报》的文章和《世界地图集》。这是因为:1920年5月20日, 中华民国驻长崎领事冯冕曾向日本发出感谢状, 感谢长崎县渔民救助遭遇台风的福建渔民, 信中使用“尖阁列岛”名称;1953年1月8日的《人民日报》文章中也提到钓鱼列岛属于琉球;1960年中国地图出版社出版的《世界地图集》 (1958年初版) 把钓鱼列岛标为“尖阁群岛”并划在冲绳范围内。
  
  本文的任务就是回应上述日方的主张和指责。
  
  总体来说, 日方关于钓鱼列岛主权主张的观点有两个重点值得注意:第一个重点是完全无视明清时期关于钓鱼列岛属于中国的大量史料证据, 硬说钓鱼列岛是“无主地”, 所以符合国际法关于先占的条件;第二个重点是认为中方从1895年至1971年的76年间没有提出过针对钓鱼列岛的主权要求, 而且还找出“证据”表明中国默认过钓鱼列岛属于日本, 而日本则在1895年之后对钓鱼列岛实施了国际法意义的有效统治, 是对领土的“时效取得”.
  
  关于第一个重点, 其实明清的史料已经证明钓鱼列岛属于中国, 根本不是“无主地”, 对此, 目前国内学术界已有不少专论, 笔者也有专门论述。4事实上, 日方在这方面的主张多是支离破碎的, 并无系统有力的反证, 甚至不少日本学者也认同钓鱼列岛在明清时期属于中国。5日方在这个重点上的学术回应实际上是没有底气的。所以, 对于这个问题本文不做赘述。
  
  但是, 对于第二个重点, 亦即上述提到的日方主张和指责, 迄今为止尽管国内已有学者有所回应6, 但日方对此并不接受, 而且底气十足, 他们不认为中方学者的解释和说明具有说服力。从时效角度看, 日方认定中方在甲午战争后没有提出过主权要求, 而且早就默认过这些岛屿属于日本, 所以态度越来越强硬, 强调日本拥有钓鱼列岛具有国际法根据。因此, 从国际法相关原则系统回应日方的主张和指责, 显得十分必要。
  
  钓鱼列岛的主权归属问题, 在学术研究领域是一个需要认真考证并不断深化的长期而复杂过程, 中日双方都不会因为一时的关系缓和而放松研究取证工作。特别是日方也不会由于关系缓和而在该问题上做出让步。不但如此, 日方在双方关系缓和的背景下还于2018年2月14日通过文部省公布了“高中学习指导纲要修订案”, 草案要求在高中教育中加入包括钓鱼列岛在内的与周边国家争端领土是日本“固有领土”的内容, 显示了日本在钓鱼列岛问题上的顽固立场。此事也意味着中日两国在钓鱼列岛问题上依然“树欲静而风不止”, 今后围绕该问题的政治与学术博弈仍然会继续下去, 因此学术研究也应该继续深入下去, 不能就此戛然而止。真理会越辩越明, 学术成果以理服人。澄清事实, 只会对改善两国关系有积极意义。
  
  本文旨在集中对第二个重点进行分析, 专门论述1895年至1971年的76年间所谓中国没有提出过钓鱼列岛主权主张的真相。通过资料考证和事实关系的梳理, 分析“冯冕感谢信”作为《马关条约》背景下的产物, 是否具有国际法上的证明意义;从《人民日报》文章主旨角度分析该文的主题。另外, 还从地图以及所谓“尖阁列岛”名称的形成及使用它的意义, 分析该问题对证明领土主权所属的价值, 从国际法角度回答中国是否在甲午战争之后的76年时间里不但没有提出、反而默认过钓鱼列岛属于日本的问题。
  
  二、明治政府的“先占”行为不符合国际法原则
  
  要说明中国为什么76年间没有提出对钓鱼列岛的主权主张, 首先必须从1895年1月14日明治政府秘密把钓鱼列岛“编入”冲绳县的过程是否符合国际法先占原则说起。
  
  先占作为一种领土的取得方式已经成为历史, 被现代国际法所否定。但是, 在国家领土归属发生争端时, 有时还要考虑先占作为领土变更的方式所产生的法律效果。所以, 在确认领土归属时, 先占仍然具有一定的实际意义。根据国际法有关原则, 先占是取得无主地, 即在刚取得之前不属于任何国家的土地。7
  
  由于明清的史料充分证明了钓鱼列岛属于中国, 根本不是“无主地”, 所以日本以所谓根据国际法“先占”原则的所谓“编入”钓鱼列岛行为就是违反国际法原则的, 是故意对国际法先占原则的曲解利用。因为根据国际法的原则, 先占的一个重要条件, 就是先占的对象必须是无主地。先占的另外一个重要条件, 是必须明确宣示先占行为, 比如发布公告或当地升旗。8但日方1895年1月14日的“编入”是秘密进行的, 清政府当时并不知情。可以说, 日方的所谓“先占”, 是不符合国际法先占条件的, 不是公开的国际法上认可的先占行为。这是导致当时的清政府没有及时提出抗议的根本原因。
  
  日本认定明治政府对钓鱼列岛的“先占”是符合国际法先占原则的, 但实际上在“先占”之前的1885年, 日本人调查过钓鱼列岛的归属, 因为被中国媒体发觉过, 所以当时没有立即决定“先占”.这件事本身就已经说明日本当时知道这些岛屿属于中国, 后来等待甲午战争结束之前“先占”, 显然是不合法的。但是, 对此日方却有辩解。奥原敏雄是最早从国际法角度分析钓鱼列岛主权归属问题的日本学者。他认为, 先占原则在现代国际法上仍然有效, 这个法理出现的动机--即, 欧洲各国获得殖民地的过程及手段--并不能构成否定这个原则的理由。奥原认为, 明治政府是因为政治理由, 而不是法律理由 (没有在甲午战争前编入--笔者注) , 是怕引起日本与中国之间的纠纷。他认为, 从法律的观点看, 这些岛屿是无主地, 明治政府的“先占”是合法的, 即使这个“先占”与甲午战争有密切关系, 也不能以此谴责日本的编入行为。9奥原的观点在日本具有代表性, 现在日本官方的立场基本上是引用和延续他的观点。
  
  其实, 明治政府认定钓鱼列岛是“无主地”的过程是非常勉强的, 奥原的解释也很牵强。明治政府在1885年调查钓鱼列岛归属时曾注意到清朝册封使徐葆光的《中山传信录》。对此, 奥原敏雄认为《中山传信录》提到“钓鱼台”等名称, 在国际法上只具有领土发现意义, 但他认为即使钓鱼列岛最先由中国人发现, 也不能证明其主权归属中国, 因为“发现”并不必然构成领有权的条件, 必须具有领有的意思, 特别是必须具有“有效统治”的事实。否则, 这几个岛屿就是无主之地, 日本有权对它进行“先占”, 明治政府的“编入”是合法的。10奥原还说:“我从各种角度讨论了这个问题, 结果是我国编入之前, 拿不出它属于中国的证据, 换句话说, 这些岛屿是无主之地。……问题就这么简单, 只要搞清楚明治28年 (1895年) 以前尖阁列岛的法律地位就行了, 只提出我国编入当时的政治背景, 会陷入偏离法律问题而去讨论政治问题的危险。”11
  
  然而, 奥原所说的“拿不出钓鱼列岛属于中国的证据”, 其实并不是事实。证据是大量的, 而且具有国际法意义。
  
  (一) 山县有朋态度已决
  
  且不说明清的史料已经证明钓鱼列岛属于中国, 仅以当时明治政府以《中山传信录》提到“钓鱼台”名称而未表示领土所属为根据就得出是“无主地”的结论, 说明日本当时的调查是非常草率的。而日本长洲军阀山县有朋态度已决, 并没把这些调查证据当回事。
  
  日本1885年的“调查”和无主地认定过程如下:
  
