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正当法律程序作为英美法系国家法治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其核心价值在于对公权力行为进行检验,以实现对个人权利的保障。正当法律程序开始于英国,具有浓厚的普通法传统,美国在继受该程序后,在宪政实践中把正当法律程序从程序性正当法律程序发展至实质性正当法律程序的层面。分析正当法律程序的起源,介绍正当法律程序在美国的产生和适用,着重分析实质性正当法律程序,论述正当法律程序对我国宪政发展的启示。
关键词:自然正义;正当法律程序;实质性正当法律程序;公民权利
宪法的核心价值在于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基本权利在一国法律所确认的权利体系范围中具有最高的地位和价值,一国的法律制度都以基本权利为基础,而且以保障这些基本权利得以实现为最终目的。实现权利的方式有多种,但正当法律程序无疑成为权利保障的最佳方式,尤其是实质性正当法律程序,它在限制政府权力和保障公民权利两个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以看得见的形式�卫着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1正当法律程序的起源
正当法律程序所蕴含的价值理念来源于西方传统的自然法观念,自然正义所追求的程序正义是正当法律程序追求的核心所在。建立在自然正义基础之上的正当法律程序深受自然法精神的影响。自然法不仅在程序性正当法律程序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还贯穿在实质性正当法律程序的发展和完善过程中,成为正当法律程序的重要思想渊源。任何一部法律的颁布都会蕴含着一定的法治理念,1215年英国《自由大宪章》第三十九条最早规定了正当法律程序,在1353年颁布的成文法中予以明确规定,并且与英国的普通法相互融合,逐渐成为英国法中的一项重要法治理念。不过,英国宪法中所确立的“正当法律程序”仅指程序性正当法律程序。英国通过法律来保障程序正义的实现,正是基于传统的自然正义的精神和理念引导,它是对自然正义理念的一次具体阐释和生动体现。
2正当法律程序在美国的确立和发展
2.1深受英国传统法律影响
美国受英国传统法律的影响较为深远。作为英国宪政重要组成部分的正当法律程序,也伴随着殖民者的步伐扎根在北美洲大陆。美国在建立联邦国家之后,基于对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和尊重,吸收了英国的正当法律程序精神,并结合美国的司法实践情况,最终实现了正当性法律程序在美国的宪法化。正如学者所言,“无疑,作为英美法一面旗帜的美国法律及其宪法的根源在于英国的普通法及其法治原则,同时,也是以其一百多年来殖民地的政治制度和北美独立后的历史经验为基础依据的”[1].
2.2美国宪法的相关规定
美国在1780年马萨诸塞州宪法中最早规定了正当法律程序原则。美国在引入英国的正当法律程序之后,在司法实践中逐渐地予以丰富和发展,最终成为美国公民权利保障的有效武器,使宪法真正成为“公民权利的保障书”.美利坚合众国宪法(以下简称美国宪法)文本清晰地阐明了制宪主体和制宪目的,也规定了国家权力的运作方式,但是对于公民权利没有直接作出规定。因此,对于公民权利进行实质性的保护成为美国宪法的另一个重要使命。
美国宪法第五条修正案规定:“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之生命、自由或财产。”[2]15由于美国宪法第五条修正案主要注重联邦政府是否依据法定的程序来行使国家权力,而并不重视剥夺公民生命、自由和财产的法律本身是否正当的问题,因此,美国宪法第五条修正案又被称作“程序性正当法律程序”条款。尽管第五条修正案规定了正当法律程序条款,但在实际的运作过程中,仅仅局限在对程序方面的合法性审查,也就是对于行为的实施过程本身是否遵循严格的程序步骤进行评价。虽然美国确立了程序性的正当法律程序,但它并没有对美国的司法实践产生更深入的影响,其作用的发挥受到很多的限制。
美国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规定:“无论何州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之生命、自由或财产;亦不得拒绝给予在其管辖下之任何人以同等之法律保护。”[2]18该条修正案又被称为“实质性的正当法律程序”,它要求在涉及剥夺公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时,必须存在合理和正当的理由方可实施。
3实质性正当法律程序
3.1实质性正当法律程序的内涵