  根据日本所谓钓鱼列岛“发现人”古贺辰四郎的儿子古贺善次回忆, 他父亲听说“Yukun--Kuba”岛 (钓鱼岛的琉球语称呼--笔者注) 是个多鸟的岛, 很多渔民甚至放下捕鱼的工作, 在岛上追逐信天翁, 于是, 古贺也于1884年开始去探险。12由于古贺正式向冲绳县当局提出了“土地贷与”申请, 要求租用这些岛屿, 冲绳县政府向日本内务省进行了报告。1885年9月, 明治政府内务卿山县有朋指示当时在东京的冲绳县大书记官森本长义“对冲绳与清国福州之间散在的无人岛进行调查”.于是, 冲绳县令西村舍三责成冲绳县职员石泽兵吾进行调查。石泽兵吾对冲绳县山林管理者大城永保进行了询问, 因为大城在日本吞并琉球之前曾数次前往中国, 亲眼看见过这些岛屿。9月14日, 大城永保向冲绳县当局提出过书面材料。21日, 石泽兵吾根据对大诚永保的询问记录向冲绳县政府提出了一份名称为《久米赤岛、久场岛、鱼钓岛之三岛调查书》的报告。13报告的主要内容是:“久场岛 (黄尾屿--笔者注) 和鱼钓岛自古以来就是本县称呼的岛名, 但这些岛有可能与中国古文献记载的钓鱼台、黄尾屿、赤尾屿相同。”
  
  西村的态度开始是慎重的。9月22日, 冲绳县令西村舍三向内务省递交一份《久米赤岛外二岛调查上报书》, 并附上了石泽兵吾的《久米赤岛、久场岛、鱼钓岛之三岛调查书》。西村在报告中担心“这三个岛与最近设立界桩的大东岛不同, 它们有可能是《中山传信录》中提到的钓鱼台、黄尾屿和赤尾屿, 如果是同一岛屿的话, 那么它们就是清国向琉球中山王国派册封使时封船航路上的航海标识, 名称已经由中国确定。” 14 所以, 西村建议对这些岛的调查应该慎重。
  
  山县有朋态度已决, 并不顾及证据的存在。上述石泽和西村的报告不过是根据大诚的口述和书面材料编写的, 其中提到的中国古文献也不过就是《中山传信录》一份而已。但是, 尽管如此, 1885年10月9日, 内务卿山县有朋向外务省征求意见时附上他的看法:尽管是《中山传信录》中提到的岛屿, 并且与久米赤岛及其他二岛同名, 但也只是其航路方向上的标识, 不等于清国所属的证据, 而且对其称呼彼此各不相同。15从山县有朋的看法, 我们可以知道不管证据充分不充分他已经有占有钓鱼列岛的意思。然而, 10月21日, 外务卿井上馨给山县有朋的复函却指出, 这些岛屿“清国已各定岛名”, 清国报纸也正揭露“我政府占据台湾近旁清国所属岛屿”, 并“频促清国政府注意”, “当此之际, 急于公开建立界桩, 必招致清国之疑虑”.这里, 井上比山县更慎重一些。
  
  井上馨所说的清朝报纸的揭露, 是指上海的英文报纸 “Shanghai Mercury” (《文汇报》) 的报道。1885年9月6日, 上海《申报》也根据“Shanghai Mercury”的报道刊登了短消息, 说:“台湾东北边之海岛, 近有日本人悬日旗于其上, 大有占据之势, 未知是何意见。”16因此, 井上馨建议暂且先就港湾和土地物产有无开拓前途进行调查, 关于建立界桩之事, 应“伺他日之机会方可行事”, 而且, 他还嘱咐山县有朋对于此次勘察之事, “不可在官报及报纸上刊载。”山县有朋后来也同意了井上馨的意见, 认为“应该等将来机会来临时再做打算”.
  
  可见, 当时山县有朋仅仅根据一份冲绳下级官吏的口述和书面报告, 就认为《中山传信录》提到的钓鱼列岛名称“不等于清国所属的证据”.井上馨则主张勘察之事“不可在官报及报纸上刊载”, “应该等将来机会来临时再做打算”.日本学者和日本外务省仅仅根据这样一个简单的调查过程就判定了钓鱼列岛是“无主地”, 只不过考虑到中国的反应, 才暂时没有实施占有行动。其实, 《中山传信录》并不仅仅是提到钓鱼列岛名称, 还有说明表示该岛礁不属于琉球, 而属于中国。比如, 该书记载的“琉球三十六岛”中, “正西三岛”中的“姑米山” (即久米岛) , “由闽中至国, 必针取此山为准”, 意思是说由中国福建到琉球, 必须以此山作为到达标志, 也就是说, 此山西边的钓鱼岛属于中国。关于八重山, 该书写道:“国人称之皆曰八重山, 此琉球极西南属界也”, 说明再往西的钓鱼岛就更不属于琉球了。17可见, 即使不提明清诸多证明钓鱼列岛属于中国的史料, 仅就《中山传信录》看, 也可以证明这些岛屿不是“无主地”.而山县和井上等人却根本没有因这些证据打消占有的意图, 他们只是推迟了行动而已。
  
  (二) 西村的态度转变
  
  其实, 日方的无主地认定过程还包括一次实地“勘察”.西村显然“忖度” (揣度) 了山县的意图, 组织了这次实地勘察, 结果改变了他原来的态度。据古贺善次回忆, 西村舍三并不甘心, 他还是派人对钓鱼列岛进行了勘察, 这一次改变了他的看法, 因为他们未发现岛上有清朝统治痕迹, 这成了日方认定“无主地”的根据。
  
  具体勘察过程是:1885年10月29日, 石泽兵吾乘邮船“出云丸”登岛, 之后向冲绳县提交了两份报告:一份是11月2日“出云丸”船长林鹤松写成的《鱼钓、久场、久米赤岛回航报告书》, 另一份是11月4日石泽兵吾写成的《鱼钓岛外二岛巡视调查概略》。11月5日, 西村舍三根据石泽的报告, 向内务省提交一份《上申书》, 改变了他9月22日报告的慎重态度。他说, 上次的报告还因为不清楚这些岛屿是否属于清国, 因而提出了“不决断”的意见, 但是此次调查证明这些岛屿位于我国八重山群岛西北的与那国岛东北方向, 可以确定是本县管辖的范围。18
  
  也就是说, 此时西村舍三认为把钓鱼列岛确认为冲绳管辖已经没有问题, 因为登岛没有发现清朝统治痕迹, 所以他明确要求日本政府将这些岛编入冲绳县。11月24日, 这位县令再次把调查结果报告给日本内务省, 说, 这些岛屿“跟清国没有关系”.这就是奥原敏雄和日本外务省所称的“再三”调查的基本经过, 其实不过是1885年10月29日“出云丸”那一次登岛而已。
  
  根据有关资料记载, 之后古贺也向该岛屿派人进行开发活动。1891年, 古贺的合伙人伊泽弥喜太曾经带领渔民登上黄尾屿和钓鱼岛, 采集了海产物和信天翁, 当时他还发现了两具身穿中国服装的尸体。据后来日本学者黑岩恒上岛探险的记载, 当时他们发现过人的尸骨。当然, 后来岛上有关中国人的活动痕迹均被日方毁掉, 现在再想从岛上发现有关中国统治的痕迹已经不可能。19由此, 可以得知, “出云丸”那次勘察也并不详细, 所谓未发现清朝统治痕迹和“跟清国没有关系”的结论, 当然不能令人信服。
  
  从上述所谓调查过程可以看出, 仅仅一份《中山传信录》和一次登岛勘察, 就得出该岛是“无主地”, 进而做出“先占”领土的重大决定, 显然是草率和武断的。这个过程忽视了有关钓鱼列岛根本不是无主地而是属于中国的诸多其他证据, 因为证明钓鱼列岛主权归属的历史文献有很多。比如, 《筹海图编》《三国通览图说》《皇朝中外一统舆图》等都充分证明了钓鱼列岛属于中国, 山县有朋以冲绳当局上报的材料为基础, 只以《中山传信录》的记录不明确为由认定钓鱼列岛为“无主地”是不慎重的。内务省其实也是自知证据不足的。比如, 甲午战争前, 1890年时的冲绳县知事丸冈莞尔申请将三岛划归八重山管辖, 1893年时的冲绳县知事奈良原繁提出在钓鱼列岛设立界桩, 内务省均未同意。
  
  (三) 明治政府利用甲午战争的机会“先占”了钓鱼列岛
  
  甲午战争是明治政府完成“先占”钓鱼列岛的机会。明治政府在甲午战争前没有“编入”, 除了顾虑中国舆论之外, 也受“琉球处分”后的中日外交关系影响。日本于1879年正式吞并琉球以来, 一直与清朝有争端, 两国围绕琉球地位的交涉持续。琉球悬案直到1889年, 日本新任驻华公使大岛圭介赴北京就职之前, 清朝新任驻日公使黎庶昌还明确告诉大岛圭介, 说琉案“搁置多年, 总算未了”.也就是说, 1885年, 日本冲绳当局想要霸占钓鱼列岛之时, 正是“琉球悬案”交涉之时。虽然钓鱼列岛并非属于琉球, 但日本对琉球的吞并尚未得到中国的正式承认, 当然不想因为钓鱼列岛问题“招致清国之疑虑”, 日本毕竟是要把钓鱼列岛“编入”冲绳县的。关于日本吞并琉球的问题, 清政府驻日公使黎庶昌1889年对大岛圭介说的“搁置多年, 总算未了”一句话, 表明该问题没有结果, 中国没有承认琉球属于日本。
  
  甲午战争爆发后, 井上馨开始改口说“机会来临”, 日本毫无顾忌地“编入”了钓鱼列岛。1894年12月27日, 日本内务大臣野村靖向外务大臣陆奥宗光发出文书, 要求在“久场岛”和“鱼钓岛”设立界桩, 其中指出, 明治18年 (1885年) 曾向外务省要求过设立界桩, 当时的情况与今天的情况有所不同, 所以再次要求与外务省协商。这次外务省没有任何异议, 并于1895年1月11日由陆奥外相给野村内相发密文表示“本省无异议, 请按预定想法实行”.1895年1月14日, 日本经过内阁秘密决议决定在冲绳县所辖“鱼钓岛和久场岛设立界桩”, 理由是日本已经“确认”了钓鱼列岛不属于任何国家。21日, 外务省通知冲绳县知事:关于设立“界桩”一件, 请按申请办理。20
  
  日本选择在甲午战争胜券在握之际将钓鱼列岛秘密“编入”冲绳县, 足以证明他们为了援引国际法关于先占的规定, 强行认定钓鱼列岛是“无主地”, 削足适履, 为满足所谓国际法“先占”的条件, 无视了大量史料。可见, 所谓“无主地”的结论, 并不是奥原敏雄和日本外务省所声称的是在“再三”调查的基础上得出的, 而是草率和武断的行为, 山县有朋态度已决, 根本不是什么符合国际法“先占”原则的行为, 而是在甲午战争接近尾声并胜利在握时进行的一次帝国主义扩张行为, 所谓国际法“先占”的解释不过是让这次帝国主义行为披上合法的外衣而已。可见, 貌似合乎国际法的过程, 其实是经过秘密操作的“削足适履”过程, 并隐藏着日本政府的精细算计。
  
  (四) 明治政府没有宣示过所谓“先占”行为
  
  按照国际法关于对无主地先占的一般规定, 实施先占的国家必须将先占的事实公之于世, 当时的明治政府没有这样做, 既没有公告也没有升旗, 也是不符合国际法程序的。
  
  当然, 这里必须注意, 在钓鱼列岛不是“无主地”的前提下, 明治政府的“先占”行为本身就不合乎国际法先占原则, 如果进一步讨论“先占”的程序是否合法, 会造成对日本关于钓鱼列岛是“无主地”主张的默认。但是, 在另外意义上, 即:由于“先占”过程没有公开, 也必然造成中方有人对领土被窃的不知情, 特别是在《马关条约》签字之后, 人们已经以为钓鱼列岛与台湾一起根据《马关条约》割让给了日本, 所以在《马关条约》至二战结束期间, 也就无人再提这些岛屿的主权归属。
  
  鉴于这种情况, 有必要梳理一下明治政府“先占”钓鱼列岛之后的情形, 揭示秘密“先占”的行为给中日双方带来的认知上的影响。
  
  日本明治政府在甲午战争期间把钓鱼列岛“编入”冲绳县之后, 冲绳县是何时建立“界桩”的, 或者是否建立了“界桩”, 目前还不清楚, 因为至今并没有发现日本在“编入”之后建立过“界桩”的证据。这个问题很重要。它意味着日本是否公布了“先占”钓鱼列岛的事实, 因为如果暂且不论“编入”本身是否符合国际法的先占条件, 退一步说, 假设日本所说的“无主地”成立, 若日本没有公布“编入”的事实, “先占”在程序上也是不完整的, 结果就是日本“先占”钓鱼列岛不符合国际法。因此, 当时明治政府是否公布了“编入”的事实, 对于主张“先占”具有合法性的日本来说十分重要, 因为如果说“无主地”是先占的前提条件的话, 那么公开宣示就是国际法关于先占行为的必要条件。
  
  现在的日本事实上也是非常在意这件事的。2012年, 日本外务省在其网站上对1895年的内阁秘密决定进行了这样的解释:1895年的内阁决定当时虽然没有公开, 这是事实, 但是当时其他的内阁决定也一样没有公开。这个内阁决定之后, 日本向民间人士发放了土地借用许可证, 政府和冲绳县还对该岛进行了实地调查, 这些都是公开对尖阁诸岛行使主权的行动, 日本已经对外公开了占有的意思。特别是按照国际法关于占有的意思并没有向其他国家通报的义务规定。21由此可见, 日本的上述解释明显自相矛盾, 又想表明当时的明治政府有公开的事实, 同时又觉得不够充分, 所以干脆说没有公开的义务。不管怎么说, 日本也十分在意公布“先占”事实的问题。
  
  从国际法角度看, 日方既然主张“先占”是合法的, 就必须主张“先占”的程序也符合国际法原则。比如, 身为国际法学者的奥原敏雄就因为主张日本“先占”是合法的, 所以不得不寻找公开的事实。于是, 他提到1896年3月5日日本政府公布过第13号敕令, 该法令是关于冲绳县郡制实施问题的, 内容涉及岛尻、中头、国头、宫古和八重山五个郡, 其中规定了各郡的行政区域。由此可见, 这位国际法学者对于19世纪的国际法理论还是很在意的, 坚持从国际法角度为明治政府的“先占”做解释, 证明日本对钓鱼列岛的“先占”符合国际法关于先占必须公开的原则。这个“敕令”的主要内容如下:
  
  敕令第十三号 (官报三月七日)
  
  第一条, 除那霸首里两区之区域外, 冲绳县划为左列五郡。
  
  岛尻郡, 岛尻各村久米东庆良间诸岛渡名喜岛粟国岛伊平屋诸岛鸟岛及大东岛。
  
  中头郡, 中头各村。
  
  国头郡, 国头各岛及伊江岛。
  
  宫古郡, 宫古诸岛。
  
  八重山郡, 八重山诸岛。
  
  第二条, 各郡之境界或名称如遇有变更之必要时由内务大臣决定之。
  
  附则。
  
  第三条, 本令之施行时期由内务大臣决定之。22
  
  不过, 从这份“敕令”的内容看, 冲绳县的五郡中并未提到钓鱼列岛, 距离钓鱼列岛最近的八重山郡也只是列入了八重山诸岛而已。奥原认为, 既然钓鱼列岛已经划归冲绳县, 那么, 这个敕令的公布当然适用于钓鱼列岛。他还说, 由于该法令的公布, 一直没有向冲绳县当地公布明治政府已经通过“编入”措施将钓鱼列岛置于八重山所管的事情, 被当地人认为是根据这个13号敕令日本占有了钓鱼诸岛。然而, 该“敕令”里根本没有出现钓鱼列岛, 怎么能说“先占”决定被公开了呢?其实, 奥原也不得不承认这是一种“混乱”.23这是他的“无主地”先占论的致命缺陷, 日本政府至今不能把这个问题说清楚。
  