实质性正当法律程序是指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以及政府的决策和行为应当符合正义的要求,在涉及限制公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时,必须提供能够证明其行为必要性和正当性的理由,否则法院有权以违反宪法的正当法律程序为由宣布其无效。
实质性正当法律程序主要涉及行为所援引的依据内容本身的正当性和合理性。如果一项政策在本质上违反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尽管立法程序本身具有正当性或者政府在做出该具体行为的过程中遵守了形式上的程序公正,即形式上符合程序性的正当法律程序,但由于该政策内容本身违背了自然法意义上的立法原意和价值目标,就会被法院认定为违反了实质性正当法律程序。在此种情况下,法院有权对其进行审查,以在最大程度上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通过美国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的规定,美国在引入英国的正当法律程序之后,就把正当法律程序在宪政实践中从程序性正当法律程序发展至实质性正当法律程序的层面,开始对立法的合理性和正当性进行实质性审查,经过多年的不断发展而逐渐适用到公民权利保护的各个领域中。
迄今为止,美国已经通过27条宪法修正案,其中1791年一次性通过的前10条宪法修正案,即美国的《权利法案》,意义重大,影响深远。根据“统计表明,权利的规定占全部27条修正案的三分之二左右(有17条和权利问题直接相关)”[3].这说明公民的基本权利在美国宪法中具有核心地位,也体现美国宪法通过修正案的方式逐渐适应公民权利发展的趋势。但是,美国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并没有明确规定正当法律程序的具体内容。因此,“在整个19世纪,最高法院亦未赋予‘正当程序’保障以任何实体性含义。作为法院制法的产物,‘实体性正当程序’是法院在20世纪初期对宪法解释的发展”[4]203.
3.2实质性正当法律程序的适用
3.2.1经济领域中的最早适用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建国之初就确立了私有财产的至高地位和不可侵犯性。随着美国社会的发展,立法机关并未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在宪法层面进行及时的修改和完善,进而导致宪法的文本意义与司法实践之间产生了一定程度的断层与割裂。于是,法官逐渐加快“制法”进程,体现出司法能动主义的精神理念。在20世纪初期,实质性正当法律程序首先被应用到自由经济领域中。“纽约州的劳动法第110节,规定了面包店工人的最高工时:‘在饼干、面包或蛋糕店,任何职员不得被要求或允许每星期工作超过60小时,或每天超过10小时。’洛克勒因被指控违反了州劳动法,而被罚款50美元。他在州法院败诉后,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宣称纽约州的限制工时法律,违反了第14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所保障的‘契约自由'.”[4]208联邦最高法院在审理该案的过程中,首先肯定了契约自由的存在,但同时认为纽约州的法律超出了治安权的权力范围,因而判决纽约州违反美国宪法。该案作为一个导火索引发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100多个州的立法进行审查,由于州的一些法律缺乏足够的正当性和合理性而被宣布违宪,这充分说明了在具体判断联邦和州立法的正当性和合理性时,依据的是法官自身的判断,而并不是通过州立法者自身的价值判断来衡量合理与否。
3.2.2向非经济领域的开拓发展
20世纪60年代,法院开始放宽对经济方面的立法审查,关注的重点逐渐转向了非经济领域,尤其是个人的“隐私权”问题。联邦最高法院在程序性方面,把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和《权利法案》中对公民权利的各项保障相结合。“在实体方面,最高法院在非经济领域开辟了新的’基本权利‘,并运用更为严格的司法审查,控制立法对这些权利的侵犯。”[4]215美国的实质性正当法律程序开始扩展到个人隐私和其他领域,适用的范围不断扩大。
联邦最高法院把堕胎权也归入宪法所保护的隐私权中,随后又扩展至对同性恋等权利的保护。联邦最高法院对正当法律程序审查采用的是“双重标准”,即对经济领域立法的合理性审查采取相对宽松的证明标准,当事人只要能够提供证据证明立法机关的立法或者行政机关的行为违宪即可;而对于非经济领域的公民基本权利的立法审查标准则相当地严格,在该领域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立法机关或行政机关必须充分举证自身的立法或行为符合宪法,这种严格的证明标准在最大程度上保障了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不受立法机关和政府机构的无理由侵犯和损害。