  事实上, 有关明治政府“先占”钓鱼列岛决定的资料被收入到1952年3月日本外务省公布的《日本外交文书》第23卷里, 所以充其量所谓“先占”过程的公开宣示是在二战以后, 而明确公布“先占”事实的, 其实是在1972年3月由日本外务省发表的关于钓鱼列岛“基本见解”, 这是日本在正式文件中提到钓鱼列岛属于日本的最早资料, 但这已经是所谓“先占”77年后的事了。
  
  总之, 日本明治政府当年“编入”, 即, 所谓“先占”钓鱼列岛是秘密的, 而且这个秘密一直没有公开。所以, 可以说, 无论从“无主地”的前提条件角度看, 还是退一步从“先占”必须公开宣示的角度看, 日本“先占”钓鱼列岛都不符合国际法规定。当然更不能因为当时清政府没有提出异议, 就认定日本明治政府的行为具有合法性, 清政府没有提出主权主张的一个明显背景是日本对钓鱼列岛的所谓“先占”是秘密的, 是窃取行为。
  
  三、“冯冕感谢信”是《马关条约》背景下的产物
  
  日方提出根据“冯冕感谢信”, 可以认为中方已经承认过钓鱼列岛属于日本。其实, 这封信是《马关条约》背景下的产物, 对于二战后国际法背景下的中国对钓鱼列岛的态度没有影响, 日本应该遵守《开罗宣言》的规定。
  
  所谓“冯冕感谢信”, 是因为1919年冬中国福建省惠安县31名渔民遇难漂到钓鱼列岛附近, 被附近的日本石垣村 (今石垣市) 住民所救。1920年5月20日, 中国驻长崎领事冯冕给参加救助的石垣村卫生管理员富田孙伴和玉代势孙伴以及古贺辰四郎的儿子古贺善次发了一封感谢信。据日本媒体报道, 冯冕向上述三人和石垣村村长共发去了四封内容相同的感谢信, 信中使用了“尖阁列岛”一词。现已发现了其中的两封, 有一封是石垣村长丰川善佐的曾孙女丰川喜世子夫妇找到的。现在这封“感谢信”保存在八重山博物馆中。24日本认为, 这是发给村长的信, 所以证明中国当时是承认钓鱼列岛主权归属日本的。感谢信全文如下:
  
  感 谢 状
  
  中华民国八年冬福建省惠安县渔民郭合顺等三十一人遭风遇难飘泊至日本帝国冲绳县八重山郡尖阁列岛内和洋岛承日本帝国八重山郡石垣村雇玉代势孙伴君热心救护使得生还故国洵属救灾恤邻当仁不让深堪感佩特赠斯状以表谢忱
  
  中华民国驻长�领事 冯冕
  
  中华民国九年五月二十日25
  
  理解这封信, 必须与甲午战争后签署的《马关条约》结合起来考虑。《马关条约》第二条规定了中国将台湾和澎湖割让给日本, 钓鱼列岛在台湾东北方向海域, 故中国人一般认为它们是台湾的附属岛屿, 当然也就认为它们也一起割让给日本了。根据史料记载, 清代的《台海使槎录》、《台湾府志》及《重纂福建通志》等有“钓鱼台”的记载, 但事实上“钓鱼台”并非指钓鱼列岛。另外, 《台湾府志》等资料记载的台湾地理范围也不包括钓鱼列岛。26也就是说, 已知的这些文献尚未证明钓鱼列岛属于台湾。但是, 尽管如此, 1556年郑舜功撰写的《日本一鉴》记载过:“钓鱼屿小东小屿也”, “小东”即小琉球, 即台湾。27所以, 至少根据这份文献, 一般人认为钓鱼列岛属于台湾是有根据的。正是在这样的认识背景之下, 民国时期的官员认为钓鱼列岛是台湾附属岛屿, 并根据《马关条约》规定伴随台湾和澎湖割让给了日本也是可以理解的。因为这个理由, 二战前, 在《马关条约》的“有效期间”, 中国人认为钓鱼列岛和台湾、澎湖都是处于日本统治之下的区域也是自然的, 北洋政府的驻长崎外交官认为钓鱼列岛属于冲绳县也没什么值得大惊小怪。
  
  然而, 重要的是, 对于这封信及信中冯冕的领土认识。笔者认为, 钓鱼列岛是日本明治政府通过帝国主义政策窃取的领土, 清政府当时并不知情, 到了民国, 即使有人知道了钓鱼列岛, 但是在《马关条约》“有效期间”, 民国的官员以为它已经和台湾、澎湖一样割让给了日本, 是极其自然的, 也是完全可以理解的。但是, 需要留意的是这封信件乃《马关条约》背景下的产物, 民国的外交官是把它看作台湾的一部分看待的, 它们被割给日本并被编入冲绳县。但这种认识不代表二战之后中国人的立场。
  
  也就是说, 在日本通过甲午战争从中国割让台湾及其附属岛屿的不平等条约《马关条约》生效之后的历史背景下, 当时中国外交官员的言行是在条约约束之下进行的。况且, 在1895年1月14日, 明治政府“编入”钓鱼列岛的行为是秘密的, 清政府不可能有反应。所以, 到了同年4月17日《马关条约》签署之后, 即使钓鱼列岛为人所知, 中国人不提出异议也是正常的。可以说, 二战结束前, 在钓鱼列岛被认为是台湾附属岛屿的情形下, 以为它们与台湾、澎湖一起割让给了日本 (并被编入冲绳县) , 并不值得小题大做, 时效不能从甲午战争期间开始计算。
  
  但是, 《马关条约》在二战后因《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而被废除。《开罗宣言》规定了台湾、澎湖必须归还中国, 日本窃取于中国的其他领土也必须归还中国。《波茨坦公告》第八条规定了必须遵守《开罗宣言》的规定。因此, 鉴于当时明治政府“编入”钓鱼列岛的帝国主义性质, 这封“感谢信”中冯冕所说的内容对于二战后至今中日领土争端来说, 早已失去了任何政治与法律含义, 法律背景早已不是《马关条约》, 而是《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日方再拿出这封“感谢信”, 已经毫无意义。
  
  日方坚决否认钓鱼列岛包括在《马关条约》的割让范围之内, 因为日方认为钓鱼列岛是在《马关条约》签订之前“先占”的, 《开罗宣言》关于把台湾和澎湖归还给中国的规定, 不适用于钓鱼列岛问题。然而, 笔者要强调的是, 《马关条约》第二条关于领土割让的内容里虽然没有“钓鱼列岛”一词的出现, 但即使如此, 退一步说, 按照日本的理解, 钓鱼列岛不是《马关条约》第二条规定的割让领土, 也还是应该适用《开罗宣言》的规定归还给中国的, 因为《开罗宣言》并非仅仅针对《马关条约》而言的。
  
  对于这一点, 日本学者井上清也讲得很清楚, 他主张钓鱼列岛不包括在《马关条约》有关割让台湾的条款之中, 这一点井上先生与日本政府的主张一致, 但是井上论证的后半部分的分析却与日本政府完全相反。井上着重分析了明治政府“先占”钓鱼列岛行为的窃取性质, 他认为钓鱼列岛不在《马关条约》第二条的割让范围内并不能证明日本明治政府的帝国主义“先占”是合法的。他说:“钓鱼诸岛是没有任何条约根据, 趁对清战争胜利之机, 瞒着中国和列国窃取来的。日本的掠夺和窃取不但与时间有密切关系而且与政治也有密切关联。” 井上清还说:“钓鱼诸岛虽然不像台湾那样是通过媾和条约公然从清国抢夺来的, 但是它是趁胜利之际, 没有经过任何条约和谈判, 偷偷摸摸从清国窃取来的。” 28
  
  对于“偷偷摸摸从清国窃取”的领土, 《开罗宣言》的条文中是有明确规定的, 这些规定是可以援引的, 不必把它们和台湾放在一起。《开罗宣言》条文中所指的范围超出了《马关条约》, 除了明确提出日本应将台湾、澎湖等岛屿归还中国之外, 还明确使用了“窃取” (stolen) 一词, 规定日本应该把从中国“窃取”的一切领土归还中国。《开罗宣言》条文的规定是这样的:“三国之宗旨在剥夺日本自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战开始以后在太平洋所夺得的或占领之一切岛屿, 在使日本所窃取 (stolen) 于中国之领土, 例如满洲、台湾、澎湖群岛等, 归还中华民国。日本亦将被逐出于其以暴力或贪欲所攫取 (taken) 之所有土地。”29
  
  这里最后一句是关键, “日本亦将被逐出于其以暴力或贪欲所攫取之所有土地”这句话很重要, 它是写在台湾和澎湖应该归还中国的内容之后的, 是超出《马关条约》规定的割让领土范围的, 是应该“被逐出于其以暴力或贪欲攫取”之土地, 钓鱼列岛就是这句话所指的情况。《开罗宣言》的内容被《波茨坦公告》所再次确认, 并被日本签署的《投降文书》所承认, 特别是在中日邦交正常化《联合声明》第三条中, 日本政府又再次明确表示要遵守《波茨坦公告》第八条之规定, 也就是遵守《开罗宣言》的规定。这才是日本应该遵守的战后一系列国际法规定, 而不是简单地曲解所谓“先占”的原则。所以, 日本应该遵守国际法的规定, 遵守《中日联合声明》的规定及承诺, 不仅要把《马关条约》第二条规定的割让领土, 还要把窃取之领土钓鱼列岛归还给中国。
  
  也就是说, 不管钓鱼列岛是否包括在《马关条约》第二条的割让范围之内, 也不管日本承认不承认钓鱼列岛是否为台湾的附属岛屿, 作为应被逐出的“以暴力或贪欲所攫取”的领土, 都适用《开罗宣言》的规定。
  
  以上分析的要点, 就是中国为什么没有在甲午战争至二战结束期间提钓鱼列岛主权的历史背景和条约背景, 因为冯冕的感谢信在二战后就失去了国际法上的证明意义。本文所要强调的是中国提出钓鱼列岛主权这一要求的具有国际法意义的“关键时间”应该是二战之后, 而不是二战之前, 时效应该从二战后算起。所以, 所谓“冯冕感谢信”对日本来说没有法律意义, 二战之前中国外交官员的表态只能代表当时中国人对钓鱼列岛归属的认识, 而这个认识是《马关条约》“有效期间”背景下的认识。退一步说, 即便《马关条约》没有关于割让钓鱼列岛的具体内容, 即便按照日本的主张钓鱼列岛不是台湾的附属岛屿, 但是根据《中山传信录》、《筹海图编》、《三国通览图说》和《皇朝中外一统舆图》等历史文献, 钓鱼列岛自古以来也是中国福建省管辖范围内的领土, 绝不是“无主地”.日方强调钓鱼列岛历史上不属于台湾, 从证明这些岛屿的主权意义来说, 没有实际意义, 因为它们还是属于中国的。由于日本明治政府的秘密“先占”是不符合国际法先占原则的行为, 是不折不扣的帝国主义窃取行为, 是《开罗宣言》规定的“以贪欲所攫取”的领土, 因此必须根据《开罗宣言》关于“日本亦将被逐出于其以暴力或贪欲所攫取之所有土地”之规定将钓鱼列岛归还中国。
  
  四、对所谓“尖阁列岛”名称的使用没有法律意义
  
  日本提出中国自甲午战争后至1971年的76年间没有提钓鱼列岛主权要求。对于这个问题, 如果如上所述从甲午战争到二战结束的50年没有提是因为有“窃取”的过程原因和《马关条约》的法律背景原因, 那么, 从二战结束到1971年的26年也没有提钓鱼列岛主权要求, 而且还有1953年1月8日《人民日报》的文章和个别地图上“尖阁列岛”的标注, 是不是说中国在二战后的26年间承认或者默认过钓鱼列岛属于日本, 日本已经“时效取得”钓鱼列岛了呢?分析这个问题必须从所谓“尖阁列岛”“尖阁群岛”等名称的起源与意义入手, 还要从国际法的时效角度分析中国政府对《旧金山和约》的态度上入手。
  
  (一) “尖阁列岛”一词并非日本独有
  
  1953年1月8日的《人民日报》刊登了一篇题为《琉球群岛人民反对美国占领的斗争》的资料介绍, 文章中使用了“尖阁群岛”的称呼, 还说这些岛屿包括在琉球范围内。日方以这篇资料性文章为根据, 公开声称至少中国在二战后也是默认钓鱼列岛属于日本的, 同时这也是日方目前在钓鱼列岛问题上态度强硬的重要原因。
  
  然而, 所谓“尖阁群岛”名称, 到底有什么意义?必须从它的产生说起。而事实上, 这些称呼并非日本所独有, 中日目前各自对钓鱼列岛的称呼不同, 但是, 具体使用上还是没有完全避免交叉现象。
  
  “尖阁诸岛”一词来源于英语“Pinnacle Is”, 并非日本创造。本来, 历史上日本对钓鱼列岛并无命名, 也无特殊称呼, 琉球语的个别叫法, 都源于中国, 是中国最早将其称作“钓鱼屿”“钓鱼台”等, 30如上面提到的琉球也有过对钓鱼列岛的称呼, 但是这些岛屿自古并非琉球的一部分, 所以日本即便使用过琉球语的称呼也不能证明这些岛屿属于日本。
  
  单就现在日本称钓鱼列岛为“尖阁诸岛”来说, 这个名称其实是20世纪以后才有的, 英语的“Pinnacle Is”, 日本起初把它翻译成“尖阁列岛”.19世纪的欧洲国家出于航海的需要, 曾对世界各地海域进行测量和调查, 他们绘制海图并对许多岛屿进行命名。据记载, 英国人对中国沿海进行过20多次测量和调查, 绘制了数千张地图和上百万字的测量记录, 最早对中国东海沿海进行测量的是1845年6月英国军舰“萨玛朗”号 (SAMARANG) 船长爱德华·巴彻 (Sir Edward Balcher) , 他在其航海日志中记载了对钓鱼列岛附近海域的调查, 并于1855年出版了海图, 明治政府冲绳当局的大城永保等人首次对钓鱼列岛的调查报告也对照了该图中的岛屿名称。31“萨玛朗”号的调查海图后来成了英国海军水路图中关于钓鱼列岛附近岛屿名称的基础, 图中有“Pinnacle Is”的称呼, 本来是指主岛钓鱼岛的附属岛礁。
  
  19世纪中期, 中国把“Pinnacle Is”翻译成“凸列岛”或“众尖岛”.1853年, 美国海军准将佩里曾到中国、琉球、日本沿海进行测量和调查, 他在英国编写出版了《中国海图志》 (也叫《中国海路图说》) .1870年, 中国江南制造局编译处翻译出版了该书, 取名《海道图说》, 其中对于主岛钓鱼岛附近的附属岛礁标识为“凸列岛”32, 原文则是“Pinnacle Is”.因为英语“Pinnacle”的意思是“尖顶”“尖部”, 且这些岛礁确实多呈尖状, 所以, 将之译成“凸列岛”, 在意思上是准确的。后来, 这些岛屿还有过“众尖岛”的称呼。《图说》称“凸列岛”与“和平山” (“HoaPin Su”) 、“ 低牙吾苏岛”三岛呈勾股形, 这与钓鱼岛、黄位屿和赤尾屿的位置形状一致。
  
  日本曾把“Pinnacle Is”翻译成“尖阁群岛”或者“锐头诸岛”.《中国海图志》显然也影响了日本的海图绘制, 明治维新以后日本海军的《水路图》绝大部分是引自英国海军的水路图, 特别是日本海军海图把“Pinnacle Is”翻译成“尖阁群岛”或者“锐头诸岛”.1886年, 出版的日本海军省水路局编纂的《寰瀛水路图》就把“Pinnacle Is”翻译成了汉字“尖阁群岛”, 1898年的《日本海军水路图》用了“尖头诸屿”的名称。33但是, 这里的“尖阁群岛”或者“锐头诸屿”都是沿用的英国《海图》所指的主岛钓鱼岛东面的附属岛礁, 特别是现在日本称之为南小岛和北小岛的两个岛形状有类似尖顶的岛礁, 而不是钓鱼列岛的总称。
  