3.3实质性正当法律程序的价值
实质性正当法律程序在美国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成为保障公民权利的一项重要制度。实质性正当法律程序的最大价值在于保障公民权利以及限制公权力两个方面。在实现宪政的过程中,无论是在立法程序、司法程序还是执法程序上,都离不开程序的制约。无论最初在经济领域中的体现还是在其他非经济领域中的进一步发展,联邦最高法院在依据《权利法案》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方面所做的充分保护,始终彰显着美国宪法对人权保障的核心精神。“正当程序即程序正义,即对法律程序本身进行价值判断,是对自然法的继承。”[5]正是由于实质性正当法律程序的存在,美国公民的基本权利才得到全面、有效的保护。
尽管美国宪法修正案中正当法律程序条款的规定相对简单,但其中所蕴含的精神以及联邦最高法院对条款的扩大性解释,却为美国的宪政发展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这种对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立法行为和行政行为的高标准要求,正是美国宪法所蕴含的自由、正义和法治精神的折射,它同时又反作用到美国宪法本身,构成对宪法至上地位和最高效力的一种�卫力量。
美国通过1803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确立了违宪审查制度,进一步提升了联邦最高法院的地位,正当法律程序所体现出来的能动性司法和司法权威,对立法机关和政府行为产生了实质性的制衡。正如学者所言,“尊重司法权威已经成为美国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尊重实际上是对司法权所适用的美国宪法的尊重”[2]37.实质性正当法律程序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在强化法院权利的同时,也符合美国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从法治的层面规范和约束立法者和政府的行为,对美国政治的发展起到了稳固和保障作用。实质性正当法律程序不仅规范了公权力的行为,而且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尊严,为法治国家的建设提供了坚实的保障和支撑。
4正当法律程序对我国的启示
无论在我国还是在西方国家,法律都以不同的形式确认和保障着公民的基本权利,且在宪法的权利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保障公民在行使基本权利时具备宪法理论基础方面的正当性。权利的维护要建立在完善的程序保障基础之上,我国自古就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程序公正的理念还未完全渗透到公民的政治生活中,程序性正当法律程序不够完善,在很大程度上公权力机关并未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实施相应的行为。在实质性正当法律程序方面,我国司法机关更是缺乏对立法内容和行政行为依据的审查权力。尽管我国宪法对公民权利也做出了相当多的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并没有在宪法的运作层面进行权利的保障和救济,对于不合理、不适当的政策和法规缺乏具体的规制,我们现阶段还未确立违宪审查制度,司法机关的权力还局限在对具体案件的处理方面,并没有突破这个预设的范围。
5结束语
美国的实质性正当法律程序最大程度地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利,推进了公正司法的发展历程。在我国不断推进依法治国的今天,有必要在立足我国司法实际的基础上,借鉴美国实质性正当法律程序的有益之处,尤其是该程序所蕴含的价值理念和立法精神,对庞杂的法律和政策进行重新审视,切实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规范政府的行为和权力,使政府职能转到服务型政府建设上来,真正提升公民的权利意识和法治观念,进而推动我国的法治建设进程。
参考文献:
[1]张彩凤。一个民族的图腾:美国宪法导读[M]//朱曾汶,译,美国宪法及其修正案。北京:商务印书馆,2014:57-58.
[2]朱曾汶。美国宪法及其修正案[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4.
[3]刘小冰。美国宪法的综合分析[M]//朱曾汶,译,美国宪法及其修正案。北京:商务印书馆,2014:35.