  首次用“尖阁列岛”指钓鱼列岛的是明治时代的学者黑岩恒。黑岩恒是冲绳县师范学校教师, 1900年5月3日至20日, 他与租借了钓鱼列岛的古贺辰四郎等人登岛进行过调查。8月, 他在日本《地学杂志》上发表了题为《尖阁列岛探险记事》的调查报告, 指出:“所谓尖阁列岛, 是指我国冲绳与清国福州之间的一列小岛屿”, “根据帝国海军省出版的海图 (明治三十年刊行) , 本列岛包括钓鱼屿、尖头诸屿和黄尾屿构成, 犹如沧海一粟。由于其位置上的关系, 尽管自古就为冲绳县人所知, 但是至今尚未有一个总称, 在地理学上造成很多不便, 所以我私自把它们称作尖阁列岛”.黑岩恒认为, 这一列岛根据地势与地质特点, 可以大致划分为甲乙两部分, 甲包括钓鱼屿及尖阁诸屿, 乙包括黄尾屿等。需要注意的是, 黑岩恒只提到了钓鱼岛及其附属的“尖阁诸屿”, 还有黄尾屿, 没有赤尾屿, 这与英国《海图》所指一致。黑岩恒沿用英国《海图》中用“Pinnacle Is”指钓鱼岛附属岛礁 (翻译为尖阁诸屿) , 并把三部分总称为“尖阁列岛”.34
  
  黑岩恒的调查报告发表以后, “尖阁列岛”这一名称逐渐被广泛采用。但是,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 黑岩恒的“尖阁列岛”名称, 与前述的日本海军水路图中所载的“尖阁群岛”和“尖头诸屿”所指涉的范围不相同, 后者是指主岛钓鱼岛附近的附属岛礁, 它们实际上是英国海军水路图的中“Pinnacle Is”的翻译。而黑岩恒所说的“尖阁列岛”, 据他自己所述指的是“钓鱼屿”“尖阁诸屿”及黄尾屿, 并不包括“赤尾屿”.黑岩恒显然成了日本对钓鱼列岛的“命名之父”, 然而, 即使“尖阁列岛”这个当时并不包括赤尾屿在内的日本“独自”的名称勉强可以算作日本称呼这些岛屿的开始, 但其出现的时间也不过是从1900年算起。
  
  那么, 日本政府是什么时候正式采用“尖阁诸岛”名称的呢?其实, 日本地方当局首次规定这些岛屿的名称是1969年5月, 当时这些岛屿还在美国控制下, 石垣市长指示建立“标桩”时, 确定了钓鱼岛为“鱼钓岛”、黄尾屿为“久场岛”、赤尾屿为“大正岛”, 关于钓鱼岛的附属岛礁, 即黑岩恒称之为“尖阁诸屿”的部分, 因为与“尖阁列岛”称呼类似, 所以分别被命名为“冲之北岩”、“冲之南岩”、“南小岛”、“北小岛”和“飞濑”, 在名称上实现了“去中国化”.1970年, 当时的冲绳地方当局美国“琉球民政府”发表的声明中也明确列举了“鱼钓岛 (钓鱼岛) 、久场岛 (黄尾屿) 、南小岛、北小岛、冲之南岩、冲之北岩和飞濑”.
  
  日本政府正式使用“尖阁诸岛”一词是1972年, 晚于《人民日报》和个别地图。1972年3月, 日本外务省发表了关于钓鱼列岛问题的“统一见解”, 可以说, 日本政府规范钓鱼列岛的称呼应从1972年算起。而日本首次列举各岛礁名称则是1972年5月, 比“统一见解”还要晚, 是在日本外务省情报文化局的介绍《关于尖阁诸岛》文件中出现的。
  
  总而言之, 日本现在使用的“尖阁诸岛”一词, 追其根源应该是英国“莎玛朗”号军舰测量后所绘制的海图中所使用的“Pinnacle”一词。对此, 中国也曾把它翻译成“众尖岛”或“凸列岛”, 日语则曾有过“尖阁群岛”、“锐头诸岛”、“尖头诸屿”和“尖阁诸屿”等说法, 这些在当时都是对主岛钓鱼岛附属岛礁的称呼。黑岩恒在提出总称“尖阁列岛”之后, 仍然把主岛钓鱼岛附属岛礁称为“尖阁诸屿”.黑岩恒的“尖阁列岛”不包括赤尾屿在内, 更不是日本政府的规定名称, 只是他在学术论文中的私人称呼而已。1972年日本外务省正式使用的是“尖阁诸岛”, 而不是黑岩恒使用的“尖阁列岛”.
  
  了解了所谓“尖阁诸岛”名称的来龙去脉, 就可以知道它不过是个“翻译词”, 而且并非日本所独有。特别是这个说法在1972年之前也不过是非官方的用词, 中国也有人曾把这个词翻译成“凸列岛”等, 所以, 即使中国方面有人使用这个词也并不意味着承认钓鱼列岛主权属于日本。《人民日报》刊登的那篇“资料”以及个别中国地图使用了这一名称, 被日本拿来当成了中国承认过钓鱼列岛属于日本的重要证据, 毫无道理。
  
  (二) 《人民日报》的文章是对“时效”的打断
  
  从国际法的时效角度看, 时效是取得属于另一国的领土, 不是取得无主地。时效必须有一定期间的有效控制, 虽然国际法上没有一个具体的期间, 但所需时间肯定比十几年要长。而且, 取得国的有效控制必须伴随丧失国的默认, 否则, 抗议特别是强烈抗议, 会阻止因时效取得权利。35《人民日报》的文章被日方认为是默认钓鱼列岛属于日本, 其实情况正好相反。《人民日报》这篇文章的主旨正如该文标题所揭示的那样, 是介绍琉球人民反对美国占领斗争的, 不包含承认钓鱼列岛属于日本的内容。当然, 这篇文章在介绍琉球范围时, 提到了包括“尖阁群岛”, 但是, 这里说的是琉球的范围而不是日本的范围, 这是值得关注之处。二战后琉球主权是否属于日本, 联合国和美国都没有定论, 美国只是占领了琉球, 中国至今也从没有通过正式法律或政治文件承认过琉球主权属于日本。尽管《人民日报》文章提到钓鱼列岛名称, 也提到该岛在地理上属于琉球群岛范围内, 但是绝没有承认琉球和钓鱼列岛属于日本的意思。所以, 《人民日报》的文章绝不意味着二战后中国政府承认了钓鱼列岛的主权归属日本。
  
  美国占领琉球被《旧金山和约》第三条规定所承认, 从而导致了琉球地位未定, 当时美国也一起占领了钓鱼列岛, 所以美国也认为钓鱼列岛地位未定, 美国的态度至今没有变化, 仍然不肯就钓鱼列岛的主权归属问题明确表态。
  
  《旧金山和约》第三条是这样规定的:
  
  “日本对于美国向联合国提出将北纬29度以南之西南诸岛 (包括琉球列岛和大东诸岛) 、孀妇岩岛以南之南方诸岛 (包括小笠原群岛、西之岛与硫黄列岛) 及冲之鸟礁与南鸟岛置于联合国托管制度之下, 而以美国为唯一管理当局之任何提议, 将予以同意。在提出此种建议, 并对此种建议采取肯定措施以前, 美国将有权对此等岛屿之领土及其居民, 包括其领海, 行使一切及任何行政、立法与司法权力。”
  
  《人民日报》这篇文章对于《旧金山和约》第三条的态度是, 中国不承认美国对这些岛屿的占领具有合法性。比如, 文章明确写道:
  
  “美国侵略者不顾‘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等各项国际协议中都没有规定托管琉球群岛的决定, 也不顾苏联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一再声明, 更不顾一百万琉球人民的一再反对, 竟勾结日本吉田政府, 擅自在它片面签订的对日‘和约’中规定:‘日本对于美国向联合国提出将北纬二十九度以南的琉球群岛, ……置于联合国托管制度之下, 而以美国为唯一管理当局的任何提案, 将予以同意。在提出此种建议, 并对此种建议采取肯定措施之前, 美国将有权对此等岛屿之领土及其居民, 包括其领水, 行使一切及任何行政、立法与司法权力。’”这段话里根本看不出《人民日报》承认琉球属于日本的意思, 倒是明确表示了反对美国对琉球的占领, 也反对美国的托管, 同时反对美国勾结日本吉田政府对琉球处理的意思。
  
  这篇文章还写道:“美国以这样卑鄙的手段为其无限期霸占琉球群岛的侵略行为披上了‘合法’的外衣后, 并于去年 (1952年) 4月1日在岛上建立了以比嘉秀平为首的琉球傀儡政府。”可见, 《人民日报》这篇文章的主题是论述中国反对美国对琉球的占领, 更反对《旧金山和约》本身, 这一点非常重要。《人民日报》的文章明确提出反对美国占领琉球, 当然包括了坚决反对《旧金山和约》第三条规定的由美国作为琉球“唯一管理当局”占领琉球的内容, 因为这个“第三条”中的“北纬29度以南之西南诸岛”的范围包括了钓鱼列岛, 那么, 就可以解释为中国对《旧金山和约》的坚决否认态度包含了反对美国占领钓鱼列岛的态度, 也反对美日勾结处理琉球的态度。所以, 不能说中国76年间没有提出钓鱼列岛主权要求, 《人民日报》的态度就是战后初期中国对《旧金山和约》的态度, 而中国对《旧金山和约》的态度就是对美国占领钓鱼岛的态度, 也是对钓鱼列岛的态度, 是对日方主张对钓鱼列岛进行了“时效”取得的打断。
  
  (三) 《人民日报》的文章与中国政府的立场完全一致
  
  对于《旧金山和约》, 1951年9月1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曾发表声明:旧金山对日和约由于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准备、拟制和签订, 中央人民政府认为是非法的, 无效的, 因而是绝对不能承认的。《人民日报》的文章里明确提到《旧金山和约》第三条的内容, 并进行了批判。也就是说, 中国对于美国占领冲绳和钓鱼列岛的行为早就提出了批评, 根本没有承认过美国对琉球和钓鱼列岛的占领, 《人民日报》的态度与当时中国政府的态度是一致的。
  
  日方以《人民日报》文章使用了“尖阁群岛”一词, 却闭口不谈中国对《旧金山和约》的明确态度, 更不谈这个态度包含对钓鱼列岛不属于日本的态度, 却断章取义地以文章使用了“尖阁群岛”的称呼, 就认为中国承认了钓鱼列岛属于日本, 是极为不妥的。
  
  《旧金山和约》被日本认为是钓鱼列岛属于日本的国际法文件, 因为它的第三条承认了美国对之占领。后来, 1971年6月17日, 美日私相授受, 美国又将冲绳连同钓鱼列岛的施政权交给日本, 这又成了日本主张钓鱼列岛主权的法律文件, 所以日本一再强调日方的主张才具有法律效力。
  
  其实, 1971年12月30日, 中国外交部发表声明指出:“美日两国政府在‘归还’冲绳协定中, 把我国钓鱼岛等岛屿列入‘归还区域', 完全是非法的, 这丝毫不能改变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钓鱼岛等岛屿的领土主权。”可见, 中国政府在二战后, 无论对于《旧金山和约》还是对《冲绳返还协定》都有明确的态度, 不能说是76年时间没有提出主权要求, 所谓“76年”的说法是个伪命题, 包含着日本通过“时效”取得领土的企图。
  
  另外, 根据上述关于“尖阁诸岛”名称来源的考证, 《人民日报》这篇文章使用的是“尖阁群岛”, 也不是日本外务省1972年使用的“尖阁诸岛”, 这还是有区别的。以《人民日报》使用了“尖阁群岛”的称呼来证明中国承认了钓鱼列岛属于日本是没有道理的, 而且, 即使《人民日报》在叙述琉球的范围时提到所谓“尖阁群岛”, 也只是对明治政府吞并琉球以后的“现状”的描述, 特别是对甲午战争后明治政府“编入”钓鱼列岛以后的状况的描述。需要注意的是, 历史上钓鱼列岛并不属于琉球, 至今中国官方从没有通过任何正式法律或政治文件形式承认过琉球属于日本, 也就是说, 即便《人民日报》的文章有钓鱼列岛在琉球群岛范围内的内容, 也不能说《人民日报》的文章意味着中国承认过钓鱼列岛属于日本, 因为从国际法角度看, 琉球的地位是未定的。
  
  (四) 个别地图标注了“尖阁群岛”字样也不能证明中国承认过钓鱼列岛属于日本
  
  除了《人民日报》的文章之外, 日本外务省网站还列出了1960年中国的地图出版社出版的地图集, 说这部地图集中把“尖阁诸岛”记为“尖阁群岛”, 标在了冲绳领域之内。36奥原认为, 1970年以前, 中国大陆和台湾都认为钓鱼列岛属于日本。他还说, 把自己国家的领土标在别国领土之上, 这是不可能的事情, 特别是中国大陆和台湾一向对领土问题非常敏感, 更不可能做出这样的事情。“中国和台湾与其说拿出大量古文献来主张钓鱼列岛的主权, 不如先把地图的事情说说清楚。”37
  
  日本外务省网站登载的这幅地图, 是1960年4月地图出版社出版的《世界地图集》里面的一幅, 初版是1958年。对于这幅地图, 清华大学教授刘江永曾指出, 这幅地图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申报》地图社绘制, 而当时的《申报》是被日本控制的, 地图所反映的是日本对疆域范围的理解, 这一点地图上也有标注:“本图集中国部分的国界线根据解放前申报地图社绘制”.对此, 日本外务省网站回应说:“具体是哪一部分为解放前的不明确, 本来这份地图里把台湾标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 但是中国所主张的台湾的附属岛屿尖阁诸岛却根据日本殖民统治时期的地图进行了标记, 这很不自然。”38
  
  笔者认为, 关键并不在于该地图是根据什么地图绘制的, 仔细观察这幅地图就会发现, 尽管右下角标着“琉球群岛”, 但是图里唯一的边界线段是划在台湾和与那国岛之间, 图里还有台湾、彭佳屿、棉花屿等, 而这些岛屿与钓鱼列岛之间并无界限, 因此不能说这幅图里有钓鱼列岛就认定该图把钓鱼列岛划在琉球了。按照日本外务省的解释, 只要地图上有, 就可以认定属于琉球的话, 岂不连台湾、彭佳屿、棉花屿等也属于琉球了?况且, 如前所述, 中国从未正式承认过琉球属于日本。至于图中使用“鱼钓岛”和“尖阁列岛”, 与《人民日报》使用这一称呼一样, 不能认定是中国承认钓鱼列岛属于日本的证据。
  
  总之, 名称的使用并非意味着归属的默认。事实上, 尽管日本在上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 特别是在1972年外务省才正式列举了各岛礁的名称, 但是, 因为如上所述的理由, 在此之前, 自古以来不管是琉球还是日本都沿用了中国名称, 甚至英语地图也沿用中国名称, 这才是值得我们注意的。特别是, 战后, 美国控制冲绳期间也是一直使用中国名称。比如, 美国用来作为打靶场的黄尾屿和赤尾屿, 1968年美军对八重山进行的人口调查说“黄尾”和“赤尾”是无人岛;1968年12月23日, 美国“琉球民政府”农林局局长发给八重山地方长官的有关美军轰炸演习的通知中就指出了黄尾屿的演习范围;1969年5月1日的美军演习范围也使用的是赤尾屿名称;1970年7月7日, 琉球民政府在钓鱼诸岛设立“禁止入内”标识时, 作业员的工作报告中使用的也是中国名称黄尾屿和赤尾屿。可见, 中日在钓鱼列岛称呼问题上确实存在过交叉现象。
  
  驻冲绳美军和“琉球民政府”之所以都使用中国名黄尾屿和赤尾屿, 理由很简单, 是因为1946年1月29日日本外务省根据联合国最高司令部《关于若干外廓地区在政治和行政上从日本分离的备忘录》作成的《西南诸岛一览表》39中, 明确把钓鱼列岛列入其中, 而且黄尾屿和赤尾屿使用的是中国名称。日本海上保安厅水路部的海图曾标注钓鱼列岛的位置, 图中使用了中国名称“黄尾屿”和“赤尾屿”.40如果按照日本的逻辑, 使用了名称就等于承认了主权, 那么, 日本不但在1953年《人民日报》的文章之前早就使用了中国名称, 而且在1953年之后也使用了中国名称, 岂不是说日本早就承认了钓鱼列岛主权属于中国?
  
  五、结 语
  
  日本明治政府的所谓“先占”钓鱼列岛不符合国际法原则, “冯冕感谢信”是《马关条约》背景下的产物, 都不能成为领土获得的国际法根据, 既不是“先占”取得, 也不是“时效”取得。中国在二战结束之前, 在《马关条约》背景下对钓鱼列岛的态度与对台湾的态度密切相关, 但是, 《开罗宣言》发表之后, 中国的态度十分明确, 日本应“被逐出于其以暴力或贪欲所攫取”之土地钓鱼列岛, 《开罗宣言》是中国主张钓鱼列岛主权的国际法根据, 因为这一宣言被《波茨坦公告》所确认, 被日本《投降文书》所确认, 更为1972年的《中日联合声明》所确认。至于《旧金山和约》, 中国在它出笼之后就明确表示了强烈抗议的立场, 反对美国对琉球的占领。
  
  正是在这一基本立场背景下, 《人民日报》的文章明确表示了反对美国占领琉球 (包括钓鱼列岛) 的态度, 根本没有默认钓鱼列岛属于日本的内容。没有承认琉球属于日本, 哪里来的钓鱼列岛属于日本? (其实钓鱼列岛历史上也不属于琉球, 《人民日报》把这些岛屿与琉球一起叙述, 实际上是对明治维新后日本所谓“琉球处分”后的“现状”的描述, 这里必须注意区分“琉球处分”前后的不同) 中国个别地图也明显没有把钓鱼列岛划在日本领域, 所谓“尖阁列岛”名称并非日本独有, 名称在地图中出现, 也不可能是国际法意义上对主权的承认或默认。所以, 从国际法角度看, 时效并无具体规定, 所谓中国76年间没有提钓鱼列岛主权主张之说是个伪命题;名称的使用也不意味着承认或默认, 所谓中国默认了钓鱼列岛主权属于日本也是站不住脚的。
  
  从根本上说, 证明钓鱼列岛主权归属, 还得从历史文献着手确认其并非“无主地”及日方所谓“先占”的非法本质, 而且还有必要揭露日本利用国际法通过“时效”统治获得其控制钓鱼列岛的企图。日本在趁甲午战争之机“先占”钓鱼列岛以及后来对这些岛屿采取的所谓“有效控制”, 都是不符合国际法原则的。
  
  注释
  
  1 「尖阁诸岛についての基本见解」、外务省、1972年3月8日、http://www.mofa.go.jp/mofaj/area/senkaku/[2018-12-20].
  2 同上。  
  3 安倍晋三『日本の决意』、新潮社、2014年、18页。  
  4 参见玄花:《中国学术界钓鱼岛问题研究综述》, 《东北亚学刊》2017年第5期;张卫彬:《国际法上的“附属岛屿”与钓鱼岛问题》, 《法学家》2014年第5期;廉德瑰:《关于明清时期钓鱼岛归属的国际法分析》, 《日本学刊》2016年第4期。  
  5 井上清『钓鱼诸岛の史的解明』、第三书馆、1996年。村田忠禧『尖阁列岛钓鱼岛をどう见るか』、日本侨报社、2004年。  
  6 刘江永:《钓鱼列岛归属考:事实与法理》, 北京:人民出版社, 2016年。  
  7 参见阿库斯特:《现代国际法概论》, 汪�等译, 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81年, 第169页。  
  8 C.H.Waldock, Dosputed Sovereignty in the Falkland Islands Depandencies, British Yearbook of International Law.Vol.24, 1948, pp.315-316.  
  9 奥原敏雄「尖阁列岛と日本の领有�--领土编入の史的考察」、『世界と日本』1979年4月15日号。  
  10 同上。  
  11 奥原敏雄「尖阁列岛领有�の根�」、『中央公论』特集「日本国领土の范�」1978年7月号。  
  12 古贺善次「尖阁诸岛は私の『所有地』です」、『现代』 (讲谈社) 第6�第6号、1972年6月、142-147页。  
  13 有关明治政府调查钓鱼诸岛的文件出自日本外务省1950年3月解密的资料《日本外交文书》第18卷, 但其中这份关于《久米赤岛、久场岛、鱼钓岛之三岛调查书》 (「久米赤岛、久场岛、鱼钓岛ノ三岛ノ取调书」) 尚未发现。  
  14 西村舍三「久米赤岛外二岛取调ノ仪ニ付上申」、高桥庄五郎『尖阁列岛ノ�ト』、青年出版社、1979年、62页。  
  15 山�有朋「太政官上申案」、高桥庄五郎『尖阁列岛ノ�ト』、青年出版社、1979年、62页。  
  16 《申报》1885年9月6日 (大清光绪十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  
  17 参见徐葆光:《中山传信录卷第四·琉球三十六岛》。  
  18 「鱼钓岛外二岛�地取调ノ义に付上申」、高桥庄五郎『尖阁列岛ノ�ト』、青年出版社、1979年、62页。  
  19 「尖阁诸岛の领有�问题」、ITGEAR、http://senkakujapan.nobody.jp/page005.html[2018-10-10].  
  20 高桥庄五郎『尖阁列岛ノ�ト』、青年出版社、1979年、62页。
  21 「尖阁诸岛に�するQ&A」、外务省、2013年5月8日、http://www.mofa.go.jp/mofaj/area/senkaku/qa_1010.html#qa16[2018-10-10].  
  22 奥原敏雄「尖阁列岛と日本の领有�-领土编入の史的考察-」、旬刊『世界と日本』1979年4月15日。  
  23 同上。  
  24 『琉球新报』2010年11月28日。  
  25 「尖阁诸岛に�するQ&A」、外务省、2013年5月8日、http://www.mofa.go.jp/mofaj/area/senkaku/qa_1010.html#qa16[2018-10-10].  
  26 《台海使槎录》、《台湾府志》及《重纂福建通志》等资料中提到“钓鱼台”, 但没有附图, 也没有钓鱼岛的附属岛屿, 被认为是指台湾沿岸岛屿, 并非钓鱼列岛。  
  27 郑舜功:《日本一鉴》, “桴海图经卷之一”, 第4页。  
  28 井上清『钓鱼诸岛の史的解明』、第三书馆、1996年、123页。
  29 中国社会科学院日本研究所编:《日本概览》, 北京:国际文化出版公司, 1989年, 第361页。  
  30 参见《顺风相送》和徐葆光《中山传信录》。  
  31 日本外务省1950年3月解密的资料《日本外交文书》第18卷。
  32 英国傅兰雅口译、怀远王德均笔述:《海道图说》卷九, 第24页。  
  33 『寰瀛水路志』第一� (下) 、明治19年、http://www.geocities.jp/tanaka_kunitaka/senkaku/kaneisuiroshi-1886/[2018-10-10].  
  34 �岩恒「尖阁列岛探�记事」、『地学�志』第12辑第140�、东京地学协会、1900年9月、457-458页。  
  35 参见M.阿库斯特:《现代国际法概论》, 汪�等译, 北京,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81年, 第171页。  
  36 「尖阁诸岛に�するQ&A」、外务省、2013年5月8日、http://www.mofa.go.jp/mofaj/area/senkaku/qa_1010.html#q1[2018-10-10].  
  37 奥原敏雄「尖阁列岛领有�の根�」、『中央公论』特集「日本国领土の范�」1978年7月号。  
  38 「尖阁诸岛に�するQ&A」、外务省、2013年5月8日、http://www.mofa.go.jp/mofaj/area/senkaku/qa_1010.html[2018-10-10].  
  39 「 (イ) �系法令」、『季刊冲�』56号、1971年3月、 107-108页。滨川今日子「尖阁诸岛の领有�をめぐる论点」、国会�书馆『调�と情报』第565号、2007年2月28日。  
  40 高桥庄五郎『尖阁列岛ノ�ト』、青年出版社、1979年、4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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